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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政务公开制度

信息政务公开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部政务公开工作,提高行政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信息产业部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务公开,是指将信息产业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以及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情况依法向社会或申请人公开。

第三条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和协调部政务公开工作,审定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研究解决部政务公开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部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公开办)是部政务公开工作机构,设在办公厅,具体承办部政务公开相关事宜,研究拟订部政务公开相关制度和工作计划,组织、协调部政务公开相关工作,并对各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部机关各司局(以下简称各司局)负责拟定本司局适用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开展本司局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司局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第四条政务公开应当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各司局应当及时、准确地公开信息。对发现的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虚假或者不完整信息,相关司局应主动或在部公开办的要求下,在职责范围内准确的信息予以澄清。

第六条各司局涉及其他司局的信息,已建立协调机制的,按已有协调机制办理;未建立协调机制的,应提请部公开办协调处理。

各司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的信息,应当与有关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的信息准确一致。

各司局信息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

第七条政务公开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害其他个人或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公开的范围

第八条下列事项应主动予以公开:

(一)信息产业部职能、机构设置、办公地点、部领导姓名及简介,机关各司局职能、负责人姓名、处室设置情况、司局联系方式等;

(二)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其他文件;

(三)信息产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以及可公开的许可决定;

(五)行政审批、公共服务事项的办事指南;

(六)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标准;

(七)通信业、电子信息产业统计信息;

(八)通信行业标准和电子行业标准的名称及摘要;

(九)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十)部机关基本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情况;

(十一)重要的人事任免信息;

(十二)公务员招考、录用的条件、程序和结果;

(十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四)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或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事项的其他信息。

第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我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时,部公开办或相关司局应予接收。

第十条各司局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相关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经部公开办批准可以予以公开。

第十一条各司局应建立健全信息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的程序和责任。

各司局在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审查。

各司局对拟公开的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部保密工作部门确定。

第三章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主动公开信息,应以信息产业部网站为主要公开方式,以及新闻会、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公开方式。

在部机关办公地点的窗口部位,应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以方便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查阅、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行政法规对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部公开办负责编制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指南和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对外。各司局在部公开办的组织、指导下编制本司局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并报部公开办备案。

第十五条政务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政务公开联系机构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

政务公开内容目录,应包括索引、公开事项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

各司局政务公开指南的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主动或更新信息时,应更新本单位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更新后的指南和目录应及时报部公开办。

第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信息产业部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应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口头提出,由接收部门代为填写。

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内容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信息的形式要求。

第十七条部公开办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如无法直接答复,应及时将申请及答复时限要求转交相关司局办理。

相关司局收到申请人提出或部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如能确定申请公开的信息为部内其他司局掌握,或认为依据职责和工作分工不应由本司局答复,应及时交部公开办处理。

第十八条部公开办或各司局办理信息公开申请时,应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三)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依法不属于信息产业部公开或者该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五)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

第十九条办理司局认为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通过部公开办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办理司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通过部公开办将决定公开的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条各司局办理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办理司局不能当场答复的,如该信息公开申请接收自申请人,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该信息公开申请为部公开办转交,应当在部公开办提出的时限要求内作出答复。

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办理司局应向部公开办提出申请,经部公开办同意可适当延长答复期限,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申请公开的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办理司局答复的期限不包括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

第二十一条各司局依申请公开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予以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安排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印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

第二十二条依申请提供信息,除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也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信息。

第二十三条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部公开办同意,可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办理司局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四条部公开办和驻部监察局负责对部机关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

政务公开检查及责任追究办法另行规定。

第二十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信息产业部不依法履行政务公开义务的投诉和举报,由部公开办负责调查处理。

第二十六条部机关各司局应当在每年的3月1日前编制完成本司局上一年度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报送部公开办。

部公开办负责编制信息产业部政务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于每年的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信息和不予公开信息的情况;

(三)信息公开收费和减免费用的情况;

(四)因政务公开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务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单位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指定工作机构开展本单位职责范围内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并对本单位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

各通信管理局的政务公开工作制度、政务公开内容目录、政务公开指南和政务公开年度报告,应报部公开办备案。

对部公开办转交的信息公开申请,各通信管理局应予受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答复。

部公开办和驻部监察局负责对各通信管理局政务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责任追究部门负责对违反政务公开相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