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惩防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制度

惩防体系建设督促检查制度

为加快推进我区惩防体系建设,确保《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明确的工作任务有效落实协调推进,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促检查责任主体

区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纪工委监察分局,对全区惩防体系建设开展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尤其是对主要工作任务牵头和协办单位的工作开展情况进行重点督促检查,发现不足,力促整改,总结经验,鞭策后进,确保年底前建成具有特色的惩防体系基本框架。

二、督促检查形式

㈠现场督查。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发现工作典型以及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㈡会议督查。根据惩防体系建设各项工作任务的需要,适时组织召开调度会,听取情况汇报,了解工作进展情况。

㈢督办督查。对工作不到位、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中存在问题和不足的单位和部门下发督办单,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及时研究解决措施,按时整改到位。

㈣书面督查。区加快推进惩防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期不定期向有关地方、部门和单位收集工作进展情况的书面汇报。

三、督促检查内容

㈠工作重视程度。党委(党总支)是否承担惩防体系建设主体责任,进行专题研究;是否做到与全局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党委(党总支)书记是否履行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是否根据分工积极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工作;是否制定了操作性和针对性强的工作方案;是否进行了动员部署;是否明确了分管主要业务工作的领导主抓惩防体系建设。

㈡措施落实情况。是否对制度进行了清理;对没有制度规范的行业、领域是否制定了相关制度进行规范;对已经不切合实际的制度是否进行了修改完善;对已有制度是否贯彻落实到位;对区里文件明确的工作任务是否每项工作任务都明确了具体落实措施。

㈢工作进度情况。是否对工作任务实施了责任分解;牵头单位和协办单位的工作推进程度。

㈣工作成效情况。工作中是否有好经验和做法;是否存在工作应付甚至敷衍塞责的问题。

四、督促检查规则

㈠时间安排。原则上每个工作阶段结束组织一次普遍督查。同时,根据工作的进展和需要,可随时进行督促检查。

㈡督查结果运用。每次普遍督查结束进行一次通报,鼓励先进,鞭策后进;对通过督查发现的问题,下发督办单进行督办;将每次督查结果列入考核评比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