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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制度

财政预算资金管理制度

一、为了加强市级财政预算资金管理,规范资金的申报、审核和审批拨付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指市级财政预算资金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二)单位临时申请解决的专项资金;

(三)部门预算以外需追加的预算资金。

三、财政预算资金的申请。确需预算资金的市直预算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以正式文件向市财政局出申请,由财政指定专人登记管理。

四、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核。市财政局在收到财政预算资金文件的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进行审核。

五、财政预算资金的审批:

(一)年初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已直接落实到项目的,由分管副局长审定,报市长签拨;没有落实到具体项目的,由市财政局征求用款单位意见后提出安排建议,报分管副市长签署意见,其中,一次性安排在10万元以下的由常务副市长审批、签拨;一次性安排在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研究决定,市长签拨。

(二)单位临时申请专项资金和申请追加预算资金,由市财政局提出安排建议,由市长、常务副市长、分管副市长研究决定。

六、财政预算资金的拨付与监督。追加的部门预算资金由市财政局一次性拨付到使用单位。专项资金审批后,由市财政局按项目进度拨付,并分别将资金用途、金额告知使用单位以后,纪检监察、审计和财政监督部门;监察、审计、财政监督部门应对专项资金进行追踪监督;项目完成后,资金使用单位需按规定单独报送专项资金支出决算和使用效果报告。

七、市直预算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购置小汽车、不论财政是否安排专项资金,购车单位应将资金来源、购车事由报财政、监察部门审核(其中,财政部门负责审核购车资金来源;监察部门负责审核购车单位原使用车辆是否超过使用年限、是否欠发干部职工工资,拟购车辆是否超标),市政府审批,并由政府采购部门集中采购。未经审批自行购置小汽车的,公安部门不予办理车辆牌照,并由监察、审计部门予以查处。

八、市直预算单位、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在政策性规定以外发放的津贴、奖金,必须报市政府审批;不经审批自行发放的,由监察、审计、财政监督部门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