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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源经济

税源经济

税源经济范文第1篇

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一系列刺激经济措施。针对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国家宏观调控的要求,国税部门要在“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中发挥积极作用,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这一基本要求,处理好经济与税收、税收与发展、税收与民生的关系,切实做到统筹兼顾,协调并进。

一、连云港市税源经济的主要特点

一是经济税源总量偏小,发展较快。连云港市2003年以后经济和国税收入呈现明显上升趋势。

二是第一产业占比较高,工业薄弱。连云港市相对全省而言是个农业大市,工业基础较弱。

三是传统重点税源行业唱主角,结构单一。连云港市国税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医药制造、电力、化工和机械制造四个行业。

四是区域税收呈现“金字塔”型,发展不均。连云港市区域税收呈现“金字塔”型,市区税源最大,四县比较弱。

五是整体宏观税负低于全省,苏北居中。

二、目前连云港市税源经济存在的问题

一是税源经济下滑明显。

二是部分重点税源行业增长乏力。

三是新增税源明显不力。

四是县区经济差异导致税收增长的不平衡。

三、培育和壮大连云港市税源经济的思考

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第一要义,服务发展是国税部门的第一责任。只有自觉地把国税工作放在科学发展的要求中去思考,放在全市经济建设的大局中去谋划,才能牢牢掌握税收工作主动权。经济是税收之本,经济规模的扩大是增加税收收入的保证,经济发展了,国民经济整体实力提高了,税收收入增长才能得到保障。因此,培育和壮大税源经济,是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重要条件,也是确保税收收入增长的根本保证。 (二)弱化区域优惠政策,代之以产业税收优惠为主导的政策。科学发展就是要更加注重发展的质量和效率,这是对发展内涵的全新认识。改革开放以来,为了吸引外资,扩大开放,我国采取了区域发展战略,实行经济特区、沿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开发区、高新产业开发区等多种区域性优惠政策,这种区域发展战略的实行,一方面削弱了税收优惠的产业优惠效应,突出表现是对经济特区和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全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并没有体现产业发展的区别。另一方面形成了区域内外税负的差异,导致了税收管理的漏洞,特别是诱导了一部分企业不断变更企业经营地点,以获取更大的税收利益

。调研中,作为部级连云港经济技术开发区同样存在着区内注册区外经营的现象,各级地方政府和国税机关都应该从企业发展的质量和效率出发,正确处理产业优惠与区域优惠的相互关系,逐渐弱化区域优惠导向,把主要方向用于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突出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导向功能,反映在方式方法上,就是要重点抓住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重点优惠政策的兑现落实,让高科技企业享受到最优惠的政策,让一般企业享受到如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普惠制的优惠政策,让企业充分意识到科技引领发展的重要性。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激励措施,形成鲜明的政策导向,鼓励更多的企业实施科技创新,让更多实施自主创新的企业健康成长,做大做强

(三)积极推进企业重组,鼓励企业做大做强。目前,连云港市重点税源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增长乏力,越是困难的时候,越要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立足新起点,形成新优势。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著名品牌,具有竞争优势的企业,愈来愈成为世界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力量。从连云港市税源经济来看,尚未形成一批真正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主业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大型跨国公司和上市公司。因此,各级政府和税务部门要立足当前,把巩固现有税源的各项措施抓细、抓实,对现有税源状况进行全面的调查了解,分清哪些是成长中的税源,其潜力有多大,哪些是成熟的税源,其税基如何,哪些是衰落中的税源,其周期还有多长等,有计划地推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注重提高企业规模经济水平和产业集中度,加快推进企业重组,鼓励企业不断加强设备更新改造,加大技改投入,合理调整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生产适销对路产品,壮大企业规模,提高经济效益,引导企业做大做强,形成一大批有竞争实力的龙头企业,确保现有税源继续保持稳定,为地方经济发展,奠定牢固的税源基础。作为企业自身,也应该通过提高企业生产管理水平,加快产品的科技开发,提高产品的科技含量,增强产品的竞争能力。加工型企业要摒弃以往粗放式、能耗高的简单加工模式,向产品的深加工增值体系发展。要充分利用外国投资者的资金和国外市场,增强对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提高能力,扩大产品的对外出口。大胆引进人才,善于使用人才,打造产品的品牌建设,同时还要加强信用体系建设,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把企业做大做强,实现企业的经营好转。

