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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和建筑业范围内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及建筑装饰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含本数,下同)或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除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外,其施工的发包与承包,均应按本细则的规定实行招标投标。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以下称施工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竞争、诚实信用和等价有偿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及各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施工招标投标工作。工商行政管理、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法定职责,协同做好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本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按照市编制部门确定的职责承担本市城区范围内施工招标投标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应当在依法设立的建设工程交易市场内进行;未设建设工程交易市场的,必须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

导下进行。

应当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未按本办法规定招标投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证。

第二章招标

第七条施工招标可以实行全部工程招标、分部工程招标、单项工程招标和特殊专业工程招标,但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

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第八条施工招标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招标公告,凡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均可参加投标。

(二)邀请招标:由招标单位邀请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参加投标。

(三)议标:对抢险救灾工程、涉及保密的工程及依附主体结构的续建工程等不宜采取公开或邀请招标方式的工程,经招标投标主管部门批准,由建设单位选择二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协议定标。

第九条施工招标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内的,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选址在城市规划区外的,建设用地已依法征用并取得初步设计批准文件;

(二)取得持证设计单位设计的施工图纸或能够满足标价计算要求的设计文件;

(三)建设资金能够满足施工进度要求;

(四)主要材料、设备已落实或明确供应方式和来源;

(五)施工现场水源、电源和运输道路已经接通,拆迁、障碍物清除已经完成(委托承包方承担的除外)。

第十条施工招标由建设单位依照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自行组织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实施,选择、确定投标单位,择优选定中标价格和中标单位。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施工招标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招标工程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

(二)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的能力;

(三)有审查投标单位资质的能力;

(四)有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的能力。

建设单位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监理等中介机构招标。

第十二条招标单位组织招标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招标工作机构或办理委托招标手续;

(二)到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办理招标项目登记;

(三)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公告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五)对投标单位进行资质审查;

(六)向具备资质条件的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组织踏勘现场,对招标文件进行答疑;

(七)开标,审查投标书;

(八)评标,确定中标单位;

(九)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

(十)与中标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第十三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工程综合说明。包括计划批准文件、工程名称和地址、工程内容和工程量、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质量标准、技术要求、现场条件、计划开竣工日期、总工期及工程发包范围、发包方式、对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要求等。

(二)设计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

(三)金融机构出具的建设资金证明,工程款支付方式及结算办法;

(四)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及价差处理办法;

(五)合同主要条款;

(六)投标书的编制要求;

(七)依照评标规则确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标准;

(八)开标、评标、定标活动的日程安排;

(九)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第十四条招标单位应将编制的招标文件报送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同意,并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召开发标会议,向投标单位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单位不得擅自变更。确需修改或补充的,招标单位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并在投标日期截止前7日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招标单位组织答疑后,应将答疑内容书面通知所有投标单位并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十六条招标单位和投标单位送达或收取招标投标文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收并存档备查。

第三章标底

第十七条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必须编制标底。标底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造价、工程质量、施工工期及主要建筑材料用量等。

第十八条标底由招标单位负责编制。招标单位不具备编制标底能力的,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代为编制。

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不得接受同一招标项目投标单位的委托编制投标书。

第十九条标底编制人员必须持有建设工程概预算专业证书,所编制的标底必须附注编制说明、工程量计算书、编制人员姓名及其资质证书等。

第二十条编制标底应当以招标文件、施工图纸及有关技术资料为依据,按照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标准、规范和定额,确定工程量、工程造价和工期。

一个招标工程项目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一条招标单位应当将所编制的标底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定。

标底在开标前必须严格保密,所有知悉标底的人员均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

第二十二条实行议标的项目,其承发包价格应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审查后确定。

第四章投标

第二十三条凡持有法人营业执照和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均可作为投标单位参加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四条投标单位参加施工投标,应当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招标单位提出申请,如实提供下列资料:

(一)企业简介;

(二)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三)自有资金情况;

(四)技术人员及施工机械装备情况;

(五)近三年承建的主要工程及质量情况;

