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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实施制度

农村村民建房审批实施制度

一、农村村民建房审批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号文件、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下发的《农村村民建房管理方案》等土地法律法规、文件办理。

二、农村村民建房选址原则上使用原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三、农村村民建房必须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及时分批次上报审批。

四、严格村民建房审批手续,实行公开办事制度,督促镇土规站认真推行“四公开”、“三到场”的审批程序,即:用地建房指标公开;申请建房户公开;上报审批用地用地条件名单公开;审批结果公开;三到场:申请建房户选址到场;基脚放线到场;竣工验收核实到场,接受群众监督。

五、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对有以下情形的不得办理审批手续:

1、不符合流口镇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村庄规划要求的;

2、现有住户超规定面积标准的;

3、出卖、出租房屋的;

4、未到结婚年龄而单独立户,假分家的;

5、存在宅基地纠纷而未解决的;

6、买卖或非法转让土地的;

7、镇政府未同意上报用地的;

8、填报用地的四至范围与实地不符的。

六、对农村独生子女户、双女结扎户优先考虑建房用地指标。

七、在办理用地审批手续中,严禁“吃、拿、卡、要”徇私舞弊,违者将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对农村村民建房提出的申请,在审查合格后的七个工作日内完成上报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