(四)支持重点税源,进一步扩大重点行业经济发展中的带动作用。连云港市企业经过多年的市场运作,出现了一批年纳税在千万元以上重点税源户,初步形成医药产业群、电力产业群、化工产业群、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产业群、港口物流产业群等,这些重点税源企业从数量上不多,但在缴纳税款上却接近全市企业的80%,是全市经济运行的晴雨表。各级政府以及国税部门在集中力量扶持大中型骨干企业发展,造就“一枝独秀”的同时,也要向经济全面发展延伸,立足实际搞好中小型项目的经营,形成沿东陇海线产业带和沿海产业走廊,培植“百花齐放”合理税源结构,以确保税收的稳定增长。同时要继续推进工业强县,注重利用县乡的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发展特色经济,如灌云棉纺织业、灌南林木加工业和化工产业、赣榆矿石资源和海洋产业、东海硅资源和温泉产业的优势,以及汤沟酒业、板浦滴醋等知名品牌优势,大力培育有特色的地方支柱产业。支持重点税源的最好做法就是按照依法征税的原则,既要考虑税收任务,又要考虑如何保护好现有重点税源,培养后续税源,涵养潜在税源,为企业增强“造血”功能,力求使生产发展与税收增长始终保持良性循环,决不能涸泽而渔。

税源经济范文第2篇

关键词:循环经济;资源税;税制绿化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1-1297(2008)07-015-02

我国人口多,资源储备少,多数自然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现有资源已不能满足经济快速发展的需求。以“大量生产、大量消耗、大量废弃”为特征的传统经济发展模式的缺陷,导致资源浪费,环境质量的不断恶化,严重制约着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的高效利用和循环利用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以“资源――产品――废弃物――再生资源――最终废弃物”为物质运动环模式,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增长模式。发展循环经济,是有效缓解资源瓶颈制约,切实改善环境质量,实现社会、经济和环境“共赢”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战略选择。因此,调整我国现行的资源税费体系使之适应循环经济的发展要求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 我国资源税的发展状况

我国实行的资源税是对资源经营开发活动征收的特定税种。开征资源税,旨在使自然资源条件优越的级差收入归国家所有,排除因资源优劣造成企业利润分配上不合理状况。我国对资源征税始于1984年10月1日,当时的开征范围仅限于极差收入多、产量大,并易于控制管理的原油、天然气和煤炭三种,目的是合理调节企业级差收益,促进市场公平竞争。其税额计算以应税产品的销售利润率超过12%为起征点,采取从价超率累进的方式计征。从计算方法看充分体现了国家对资源产品“调节极差收入”的主要目的。1986年起,开始对石油资源税实行按产量定额征收。1994年税制改革,实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资源税征税品目有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和盐等。按产量定额计征资源税。2007年8月,经国务院同意,中国调整铅锌矿石、铜矿石和钨矿石产品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三种矿石产品资源税率涨幅达3倍到16倍,这是现行资源税自1994年开征以来最大幅度的调整,而且更深层次的改革方案已经在酝酿之中。根据分税制原则,资源税收入属地方财政来源。总体来说,中国资源税额标准并不高,远低于国际水平,在相关企业的成本中所占比重非常小。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资源税在调节资源开发、经营和利用方面的作用明显滞后。资源要素价格形成机制不合理,影响了经济健康的可持续发展。

二、我国现行资源税制存在的问题

(一)资源税的征收范围过于狭窄

现行资源税征收范围包括:原油、天然气、煤炭、其他非金属矿原矿、黑色金属矿原矿、有色金属矿原矿、盐等七个税目,而目前许多国家资源税的征收范围除了包括矿藏资源之外,还包括土地、水、森林、海洋资源等,范围非常广泛。我国资源税征收范围过窄,导致没有征税的资源浪费严重;被征税的资源与不征税的资源之间的差异直接影响了相关企业的竞争力,同时也刺激了对非应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

(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不够科学

现行资源课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对企业已经开采但未销售或未使用的资源不征税。这直接鼓励了企业和个人对资源的过度开采,造成大量资源的积压和浪费。另外,税额不能反映资源产品价格的变化。从1994年试行至今,资源品价格已经大幅度提高,但是财政取得的资源收入并没有同比增长,资源品的增值无法在国家税后收入中体现。我国资源税设置的主要目的是调节资源级差收人,可是现行资源税实行从量征收,已经丧失了对资源品价格的调节作用,尤其是对优质价高产品。无法体现有效利用和保护资源的效果,同时也不利于企业节约开采资源。

(三)税额税率设计不合理

首先,税率过低。我国制定8 元/吨的标准时,原油价格仅为300 多元一吨,资源税占油价的比例为2.67%。资源税调整到30元/吨后,原油价格涨到了每吨3000 元,资源税在原油价格中所占的比例仅为1%。也就是说,资源税从绝对值上看是上调了,但从其在原油价格中所占比例来看,实际上是下降了。其次,税率缺乏对不同回采率的激励与约束。回采率不同使用的税额却相同,在客观上形成了一种不合理的现象。税率未能根据开采条件变化而调整,导致企业从成本效益角度考虑,采富弃贫,回采率较低,许多尚有开采价值的资源被浪费。标准偏低,税档之间的差距过小,限制了资源税调节级差收益的作用,难以起到合理开采和保护资源的作用。

