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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内地学籍管理规定

学校内地学籍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青少年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和《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奉贤中学内地新疆班学生的入学、转学;升级、留级、休学、复学;毕业;奖励、处分等事项均按本细则办理。

第二章招生

第三条新疆班招生工作,在教育部指导和监督下,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教委负责组织。按照教育部关于新疆班招生的有关规定,坚持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的原则。严格把握新生入学关,确保生源质量。

第四条凡报考新疆班的学生,必须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体检要求,进行全面身体检查,严格进行肝功能化验和胸肺透视。体检表须有县级以上医院医生签署意见,医院盖章后有效。体检不合格者,不能录取。

第五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各地、州考试、阅卷、体检工作结束,将预选学生的档案、中考成绩、体检表等材料统一报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班领导小组高中班工作办公室审查,再有领导小组审核签署意见,发录取通知书。

第三章入学报到

第六条学生持录取通知书按时到学校报到,学校凭录取通知书为学生办理各项入学手续,并建立学生档案。依据《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学生必须交纳一定数额的学习、生活和医疗费,并按规定进行学籍注册。

第七条被录取学生的档案(包括初中三年的学习成绩表、毕业生登记表、团员证明书、体育合格证和中考材料),都要随学生送内地该生所在学校。学校应在开学后一个月内,对学生的德、智、体等方面情况进行复查,发现条件不合格或有冒名顶替者,学校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班领导小组高中班工作办公室联系后,退回新疆。

第四章学制和学业管理

第八条新疆班预科学生进入学校后,将单独编班,待条件成熟后再过渡到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新疆班的工作要纳入全校工作计划,统一管理。

第九条新疆班学制四年,含预科一年。新疆班学生不分民族统一编班,使用汉语文授课。预科阶段教学计划执行《内地新疆高中班预科教学计划(试行的)的通知》,重点补习初中的汉语文、英语和数、理、化课程,以达到初中毕业水平。教材统一使用教育部组织编写的预科教材。

高中阶段的教学按当地教学计划执行。当地教育部门和学校根据学生实际水平确定新疆班编班形式,不作统一要求。可与当地学生合校分班或混合编班;学习成绩优秀,能够在当地普通高中插班学习的学生,可与当地学生混合编班。

第十条学校将按照德育总体目标和学生成长规律以及少数民族学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把政治思想工作寓于各科教学和校内外各项活动中。加强爱国主义教育、民族团结教育、革命传统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等。

第十一条新疆班学生必须服从学校的统一领导和管理,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和校纪校规。学校应对学生的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习和劳动技能等表现进行全面考核和评定,作为对学生奖励和升留级的依据。每学期进行一次学生操行评定,并将评定意见书面通知家长,毕业时进行全面鉴定。

第五章成绩考核

第十二条预科新生入校后,三个月内学习成绩很差,跟班学习预科阶段确有困难的学生,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可退回新疆,并可补录新生。

第十三条预科结业后,进行结业升学考试,考试合格升入高中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可退回新疆。

第十四条经过考试、考核,成绩不合格的学生,要进行补考。补考后仍有2门主课(语文、数学、英语)或相当于2门主课以上课程不及格。跟班学习确有困难者,根据《内地新疆高中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可实行逐步淘汰,退回新疆,在当地学校就读。

第六章休学、转学和毕业

第十五条对在册但患有疾病不能坚持学习,3个月内不能治愈的学生,学校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班领导小组高中班工作办公室联系后,有其安排接回新疆治疗:如家长要留子女在内地治疗。费用自理。

第十六条因病申请休学的,可休学一次。休学时间最长为一学年。学生休学期间保留学籍。休学期满需复学者,在休学期满前半个月,提出复学申请(附区以上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报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即可复学。

第十七条学生在校期间,不能中途转学。

第十八条新疆班学生在毕业后发奉贤中学高中毕业证书。

第七章奖励与处分

第十九条对德智体诸方面或某一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给予必要的奖励。给予学习成绩优秀的学生颁发奖学金。学习期间,凡受表彰的学生,均记入本人档案,作为升学参考。

第二十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应加强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处分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凡对学生作出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的,学校要写出报告,报教育主管部门审批,同时报教育部民族教育司和新疆自治区教委备案。凡被退学、开除学籍返回新疆的学生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内地新疆班领导小组高中班工作办公室通知学生家长按时接回。

第二十一条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后,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年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可撤消其处分。

第二十二条处分和撤消处分的决定,均应在校内公布。

第二十三条已撤消的处分,不记入毕业生登记表。留校察看处分未撤消者,不发给毕业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