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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

孕产妇死亡调查报告

“母亲安全”“儿童优先”,已成为当前国际社会的共识。为了保障妇女儿童的安全和健康,丽水市人民政府制定出台了,明确提出孕产妇死亡率到2005年要降低到25/10万以下,其中因产科出血引起的死亡率控制在35%以下等目标和要求。为提高欠发达地区妇女儿童的健康水平,省妇儿工委在衢州、丽水实施了项目。各级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尤其是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在完善机构管理,提高保健质量,促进妇女、儿童健康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各方面原因,我市妇幼保健总体水平离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群众的需求还有一定的距离,妇女、儿童的健康状况不容乐观,健康指标和保健工作质量指标离目标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特别是孕产妇死亡率,降而不稳,高居全省之首。因此,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保障孕产妇的安全和健康问题,应当引起各级政府和全社会的关注和重视。

一、孕产妇死亡情况

全市1991-1995年共发生孕产妇死亡84例,死亡率70.8/10万,其中产科出血死亡41人,占48.8%,可以避免的死亡25人,占29.8%,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43人,占51.2%;1996-2000年共发生孕产妇死亡43例,死亡率36.48/10万,其中产科出血死亡14人,占32.6%,可以避免的死亡17人,占39.5%,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19人,占44.2%;其间2000年我市孕产妇死亡率17.04/10万,创历史最低水平。*-*年共发生孕产妇死亡25例,死亡率48.7/10万,产科出血死亡8人,占32%,可以避免死亡9人,占36%,创造条件可以避免的死亡8人,占32%。我市孕产妇死亡率近年来一直处于全省最高水平

二、影响我市孕产妇死亡的主要因素

(一)政府职能部门缺乏强有力的行政干预措施。

1、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政府强有力的行政干预。我市妇幼保健工作虽然纳入了各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但是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妇幼保健,尤其是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没有引起政府高度重视,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强有力的行政干预措施。

2、公共卫生经费投入不足。

据调查,*年全市卫生事业费6196.73万元,其中妇幼保健经费556.08万元,占全市卫生事业费8.97%。*-*年上半年妇幼事业总支出6897.87万元,其中政府投入事业经费1177.77万元,仅占17.1%。近三年全市政府投入农村妇幼事业经费为1298.55万元,其中中心卫生院妇幼保健经费105.09万元,每个妇幼人员年平均经费补助1324元,妇幼补助经费最高的是青田县,年人均为6900元,最少的是龙泉市,年人均仅900元。由于政府对妇幼卫生事业经费的投入与妇幼卫生支出需求明显不协调。尤其是基层卫生院的妇幼卫生经费投入明显不足,造成妇幼人员待遇偏低,村级保健员报酬始终没有落实,妇幼保健队伍不稳定,严重影响妇幼工作质量的提高。

3、妇幼保健网络不健全。

建全县、乡、村三级保健网和城区妇幼保健网,是妇幼保健工作的前提。由于各方面的因素,全市195个乡镇(街道),331所卫生院,其中中心卫生院47所,应配备378名专职妇幼保健人员,但目前我市基层卫生院主要从事妇女保健人员251人,儿童保健的人员17人,妇产科人员79人,大部分妇幼人员身兼数职。全市3478个行政村,配有村级保健员2654人。大部分县(市、区)城区妇幼保健网络没有建立,由于妇幼保健网络不健全,妇幼保健工作,尤其是孕产妇的调查、摸底、高危孕产妇的追踪随访不到位,严重影响妇幼保健工作的全面开展。

(二)孕产妇管理措施不到位。

我市针对孕产妇的管理,制定了一系列措施,应该说是行之有效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1、医疗机构产科质量仍不高。从“母婴健康工程”项目督查反馈情况看,部分县级医疗机构高危门诊建设不规范,没有配备高年资医生坐诊,对高危首诊负责制和高危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绿色通道”通而不畅现象仍有存在;部分医务人员产科急救水平低,综合抢救能力差,不能适应工作需求。乡镇卫生院产科设备陈旧,业务人员基础知识较低,由于人员定编紧张,致使定期轮训、再教育困难,知识更新和水平提高速度缓慢。

2、妇幼保健管理模式不能适应形势发展需要。妇幼保健管理模式比较陈旧,缺乏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重视妇幼保健的业务发展,而对基层指导的力量相对薄弱,同时经费少、人员紧、进一步学习深造的机会少,多数业务人员业务素质不高、对基层指导不得力,致使孕产妇管理工作,尤其是高危妊娠追踪分级管理、定点分娩落实不到位。

