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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局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

电力局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划分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市区无线电收发信区域的监督管理工作,保障无线电设备充分发挥效能,正常工作,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全国大中城市无线电收发信区划分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国发[**]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市区、襄阳县城以及襄阳县马集、双庙、欧庙地区和刘集机场。

第三条无线电收发信区域分为居民集中区、收信区、发信区、无线电保护区和缓冲区,其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1。

第四条为保证现有收信台的正常工作,凡新建各类大中型长、中、短波电台,散射站等固定无线电台(站),都必须按规定建在无线电发信区内。

第五条设在居民集中区内的无线电发信设备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1千瓦,设在缓冲区内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发射功率不得超过0.2千瓦。长、中波发信台到达居民集中区边缘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200毫伏/米。

功率超过规定的既设台(站),应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迁至发信区内。

第六条对设置地点有特殊要求的电台,包括小型收信台、雷达站、超高频站、微波站、航空导航台、广播干扰台以及公安军事等部门因工作需要必须设在居民区以内的电台,经省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市管理处(以下简称**市无线电管理处)批准可设在居民集中区。

第七条无线电收信区保护要求:

(一)在收信区内,不得安装长、中、短波无线电发射设备,高频设备和干扰收信台工作的电气设备;中、长波发信台到达收信台技术场地的电磁波场强不得超过100毫伏/米。

(二)短波发信台技术区边缘到收信台技术区边缘的的最小距离(不定向天线)为:

发射功率

最小距离(公里)

1、0.2-5千瓦

4

2、10千瓦

8

3、25千瓦

14

4、120千瓦

20

5、120千瓦以上

20以上

第八条收信台技术区边缘与各种干扰源的最小距离:

干扰源名称

最小距离(公里)

(一)汽车行驶繁忙的公路

1.0

(二)电气化铁路和电车道

20

(三)工业企业、大汽车场

3.0

汽车修理厂、拖拉机

站及有X光设备的医院

(四)架空通信线在定向接收天线的主向1.0

(五)架空通信线在其它方向

0.2

(六)输电线电压在35千伏以下

1.0

(七)输电线电压建在35至110千伏

1.0-2.0

(八)输电线电压超过110千伏

2.0以上

(九)高压变电站

1.5以上

(十)电焊机

0.5-1.0

(十一)电动机械、发电机械

0.2

第九条发信台技术区边缘至高压输电线或架空通信线的最小距离

第十条在收信区周围,新建高大建筑物时,以收信区天线设备边界以外1.5公里处为计算,高度不得超过仰角5度。

第十一条收发信区周围从天线地锚边缘向外延伸50至100米,不应建立排放烟尘气体较多的工厂企业(如水泥厂、化工冶炼厂、炸药库、油库等),以免腐蚀无线电设备,降低绝缘程度,增加高频损耗,影响通信效果。

第十二条对**飞机场净空保护要求,按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重新颁发(关于保护机场净空的规定)》([**]38号)文件执行。

第十三条在欧庙、望城岗无线电保护区内的无线电收发信台(站),可暂时维持现状,但不得再增加设备数量和增大发射功率。有关单位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搬迁至收发信区内。在未搬迁之前,规划管理部门在安排建设工程时,要保护其正常的工作环境。

第十四条产生无线电波辐射可能对无线电台(站)造成有害干扰的工程设施,其选址定点应在符合城市规划前提下,由规划管理部门和**市无线电管理处协调确定。

第十五条居民集中区内既设的高频电炉、高频热合机、高频理疗机等非无线电设备产生的无线电波幅射,对无线电台(站)产生有害干扰时,设备所有者或使用者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对船舶的安全运行危害时,必须停止使用。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而造成无线电干扰,给国家、集体或个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对肇事者予以处罚;当事人对其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无线电管理处负责解释,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