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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

孕产妇保健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妇幼卫生工作,提高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的质量和水平,有效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根据《母婴保健法》及穗府(94)51号文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在原《*区孕产妇保健管理实施细则》的基础上,制定本修正案。

第二条驻区内省、市、部队、企业的医院及区妇幼保健院、区属各医院均应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孕产妇保健的总体目标是降低孕产妇和围产儿的死亡率,确保母婴安全,将我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围产儿死亡率控制在13‰以下;保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3%,农村达到85%以上;儿童保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85%以上,农村达到75%以上。

第四条区卫生局是本区妇幼卫生工作是主管机关,负责本区妇幼保健的管理工作,并负责本办法的监督和实施。区妇幼保健院是全区的妇幼保健工作的技术指导中心。区成立的由驻区省、市、部队、企业的医院及区属各医院产、儿科专家组成的围产协作组,在区卫生局领导下,负责区内围产保健的协调和指导工作,以及孕产妇、围产儿的死亡评审工作。区产科抢救组作为对市产科急救中心的补充,主要用以提高我区产科急救能力。

第二章分级管理和职责

第五条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施行医疗保健机构三级网络分工负责。在统一的管理下,充分发挥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形成自下而上的村、镇、区三级网。村级为卫生站、妇幼保健员和女乡村医生,镇级为镇医院,区级为区妇幼保健院和区级医院。

第六条村(居)委级职责:

1、有专人分管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负责掌握本村(居)辖内(含流动人口,以下同)早孕人数,填写孕产妇登记本,掌握本村(居)辖区内出生人数,孕产妇、围产儿、新生儿死亡人数及有关数据,发现死亡及时上报,并定期向镇(街)医院妇幼保健医生汇报本村辖区内孕产妇情况。

2、动员本村(居)辖区内早孕妇到镇(街)医院接受孕产期保健,并建立《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使早孕建卡率>90%,保证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城市达到93%,农村达到85%以上。

3、动员本村(居)辖区内孕产妇住院分娩,提高住院分娩率;掌握有关信息,及时报告或采取措施,保证本村(居)辖区内不出现地下接生。

4、负责做好产后访视工作。

5、定期参加镇妇幼卫生工作例会,汇报本辖区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学习业务知识,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

6、开展孕产期保健、优生优育基本知识的宣传,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七条镇(街)医院职责:

1、积极主动地做好妇幼保健工作,掌握全镇孕产妇管理基本情况,承担本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

2、严格执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加强本镇(街)高危妊娠的管理,做到专册登记,专案管理。落实转诊制度,转诊时必须要有详细的转诊记录,病情严重者有医生护送。做好高危妊娠的访视工作。

3、负责本镇范围内《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建立、回收、统计,定期总结全镇孕产妇管理情况,并上报区妇幼保健院。

4、妇产科门诊、病房要求基本设施齐全,布局合理。完善产科临床业务管理,开展住院接生工作,严格执行产科各项技术操作常规,进一步提高产科质量。严禁进行任何违反医疗技术常规的诊疗措施。

5、接受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指导和质量考评。

6、有计划的进行业务知识的培训及考核,定期派人进修学习,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7、定期召开村妇幼保健员工作例会,布置、督促、检查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工作。在区妇幼保健院的指导下,负责指导、培训及考核村级妇幼保健员。

8、利用各种时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孕产妇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科学接生及住院分娩等方面知识的健康宣教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第八条区妇幼保健院职责:

1、在区卫生局领导下制定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计划、指标和要求,组织实施、检查评比,总结经验,提出改进意见。负责本区孕产妇系统保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发放、管理工作。

2、在区卫生局领导下,经常定时或不定时的对全区的妇幼保健工作进行检查或督导,指导、培训及考核全区妇幼保健人员。

3、掌握全区妇幼人员队伍技术素质情况,制定不同层次在职人员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接受下级医疗保健单位保健和临床人员的进修。

4、定期召开全区妇幼保健工作例会,组织业务技术学习,培训人员,提高孕产妇管理工作质量,协助解决镇、村级孕产妇管理工作中的疑难问题。

5、负责全区孕产妇系统管理资料的统计、分析、质控工作,定期向区卫生局和市妇幼保健院汇报孕产妇管理工作情况,抓好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的死因监测工作。

6、执行《广州市孕产妇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及时进行孕期、产时、产后危险因素的筛查和处理,并诊治、抢救下级医疗保健单位转诊的高危妊娠病人。抓好高危妊娠监护及专案管理工作,落实以高危妊娠管理为重点的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制度。

7、落实院内妇幼保健业务的管理工作。承担部分地段的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任务;开设优生优育遗传咨询门诊,建立遗传实验室,开展各种遗传病的实验室检查。

8、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多种形式的孕产妇保健知识、优生优育、科学接生及住院分娩等方面知识的健康宣教工作,提高群众的自我保健意识。

9、针对本区内危害孕产妇健康的主要因素以及优生优育、遗传病防治等方面,开展科研项目。

10、负责具体组织辖区内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

第九条二级医院妇产科职责:

