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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把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保障范围

自1986年我国颁布实施《义务教育法》以来,我国义务教育事业获得了长足发展。但与此同时,仍然存在着投入责任不清晰、发展不均衡、农民负担较重等问题,制约着农村义务教育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国务院决定从2006年起实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确定了“明确各级责任、中央地方共担、加大财政投入、提高保障水平、分步组织实施”的基本原则,将农村义务教育全面纳入公共财政的保障范围。这项改革措施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平、扩大公共财政覆盖范围,具有里程碑式的重大意义。

首先,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切实加大了财政投入。2003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工作的决定》明确规定: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责任,但是目前各级政府经费投入责任划分不清,不便于衡量和监督各级政府对农村义务教育投入的努力程度,这是导致目前农村义务教育经费投入不足的重要原因之一。新机制从明确各级政府责任入手,根据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开支的不同内容,建立中央与地方分项目、按比例分担的经费保障机制。中央财政重点支持中西部地区,兼顾东部部分困难地区。比如免除学杂费和提高公用经费补助资金,中央与地方的分担比例分别是:西部地区8∶2,中部地区6∶4,东部地区根据财力状况分省确定。据测算,不考虑工资增长因素,2006年—2010年,国家财政为建立新机制将累计新增农村义务教育经费2182亿元,2010年比2005年农村义务教育经费增加644亿元,投入力度是前所未有的。

其次,从免除学杂费入手把农村义务教育纳入公共财政范围,切实减农民负担。虽然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负担大幅度减轻,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仍然缴费上学。因此,国务院决定2006年、2007年两年内全部免除农村义务教育学生学杂费。今年春季学期开学时,西部地区4800万名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生的学杂费已经全部免除。初步测算,免除学杂费政策实施后,每年小学生生均减负约140元,初中生生均减负约180元。同时,国家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家庭学生实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和补助寄宿生生活费的政策。

再次,较大幅度提高农村中小学经费保障水平,促进农村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目前,我国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总体偏低,且城乡之间、区域之间差距很大。许多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主要来自于向学生收取的学杂费。国务院确定在免除学杂费的同时,分步提高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2008年达到各省制订的生均公用经费基本标准,首先使同一省域内的农村中小学运转水平基本均衡;2010年达到中央制订的生均公用经费基准定额。这样,既弥补了各地因杂费标准不一带来的经费省际差异,基本上做到了公用经费在区域间的均衡,又大大提高了运转水平。全国统算,提高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水平政策到位后,生均运转经费将比现行水平翻一番左右。同时,建立农村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长效机制,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按照5∶5的比例共同承担,为校舍维修改造提供了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最后,创新教育经费管理方式,支持推进教育综合改革。国务院确定实施新机制以后,对农村义务教育实行“经费省统统筹、管理以县为主”的体制,由省级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省以下各级政府应承担的经费,制订地方各级政府的具体分担办法,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确保中央和地方各级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资金落实到位。同时,推行农村中小学“校财局管”,建立农村中小学预算编制、资金支付管理等制度,加强农村中小学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为把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这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德政工程和民心工程落到实处,财政部会同教育部制定了一系列的管理办法,精心安排了各项改革工作,目前,西部各省新机制进展顺利,受到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农民的普遍欢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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