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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前期项目投资制度

水利前期项目投资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水利前期工作(含规划,以下同)及水利项目投资管理,完善工作程序和决策机制,加强监督和制约,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的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建立责任清晰、协调有序、运转顺畅、政务公开的政府投资管理的工作程序,完善水利厅内部对水利前期工作及投资管理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机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依据是《水利部规划及建设投资管理决策制度(试行)》的通知(水规计[*7]311号)、水利厅《关于实施*省水利厅行文阅文规程的通知》(青水[*2]445号)、《关于上报或下达水利投资计划有关规定的通知》(青水[*3]58号)、《关于印发*省水利厅工作规则的通知》(青水[*4]490号)等制度和规定。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以下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工作:

1、水利规划的组织编制: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以及省发改委等省内相关部门安排水利厅编制的各类规划;水利厅自行开展编制的相关规划。

2、水利规划审批:需报水利部审批的规划以及由省政府、省发改委或水利厅审批的重点规划。

3、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批:需水利部审查的我省重点水利建设项目;需报省发改委审批的水利建设项目、水利前期投资项目立项审批。

4、水利项目投资计划管理:向中央申报的水利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前期工作投资建议计划;向省政府、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申请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前期工作投资计划;协调衔接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下达水利建设投资计划、前期工作投资计划。

5、年度水利发展统计公报。

第二章决策机制

第四条水利前期工作编制经费安排、水利规划审批、建设项目立项审查、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安排实行集体研究决策机制。

第五条对以下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重大决策事项,需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

1、需报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全省中长期水利发展规划、全省水资源综合规划、流域防洪规划、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计划、重要江河流域综合规划以及其他重要规划;

2、需报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审查的重点水利建设项目;

3、上报国家的水利项目投资建议计划、前期工作投资建议计划;

4、同省发改委、财政厅等部门衔接协调下达的各类水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5、需由水利厅自行下达的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投资计划。

6、其他有关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计划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对以下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方面的事项,一般按照工作程序直接办理,对其中的重要事项提交厅长办公会专题研究讨论。

1、需报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第五条规定以外的水利专业、专项规划;

2、水利厅转发下达的水利项目投资计划和前期工作投资计划;

3、年度水利发展统计公报。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规划计划处是水利厅水利规划计划工作的主管部门。厅内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实行规划计划处归口管理、有关处室分工协作的工作程序。规划计划处和有关处室要切实履行职责,规范程序,加强协商,严格管理。

第八条水利规划的组织编制程序:

1、凡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以及省发改委等省内相关部门安排水利厅编制的各类规划,由规划计划处牵头组织,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承担编制任务。

2、水利厅自行开展编制的水利规划,原则上由规划计划处牵头,安排机关相关处室、厅属相关单位编制。

上级部门或相关部门安排规划编制经费的,按上级要求执行;未安排编制经费的,经厅长办公会研究确定经费来源和数量,由规划牵头处(室)负责落实。

第九条水利规划审批程序:

1、具备以下条件的水利规划,经规划计划处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列入审批工作程序:(1)具有各地上报的申请水利规划审批的文件;(2)已列入国家或水利部水利规划编制计划,并需由水利厅初审的规划;(3)已列入省内水利规划编制计划和审批计划的规划;(4)其他需由水利厅审批的规划。

2、对需要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的规划,经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讨论。需报水利部、省政府等上级部门审批的规划,以水利厅名义报送的文件由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需报省发改委审批或由水利厅自行审批的规划,以水利厅名义报送或下达的文件由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条水利建设项目立项审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及前期项目任务书)程序

1、对地方申报的水利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查,由规划计划处商省发改委确定后,按厅内项目审查的职责划分,委托相关处室组织审查。以水利厅名义报送或下发的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由厅总工或前期工作组织审查部门的分管厅领导签发;

2、对需报水利部及其流域机构审查的项目,经申报项目主管部门和规划计划的分管厅领导同意后,由厅总工或申报项目主管部门的主管领导牵头组织初审。以水利厅名义报送的文件由规划计划处拟文,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审核、厅长签发上报有关部门;

3、规划及前期项目任务书的审查,由规划计划处牵头,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主持专家审查会审查。以水利厅名义下发的批复文件由规划计划处拟文,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一条水利发展统计公报审核程序,水利发展统计公报各章节承编单位对其承编的内容负责,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批准后送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汇编成讨论稿后,召集相关单位讨论修改形成报送稿,经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审核同意后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定稿。

第十二条凡上报或下达国家、流域机构、省有关部门等的投资计划(含新建水利骨干工程、人畜饮水、灌区改造、小型水利、节水灌溉、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防汛抗旱、牧区水利、防洪、电气化建设、水保生态治理、水文水资源水政设施建设以及国家、省内安排投资建设的其他水利项目),由相关处室提出投资建议计划及安排初步方案送规划计划处,规划计划处在与相关处室协商的基础上,与省级有关部门衔接后,原则上要求提交厅长办公会研究通过,由规划计划处按程序办理上报或下达的文件。在要求报送或下发文件的时间十分紧迫,又不能及时召开厅长办公会的情况下,由规划计划处请示主管厅领导,汇报厅长同意后可以直接行文报送或下发文件。

第十三条水利部、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等部门直接给水利厅下达投资计划的,由规划计划处及时办理水利厅转发下达计划文件,由分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签发。

第十四条对规划和项目前期工作承担单位的确定,由规划计划处与厅前期中心及有关处室协商后提出承担单位初选意见,经请示主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并向厅长汇报同意后,由规划计划处商前期中心按程序委托或招标选定。

第十五条对规划及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根据工作进展情况由规划计划处与厅有关部门协商后提出使用计划,经请示主管规划计划的厅领导并向厅长汇报同意后,由规划计划处下达水利厅前期工作中心执行,前期中心根据工作进度和规划计划处拨款通知拨付工作经费。

第十六条凡涉及上述水利前期工作及中央水利投资管理事项的水利厅报批文件、批复文件、下达计划文件,由规划计划处主办,相关处室配合。

第十七条凡涉及厅内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工作事项,需要与其它部门进行工作协调的,由规划计划处牵头办理、相关处室配合。

第十八条对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投资管理中不涉及国家秘密的重要事项,实行政务公开,按国家相关管理规定由相关处室向社会公布、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水利前期工作及项目主管部门、审查审批部门、承编单位要严格把好审查关、质量关,进一步规范工作程序,不断提高前期工作质量。按照审查、编制,各负其责的原则,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条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的决策机制和工作程序,坚持“谁决策、谁负责”,完善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有关决策程序的行为,按相关管理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自水利厅印发之日起试行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由水利厅人教处、规划计划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