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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制度

农业综合开发管理制度

第一章

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集中投入、规模开发”,提高农业综合开发的效益和水平,规范农业综合开发县的轮换,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的意见通知》(皖政办[2004]10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业综合开发县轮换,是指在全省范围内,以县为单位根据各县农业综合开发资源潜力、项目和资金管理水平,以及工作业绩等情况,通过考评或考核的方法,确定下一年度轮换县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县轮换的范围是指实施土地治理项目的县,原农业综合开发县在被轮换期间可以继续安排产业化经营项目。

第二章轮换原则及方法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县轮换实行全省平衡、指标控制、一年一定、一年一轮换的原则,对同一个县一般不实行两年连续轮换。轮换县调整的投资用于所在市其他县的开发,市级投资基数原则上保持不变。各市当年被轮换的县原则上不低于30%。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县轮换采用综合因素法。主要依据下列因素:

(一)资源潜力。资源开发潜力小(包括耕地面积、林地面积、主要农产品产量、农产品商品量等因素),但暂时达不到退出开发条件的县(市、区)

(二)机构建设。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不健全,人员和经费不能保证开发工作正常开展的县(市、区);

(三)管理水平。农业综合开发省、市级年度验收或年度综合考评工作位次靠后的县(市、区),项目管理水平低,资金配套不足,资金检查、审计中发现问题较多,但又达不到暂停或取消开发资格的县(市、区)

(四)社会影响。因项目和资金管理存在严重问题,被新闻媒体曝光,在社会上造成负面影响的县(市、区)。

第三章轮换程序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县轮换必须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具体轮换程序包括:下达指标,市级初选,省级审定三个步骤。

第七条下达指标。省农业综合开发局根据验收结果、各市开发县数量、全省投资规模、当年被暂停、取消开发县等情况,下达各市轮换县控制指标。

第八条市级初选。市农发办按照综合因素法确定轮换初选县,报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初审。

第九条省级审定。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将初审的轮换县,报省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审定。

第四章附则

第十条为促进农业综合开发事业持续发展,轮换期间,各县(市区(原有编制和人员要保持不变,保证农业综合工发机构人员稳定。省对轮换县继续安排工作经费,定期组织轮换县人员业务培训。

第十一条各市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农业综合开发县轮换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省农业综合开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