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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顺利实施,促进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目标任务的全面完成,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意见的通知》》(皖政办〔*4〕29号)、《*市人民政府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全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的意见的通知》(滁政〔*6〕57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相关部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工作的目标考核。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市级统筹考核工作,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市级统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劳动保障局,以下简称市统筹办)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办法

第四条市统筹办每年初提出当年具体考核目标,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及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分别向县(市、区)相应部门下达考核目标,制定具体工作计划。

第五条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全市每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计划执行情况、基金支出缺口以及各县(市、区)完成各项考核工作指标的收集、整理、审核、汇总等工作,同时建立相应管理台账,并负责定期将有关情况报送市统筹办。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税局按各自的工作职责进行年度初评,初评结果报市统筹办。

第七条市统筹办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按年度组织综合考核并通报。

第八条年度综合考核实行百分制。

1.覆盖率(10分)。各类企业职工及个体经济组织从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数完成年初任务100%及以上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2.征缴率(55分)。当年基本养老保险实际缴费人数达到参保人数90%及以上得2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为止;当年实际征缴额达到应征缴额的90%及以上得1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人均缴费基数达到省下达的指标要求得10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当年基本养老保险清欠率达30%及以上得10分,清欠率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3.及时上划养老保险金(10分)。各县(市、区)财政按旬前上划征收的养老保险金得10分,每迟一天扣一分,扣完为止。

4.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10分)。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足额发放、社会化发放达100%得10分,达不到每项扣2分。

5.业务台账、报表(10分)。业务台账及报表的记录全面、完整、真实、准确、及时上报得10分,达不到标准每项扣2分。

6.社会化管理率(5分)。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率达到规定要求的得5分,每降低一个百分点扣一分,扣完为止。

第三章考核结果运用

第九条县(市、区)当年完成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用市级统筹前的结余弥补;没有完成征收任务,收支出现赤字时,由该县(市、区)用市级统筹前结余和同级财政按7:3的比例分担。

县(市、区)统筹前结余用完后,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7:3的比例分担;没有完成征收任务,出现收支赤字时,由市、县(市、区)按5:5的比例分担,市级承担部分从市级统筹后结余资金中支出,县(市、区)由同级财政承担。

第十条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95分以上的县(市、区)给予通报表扬,对年度综合考核得分85分以下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差距较大的,经调查核实,分清主客观情况,追究有关部门的责任。被考核单位要如实提供考核资料,所有资料必须真实可靠,有据可查,如发现弄虚作假的,扣除相应考核项目的全部分值并通报。

第十一条对完成年度工作任务的市、县(市、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由同级财政按当年征收基金总额的2‰拨给工作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