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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建局住房建设制度

城建局住房建设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建设“和谐*”和现代化城市的总体目标,加强对近期城市住房建设的指导和统筹,制定本规划。

第二条本规划根据建设部《关于落实新建住房结构比例要求的若干意见》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和调控的通知》精神,以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和《*市近期建设规划(20*~2010)》为依据,结合本市实际,进行编制。

第三条本规划是对城市近期住房建设进行控制和指导的法定依据,与《*市近期建设规划20*~2010》共同承担对全市住房建设的综合调控作用。

第四条本规划的规划区为*市行政辖区,规划期限为20*年至2010年。

第五条在规划期限内,凡在规划区范围内进行的各项住房建设活动,应符合本规划及本规划的年度实施计划;与住房建设相关的各项政策、计划的实施,应与本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本规划坚持以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为导向,以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为原则,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协调,充分发挥住房作为国民经济基础性配套设施的重要作用。

第七条本规划包括规划文本、附表。

第二章住房现状和需求

第八条规划区内住房现状。依据我市20*年住房调查,至2005年底,全市住房总建筑面积为915万平方米,其中市区内村民建房280万平方米。现状城市人口为25.47万人,人均居住面积约为34平方米。

第九条规划期内住房需求。依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至2010年全市规划常住人口达到33万、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的规划要求,考虑到各种实际因素,我市住房总需求约为331.16万平方米。根据“十五”期末我市不同收入水平家庭结构比例,规划期内,应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2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09万平方米,建设商品住房328.8万平方米。

第三章规划目标和方针

第十条住房建设的指导思想。在规划期内,进一步完善以市场为主导、多渠道、多层次的住房分类供应体系,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的住房需求。

第十一条住房建设的总体目标。满足全市人民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规划期末,基本实现常住人口户均拥有或租住一套住房,完全解决双困家庭的住房问题。

第十二条住房建设总量目标。规划期内建设各类住房3.39万套,总建设面积331.16万平方米。

1.规划期内,建设商品住房3.36万套,建筑面积328.8万平方米。

2.规划期内,建设经济适用住房170套,建筑面积1.27万平方米;建设廉租住房156套,建设面积1.09万平方米。

第十三条住房建设结构指引。

1.廉租住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和最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满足本市中低收入和中等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其他商品住房满足中等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2.规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按区域进行控制,具体实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确定。经济适用房控制在80平方米以内,廉租房控制在70平方米以内。

第十四条住房建设年度指引。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总体规划》的相关要求,规划期内,住房建设年度目标为:

20*年,商品住房建设0.78万套,建设面积76.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28套,建筑面积2100平方米;

20*年,商品住房建设1.01万套,建设面积98.9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31套,建筑面积2325平方米;

20*年,商品住房建设0.49万套,建设面积48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34套,建筑面积2550平方米;

2009年,商品住房建设0.52万套,建设面积51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37套,建筑面积2775平方米;

2010年,商品住房建设0.55万套,建设面积54万平方米,经济适用房建设40套,建筑面积3000平方米。

第十五条按照住房建设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相协调的原则,结合我市土地资源特征和人口增长特点,规划期内住房建设还应遵循以下方针:

1.将城西、城南、城东等地区作为新增住房建设重点发展的地区。规划期内,应继续对这些地区在土地供应、基础设施、公共设施和建设资金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为我市其他产业的发展提供居住配套。

2.规划期内应重点建设一批适应中低收入者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3.政策性住房(含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应合理选择建设地点,重点安置在交通和生活便利的地区。

第四章住房用地供应计划

第十六条住房用地供应指导思想。在强调土地资源节约、集约、高效利用的前提下,重点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和政策性住房用地供应;坚持新增供应与存量挖潜相结合,积极促进闲置土地盘活;坚持区域住房发展合理布局。

第十七条住房用地供应总量。规划期内,全市新增住房用地供应总量为236.7公顷;其中,商品住房用地为235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为1.7公顷。

第十八条住房用地供应结构指引。

1.商品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商品住宅用地中,165.7公顷的住宅用地用于供应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

2.政策性住房用地。规划期内,新供应政策性住房用地总量为1.7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0.94公顷,廉租房用地0.76公顷。

第十九条住房用地供应年度指引。

2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54.9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0.16公顷。

2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70.6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0.34公顷。

*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32.3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0.37公顷。

2009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36.4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0.40公顷。

2010年,供应商品住房用地40.8公顷;政策性住房用地0.43公顷。

第五章政策与策略

第二十条积极落实住房发展规划目标,实施高效、集约的住房用地供应政策。

1.保证住房用地供应,调整住房供应结构。规划期内,应当按照全市住房发展规划目标,适度增加住房用地供应规模,进一步调整住房供应结构;凡新审批、新开工的各类住房,套型建筑面积90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含商品住房、政策性住房)面积所占比重,必须达到开发建设总面积的70%以上;年度土地供应要优先保证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和政策性住房建设,其年度供应量不得低于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

