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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水利事业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水利事业费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水利事业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利事业费是用于发展水利事业的经费,包括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第三条凡纳入预算管理的中央和地方水利事业单位,执行本办法。

第二章水利事业费的来源和分类

第四条水利事业费的来源:

(一)各级财政部门核拨的财政补助收入。

(二)从财政专户核拨以及经财政部门批准留用的预算外资金。

(三)上级主管部门核拨的补助收入和所属单位的上缴收入。

(四)水利事业单位开展有偿服务和综合经营取得的收入用于弥补水利事业费不足部分。

(五)水利事业单位取得的其他方面收入。

第五条水利事业费按支出性质分为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和水利事业专项经费。

第六条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是指为维持水利事业单位正常运转而支出的费用。

第七条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是指为支持水利事业发展而安排的具有专门用途的经费。

第八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单位的职能,合理确定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水利事业单位要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积极组织收入,逐步增强经费自给能力。

第三章水利事业费支出范围

第九条水利事业单位机构经费支出范围:

(一)人员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在职职工的基本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等支出。

(二)业务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开展正常业务所需的消耗性费用开支和购置的低值易耗品。

(三)公用经费:水利事业单位维持正常运转所发生的公务费、修缮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

(四)社会保障费:没有纳入社会保障统一管理的水利事业单位开支的公费医疗经费、离退休人员费用;按国家规定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职工住房公积金等费用。

(五)其他费用:水利事业单位用于其他必要的人员机构开支。

第十条水利事业专项经费支出范围:

(一)防汛费:用于汛期防汛抢险后的堵口复堤补助费(特大防汛补助费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1防汛和抢险用工器具、专用设备、物料的采购、运输、管护以及防汛仓库维修的费用;

2防汛抢险期间发生的调用民工补助以及防汛专职人员劳保用品补助;

3防汛检查、宣传、演习、培训、防汛会议所发生的费用;

4防汛专用车、船及照明设施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和水情报汛费用;

5防汛通信设施、设备的运行、养护、维修、租赁费用;

6防汛通讯、水文测报设施(含站房)、预警系统以及防洪工程设施的水毁修复;

7蓄、滞洪区防汛设备、设施的运行、维护费用;

8水库、大坝及河道监测费用;

9防汛决策指挥系统及配套设施的运行、维持费用;

10防洪预案编制费用等。

(二)岁修费:用于水利部门管理的河道、堤防、泵站和水库、闸坝维修养护的费用。

1堤防工程的检查、维修、绿化养护以及隐患清除、险点(段)处理、路口硬化所发生的费用;

2险工、控导、护滩工程、水库大坝整修所发生的人工、材料、机构使用、赔偿费用;

3防洪用涵闸、泵站以及专用码头的检修、加固费用;

4防洪工程养护专用工器具、设备的购置、租赁费用;

5为防洪工程岁修而进行的勘测、设计等的费用。

(三)水文专项经费:用于开展水文测报、水文信息传输、测报车船及设施的运行维护、水文仪器设备购置等的费用。

(四)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费:用于水利系统开展水资源保护、水质监测所需的专用仪器设备、车船运行维护、水质公报、用品材料等的费用。

(五)水土保持专项经费:用于水土保持的预防监测、综合治理开发技术的示范推广、宣传培训和监督执法等的费用。

(六)水政水资源管理费:用于水政执法监督、管理、宣传培训、水事纠纷协调以及水资源管理、规划、调度等的费用。

(七)勘测设计费:用于未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的公益性水利项目前期规划、勘测、设计等的费用。

(八)技术推广费:用于国内外先进水利技术的引进、推广、应用、宣传培训等的费用。

(九)其他专项费用:用于以上项目中未包括的长程水道地形观测费、水利设施补助费、乡镇水利员补助费以及其他水利专项业务费用。

第四章水利事业费预算的申报和审批

第十一条各级财政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在合理划分财权事权的基础上,认真编制本级水利事业费预算。水利事业费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十二条水利事业单位要结合本单位职责、任务和事业发展计划,于每年第三季度以前提出下年度预算建议数报水利主管部门,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规定日期以前报同级财政部门审定。预算确定后,财政部门和水利主管部门要及时批复,并监督执行。

第十三条预算执行过程中,国家对水利事业单位的财政补助收入和从财政专户核拨的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水利事业单位报水利主管部门审核后报请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水利事业任务和用款计划合理调度并及时下拨水利事业费;水利主管部门收到财政贷款后要将资金及时拨付到用款单位,用款单位要严格按照下达的支出预算合理使用资金。

第五章水利事业费的管理

第十五条水利事业费的收入、支出都要纳入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不得切块分割,不得脱离单位的财务管理和监督。水利事业费的使用要贯彻“分类分项管理”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划清人员机构经费与专项经费的界限,不得相互挤占挪用。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水利事业的需要和财产状况,按照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及预算管理要求确定水利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水利事业单位应严格执行财政部门确定的事业费开支范围和支出标准,对超标准、超范围的支出,财政部门不予核销并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水利专项经费要实行项目管理,逐步推行项目成本核算。有条件的可按有关规定组织实行政府采购。

第十八条水利事业专项经费的结余,可结转下年按照有关规定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水利事业单位要按时向水利主管部门报送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水利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同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严格审批。

第二十条水利事业单位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的管理和核算。用水利事业费购置的材料、物资、仪器设备等均属国有资产,要严格执行国家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建立国有资产使用管理责任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各级财政、水利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事业费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规定截留、挤占、挪用和造成损失、浪费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