(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不到位。

孕产妇管理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难度大,特别是计划外及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问题。由于计生、民政、公安、卫生等部门相互沟通、协调配合不到位,对计划外及流动人口孕产妇的保健管理造成极大的困难。

(四)经济困难是造成我市孕产妇死亡的主要社会因素。

妇幼保健工作也需要孕产妇及家庭成员的共同参与。由于丽水社会经济、文化水平相对落后,人们对孕产妇保健的重要性没有引起足够重视,在孕产妇的家庭内部,由于缺乏足够的保健知识,或由于经济困难,致使主动检查、主动治疗意识不强,小病不治现象普遍存在。

1996-*年我市死亡的68例孕产妇中,贫困孕产妇占97%,其中特困孕产妇26人,占38%。有41位孕产妇由于经济贫困、交通不便、保健意识不强,没有接受系统保健;部分孕产妇因贫困不能住院分娩和治疗而死于家中或途中。贫困孕产妇抢救还造成了高额的医疗欠费,已成为医疗保健机构沉重的经济负担,据调查*-*年6月全市各医院孕产妇抢救欠费达50.92万元。

三、降低孕产妇死亡率的建议

如何解决目前孕产妇管理存在的现实问题,将各项措施落实到位,保障孕产妇安全和健康,是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现就如何降低我市孕产妇死亡率,提出以下建议。

(一)强化政府责任。保障母婴的安全和健康,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是政府的重要职责。政府应将妇女儿童保健的主要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各级政府要层层签定责任状,实行分管领导负总责,业务部门具体抓的格局。同时,强有力的政策支持是做好工作的前提,政府要出台《丽水市母婴保健管理办法》、《计划外及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等,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建立和强化职能部门的行政干预措施。

(二)增加投入,保证经费。妇幼保健的公共卫生管理地位决定了政府投入应是妇幼卫生事业经费的主要来源。只有经费到位,才能有效保证妇幼卫生的管理方向和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一是要保证各级妇幼保健人员的经费落实;二是妇幼事业经费到位;三是设立孕产妇保健应急抢救资金。用于危重孕产妇的抢救和特殊人群高危孕产妇、新生儿的抢救。市本级每年20-30万元,县级每年10-20万元。四是在各级政府的必要投入外,政府部门要协助妇幼机构积极拓宽筹资渠道,争取国内外的各种服务项目和援助。

(三)健全组织,完善网络。政府职能部门应真正落实妇幼保健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责到位,在健全组织、完善网络上给予支持。按照有关妇幼保健院(所)的功能和规模,配备足够的业务和管理人员,市妇幼保健院按照二级甲等的要求,保证从事保健管理和保健业务工作人员不少于60人。同时改善工作环境和服务能力,争取2005年前市妇幼保健院完成迁建工作,真正发挥市妇幼保健院的业务管理和指导中心作用。各县妇幼保健院(所)按照一级妇幼保健院要求,按照服务人口1∶5000~10000的比例配备妇幼编制,保健业务人员每县不少于20人。

中心卫生院设立功能相对独立的防保科,配备专职妇幼保健管理人员1-2名;以建制乡为单位每个乡镇卫生院至少配备1名专职妇幼人员。各行政村应有一名妇幼保健员。

(四)加强合作,齐抓共管。卫生应与计划生育、公安、民政、妇联、工会等部门加强联系,使计划外怀孕重在早期防范,做到早摸底、早动员、早处理,避免形成孕期不主动产前检查,临产前逃避住院接生的被动局面。加强流动人口的管理,执行丽水市流动人口孕产妇管理办法(试行),实行委托代管制度,使流动人口孕产妇能得到与户籍人口孕产妇同等的保健服务,降低计划外和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率。

(五)加强和完善妇幼行业管理。一要建全行业管理组织。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妇幼保健、医疗机构应配备相应的妇幼保健业务管理和技术指导人员;二要严格行业准入,规范执业行为。对从事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单位和人员严格准入制度;三要加大执法力度,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从事《母婴保健技术》的单位和个人,一定要严肃查处,一抓到底,决不姑息;四要加强督导管理。卫生行政部门和妇幼保健机构要建立双向督导机制,在制度落实、督导检查上下功夫,保证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六)加强宣传和教育,提高妇女自我防范和保护意识。采取“新婚学校、孕妇学校、育儿学校”与环境、媒体宣传教育相结合,大力宣传妇女保健重要性,妇幼保健科普知识,妇女自我防范知识,加强全社会“母婴安全”意识。使全社会都关心和重视妇女保健工作,关爱妇女的健康,不断提高群众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保障孕产妇的健康与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