2.停止别墅类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供应,严格限制低密度,大套型住房土地供应。

第二十一条加强商品住房开发建设管理,深化商品住房销售制度改革。

1.加强普通商品住房建设。应建立并完善在限套型、限房价基础上竞地价、竞房价的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开发建设模式,积极推进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用地招标出让。

2.落实住房开发项目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新建或改造住房建设项目,必须明确住宅建筑套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套数)和住宅建筑净密度(每公顷住宅用地上拥有的住宅建筑面积);指标的确定,必须符合本规划及其年度实施计划中项目相关住房套型结构比例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与管理,逐步扩大政策性住房的保障范围。

1.政策性住房规划与建设。政策性住房由市政府统一规划,政府相关部门统一组织建设。新增政策性住房的建设规模、套数、户型、面积标准、装修标准,以及出售、出租、使用管理的相关办法,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订。

2.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管理。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由市政府专项拨款或专项贷款;进一步加强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监管,促进政策性住房建设资金合理、节约使用。

3.廉租房建设。促进住房保障由“以售为主”向“以租为主”转化,着重建设各类廉租房;扩大公共租赁住房的来源,可以将政府查处没收的违建住房转为廉租房;加强廉租房对我市低收入户籍人口和符合规定条件的暂住人员的保障作用,提高廉租房对产业园区的居住配套功能。

4.完善经济适用房管理。进一步完善经济适用房建设和销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经济适用房管理的各项政策,加大经济适用房建设与销售过程的监管,进一步落实经济适用房签订购买合同起5年内不得转让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加大闲置土地处理力度,积极盘活存量土地及房地产,制止违法囤积土地的行为。

依据闲置土地处置的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根据造成土地闲置的不同原因,采取延长开发建设时间、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土地置换、政府招标拍卖、依法收回并纳入土地储备等各类办法,对闲置土地积极予以盘活。

第二十四条积极稳妥地开展城中村改造,促进全市产业结构提升和空间布局优化,改善城市居民生活环境,政府及相关部门应本着积极稳妥、有序推进,政府主导、市场化运作,统筹兼顾、综合改造,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的原则,逐步实现全市城中村居住生活环境的普遍改善。

第二十五条发挥税收、信贷政策对房地产市场的调节作用。严格按照国家调控政策,征收住房转让环节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严格房地产开发信贷条件,有区别地适度调整住房消费信贷政策。

第二十六条整顿和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加强房地产开发建设全程监管;对不符合规划控制性要求,超出规定建设的住房依法予以处理直至没收;切实整治房地产交易环节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七条积极发展住房二级市场和房屋租赁市场。

1.进一步促进住房二级市场发展,促进住房梯度消费,优化住房资源配置。

2.针对我市早期房地产市场不成熟造成的的一批集资房、代建房、联建房等无法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情况,尽快出台相关政策,采取自愿原则,允许按户单独补办土地使用权证,以利这些住宅上市交易。

3.相关部门应加强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业的管理,完善房地产市场的中介服务体系,完善二手房网上交易系统,继续提高二手房交易、办证效率。

4.进一步促进房屋租赁市场发展,引导居民转换消费观念。

第二十八条完善房地产统计和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健全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和信息制度,建立多部门参与的房地产市场预警机制;加强住房调查,规划期内完成全市住房状况普查。

第二十九条加强房地产市场引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加强对房地产调控政策的宣传,引导广大群众树立正确的住房消费观念,切实维护社会稳定。

第三十条加强住房发展的战略研究与法制建设。规划期内,应制定全市住房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法制建设,建立较为完善的住房与房地产业发展法制体系。

第六章规划实施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建立住房建设规划实施的分级负责制,加强政策的传递能力和与基层的沟通能力,增强政策的执行效率,强化政府、各相关部门的住房管理责任。

第三十二条强化住房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制度。以年度实施计划作为落实本规划的重要手段。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确定的住房目标和住房建设用地的调控指标,是规划许可和用地审批的具体依据。对不符合年度住房实施计划的住房项目,规划部门不予核准规划选址。

第三十三条加强规划实施的技术管理。在住房建设规划编制体系、目标、内容、方法及标准上与上层次规划紧密协调,建立住房资源的动态检测系统与长效监测管理机制。

第三十四条完善住房建设规划监督管理。全面落实住房规划实施的相关责任单位,严肃纠正违反住房规划的行为并追究责任,加强住房规划实施的检查,完善住房建设规划公共参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