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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机构评价规则

金融机构评价规则

为保障政府性资金向金融机构进行存款分配的透明、公正、公开,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根据《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指标权重的设计和说明

根据指标的相对重要程度,对各指标各赋予一定的权重,指标体系的设计力求简便易懂,具有科学性和可比性。

(一)贷款规模指标权重为0.85。该指标下设三项分指标:包括存贷比、贷款余额、当年新增贷款。以上分指标在贷款规模指标中权重分别为:0.40、0.30、0.30。

(二)争先进位指标权重为0.15。该项指标下设两项分指标:包括贷款增速指标和贷款增量指标。以上分指标在争先进位指标中权重分别为:0.50、0.50。

二、考核评价方法

(一)考核评价采用比重法和功效系数法计算,根据评价指标数据计算出各金融机构的得分。

某金融机构总评分=贷款规模指标评分×85%+争先进位指标评分×15%。

(二)根据各金融机构的得分占全部金融机构总评分的比例,作为政府性资金调整的依据。

(三)具体指标权重设置、类别分值设置、计算方法见《市市本级政府性资金存放金融机构考核评价指标表》。

三、实施步骤

(一)收集数据。人行市中心支行负责提供各金融机构列入考核指标相关数据;市财政局负责统计政府性资金存款数据。

(二)考核评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依据每半年相关考核指标数据进行计算,提出考核评价意见,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后组织实施。

(三)对纳入评价范围的政府性资金进行存放调整。

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将考核评价结果报考核领导小组审定,确定政府性资金存款在各金融机构的存放比例,对在各金融机构的实有资金存款进行动态调整;优先调整财政性资金,如不足调整时,将对其他政府性资金存款进行调整,账户归口管理单位根据《政府性资金存款调度通知单》在两日内调度资金到位,不得延迟或擅自调整资金额;各金融机构对政府性资金调整延迟不办,按人民银行相关规定处理。

四、政策调整机制

对指标构成、权重、评价方法和程序等,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