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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民政局政务公开管理制度

第一条(依据)

为了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公正,依据20*年5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列》和《*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及20*年8月16日起施行的《*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黄浦*分局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定义)

本细则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原则)

*机关应当公开政府信息,但依法不予公开的除外。

*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及时的原则。

第四条(组织实施部门)

黄浦*分局建立由分局主要领导牵头,指挥处、政治处、后保处、纪委(监察室)、法制办、保密办等领导参加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推进分局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协调和解决相关的重大问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于指挥处信访办),负责分局日常*政府信息公开的具体组织和协调工作。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事宜;

(二)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三)组织编制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四)负责本机关的政府网站和咨询服务等工作;

(五)市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分局业务部门及派出所的主要职责是:

(一)处理向分局提出的涉及本部门政府信息的公开申请事宜;

(二)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三)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法制审核;

(四)负责向分局报送本部门应公开政府信息及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目录;

(五)负责涉及本部门的咨询服务、政策解读及相关知识库的更新工作;

(六)负责上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情况》月报表及工作情况;

(七)分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监督部门)

分局法制办和纪委(监察室)依据各自的职责负责对分局及各有关业务部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实施情况组织监督检查和评议。

第二章*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第六条(主动公开)

分局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市*局政府信息公开范围中主动公开的内容;

(二)分局内部机构及其行政管理职能设置、调整、变动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前款事项的公开权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七条(免于公开)

下列*政府信息,免于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属于个人隐私的;

(三)正在调查、处理过程中的治安、行政管理事项;

(四)与刑事执法活动有关的;

(五)涉及商业秘密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依法向*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章主动公开的形式

第九条(主动公开的形式)

对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采取符合该信息特点的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及时予以公开:

(一)黄浦门户网站*分站;

(二)在行政办事窗口以及各个派出所(治安派出所除外)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

(三)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信息的形式。

第十条(索取和查阅点)

分局应当在行政办事窗口以及各个派出所(治安派出所除外)设置政府信息索取和查阅点。*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应当备有指南和目录供公众免费索取,提供公开信息的文件供公众查阅,方便公众检索、查询有关信息。对阅读有困难的残疾人、文盲申请人,应当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依申请公开的程序和形式

第十一条(提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获取*政府信息的,可以按下列程序提出申请:

(一)按照《指南》的引导到分局接待窗口索取申请格式文本,也可以从互联网黄浦门户网*分站下载申请格式文本;

(二)信息公开申请格式文本应当明确填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可以采用信函、电报、传真等书面形式向分局有关部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也可以电子邮件形式向互联网黄浦门户网站*分站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的受理)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接待窗口在受理依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后,应当做好登记和受理:

(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应当提供所申请的信息,并由申请人签收;

(二)申请事项不明确的,应当请申请人补正;申请事项明确的受理申请,出具登记回执,并由申请人签收;

(三)申请人通过电话申请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到受理窗口或从网上下载填写书面申请表;

(四)申请人通过电子邮件申请的,视为不符合当场答复条件的,应当按网上填写申请表处理。收到电子邮件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五)申请人通过信函邮寄申请表的,以收信之日为受理之日,但申请事项不明的除外。

第十三条(处理申请内部工作程序)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在三个工作日内将拟办意见报分局分管领导审阅后流转至相关业务部门处理。

业务部门应当在收到《黄浦*分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审批表》后的三个工作日内,依法提出相应答复意见,经单位领导审批后,将审批意见、同意公开的文件、作出不予公开的依据、理由等报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相关业务部门处理意见后的二个工作日内,将答复意见送法制办审核。法制办在三个工作日内将审核意见反馈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在收到法制办审核意见后的四个工作日内(包括修改答复意见和呈请领导审批),向申请人进行答复,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尽量以申请人要求的方式送达申请人。

第五章监督和救济

第十四条(统计、归档和年报)

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做好日常统计和归档工作,于每月3日前按要求对上月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情况进行统计,并上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区府信息委;应于每年2月1日前,将本单位实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年度报告上报市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和区府信息委。

第十五条(责任追究)

违反本细则规定,推诿拖拉、弄虚作假,隐瞒或者不提供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分局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报分局政府信息工作领导小组或纪委(监察室),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领导和人员依法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六条(救济途径)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分局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局或黄浦区政府监察部门申诉、举报。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机关违反本细则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