(六)招标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五条招标单位根据招标公告和投标单位提供的资料,对其资质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应当通知投标单位参加发标会议,并发送招标文件及有关资料。申请投标的单位认为其符合招标公告规定的要求,但招标单位不予确认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投诉。

第二十六条投标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含有

下列内容的投标书:

(一)投标书综合说明;

(二)工程量、工程造价、主要材料用量及各项费用计算标准的说明;

(三)施工方案和选用的主要施工机械;

(四)保证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和工期的主要措施;

(五)计划开竣工日期和工程总进度;

(六)对合同主要条款的确认说明;

(七)招标单位要求说明的其他事项。

投标单位认为需要对施工设计、合同条件等进行修改的,可以在投标书中提出修改建议方案。

第二十七条投标书编制完成后,投标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将其密封送交招标单位。

投标单位需要对投标书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的,可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前,以正式函件进行修改或补充。

第二十八条投标单位不得相互串通,抬高或压低标价。

第五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二十九条施工招标的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由招标单位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下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招标单位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召开开标会议,启封并公布投标书及补充函件,公布标底。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书无效:

(一)投标书未密封的;

(二)投标书的编制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字迹模糊、辨认不清或内容不全的;

(三)投标书无投标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印章的;

(四)投标书逾期送达的;

(五)投标单位未参加开标会议的。

无效投标书由招标单位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确认。投标单位对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招标投标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第三十二条招标单位应当组织评标小组对投标书进行比较和评价。

评标小组由7至9名评标人员组成。

评标人员由招标单位指派的人员、邀请的专业技术人员和从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设立的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担任,其中从评标人员名册中随机挑选的人员应当占全部评标人员的2/3以上。

第三十三条评标应当坚持公正、效益的原则,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单位的投标报价、工期、工程质量、施工方案、主要材料用量、安全保证措施、资质等级、社会信誉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招标单位应当根据评标小组的评价意见,择优确定中标单位。

招标单位、投标单位不得以垫资承包、行贿受贿等形式相互勾结,排挤其他投标单位的公平竞争。

开标到定标的时间,大中型项目不得超过15日,其他项目不得超过7日。

第三十四条中标单位确定后,招标单位应当在3日内将定标结果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备;经核备无异议的,应当在7日内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

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接到招标单位定标核备报告后,应当在7日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同意。

第三十五条中标通知书发出后30日内,招标单位和中标单位应当依据招标文件、投标书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管理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并由招标单位在合同签订后3日内报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

第六章监督与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进行处罚;违反行政纪律的,由监察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细则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除按前款规定予以处罚外,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定标结果予以否决,并责令招标单位依照本细则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八条当事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产生纠纷,经双方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申请招标投标管理机构调解,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九条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法律效力和证明效力的文书、合同的标准格式及评标规则,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制订。

第四十一条本细则由**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本细则自之日起施行。

附一:《**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有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纠正,或者责令其停止建设,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建设工程总造价0.5%至1%的罚款:……

(四)未按规定实行招标而自行将工程发包的;……

(八)违反规定压级压价、收取保证金、指定承包施工队伍和建筑材料的。……

附二:《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有关条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

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一定时期投标权、不准开工、责令停止施工的处罚,并可处以罚款:

(一)应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二)招标单位隐瞒工程真实情况(如建设规模、建设条件、投资、材料的保证等)的;

(三)泄露标底,影响招标投标工作正常进行的;

(四)投标单位不如实填写投标申请书、虚报企业资质等级的;

(五)投标单位串通作弊、哄抬标价,致使定标困难或无法定标的;

(六)定标后,逾期拒签承包合同的。

第三十九条建设单位利用招标权索贿受贿,收受“回扣”;投标单位以行贿、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工程任务的,按《建筑市场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处理。

附三:《**省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8号)有关条款

第二十七条凡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按规定应实行招标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标的,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发给施工许可证,银行不予拨付建设资金,施工单位不得接受施工。

(二)参与编制或确定暗标标底的人员泄露标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三)投标单位填写投标申请书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招标投标主管部门责令其退出投标,并取消其在本地的投标资格三至六个月。

(四)决标后,招标和投标方擅自改变招标、投标条件,或不按规定时间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由责任方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直接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