(四)税费不分明,重复征收

目前,我国利用多种税费调节方式调节资源产品,比如说,对矿藏从量定额征收资源税外,还从价征收矿产资源补偿费;对农村耕地的占用征收耕地占用税;对城镇土地资源的使用征收土地使用税;对电力资源、水资源等收取类似税收性质的无偿收费以及各种基金。这些税种有国家的、地方的,也有部门的,各地在管理上也不尽一致,调节手段和方式各不相同,缺乏规范性。税种的这种分散调节,使得资源税的收入难以形成规模,影响资源税功能与作用的发挥。另一方面,税费并存一方面使企业交费项目增多,负担加重。

(五)资源税所属关系有待调整

按照现行的税制,除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其他资源税收入全部归属于地方财政,由地方政府收缴和使用。这种独享的地方税提高地方征税的积极性,一定程度上支持了地方的发展,但却形成了地方在资源、能源方面的竭泽而渔的采矿行为。而且由于地方矿藏的差异性,也造成了区域发展差距不断扩大。如,西部地区生态保护和建设任务重、投入大,却得不到合理的补偿,扩大了区域发展差距,不利于区域协调发展。同时也容易导致资源品的税负转嫁失灵,不利于国家利用税收手段调控资源品的价格,宏观调控措施难以奏效。

三、完善我国资源税收体系的政策建议

(一)循环经济条件下的资源税税制原则

为适应循环经济的要求,对矿产资源应有偿开采、充分开发、节约使用,制定的相关税收政策应坚持以下几项基本原则:

1.明确国家对资源的所有权,实行资源有偿开采原则

我国矿产资源实行国家所有制,企业的矿业权必须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加之我国矿产资源有限,有些矿产品面临枯竭,国家更应严格限制企业采矿权,防止企业乱采滥挖。利用税收手段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提高资源开采、生产的门槛,是一条有效的途径。

2.调解级差收入原则

通过资源税的设计,将由于资源条件差异造成的级差收入收归国家所有,有利于不同地区、不同开发条件的企业,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督促企业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3.鼓励资源充分开发原则

在我国资源储量有限的条件下,为防止企业采富弃贫,浪费尚未开采价值的矿藏,资源税的实际应有利于资源条件差的矿藏开采,在税率设计及税收优惠方面,应尽量体现鼓励政策。

4.重税限量原则,以节约、有效利用资源

资源税的设计,应能够体现资源的稀缺性,利用税负专家原理,重税可以导致资源品价格的上升,从而有效地控制资源品的需求和使用。同时,在价格机制的引导下,促使人们开发替代能源,缓解能源危机。

(二)实现资源税制绿化的具体措施

循环经济的根本目标是要求在企业生产或人们消费等经济活动中系统地避免和减少废物的产生,因此减量化原则是三个原则当中最重要的原则。资源税改革的最终目标,是要实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针对现行资源税存在的问题,依据循环经济的要求,建议采取以下措施逐步完善资源税制,从而实现税制的绿化。

1.扩大资源税征收范围

自然资源种类繁多,而列入我国现行资源税应税范围的仅有7种,这导致土地、水、动植物、海洋、地热等非税自然资源与应税资源在开采、使用和后续产品生产等方面的成本价格悬殊,直接刺激企业和个人对非税资源进行掠夺性开采。因此,当务之急,应逐步扩大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尽快对上述非税自然资源进行征税。原则上资源税的征收范围应该包括所有不可再生资源、部分存量已处于临界水平的资源和再进一步消耗会严重影响其存量或其再生能力已经受到明显损害的资源。尤其要对不可再生、非代替性、稀缺的资源从重课税,以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扩大资源税应税范围,更多的资源在利用中要付出代价,从而简洁地限制了对这些资源品的需求,达到了节约资源的作用。

2.调整计税依据

我国现行资源税采取从量计征,虽然减轻了企业的成本压力,加强了高耗低效的传统经济生产模式,但是既不利于节约、高效利用资源,也难以促进循环经济模式的构建和发展。因此,将现行计税依据改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势在必行。应将现行资源税计税依据由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数量或自用数量计征改为按实际生产数量计征,对开发、利用资源的企业和个人按其生产产品的实际数量从量课征,尽可能减少产品的积压和损失,使国家有限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杜绝浪费。将计税依据由销售或使用数量改为实际开采或生产数量,而对于是否已经销售或使用则不予考虑,促进资源有序开采。

