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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管理考核

税源管理考核

第一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是指市局对各单位税源管理联动机制各项工作目标、任务、措施、要求落实情况的考核,是对各单位税源管理能力、效率和质量的综合评价。

第二条为促进全市国税系统税源管理联动工作各项措施的全面有效落实,保证税源管理联动各项工作目标的实现,不断提升税源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水平,根据盐城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建立税收分析、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税源管理联动机制的工作意见》(盐国税发[20*]162号)及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应遵循统一标准、分级实施、公正客观、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内容,突出重点工作和特色工作,实行项目化考核;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方法,主要依托CTAIS2.0*优化版,采取人机结合,以网上考核和案头考核为主,实地延伸考核为辅。

第五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日常考核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具体负责,依据本办法中明确的考核内容按季进行,全年对被考核单位日常考核总扣分应不低于所占考核分值的25%。

税源管理联动年终考核由市局联动办公室根据上级相关工作要求制订考核方案,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各单位联动项目完成情况进行评价。

第六条在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税收分析报告”、“优秀纳税评估案例”、“优秀税务稽查案例”、“星级责任区”、“优秀税收管理员”,或在“税收管理员论坛”中表现突出并取得名次,以及税源管理联动工作宣传成绩突出的单位,报经市局税源联动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予以加分。

第七条税源管理联动工作考核是年度综合目标考核的组成部分。年度终了一个月内,由市局联动办公室对日常考核得分、年终考核得分进行初审和汇总;初审汇总结果经市局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后,报市局党组审定各单位的考核最终得分和考核级次。

第八条考核结果共分三个级次。得分在95分(含本数)以上的为优秀级次,在95分-85分(不含本数,下同)之间的为达标级次,在85分以下的为未达标级次。

在年度考核中达到优秀级次的单位,按得分的排序评定3名先进集体并予以表彰。

对考核殿后且总得分未达到85分的单位,实行年终综合目标考核先进单位一票否决。

第九条市局联动工作办公室根据考核评比结果,编发年度考核情况通报和整改通知。

第十条本办法适用市局对各单位的考核,各单位可根据本考核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订具体的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对本单位税源管理联动工作的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东台市国家税务局联动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