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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电站农业生产制度

水电站农业生产制度

第一条补助对象和范围

在*县范围内(*库区除外)从事农业生产的*水电站*县内安置移民,以下情况给予补助:

(一)移民独资新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

(二)移民与移民合资新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

(三)在移民安置地乡(镇),移民与当地群众合资新发展的农业生产项目。

第二条为了进一步鼓励*移民积极发展农业生产,帮助移民提高生活水平和生产能力,确保“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工作目标的实现,结合我县实际,决定对青政发〔20*〕33号文件《*县鼓励*水电站移民发展农业生产若干意见(试行)》予以调整。

第三条补助项目和标准

(一)鼓励移民积极开展土地培肥改良,实现“绿色过冬”

县内有土安置移民在分配的生产用地(不包括租用的耕地)上种植绿肥、蔬菜、蚕豌豆、小麦、马铃薯等作物,每亩补助80元,按实际种植面积给予补助。

(二)鼓励移民发展规模农业,优化农业产业结构

1、种植水稻面积5亩以上,按30元/亩给予补助。

2、新发展大棚蔬菜2亩以上,毛竹大棚按2000元/亩、钢管大棚6500元/亩。

3、新发展大田蔬菜、山地蔬菜、单年生瓜果5亩以上,按100元/亩补助。

4、新发展水果基地连片10亩以上,鱼鳞坑基地按200元/亩、新开水平梯地基地500元/亩给予补助;在其它土地上新发展水果基地10亩以上,按200元/亩给予补助;按标准连片改造老果园10亩以上,按300元/亩给予补助。

5、连片新开发标准茶叶基地5亩以上,按350元/亩给予补助;按标准连片改造老茶园基地20亩以上,按200元/亩给予补助。

6、连片新开发草本中草药基地面积5亩以上,按150元/亩给予补助。

7、大力鼓励移民应用标准化田鱼养殖技术,推广标准硬化田埂和稻萍沟等技术,对连片新发展1亩以上稻田养鱼的,按300元/亩给予补助。

8、大力扶持发展种草养羊等节粮型养殖业,新建舍50平方米以上、新养殖山羊30只以上,按30元/只给予补助;新饲养牛3头以上,按100元/头给予补助;新饲养兔50只以上,按10元/头给予补助;新饲养肉猪5头以上,按50元/头给予补助;新饲养种猪3头以上,按100元/头给予补助;新养殖蛋禽(鸽)200只以上,按2元/只给予补助;新养殖肉禽(鸽)200只以上,按1元/只给予补助。畜禽类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验收时按基地年最多存栏数和基地实际规模综合情况计补,单户最高补助资金不超过5万元。

(三)鼓励移民户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积极引导和鼓励养殖业移民户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其在享受政府政策补贴外,移民户自负的部分保险资金政府再给予50%补助。

第四条补助项目申报、审核

移民发展农业生产补助资金在2万元以上的项目,须先报县移民主管部门立项。在移民安置地乡(镇)范围内发展农业生产项目的,须先经移民安置地乡(镇)政府审核并申报;在安置地乡(镇)以外发展农业生产项目的,须经移民安置地乡(镇)政府和项目开发地所在乡(镇)政府联合审核后并由移民安置地所在乡(镇)政府申报。

第五条检查验收

由县移民主管部门牵头组织县农业局、财政局及相关乡(镇)政府,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移民申报的农业生产补助项目进行组织验收。种植“绿色过冬”作物的项目,在每年12月底前由移民安置地乡(镇)政府负责组织验收并报县移民主管部门,县移民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人员进行抽验收。其它项目在次年2月组织验收。对补助资金在2万元以下的项目,在验收前一个月由安置地乡镇政府审核后向县移民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第六条资金筹措和管理

本意见实施所需资金列入县财政预算。严禁任何单位、个人,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如有违规行为,一经查实,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触犯法律的,将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其它

移民发展农业生产项目,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政策后,不再同时享受其它同一农业产业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八条本意见由县移民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九条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原青政发〔20*〕33号《*县鼓励*水电站移民发展农业生产若干意见(试行)》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