1、严格执行《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提高对高危妊娠的监护手段,开设高危门诊,高危病房,负责对高危妊娠诊断、处理及难产会诊、转诊、抢救工作,接受基层转送高危孕妇待产,必要时请市级以上医疗保健单位会诊或转送上级医院治疗。

2、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监督、指导区内各级医疗保健机构的产科业务管理和质量提高。

3、协助区妇幼保健院开展全区孕产妇系统保健业务培训和技术指导,接受辖内下级医疗保健单位产科临床人员的进修。

4、承担划定地段的孕产妇系统保健服务任务,抓好院内产科、儿科和妇幼保健的业务质量,努力降低孕产妇及婴儿死亡率。

5、对来本院产检、分娩的孕产妇,要认真做好《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的填写工作,出院时通知产妇家人将《孕产妇保健管理手册》交所在地段的访视单位。

第十条区围产协作组的主要任务:

1、协调三级妇幼保健网,加强医疗保健单位孕产妇系统管理工作的配合。

2、定期召开孕产妇、围产儿死亡评审会议及其他工作会议,检查工作质量,找出存在问题,制定干预措施,总结经验教训,组织学术交流。

3、制定本区孕产妇管理工作的有关业务操作常规和制度。

4、编写、审定有关孕产妇系统保健知识的宣传资料。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区卫生局是本区妇幼卫生工作是主管机关,负责下达年度妇幼卫生工作任务,掌握辖区内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的有关情况,制定有关标准及制度,负责本办法的全面监督和实施。

第十二条区妇幼保健院必须以保健为中心、临床为基础、指导基层为重点,实行保健与临床相结合的工作方式,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考评,直接对镇(街)医院进行业务指导,直接进行检查及督导,并将检查或督导有关情况报告区卫生局。

第十三条镇(街)医院以自身职责为依托,在区卫生局的领导下,接受区妇幼保健院的业务指导及考核,直接对村(居)委妇幼保健员进行工作指导及监督,从根本上保证本办法的实施。

第十四条严禁地下接生。全区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及村(居)委妇幼保健人员均应做好对地下接生监督。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奖励:

1、村(居)委妇幼保健员能全面掌握本村(居)辖内孕产妇情况,本村(居)辖区内孕妇早孕建卡率>90%,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达标,无非住院分娩及地下接生发生,由镇(街)医院给予50-100元/月的经济奖励,镇(街)政府给予年终奖励。

2、各级医疗保健机构能掌握分管辖区内孕产妇情况,孕产妇保健系统管理率达标,无孕产妇死亡发生,区卫生局在年终考核中给予加5分,给予5000元奖励,同时建议区或镇(街)政府给予奖励。

3、区妇幼保健院在组织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及考评过程中,能定期对镇(街)医院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及督导,全区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率达标,全年全区孕产妇死亡率控制在25/10万以下,区卫生局在年终考核中给予加5分,给予1万元奖励,同时建议区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办法,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政府予以处罚:

1、凡村(居)委辖区内发生1例本地户口非住院分娩产妇的,扣发村妇幼保健员经济奖励20元,凡出现1例非住院分娩产妇死亡的,停发村(居)委妇幼保健人员一个季度的经济补助;凡出现1例地下接生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停发村(居)委妇幼保健人员半年的经济补助,同时在全镇(街)妇幼例会上通报批评。

2、凡镇(街)医院辖区内出现1例非住院分娩孕产妇死亡,年终考核扣该院5分;凡镇(街)医院辖区内出现1例地下接生导致孕产妇死亡的,年终考核扣该院5分,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凡镇(街)医院辖区内出现2例以上(含2例)地下接生导致孕产妇死亡的,除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外,年终考核扣该院10分。

3、区妇幼保健院不能做好对镇(街)医院定期进行业务指导、检查及督导,致使全区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超标,年终不予评优评先,严重者,由区卫生局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4、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如出现因违反《广州市高危妊娠管理办法》及三级转诊制度的情况,盲目截留病人,造成孕产妇严重后果甚至出现院内可避免死亡的,区卫生局将追究院、科、个人三级的责任,当事人扣发一个季度奖金;当事科室科主任扣发当月奖金;院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扣发当月奖金,并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检讨,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向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当年的“完成任务奖”;全院要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分清责任,吸取教训。

5、各级医疗保健机构如出现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的情况,区卫生局将严肃处理当事人,并追究医院领导责任。因违反医疗技术操作常规或其他原因造成孕产妇出现院内可避免死亡的,区卫生局将追究院、科、个人三级的责任,当事人降级处理,扣发一个季度奖金;当事科室科主任扣发2个月奖金,全体医务人员扣发当月奖金;院领导承担领导责任,扣发当月奖金,并向区卫生局作出书面检讨,年终评优评先实行“一票否决”,并向全区进行通报批评,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扣除当年的“完成任务奖”;全院要进行死亡病例讨论,分清责任,吸取教训。如有医疗纠纷的,处理医疗纠纷所涉及金额部分,当事人应承担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