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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文明服务单位创建制度

民政局文明服务单位创建制度

第一条创建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工作范围为市级政府系统各部门所属的基层站、所、队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共事业部门(企业)所属的基层站、所、队;创建市“群众满意办事窗口”工作范围为市政府系统各部门直属的办事窗口和各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授予*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第二条为进一步巩固民主评议工作成果,规范创建*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行为,促进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落实,推进作风建设深入开展,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廉政建设好。站所干部职工能认真贯彻党的反腐倡廉政策,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廉洁奉公,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㈡依法行政严。能严格依法许可(审批)、依法收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执法行为规范文明,行政执法责任制、过错责任追究制和评议考核制落实;按照严格依法、全面真实、便民高效、诚实守信的要求,认真实行政务公开及公共事业单位办事公开;办事流程清晰,承诺时限办结,不因法定事由和法定程序擅自撤销和变更生效行政决定;杜绝执法不公、办事不公,滥用职权,执法违法,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等损害群众利益的行为。

㈢服务质量优。认真完成各项规定任务;岗位责任制、服务承诺制、限时办结制、首问责任制、AB岗工作制、失职追究制、否定报备制、一次性告知制落实到位;服务态度文明礼貌、热情耐心、认真负责;改进服务方式,强化服务功能,提高办事效率,积极推行为民、便民、利民措施;未发生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刁难群众、态度粗暴、办事马虎、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现象。

㈣办事环境良。硬件建设到位,服务设施齐全,办事指南清楚,政(事)务公开完善;工作人员仪容仪表端庄,工作环境整洁,无脏、乱、差现象。

㈤长效机制全。政风行风建设领导责任制和教育、监督、考核、奖惩等制度落实;从政道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和政治业务学习经常化、制度化;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纪律严明;监督机制健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处理,认真整改。

㈥创建意识强。行风建设名列本系统(部门、行业)前列;创建活动台帐齐全,工作开展特色明显,群众满意度高。

第四条市“群众满意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㈠组织健全。重视“群众满意办事窗口”创建活动,建立领导机构,制订创建规范,明确责任分工,落实保障措施,切实把创建活动落到实处。

㈡环境优美。办事窗口场所适应业务发展的需要,有足够的面积,环境优美;工作人员到位;各类办公设备齐全,公示、监控、考勤、会议、网络等服务设施齐备,符合行业规范标准;硬件建设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有明显改进。

㈢形象良好。工作人员形象上墙、佩证上岗,行为文明、用语规范,遵守纪律,服务态度热情周到、耐心细心、认真负责,业务能力强,整体素质有保证;办事窗口卫生整洁,办公环境优美,无脏、乱、差等现象;大力推行政务公开,依法公开率达到100%;群众满意率(含基本满意率)在98%以上,投诉率低于0.2‰。

㈣服务规范。严格依法许可(审批)、依法收费、依法处罚、照章办事;开展标准化窗口建设,建立健全首问责任制、AB角制、服务承诺制、失职追究制等各项制度,推行管理制度化、服务规范化、行为标准化;开展优胜窗口、服务标兵等评选活动。

㈤办事高效。强化办事窗口服务功能,精简办事环节,缩短承诺时限,全年业务差错率、迟延率低于0.5%;实施一次性告知制,限时办结制、一审一核制,投资项目快速审批,强化网上申请、网上审批;全面落实职能归并工作,设立行政审批科(股),实现“一个窗口对外审批、一个领导分管”。

㈥廉洁奉公。自觉遵守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效能建设的各项规定,忠于职守,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全年无发生违法违纪现象。

第五条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示范单位,除具备先进单位要求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领导班子岗位职责明确,能认真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做到科学决策、集体领导,班子成员有高度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团结协作,凝聚力和战斗力强;工作作风过硬,全员宗旨观念和服务意识强,干部职工爱岗敬业,干净干事,工作成绩突出,群众基础好,社会公认度高。在主管部门年度综合考评中,成绩在平均分以下的,不得评为市创建工作示范单位。

第六条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不得授予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

㈠所属工作人员(包括聘用人员,下同)因违法违纪受到刑事追究、党纪政纪处分的;

㈡单位及其所属工作人员曾被上级主管部门或市以上纠风办、效能办(投诉中心)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含通报批评)处理的;

㈢曾被市以上新闻媒体作为反面典型公开曝光并查证属实的;

㈣因违法或违规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中被撤销行政决定或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㈤因工作失职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引发群体性上访事件的;

㈥未认真落实政(事)务公开和收费管理办法,有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等行为的;

㈦在申报、评选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规行为的;

㈧存在其他不符合条件的情形。

第七条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的评选工作按照自下而上的程序进行,一般每年评选一次。申报时间为每年的10月底前。示范单位由先进单位申报评选产生。

第八条评选工作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㈠申报对象自评。申报对象根据上述申报条件进行自评(申报先进单位的,自评表依据附件1或附件2;申报示范单位的,自行写出自评报告),并将自评结果报业务主管部门。

㈡主管部门考评和推荐。主管部门对申报对象进行考评,在考评中发现问题的,要责令其整改。同时,将符合条件的申报对象征得服务区域所在地的镇(街道)同意后,择优向市政府纠风办推荐。

㈢群众满意度测评。测评工作由市政府纠风办牵头,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具体组织实施。

㈣复查和公示。对各主管部门推荐的候选名单,市政府纠风办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办证中心组织人员进行复查确定评选初步名单,并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示。

㈤表彰。市政府纠风办根据复查和公示结果,提出评定名单,经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后,予以表彰。

第九条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先进单位和示范单位荣誉称号实行动态管理,一般每两年复审一次,复审工作参照评选工作程序进行。一经发现获奖单位有本办法第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即予摘牌,取消其相应的荣誉称号。

第十条获奖单位主管部门应当对照本办法和本系统的考评细则,对获奖单位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发现获奖单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在发现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纠风办。

第十一条各镇纪委(街道纪工委)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获奖单位不符合本办法所规定条件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告市政府纠风办。

第十二条市政府纠风办负责对各主管部门和镇纪委(街道纪工委)上报情况的审核。对情况属实的,经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由市政府纠风办发出摘牌通知书,取消荣誉称号,抄告业务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三条市政府纠风办定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获奖单位进行暗访检查,发现有对应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报市创建“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活动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直接发出摘牌通知书,取消荣誉称号,抄告业务主管部门,并在一定范围内公告。

第十四条被取消荣誉称号的单位,两年内不得参评市“群众满意基层站所(办事窗口)”创建工作先进单位或示范单位。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公开整改承诺,并切实抓好整改工作。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纠风办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