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区司法局告知服务制度

区司法局告知服务制度

根据区委、区政府《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的实施意见》精神和区司法局《关于全面推进规范化服务型政府建设实施意见》,建立健全局机关便民服务机制,提高政务服务质量,在日常工作和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全面推行告知服务制度。

一、局机关工作人员,受理行政审批事项时,应一次性将必备申报材料、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有关要求等告知服务对象,不得出现因告知不清造成服务对象反复往来的现象。

二、区司法局窗口服务部门,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向服务对象公示。

三、局机关办公场所,应将局领导工作分工、科处室职能、办事流程、科处室分布、办公地点以及需要公众知晓的行政决定等,通过政务公开栏、张贴栏、导向标志牌、互联网等形式,向公众公示。

四、当来访或办事人员向机关工作人员提出查阅有关政务信息时,工作人员应按照局机关《政务信息公开制度》规定,向来人提供有关政务信息,不得无故拒绝。

五、当来访或办事人员向机关工作人员要求对公示内容、公开的政务信息内容予以说明、解释的,工作人员应当说明、解释,向服务对象提供准确、可靠的信息。如工作人员对有关问题不能作出准确说明和解释的,应按照局机关《首问负责制度》有关规定处理。

六、局机关工作人员未按告知服务要求接待来访或办事人员,或因工作态度、服务质量引起服务对象不满或投诉的、一经查实,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造成严重影响的,将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七、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