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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经济技术合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市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资金管理工作,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进一步贯彻落实我市《关于鼓励境外投资和对外承包工程与劳务合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49号)的精神,根据财政部、商务部制订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企[*]255号),结合*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以下分别称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制定的有关鼓励政策的实施情况和我市工作的具体需要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以下称专项资金)的来源:中央财政资金地方配套。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行政,公开透明;

(二)符合国家和我市产业政策导向;

(三)符合国家外经贸政策;

(四)有利于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

第四条专项资金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范围包括: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境外高新技术研发平台,对外设计咨询等。

第五条专项资金对企业从事上述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给予贷款贴息、保函担保和资金资助。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的适用范围:境外投资、合作和对外承包工程等项目所发生的境内中长期贷款。

(二)专项资金保函担保的适用范围:为对外承包工程的投标、履约和预付款提供保函担保和项目融资担保。企业申请保函担保,按照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168号)的具体规定办理。

(三)专项资金资助的适用范围:对符合条件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进行资金资助。

第六条专项资金贷款贴息和资助额度的确定原则

(一)专项资金贷款贴息,一般不超过贷款实际支付利息的50%;

(二)用于支持企业取得对外承包工程项目的资助,按照项目在申报期内已完成的营业额进行资助,资助比例的计算方式如下:合同额为500-5000万(含)美元的项目,对企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该项目已完成营业额(美元计,下同)的0.25%(人民币计,下同);5000万-1亿(含)美元的项目,按0.5%计;超过1亿美元的项目,按1%计。对每个项目的资助累计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三)用于支持企业对外投资的资助,按照以下原则确定资助额度:

1.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而设立项目公司或办事机构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2.对企业符合重点支持范围的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的资助,每个项目的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对企业为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在我国保险机构投保发生的保险费用的资助,每个项目的资助额度不超过项目实施期限内所发生费用的50%。

(五)对中介组织为促进我市企业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的资助,每次促进工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10万元人民币。(或:按照总体费用的30%给予资助)

第七条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根据中央资金支持额度及市财政年度预算安排和财力,以及各项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开展的具体情况,以文件形式另行确定当年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的领域和范围,并在市财政局“*财政企业服务网”和市商务局电子政务网。专项资金以人民币计算并支付。

第八条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我市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已经取得市商务局或由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核准或备案)开展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书面文件,按规定参加并通过境外投资联合年检和综合绩效评价,以及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年检;

(三)按照商务部、国家统计局《对外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和《对外承包工程、劳务合作和设计咨询业务统计制度》的规定报送统计资料;

(四)近三年来无严重违规违法行为,无恶意拖欠我市政府性资金行为。

第九条申请专项资金项目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贷款贴息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申请贴息贷款为一年以上(含一年)中长期境内商业性金融机构贷款;

2.贷款用于对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建设及运营;

3.每一项目申请贴息的贷款累计不超过中方投资总额或合同总额;

4.一个项目可获得累计不超过3年的贴息支持。

(二)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经市商务局或经市商务局报经商务部批准、登记或备案;

2.在项目所在国依法注册、登记或备案,项目依法生效;

3.对外承包工程项目为申请企业直接中标项目,不含从其他对外承包工程企业获得的工程分包及单独的工程劳务分包项目;以联营体形式承包工程的,企业承担项目情况按合同比例计算工程合同额;企业对外投资已履行完境内外全部手续;

4.中介组织所开展的以促进我市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工作为目的的促进活动。

第十条申请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需提供的材料

(一)申请贷款贴息提供如下材料:

1.*市使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请表;(表样见附件一)

2.申请报告。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贷款、项目预期收益情况分析和发展前景等;

3.申请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4.企业持有的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企业批准证书》、《中国企业境外投资批准证书》或《中国企业境外机构批准证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经营资格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书》等证书复印件;

5.境外企业或机构注册文件复印件或合作项目合同副本;

6.与承贷金融机构签订的贷款合同及合同项下的借据及利息结算清单复印件;

7.申请企业近两年的年度审计报告;

8.申报单位承诺书;(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9.要求报送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资金资助提供如下材料:

企业除提供上述(一)条中1至5项和8项所列材料外,还需提供如下材料:

1.以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提出申请的,需提供项目有效中标的证明文件(中标通知书、正式签订的合同、商务部开具的对外承包工程投议标许可等材料复印件),以及申报期内完成营业额的情况说明材料;

2.以对外投资提出申请的,需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在当地或第三国融资、企业内部从第三国调动资金等方式的,可不提供外汇核准文件和资金汇出证明,但须提供相关证明)、项目所在国有关机构的验资证明、以设备等实物投资的须提供海关报关单复印件等证明项目已经实施的材料;

3.以在保险机构投保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投保保单和保费发票等材料;

4.中介组织以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组织开展境外促进工作为由提出申请的,需提供出国团组任务批件以及促进活动已经开展的证明材料(国际机票、开展境外商务活动合同及发票等)。

第十一条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一式两份,按上述所列文件顺序列出申报文件目录并装订成册。

第十二条申报单位按照办法及相关文件中规定的申报材料于文件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市商务局。

第十三条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对申报单位申报的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和资助金额后,由市财政局和市商务局按规定拨付。

第十四条企业收到专项资金后,按相关财务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管理和使用财政专项资金,并自觉接受市商务、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按照本办法及另行制发的文件规定进行申报,不得以任何形式骗取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的,将全额收回专项资金,取消以后年度申请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之日起30日后执行。本办法实施前执行的《*市对外承包工程保函风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京财企(*)1366号)和《关于进一步支持企业开展对外承包工程的通知》(京商经字(*)168号)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原《*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京经贸服贸字(*)104号)和《关于〈*市企业境外投资项目贷款贴息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京商经字(*)107号)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