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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产品资金管理政策

信息产品资金管理政策

第一条专项资金由财政预算安排,必须坚持引导性、示范性原则,放大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有利于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扩大再就业。重点围绕我省信息产业“十五”计划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信息产业发展的中心工作,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宏观导向和示范作用,突出重点,择优扶强,加速振兴我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的发展。

第二条专项资金主要采用投资入股、补助和贴息以及对外招商引资奖励的方式对我省信息产业发展予以支持。重点支持以下方面:

1、鼓励、扩大信息产业对外招商引资。对引进外资到位额在100万美元以上(含100万美元)重点项目招商的主体,每100万美元按2万元人民币的比例予以奖励,信息产业重点园区、产业基地项目的招商主体,可适当增加奖励比例;同时以上年各市引进外资按其外资实际到位额为基数,对增加额和增长幅度较大的市予以奖励;

2、积极推进信息产业的发展。以各市信息产业销售收入年增长率20%、上缴各项税金年增长率10%为基数,综合考虑增长幅度和增加额,对年增长幅度和增加额较大的市的项目优先给予资金补助或贴息;

3、鼓励各市建立信息产品制造业专项资金,加大对信息产业的资金投入。省专项资金与各市对信息产业的资金投入挂钩,对投入资金较大的市的项月优先给予补助或贴息;

4、重点产业园区股份制管理公司、集成电路设计公司以及信息产业优势企业上市融资等方面的委托政府授权的投资机构投资入股(投资入股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5、具有高技术含量、高市场容量、高附加值的重点项目的贴息,国家重点支持项目的配套资金。其中:贴息率最高不超过该项目当期银行贷款利率,贴息期不超过三年,对逾期利息、加息、罚息不予贴息;

6、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形成一定产业化规模或出口能力的重点项目研发费用的补助;

7、推进全省电子信息产品制造业发展的其他方面。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

专项资金由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各司其职,共同管理。

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并对项目进行跟踪检查和组织验收。

省财政厅对省信息产业厅提出的项目计划进行审核后,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拨款手续,并对信息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

专项资金在省财政厅(国库)设立专户,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属于政府采购的项目按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及办理程序

1、拟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提出立项申请;并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或实施方案。其中:属于贴息项目应同时提供银行贷款合同以及贷款到位的有效证明材料;

2、项目的受理按隶属关系划分。市及市以下项目由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初审同意后上报省信息产业厅;省本级项目由省信息产业厅直接受理。

3、省信息产业厅负责组织专家委员会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出专项资金计划,送省财政厅审定后共同下达资金使用计划。

第五条项目承担单位收到专项资金,应按规定单独进行财务核算,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对违反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上报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鉴定验收,并将项目验收结果、资金使用情况、应用情况等形成书面材料,上报省信息产业厅和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条省信息产业厅、省财政厅对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实行全过程跟踪,参与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第七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信息产业厅共同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