3.完善计税办法

为体现资源税调节级差性质,体现效率公平的原则,在计税办法上进行完善。基本原则是要将资源税与环境成本以及资源的合理开发、养护、恢复等挂钩,在调节级差收入的基础上,根据资源的稀缺性,合理确定和制定税率。对定额征收的资源产品提高单位税额并适当拉大级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通过提高税负和运用累进税率强化国家对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不断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此外,对部分不可再生矿产品实行定额税率和比例税率相结合的复合计税办法,即先在开采或生产环节实行定额税率从量计征,之后在销售环节根据销售价格再实行比例税率从价计征,促进资源合理开采。此外,单位税额的制定应随着资源开采的不同时期而变化。

4.改变资源税隶属关系,实行资源费改税

将资源税划归中央,有利于中央对资源产品的宏观调控能力,在全国范围内统筹资源税收的使用。但鉴于现阶段我国税收征管水平有限及资源税征管上具有零散、税源不稳定等特点,加之各地方用于资源勘探、开发方面财政资金普遍不足,为鼓励地方征收积极性,可以在资源税立法权集中于中央的前提下,将资源税继续留归地方财政,但地方政府无权对资源税税率及税收优惠等进行调整,以配合国家的资源规划。

此外,随着资源税征收范围的扩大,属资源性质的税种应进行相应的合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实行费改税,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同时应,减少地方、部门的有偿和无偿收费项目,统一以税收调节手段为主,尽可能地把对资源的收费纳入资源税范畴,促进我国税制的健全和完善。

5.加大税收优惠政策,实现循环经济发展的要求

充分有效地利用我国资源产品,提高资源使用质量。制定必要的鼓励资源回收利用、开发利用替代资源的税收优惠政策,提高资源的利用率,鼓励节能技术、节能工艺的发明使用,鼓励企业节约使用资源,使用资源再利用技术。充分发挥税收优惠政策的导向、扶持作用,对有利于循环经济发展,适于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的企业进一步加大扶持的力度。税收优惠形式由单一化向多种优惠形式转变,有效运用减免、投资抵免、优惠税率、出口退税、加速折旧等措施。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实现资源税制的绿化。

在完善资源税制的前提下,可以结合消费税、车船税、城市建设税等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税种改革,实现整体的税制绿化。在资源产品出口环节,应征收出口关税加以限制;鼓励对资源开发投资,对相关企业给予投资退税、减免企业所得税等优惠政策。这样就形成了一个较为完善的有利循环经济发展的绿色税制体系。

参考文献

[1]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税收政策现存问题及对策[J] .地方财政研究,2008,(2).

税源经济范文第3篇

关键词 资源税 宏观经济 影响

一、我国资源税现存主要问题

(一)资源税收法律层次低

税收制度的确立是以法律形式来体现,即通过税法规定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但目前我国缺少一部真正意义的资源税税法,以暂行条例为依据,法律层次和水平低,弱化了资源税的法律执行效力。另外,资源税名义上为共享税,实际上除了海洋石油企业的资源税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征收管理且收入完全归中央之外,其他资源税均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完全归地方政府支配。这种分税制的管理模式随着资源的日益耗竭,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确立,现在的资源税管理体制已经不能适应新形势的要求。

(二)资源税收制度设计不合理

第一,计税依据不合理。现行资源税的计税依据是: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销售的,以销售数量为课税依据;纳税人开采和生产应税产品自用的,以自用数量为课税依据。由此可见,从量计征的资源税课税方式资源禀赋差异考虑不充分,调节深度不足。一方面,从量计征方式没有充分考虑各类自然资源的丰度、地理位置、开发技术难度的不同。

第二,资源税征税范围狭窄。目前的资源税税制只对矿产资源和盐征收资源税,而对于大部分非矿藏品资源没有征税,难以遏制对其他自然资源的过度开采,并使利用资源和平的下游产品的比价不合理,刺激了对非税资源的掠夺性开采和使用。

第三,资源税的税率过低。我国现行资源税单位税额只反映劣质资源和优质资源之间的单位级差收入,资源税的单位税额偏低,并且资源税税率没有与资源的利用挂钩,导致资源税在保护国家资源、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得不到充分发挥。

(三)资源税征管方面存在缺陷

一方面,资源税征管办法不明晰、不规范导致资源税税源呈现复杂化,多元化,同时,由于税费并存,费挤占税的现象严重,征管部门的增多,加大了企业协调的难度和会计核算的工作量。另一方面,征管力量和手段落后。税务部门缺乏对资源税的专项税源管理和监控的机构,税源信息监控体系的缺失,导致资源税调控能力严重不足。

