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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瓶充装站资格许可条件

气瓶充装站资格许可条件

一、总则

1、为规范气瓶充装站的资格认可工作,进一步明确气瓶充装站的资格条件,加强综合管理,确保气瓶充装站的安全运行,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气瓶安全监察规定》、《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及GBl7264—1998《永久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5—1998《液化气体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6—1998《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GBl7267—1998《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安全技术条件》,特制定本条件。

2、本条件适用于永久气体气瓶、液化气体气瓶、液化石油气气瓶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单位的资格认可。

二、基本条件

1、充装站的建设应经规划布点和批准后方可建立。

2、充装站必须是独立的法人或是法人的授权单位。

3、充装站应具有与充装气体种类、数量相适应的厂房、场地、化验仪器、检测仪表和工、量、器具,并且应符合国家相应的设计规范、防火及防爆和环保的规定。

(1)厂房建筑应由相有应资格的单位设计。厂房建筑及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厂房建筑应符合GBJl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有关标准要求。充装易燃气体的应为一级耐火建筑;充装其它气体的应不低于二级耐火建筑。各类建筑的距离符合相应防火规范的要求。

②易燃气体充装间必须按有关规范设置足够的泄压面积,并应有与充气间体积相适应的泄压设施。

⑧气体压缩充装间和气瓶储存库、罐车站等,必须具有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通风、遮阳、蔽雨雪、避雷电和防静电的设施。

④易燃易爆气体的压缩充装间和气瓶储存库的地坪,必须用不着火的材料铺设。

⑤各充装台与实瓶库和空瓶库之间,必须设置防爆墙,其厚度不小于120mm,高度不低于2m,且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其它不燃的高强材料建成。

⑥站内必须设置修理或更换气瓶主要附件的专门修理间,但要换瓶阀应送气瓶检验站,并要有运瓶通道和气瓶装卸平台。

⑦站内必须设置消防车通道,专用消防栓,灭火器材,消防水池,报警装置,以及在紧急情况下处理气瓶用的消防设施。

(2)安全设施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测试、计量、监测、报警等仪器,必须齐备、完好,定期校验,并有定检签证。

②避雷装置的接电阻不得大于10,管道、容器以及频繁操作的阀门管段和放空管,必须设置静电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

⑧充装台、容器、管道等承压处,必须设置安全阀,并应定期校检。如介质为可燃或有毒气体,则必须在安全阀进口处设置截止阀,以备紧急情况下使用。

④安全阀、放空阀的出口管,必须引至室外3m以上高处。

⑤有毒气体充装单位应备有相应的防护用品和解毒药晶,并存放于指定的场所,防护用品和解毒药晶应具有县以上环保、卫生部门检验合格的证书。

⑥可燃气体充装单位应有置换或排放处理易燃、有毒气体的装置,并必须备有适应不同型号机动车需要的阻火器。

⑦根据气体性质,按GB2894—82《安全标志》中的规定,在充装间内外必须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

(3)设备及管道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气体加压、分离、储存、计量等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安装、验收、使用和管理,必须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

②气体输送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应由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气体输送管道的安装和试验,必须符合相应的规定,并由经国家质检总局核定的有资格的单位进行监督检验合格。

⑧充装设备、管道、阀门和连接件等,必须选用与介质不发生化学反应而导致燃烧爆炸的材质制成,用于输送压力等于或大于3.0Mpa的可燃或助燃性气体的管道,必须选用YB448—71或YB447—71黄铜管。乙炔气的充装设备、管道等不能选用含铜量70%以上的铜合金制品,氨的充装设备、管道等不能选用铜制品,其它管道阀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或铜基合金,严禁使用铸钢或铸铁阀门。

④输送气体的管道管径,特别是输送可燃或助燃性气体的管道管径,必须按气体最大流量和压力计算选用。

⑤在易燃易爆气体的放空管道,以及管道的必要部位,必须设置回火防止器。

⑥工艺管道必须根据介质的类别,按有关标准喷涂颜色和标记。

(4)电气装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可燃气体充装单位的电气装置(含仪器仪表)的设计、安装、验收,必须符合GBJ58—83《爆炸和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

②可燃、易燃气体充装单位的电气装置,必须采用相应的防爆型。

4、充装有毒和易燃气体的充装单位,应有残气、残液的回收装置。

5、永久气体的充装站,必须配备能有效防止可燃与助燃气体错装的防错装接头。

6、介质采用重量充装的充装单位,应具有单独充装衡器和复验衡器。

7、氢气和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必须按有关规定在气体输送管道以及放空管道的必要部位上,装设回火防止器、截止间和气体止回阀。溶解乙炔气瓶充装站的灌瓶台上,应设置喷淋气瓶的冷却水管,设备及管道系统,除应有惰性气体置换设施外,还应有供灭火用的惰性气体设施,此两种设施可共用。

8、气瓶充装单位拥有的自有产权气瓶数量不低于下列要求:液化石油气站2000只;溶解乙炔气站500只;永久气体充装站1000只。

9、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储存能力不低于50m3,储罐数量不少于两个,并配备有相应的抽真空及残液处理系统。

10、各气瓶充装、检验单位必须配备计算机,并用计算机建立气瓶档案。

三、技术力量和人员条件.

1、充装站必须具有一名熟悉相关气体知识及法规的工程师(对液化石油气充装站可为助理工程师或技师)及以上技术职称或经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安全培训,取得相关资格的安全技术负责人。

2、根据充装介质种类配备持证气体分析员或产品质量化验员。

3、充装站应配备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气体充装员,且每班不能少于2人。

4、对于有罐车的充装站,应配备与罐车数量相适应的持证驾驶员和押运员。

5、充装站应设立专职或兼职安全员,负责气体充装安全工作。

四、质量保证和安全管理条件

1、必须建立与所充装气体相适应的能确保充装安全和充装质量的保证体系。其中:

(1)质量管理体系健全。该体系应由组织系统、控制系统、法规系统所组成,并应有相应清晰的图表。

(2)规章制度完善。应有各类人员的岗位责任制和空瓶入库管理,充装管理(含气体充装前后气瓶检验管理,瓶帽配戴管理,气体充装、资料管理),气瓶储存保管,设备管理与检修,仪器仪表定期检定,人员培训及考核,安全防火管理,事故应急处理,信息反馈与用户走访,以及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部门监察等制度,并应建立与这些规章制度相配套的工作见证。

(3)操作规程齐全。

(4)应有与充装气体、气瓶有关的标准、规程和规范。

(5)质量管理体系应能正常运转,无重大失控。各种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应能切实贯彻执行,工作见证真实,数据准确、清晰并填写齐全,做到妥善保管。

五、附则

对新取证的气瓶充装站自颁布之日起三个月内执行本条件,对已取得充装资格的充装站必须在两年内达到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