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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开发资金报账规则

农业开发资金报账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做好报账实施工作,根据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财发[20**]11号)及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我省实施的中央及地方立项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利用外资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第三条各级财政用于中央、地方及外资立项的各类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财政无偿资金和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实行报账制。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是用于实施中央及地方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专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设立资金专户、建立专账,配备专人核算和管理项目资金。

第五条县财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农发办),为报账提款的核算单位,负责报账工作具体事宜,进行日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项目乡镇财政部门负责自筹资金的筹集,监督、审核项目资金的使用,协助县农发办做好报账工作。

第二章报账程序

第六条土地治理项目的自筹资金和投工投劳,由项目乡镇根据项目自筹资金及投工计划进行筹集和组织。其中,筹集的现金部分上缴县农发办项目资金专户;以物折资和投工投劳部分,由乡镇财政部门根据收到物资及投工情况,填制以物折资折算单或投工投劳折款单(附件3、4),加盖公章后上报县农发办入账核算。

第七条年度项目计划批复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所有的农发项目工程都要按照《**省农业综合开发招标采购办法》进行招投标。

第八条项目工程开工时,县农发办可预拨不超过合同金额30%的资金给项目施工单位,作为项目实施启动资金。项目实施后,不得再预付项目工程款,根据合同约定及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采用报账制拨付。

第九条一般项目工程报账,必须由施工单位填制拨款申请表和工程量清单,并附项目支出的合法凭证,由乡镇初核后,经县农发办审核,向县财政局报账。

第十条项目工程按计划完工后,项目施工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工程决算及有关资料(工程验收单、质检资料、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等),并向县农发办报送。其中造价2万元以上(含2万元)单项工程决算由农发管理部门组织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在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后结清工程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预留在县级,预留时间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通过上级招标采购购进的物资在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县农发办按照分割实物的实际采购成本入账。

第十二条产业化经营项目的财政无偿资金报账程序。用于科技推广和公益性支出的部分,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报账程序执行;用于贷款贴息的部分,由用款单位凭有关真实有效凭证据实报账,经县农发办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省级科技示范项目资金,报账程序比照土地治理项目执行。拨付技术依托单位的项目资金,实行省级报账制。技术依托单位要按实施合同规定的建设内容组织实施,报账时需填制报账申请书,由项目实施单位确认后,附有效原始发票复印件及阶段性工作情况总结,由技术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向省财政厅农发局申请报账。

第三章报账依据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提款的依据:

1、项目初步设计批复文书;

2、经审核批准的项目施工设计和项目预算;

3、按招投标签定的项目工程建设合同及中标通知书;

4、报账提款申请书,并附相关有效凭证;

5、项目工程进度及建设质量情况报告。

第十五条土建工程类报账须提供:

1、预付工程款: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开工报告,招标工程还必须提供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

2、按进度报账:申请表、发票、工程量清单。

3、竣工报账:申请表、工程量清单、工程竣工决算、验收单、发票、需要审计的要附审计报告。

第十六条物货类报账须提供依据:

1、招标类

(1)本级招标:申请书、中标通知书、购销合同、发票、验收单;

(2)上级招标:上级下发的物资分割单、验收单。

2、非招标类:申请书、发票、验收单。

第十七条服务类须提供:

1、科技示范: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实施方案,验收单、领用单、实施总结。

2、培训类:申请书、合同、发票(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会议通知、签到簿、讲课费领条、培训方案。

3、监理费:申请书、签订的监理合同、发票。

第十八条补贴类报账须提供:

1、贴息资金报账:申请书、项目立项通知书、银行借款合同、贷款到位凭证、贷款银行出具的利息结算清单、利息支付原始凭证及复印件等材料。

2、农机补贴报账: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购置农机发票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农机补贴实施方案。

3、工程补贴报账:申请表、公示单、被补贴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被补贴人签字的领款花名册、验收单。

第十九条各级财政报账必须严格审查各种凭证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和完整性。对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报账:

1、未执行批准的项目资金计划的支出;

2、工程应公开招标而未招标的工程支出;

3、未按项目合同和施工设计或未经批准改变的项目施工设计进行建设的支出;

4、虚报冒领、与事实不符的支出;

5、工程质量发生问题,经工程监理或工程监督检查要求改进而未改进的支出;

6、违反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及其他财经制度的支出。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县农发办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和初步设计批复编制项目用款计划,审核单项工程预决算和单项工程成本,编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单项工程予决算汇总表。监督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使用是否符合规定,对项目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报账资金拨付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要严格执行《现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对与非农户结算的资金均应通过银行转账结算,对与农户结算的零星支出超过2000元以上也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大额提现结算。

第二十二条报账的项目资金直接拨付到项目工程实施单位(或供货商)。

第二十三条县财政局农发办、乡镇和施工单位要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共同做好报账工作,并积极配合审计部门进行资金检查。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自之日起实施,与财政部制定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一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