二、资源税改革对宏观层面的影响

(一)资源税改革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影响

资源税改革有利于地方政府增收,从价计征的资源税改革对财政收入有着明显的影响。资源税将与资源价格直接关联,有利于通过税收调节品利润,提高资源价格进入市场的税收成本,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在当前分税制管理模式下,除了海洋石油资源税归中央外,其他所有资源税收入都由地方政府负责征管和支配,资源税改革后,税率的提高和征税范围的扩大会显著提高资源地地方政府的资源税收入,使资源税占整个地方税财政收入的比重不断上升。资源税改革之后,地方政府可以在资源开发环节获得大量收入,增强本地区的自有财力。对于当地公共物品的提供、减轻环境污染、治理受到破坏的资源环境,补贴需要扶持的行业乃至带动当地的经济发展都会有一定的促进作用。 虽然短期内资源税仍是个小税种,收入预期不可高估,其作用将十分有限。同时,我们也不应以资源税制改革在短期内产生的较大财政收入为目标,而应以在长期内产生的节能和环保方面的影响为侧重点,以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为目标,资源税改革应服务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大战略。

(二)资源税改革对收入分配的影响

资源税制改革是对市场失灵的一种纠正,具有税收负担再分配效果。一方面,政府通过征收资源税收把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促进种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资源税制改革后,得到的收入不仅能弥补资源的使用,也能弥补资源占用而使他人丧失使用机会后造成的损失。并且,由于贫富阶层消耗资源的不同,通过资源税制改革可以使税收负担在贫富之间发生转移,这样有利于发挥税收调节个从收入分配的功能。另外,通过资源税制改革将税款用于补贴合理有效利用的资源的企业和治理污染与保护环境,使这些企业所产生的外部成本内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减轻那些合乎环境保护要求的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资源税改革对产业投资的影响

通过调节税率,改变计征方式,可以有效遏制掠夺性的资源开发,改变经济发展过于依赖资源消耗的状况。资源税制改革对产业投资的影响一般会降低相关产业的投资收益率,因而会减少投资。当对的使用征收资源税时,资源的价格就会提高,使用资源的企业必须使用高技术含量的设备,减少资源的使用量,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当资源的需求量减少时,就会促使生产企业彩先进设备提高开采率。从这一角度讲,资源税改革将会提高企业成本,压缩企业的利润空间,对投资者来说是一个不得不考虑的问题。资源税改革会从税收政策导向上促使企业转变发展方式,抵制和淘汰浪费资源、高耗能、高污染的生产方式,将会产生明显的产业升级和产业转移效应。

参考文献:

[1]刘生旺.资源税改革的有效性分析[J].经济问题,2009(1).

[2]金碚.资源与环境约束下的中国工业发展[J].中国工业经济,2005(4).

税源经济范文第4篇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政府并没有实施明确的“增税”政策,只是对税制进行过局部性调整。在不同经济发展阶段,根据实际情况开征或停止征收某些小税种。1994年新税制规范了增值税的内容、计税依据和标准,这不属于增税,而是对原流转税税种的调整。1997年税收增长出现良好势头,国务院据此向税务系统下达了1998年税收增收1000亿元的任务。在外部需求下降的经济增长速度减缓的背景下,税务系统勉强完成了任务。1999年和2000年税务系统继续加强征管,同时由于开征了利息税,以及证券市场从1999年5月开始进入空前的繁荣时期,交易规模大增,使证券交易印花税快速增长,所以这两年税收增长幅度超过了1998年。加强征管的做法导致一些地方出现税收“寅吃卯粮”现象,征了“过头税”,也有些地方出现“税收贮藏”,为以后年度完成指标做准备。

那么,税收的正常增长应该怎样评判呢?税收是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主要手段,税收增长的基础是经济增长。税收增长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可以用弹性系数来描述。如果税收可以完全征管,不存在流失的前提下,税收弹性系数的大小主要取决于税制结构。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以累进所得税为主体的税制,那么,税收弹性系数一般会大于1,税收增长快于经济增长是正常的。如果一个国家实行的是以流转税为主体的税制,税收的弹性系数一般不会大于1,税收增长等于或略高于经济增长是正常的。中国的税制结构属于后一种,税收弹性系数应该在1左右。从实际情况看,1979年—2001年中国税收名义增长速度为15.31%,税收的名义增长速度为15.84%,平均弹性系数为1.035。近10年的情况也是如此,1991年—2001年GDP的名义增长速度是16.11%,税收的名义增长速度为16.61%,税收弹性系数为1.031。1997年以来,税收增长速度大大超过了GDP的名义增长速度,平均弹性系数达到2.41。如果考虑近年来证券市场交易规模扩大,居民储蓄存款增长较快,使印花税、利息税增加较多的因素,税收对经济增长的弹性系数应高于1.035。运用移动平均法剔除随机干扰因素后,本文测算出1997年—2001年税收的弹性系数为1.48。税收弹性系数1.48可以作为判断政府是否实施增税融资的标准。研究表明,最近5年中国政府加强征管带来的税收增长占税收年度增长的比重在25%-54%之间(见表1)。

