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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财政局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实施工业突破四年行动计划的决定》(*发[20*]7号)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扎实开展“工业推进年”活动的实施意见》(*发[20*]3号)文件精神,推进我县工业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的监督和管理,提高专项基金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基金,是指县政府发展工业经济而设立的专项基金,主要用于支持工业企业和兑现工业经济专项奖励。

本办法所称工业企业,指在我县依法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

第三条专项基金由县财政每年预算安排500万元,并根据财政收入状况逐年增加基金额度,每年按新增地方可用财力的5%追加专项基金。

第四条专项基金管理包括预算管理、项目申报、审核审批及监督检查四个方面。专项基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章管理原则和使用范围

第五条专项基金管理原则:

工业发展基金使用管理坚持“预算管理,专款专用;诚实申请,公正受理;突出重点,注重实效;择优支持,严格把关;公开透明,依法监督”的原则。

第六条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一)为经济社会效益较好的工业企业提供短期流动资金支持。

(二)县委、县政府扶持工业发展政策兑现;对发展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单位和个人进行奖励。

(三)县委、县政府确定扶持和鼓励工业企业发展的其他项目。

对列入省“861”计划、市“6611”工程和县规模以上的工业企业予以重点支持。

第七条工业企业申请短期流动资金支持,采取有偿方式提供。每个企业一次申请金额为5-50万元,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依法签订合同,承担按期还款责任,逾期不还者,除依法追究违约责任外,还将记入企业诚信档案。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参照省财政扶持工业经济发展的财政间隙资金使用方式实施。工业企业有偿使用专项资金,必须以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作抵押,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息50%的标准支付专项资金占用费;采取融资担保的参照金融部门、担保中心运作方式实施。

第三章项目资金的申报条件

第八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相关报表;

(三)经济效益较好;

(四)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五)上一年度纳税5万元以上;

(六)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

第九条申请专项基金的项目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可持续发展战略以及本县经济发展方向;

(二)符合国家有关质量、安全、卫生、环保标准和资源综合利用的规定;

(三)项目竣工投产后,能够达到预期经济效益、促进财政增收、增加就业。

第四章项目资金的申报及审批

第十条申请专项基金的工业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一)申请报告(包括资金使用用途、预期目标、还款承诺等);

(二)**县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申请书(见附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五)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复印件);

(六)提供房产、土地等有效证件,并协助办齐有关抵押手续;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十一条县经委和县财政局对申请专项基金的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然后将审核结果报专项基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批后,下达项目资金支持方式和额度,项目计划下达后15日内由财政拔付项目资金。

第十二条奖励程序。

第五章专项基金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县财政局、县经委负责对专项基金的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获得专项基金扶持的项目,必须专款专用,因特殊原因需变更用途的须经县经委、县财政局核准。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必须按要求将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和项目建成验收报告分别报送县财政局和县经委。

第十五条专项基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制度。要建立健全审核审批制度,严把审核关,实行资金审批发放、监督回收负责制,保证资金安全。对骗取专项资金的违规行为,一经发现,立即收回全部专项基金;违规企业三年内不得申报本县及县以上财政扶持项目;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县财政局会同县经委对专项基金的使用情况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并对本年度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总结,应于年度结束后30日内向县政府报告专项基金使用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