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水资源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盟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高效利用和节约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盟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盟内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旗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并按照本管理办法的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工程是指闸、坝、渠道、人工河道、截伏流、扬水站、机电井等工程设施.

第三条盟水行政主管部.r刁负责组织实施全盟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盟、旗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本级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旗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证分级管理的规定,以法人为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地下水年取水土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地表水用于工业和城镇生活年取水土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万立方米或其他用水年取水土0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3000万立方米的

第五条下列取水暂缓征收水资源费

(一)农村牧区居民为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取水的;

(二)农牧民农牧业灌溉取水的(包括国有农牧场从事农牧)

第七条达到回灌标准的回灌水、工业复用水和污水经处理后L再利用的回用水,免征水资源费。

第八条对企业以其自行建设的供水水源及其附属设施向本地(包括本单位职工)居民提供生活用水的,可按“城市(镇)自奉水”水资源费标准征收。除为居民生活用水以外的其他供水水资蒸豢举辕“自备水源”标准征收。

第九条·城镇自来水水资源费2003年按标准的10%计征;2004年按标准计收。

第十务盟内跨区域和在界河上取水的,行政土管部门征收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在取水工程或者取水设女装置水设施,水贵源费按取水量计吐.无量水设施的,水行门应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水资源费以时连续最大取水量计收。

第十三条取水单位和个人应当于每年月向水打斤门报送下年度用水计划,经审查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由盟、旗永行政i管部门征收源黄的单位须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削自区财政部水资源费收费票据.水资源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和个人应根据水行政通知,在十五日之内缴付水努源费.来在规定期限源费的,永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

泪键按日加收滞纳部分十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处应源脊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企业缴纳的水努塬费应当计入成本,·国家机关、事

体及驻军单位缴纳的水资源费由单位经费开支,取l用水部分的水贵源费和滞纳金,由单位的自有资金:成本或费用.水行政土管部门征收的水贵源费缴入同毅国库,资源费的开文范围晨水资源的调查、抨价,规划、水质监测、批验等资源管理的业务经费地下永朴源回灌及水资洱保护措施补助赞综合节水措施补助费;怠永资潭的国际、国内科技交流与合作保护,管理的科技进步;水资源费超额征收部分内的10%作为奖励基金。

第十四条水资源费不得减免,哪一级政府决定减免的,由一级财政予以补齐。对违反水资源费使用及管理规定的,或者擅减免水资源费的,由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并上缴同级玫。

第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在水资源费征收管理中滥用职权、私舞弊、以权谋私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行政监察机关追究有关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