表1 中国税收增长因素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名义GDP增长

9.7

5.2

4.8

8.9

7.3

税收名义增长

19.2

12.5

15.3

17.7

21.5

GDP增长带来税收增长  14.4

7.7

7.1

13.2

10.8

其他因素引起税收增长  4.8

4.8

8.2

4.5

10.7

非经济增长因素的比重

25

38

54

25

50

二、政府增税内源融资规模的经济约束

政府依靠增加税收的内源融资途径受到经济增长的约束是比较强的,这可以从税收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角度分析。一般认为,税收具有负的经济增长效应,政府做出增加税收的决策时必须谨慎。不过,增加税收的负效应是从私人部门经济出发的,税收强制分配国民收入,使私人部门可支配收入减少,降低了私人投资的积极性(负激励效应),从而影响经济增长。而政府通过税收收入来维持公共部门的运转,在政府支出中,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会产生直接的推动作用,如政府消费和政府投资;转移性支出虽然不能直接形成政府部门的消费或投资,但是能形成私人部门的收入,从而影响社会总需求,对社会经济发展能够起到稳定作用。因此,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有可能抵消税收对私人部门的负效应,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有可能出现正的情况。

从实证角度研究的得出的结论也存在两种情况。国外学者,如Peden(1991)、Sculley(1995)等通过经验分析得出经济增长与税收是负相关关系;而Garrison & lee(1992)研究得出平均税率、边际税率对经济增长没有影响。国内学者马拴友(2001)通过对我国1985年—1999年税收、政府支出与GDP的回归分析得出:税收每增加1元,就会使GDP减少2.4元,而政府购买性支出增长1%,会促进GDP增长0.36%。按照马拴友的推算标准,2000年税收比上年增加1898.93亿元,使GDP减少4557.43亿元,而政府购买性支出增加935.6亿元,比上年实际增长9.69%。将增加的购买性支出的资金看作是全部来自税收增长,那么,政府购买性支出可以带动GDP实际增长3.49%,名义增长4.39%,换算成绝对数为3602.76亿元。政府通过增加税收与增加购买性支出对经济增长的净效应是使GDP减少954.67亿元,也就是使2000年经济名义增长速度下降1.16%,实际增长速度下降0.26%。

当然,政府支出对GDP增长的促进作用也不是稳定的,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一定水平后,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就会减弱。Peden(1991)测算了美国1929年—1986年的经济生产率与政府支出的关系,发现政府支出占GDP的比重达到17%前促进生产率提升,大于17%后反而会降低生产率。如果政府预算是平衡的,那么,财政收入占GDP比重(即宏观税率)不超过17%,对经济影响是积极的。

中国的情况是当政府预算能够实现基本平衡时,广义宏观税负介于14%-24%之间经济是可以承受的,但由于政府预算在绝大多数年份是赤字,所以对应的宏观税负为22.9%,宏观税负低于22.9%时,税收对经济增长的负效应小于政府支出对经济增长的正效应。中国GDP增长对税收融资的总量约束基本上是宏观税率不超过22.9%为宜,但也不能太低。宏观税负与政府支出占GDP比重的差不应超过3个百分点,否则会影响政府支出水平。

三、政府境税内源融资结构的经济约束

除了总量约束外,政府增加税收的结构也受到经济增长的约束,不同性质的税种受到的经济约束程度是有差异的。按照征税对经济增长要素的影响,可以将税种划分为三类:资本收入税类、劳动所得税类和消费支出税类。目前我国开征的税种当中属于资本收入税类的税种有企业所得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资源税、城建税以及资本性的流转税;属于劳动所得税类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和农牧业税,另外社会保障基金收入也属于劳动税类性质的财政收入(目前还未纳入预算管理,只进行财政专户管理);属于消费支出税类的税种有筵席税、屠宰税、特产税、流转税以及1994年前的盐税、集市税和特别税。这三类税收的实际有效税率是对各要素征税总额分别与资本收入、劳动所得和最终消费的比率。资本征税的有效税率用Ktar表示,劳动征税的有效税率用Ltar表示,消费支出征税的有效税率用Ctar表示。

经济增长决定因素主要是投资、劳动投入和全要素(含技术进步等)的贡献。另外,经济开放度、货币和财政政策因素也影响经济增长。GDP增长与投资率(Invr)或资本形成率、劳动力供给增长率(Lo-br)和经济开放度(Openr)直接相关。货币供给因素可以从物价变动中反映出来,将通货膨胀(Infr)纳入经济增长决定模型中,经济增长速度采用名义增长率(Ngdpr),这样就可以建立起经济增长与各要素以及三种税收之间的关系:

Ngdpr=β0+β1 Invr+β2 Openr+β3 Lobr+β4 Infr+β5 Ktar+β6 Ltar+β7 Ctar

各变量的样本数据见表2,本文采用最小二乘法对模型进行估算,结果如下:

Ngdpr=-1.693+0.142Invr+0.07 Openr-0.399Lobr+1.118Infr-0.109Ktar-0.471Ltar+1.029Ctar

(-0.095)(0.317) (0.374) (-1.734)

(5.574) (-0.562) (-0.380) (0.967)

表2 经济增长与税收融资回归数据 单位:%

附图

说明:GDP增长为名义增长率,投资率用资本形成率代替,开放度为贸易口径,通货膨胀是GDP平减指数的变化。1979-1984年资本税收额中包括财政来自企业的收入以及能源交通和重点建设基金收入。

资料来源:1985-1999年的资本税率、劳动税率和消费税费转引自马拴友(2001,P285、P288、P290),其余年份由作者根据《中国统计年鉴2002》有关数据推算。

表3 中国与西方国家有效税率比较 单位:%

美国 德国 日本 英国 法国 加拿大 意大利  中国

资本征税

42.7 26.9 34.1 57.3 24.1  40.9

26.7  28.35

劳动征税

25.4 36.8 21.3 25.5 39.7  23.3

39.1

2.39

消费征税

5.6 15.7  5.2 14.6 20.9  12.5

12.3

8.14

说明:西方国家为1965-1991年平均的平均有效税率,德国是指原西德。中国为1979-2000年的平均税率。

资料来源:西方国家的数据引自mandoza Razin & Tesar(1994),Mendoza M lesi-Ferretti & Asea(1997).中国的数据根据表1推算。

税源经济范文第5篇

关键词:资源税;税制改革;计价征收;影响

国务院《关于2010年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的意见》确定了2010年九大重点改革任务,其中一项就是要求深化财税体制改革,出台资源税改革方案,完善企业所得税和消费税制度。这一举措将极大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有效提高资源开采使用效率、降低社会成本、促进环境改善,实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一、资源税改革的主要内容

资源税改革主要包括三项内容,即扩大资源税的覆盖范围、提高资源税税率、改变资源税计征方式。

首先,进一步扩大资源税的范围,对开发、利用应税自然资源的中外纳税人统一征税。资源税涉及的内容不仅包括自然资源,还包括了以自然资源为基础开发产生的能源。征税范围将涉及石油、煤炭、天然气、矿产、盐、土地、森林、草原、滩涂、地热、水、电等能源和资源。

其次,逐步提高资源税税负水平。结合资源产品价格调整和收费制度改革,适时取消不适当的减免税,提高资源税税率,调节资源开采企业的资源级差收入。

最后,完善资源税计征方式。改革“从量定额”征税为“从价定率”征税。从量征收的方式不仅不能反映价格波动,还导致资源收益分配不合理,而从价征收的方式可以有效改变这一现状,并实现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之间的平衡。

二、资源税改革对企业等微观主体的影响

1.加大企业经营运作成本

资源税税制改革无疑将加大资源类生产企业的营运成本,尤其是资源开采企业和资源、能源消耗大户。因为按照从价计征,其资源税可能比原来按从量计征高出很多,财政部财科所一份关于资源税的研究报告建议,资源税改为从价定率征收后,具体税率应为销售价格的5%~15%。提高资源税还将提升下游产品的制造成本,减少下游产品的利润空间,降低相关产业的投资收益率。这将迫使企业对产品进行更新换代,加大技术创新力度、改进生产流程,实施循环生产和清洁生产,从而进一步规范企业的资源开发和使用行为,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

2.促进人们生活方式的转变

资源税实施价外征税,通过税负传导,必然提高资源类产品如煤电油气的价格,加大居民或消费者的生活成本,使消费者成为资源税税负增加的重要承担者。这将对人们的资源消费行为产生较大影响,有效遏制严重破坏生态环境的生活方式,促进人们节约用电、合理用水,引导更加节能、环保的消费行为和健康的生活方式。

三、资源税改革的宏观影响

1.增加财政收入,缩小地区差异

资源税改革有利于增加国家税源,因为资源税征税范围和力度都将增加,不仅对企业也对消费者征税,所以税源将会大幅度提高,且税收收入与资源价格上涨同步增长,有利于增加财政收入。此外,除了海洋、石油外,大部分资源存量在中西部地区,而资源的利用主要在东部地区,资源税的改革能够增加地方的财政收入,有利于中西部和东部地区的财富转移,从而缩小地区差异。

