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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预算资金制度

工程预算资金制度

各地(州、市)建设银行、林业局,各重点森工企业:

为了规范和加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的管理,切实管好用好建设资金,保证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顺利实施,提高投资效益,依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重点地区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建设资金管理规定》和中国建设银行《关于做好天然林保护工程中央预算内建设资金专户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结合我省天然林保护工程资金管理中出现的实际问题,经研究,特作如下规定,请遵照执行。

一、由于省属重点森工企业已实行属地管理,从明年起,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的拨付渠道改为由省林业厅从151专户中将资金拨付到各地(州、市)林业局的151专户,拨款时对重点森工企业在“其中”项下单独注明;再由地(州、市)林业局将建设资金拨付到各县或建设单位(项目)的151专户。

二、各地(州、市)林业局对建设单位(项目)拨付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须按照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联合下达的投资计划拨付。中央资金到位后,省林业厅按当年计划预拨50%的工程款,然后根据各地(州、市)林业局编报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基建财务快速报表》拨付30%的款项,造林验收合格后拨付10%,其余10%待三年验收合格由省林业厅再予拨付。建设银行有关经办行要对资金拨付实行监督管理,财政部驻云南专员办,将定期、不定期对资金的拨付情况进行检查。

三、各建设单位(项目)对建设资金的使用,要按工程实施期限内应预留的后期费用,采取预提的办法予以保证。对人工造林项目三年期限内需补苗、补植的费用、质量保证金、以后年度幼林抚育费用;封山育林项目五年封育期内的补植苗木费、种子费、人工费、通勤费、围栏标牌费;森林抚育项目的成林抚育过程中需支出的修枝、除荫及割除藤条灌木等作业费用;人工促进天然更新项目中为提高林分质量而需支出的破土、撒种等费用,可以标准范围内预留。预留的后期建设资金可以从151专户转人151的结算户,并在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项目会计核算办法规定的“其他应付款”科目反映,严格按规定使用。但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公益林投资余额中不包括“其他应付款”中的银行存款”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