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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条例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条例

第一条为保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称《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安徽省政府信息保密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市行政机关对拟公开政府信息的保密审查。

第三条行政机关在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是否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进行保密审查。

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应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和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行政机关确定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机构(以下称保密审查机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对本机关拟公开政府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给出是否公开的处理意见;

(二)对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等不确定事项逐级报至有权确定该事项密级的上级主管机关或保密工作部门;

(三)对政府信息公开可能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以文字方式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四)对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统计、分析、登记备案和报告等。

第五条行政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机关信息保密审查制度,并负责督促落实;

(二)对已公开的涉及或可能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采取补救措施;

(三)负责查处本机关或督促查处本系统发生的泄密事件,协助保密工作部门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六条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履行以下职责:

(一)开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保密教育和培训,指导和督促行政机关建立、落实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

(二)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事项的申请;

(三)开展保密检查,督促有关机关查处信息公开过程中的泄密事件,直接查处或组织查处重大泄密事件。

第七条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前应履行如下程序:

由信息提供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机关保密审查机构审查后,报机关主管领导批准。对保密审查不能公开的政府信息,应说明理由。保密审查记录应保存备查。

行政机关在信息形成或公文制作程序中应增加确定信息是否公开以及以何种方式公开的程序。具体承办人员应当对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他要求,确定其是否可以公开并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行政机关对《条例》施行前尚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履行保密审查程序。

第八条行政机关拟公开其他机关尚未公开的信息,应经过信息产生部门批准,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公开。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联合发文产生的政府信息,发文机关同时具有保密审查义务,须就是否公开作出书面审查结论或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九条行政机关拟公开保密期限届满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按照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审查后确定是否可以公开。

第十条行政机关拟公开涉及公共卫生、重大动物疫情、统计信息、重要地理信息数据等需要审批的政府信息时,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的审批权限报请审批。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属于国家秘密的,由保密审查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接到申请的有关主管部门或保密工作部门,应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能否公开的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在原期限届满前告知申请机关。延长答复期限不超过五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未经保密审查,公开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一经发现,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造成泄密的,该机关保密工作机构应尽快向上级主管机关的保密工作机构和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报告,并立即组织查处。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不得以保密为由,拒不履行公开义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以保密为由,不履行公开义务或者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保密审查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未建立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制度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同级监察机关、保密工作部门、上一级行政机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拟公开的信息审查不当,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信息审批人、提供信息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二)保密审查机构未履行保密审查职责,造成泄密的,应追究保密审查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行政机关应将信息保密审查纳入本单位、本系统保密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

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应将信息保审查纳入保密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对在信息保密审查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集体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其信息保密审查适用本办法。

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其信息保密审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法律、法规关于政府信息保密审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国家保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