2.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推动“两型社会”建设

资源税税制改革后,资源和能源依赖型企业的营运成本增加,这将有效抑制高耗能行业的过快增长,有效转变“高投入、高耗能、高污染”的粗放型经济增长方式。中国是一个资源总量大国,但又是一个人均资源小国,无论是不可再生资源还是可再生资源都相对短缺,与其他一些发展较快的国家相比而言,中国的资源供需矛盾更加突出,资源的稀缺性更为严重,资源税税率提高后,可以很好地调控中国资源开采浪费的现状,使资源得到合理的开采,避免过度开采导致的非可持续发展。资源税改革后,包括企业和消费者在内的整个社会都会自觉主动地关心节能环保问题,从而极大地推动“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

四、完善资源税税制改革的建议

资源税的改革是一个艰难的多方博弈过程,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因为资源从“无价”到“有价”,从近乎免费使用到有偿使用,这一变动过程牵涉到许多重大利益关需要重新调整。新的资源税制度的推出仍然面临着很多困难,为此,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综合考量,逐步实施

资源税改革的两个重要变化就是计征方式改为“从价计征”和提高资源税税率,这将给资源相关企业造成较大的压力,增加其运营成本,甚至超出部分企业的承受能力,造成企业破产、工人失业等不良后果,增加社会不稳定因素。为此,相关部门在设计资源税改革具体细节时,尽可能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统一设计和考量,逐步实施,以保证各相关行业和企业持续发展的能力。

2.合理设计税率和确定计征方式

本着实现价值目标和符合本国国情相统一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进行税率设计,使其既能实现资源开采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又不至于负担过高影响纳税企业的高品质发展。首先,要全面提高资源税的税率,并形成与市场相联系的浮动的资源税率,体现税收的弹性调节作用;其次,税率设计还要考虑资源对生态环境可持续影响,对不可再生资源、非替代资源、稀缺性资源要课以重税,以限制掠夺性开采。再次,资源税率的确定要使资源开采企业形成一定的成本意识,把企业的盈利模式转移到强化管理、提高资源开采率和资源深加工上来,而不是像过去一样单纯的靠扩大产量来增加利润总额。另外,对不同性质的资源分别采用不同的计征方式,如,对部分价格变化比较频繁、幅度比较大的应税产品,如,煤炭、石油、矿产品等直接实施“从价计征”,而对价格相对比较稳定,变化不太频繁的资源,如水、电等可先行实施“从量计征”,再逐步实施“从价计征”。

3.与其他配套措施相结合

围绕资源税的改革将会牵涉到许多重大利益关系需要重新调整,改革时需要发挥配套政策的协调作用。

首先,要完善税收优惠政策。将回采率或资源开采后污染的处理情况与资源税税负水平相联系,制定鼓励回收利用的优惠政策,促进节能减排;对引进耗能少、污染小的先进设备和用于循环生产、清洁生产的设备实行优惠政策(如采用加速折旧、退税等);对于用于节约资源和能源、环境保护方面的支出,在计算所得税时进行优惠扣除;建立和并逐步推行资源耗竭补贴制度。

其次,尽快设立环境税,完善中国的环境税收体系。欧美国家征收的环境税有:(1)对排放污染所征收的税,如二氧化碳税、水污染税、化学品税;(2)对高耗能、高耗材行为征收的税,如油税、旧轮胎税、饮料容器税、电池税;(3)为减少自然资源开采、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资源而征收的税,如:开采税、地下水税、森林税、土壤保护税;(4)对城市环境和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行为征税,如:噪音税、拥挤税、垃圾税;(5)对农村或农业污染所征收的税,如:超额粪便税、化肥税、农药税;(6)为防止核污染而开征的税,主要有铀税。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方面虽然也采取了一些税收措施,但比较零散且在整个税收体系中所占比重较小,无法充分起到调节作用,也无法满足环境保护所需资金。所以,中国应尽快设立环境税,完善环境税收体系,使能源资源的产品价格体现环境成本,理顺稀缺资源的价格,从而降低资源的消耗速度,促进生产和消费向可持续方向发展。

最后,要完善税收管理体制,理顺地方和中央的责权利关系。自然资源归国家所有,而中国现行的资源税作为地方税种,在管理体制上是由地税征收、地方独占资源税收入,这与资源税设置的目的相违背。从公平分配的角度出发,资源税管理体制改革的方向应当是“国税征收,税收共享”。地方政府要有效监督各类资源的储量和计税情况,并和国家有关部门一起制定完善资源税税负标准,中央应赋予地方政府一定的权利,在一定范围内上下浮动税率。

参考文献:

[1]商艺.资源税改革——绿色税收的崭新一页[J].当代经济,2008,(6):124-125.

[2]林伯强.资源税约束垄断性收入[J].经营管理者,2008,(2):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