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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通知

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通知

各市污染源普查办:

根据国家普查办《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编写大纲>和<第一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总结编写大纲>的通知》(国污普办31号,以下简称《通知》。不另行转发,请各地从国家普查办网站上自行下载)要求,各地应认真做好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的编写工作,并按时上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设立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编写小组。

根据国家普查办有关要求,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是体现污染源普查成果的一项重要工作,各地务必要高度重视,要以普查办人员为主体,抽调环境监测、科研等有关专业人员,成立编写小组,负责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的编写、组织论证工作。

二、编写要求

要严格按照国家普查办《通知》要求组织编写。各地可以增加相关项目和内容,但不得随意减少《通知》规定的项目。技术报告偏重于数据、图表与分析,文字说明力求做到准确、精炼;结论务求明确、清晰;所列数据应当与各级普查汇总数据保持一致。工作总结主要反映普查工作及其成效。

三、编写及论证程序

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与工作总结初稿完成后,首先要在环保局内召开论证会(农业源技术报告由农业部门负责组织论证)。随后组织第二次论证会,邀请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所辖市、县(区)普查办及相关专家参加。在此基础上,召开政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通过并上报上一级普查办。

四、完成时限

根据国家普查办印发的2009年普查工作要点安排,省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和工作总结将于2009年3月30日前上报国家普查办,2009年5-6月将逐级开展污染源普查验收工作,所以,市、县级污染源普查技术报告与工作总结必须于4月底完成并上报上一级普查办。

根据国家普查办有关规定,省、市、县级普查办都要编写技术报告与工作总结。结合我省实际,市辖区原则上可以不编写。具体情况由各市普查办自行确定。

各级污染源普查汇总数据未经批准正式之前,一律不得擅自采用,务必做好数据保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