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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粮食仓储贷款管理制度

银行粮食仓储贷款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增强国家粮食宏观调控能力,保证粮食安全,促进粮食市场体系的建设和完善,规范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管理与操作,有效防范和控制贷款风险,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的意见有关精神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是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简称农发行,下同)为解决粮食经营企业在仓储设施建设过程中自有资金不足而发放的中长期贷款。

第三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发放和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执行政策。贷款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

(二)控制风险。根据申请贷款企业经营和风险承受能力,自主选择调控能力强、经营效益好、有还款来源、能按期还本付息的企业予以扶持;

(三)专项管理。贷款实行项目管理,专款专用;

(四)按期收回。贷款实行期限管理,落实还本付息资金来源,定期结息,按期收回贷款本金。

第二章贷款对象、用途、种类和条件

第四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对象(简称借款人,下同)包括:

(一)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购销企业;

(二)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改制后继续从事粮食经营的企业;

(三)粮食产业化龙头企业和粮食加工骨干企业;

(四)区域粮食批发市场及粮食物流企业;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农发行贷款范围、从事粮食经营和交易的其他企业。

第五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专门用于借款人从事粮食仓储及市场设施购建的资金需要,主要包括:

(一)粮食仓储设施购建与维修;

(二)粮食烘干设备的购建;

(三)粮食批发交易市场建设;

(四)粮食运输专用工具购置及专用交通设施建设;

(五)车站、港口粮食专用货场建设等。

第六条借款人申请粮食仓储设施贷款,除应具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需要审批的,应持有政府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二)借款人信用等级(农发行评定或相当于)在A级以上(含A级)、资产负债率在80%以下(含80%)、参与项目建设的自有资金比例在20%以上(含20%),或者政府为了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对贷款本息予以全额保证担保;

(三)借款人经营效益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原承借仓储设施贷款本息偿付正常或落实了切实可行的偿还计划;

(四)项目布局合理、预期效益良好,规模适度。

第三章贷款期限、利率及方式

第七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期限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及借款人综合还款能力,参考借款人每年固定资产折旧、经营利润和其他资金来源等情况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一般在5年以内,最长不超过8年。

第八条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的贷款,应当在贷款到期20个工作日之前,向农发行的开户行(简称开户行,下同)书面提出贷款展期申请,包括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和还款计划等。担保贷款展期还应当由贷款保证人(抵押人或出质人)出具同意展期并继续担保的书面证明。仓储设施贷款只能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其中,原借款合同确定的贷款期限在5年以上的,展期期限不得超过5年。

由上级行审批的贷款,开户行办理贷款展期后,应报贷款审批行备案,备案要说明展期理由、展期期限、展期人及展期贷款的风险情况等。

不予办理展期的贷款,应从贷款到期次日起,纳入逾期贷款管理。

第九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同期、同档次法定贷款利率或经人民银行批准的相关利率。

贷款的展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贷款利率期限档次时,从展期之日起,执行新的期限档次利率。贷款逾期或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使用的贷款,执行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利率。

第十条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一般采用担保贷款方式,对信用状况特别好的借款人也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

第十一条办理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依次经过贷款申请、贷款受理及调查、贷款评估、贷款审查、贷款审批、贷款发放、贷款使用的监督和收回等程序。

第十二条贷款申请。借款人向开户行申请仓储设施贷款,应当按要求填写《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借款申请书》,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贷款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借款的目的和用途、借款金额、期限、还款付息方式及来源、担保方式等;

(二)申请担保贷款的,需要提供借款保证人、抵押物、质押物情况;

(三)项目建议书、实施方案或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环保评价报告及有权部门的审批文件;

(四)自有资金到位方案及落实来源的证明材料;

(五)开户行需要的其他资料。

初次向农发行申请借款的借款人,还应按规定对借款人进行贷款资格认定。

第十三条贷款受理与调查。开户行接到借款申请人的借款申请及有关资料后,应审查借款申请人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对象范围、所申请贷款使用意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用途规定,并根据审查情况及时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见。对同意受理的贷款申请,应及时确定贷款调查人。

贷款调查人应首先审核借款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具备贷款条件的各项资料是否真实、完整,对资料不完整或存在疑义的应要求借款申请人补充或说明;其次对借款人借款用途的合法性、真实性等进行调查,对贷款的预期风险进行综合评价。贷款调查人对证明材料和调查情况的真实性负责。对申请额度较大的贷款项目,可成立贷款调查小组进行调查。贷前调查的基本内容包括:

(一)项目是否符合国家相关产业、区域政策和建设规划要求,贷款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建设的条件是否具备;

(二)借款申请人及保证人的法定代表人的品行、业绩、能力、信誉等诚信状况,是否有不良记录;

(三)借款申请人、保证人近期至少两年的经营情况及财务状况,以及所提供的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四)借款人的偿债能力、经营状况是否满足按时还本付息的要求,项目预期效益情况和发展前景如何;

(五)已借贷款本息清偿情况,分析没有按期清偿贷款的成因,并督促借款人制定切实可行的还款计划;

(六)借款申请人自有资金来源情况,按期到位的可能性,借款申请人内部员工缴纳的上岗风险抵押金、外来投资等可视同自有资金,除此之外的负债资金不视为满足贷款条件中的自有资金要求;

(七)申请保证担保贷款的,调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法律规定的担保资格,是否具有相应的担保能力;

(八)申请抵(质)押担保贷款的,调查抵(质)押物的权属、价值及实现抵(质)押权的可行性;

(九)其他需要调查的内容。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应对调查情况形成书面意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作出评价,明确提出能否贷款以及贷款种类、金额、期限、利率和方式等方面的意见。对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连同相关附件递交贷款审查人。

第十四条贷款项目评估。凡申请农发行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单一新建项目贷款额在500万元以上的意向性贷款支持项目,应当首先由贷款审批行组织项目评估或委托下级行组织项目评估。

第十五条贷款项目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政策性评估。主要评价项目是否符合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实施粮食宏观调控和区域粮食经济政策与建设规划要求,判断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合理性;

(二)借款人资信评估。主要评价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和领导班子的品行、学识、信誉和诚信状况、经营管理能力及历史业绩;

(三)项目建设条件评估。主要是对项目建设的地理位置、施工条件、交通运输、建筑材料、环境保护等进行综合论证分析;

(四)项目内容、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分析。主要是对项目内容的完整性、投资概算的准确性和资金来源的合规性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

(五)财务及现金流量分析。根据国家现行财税制度及有关规定,测算项目财务效益指标,分析项目的预期收益和清偿能力以及不确定性因素,判断项目的财务可行性;

(六)不确定性分析。主要是对项目盈亏平衡分析和敏感性分析;

(七)贷款风险评估。主要是通过对项目综合指标的测算、分析,合理、科学地评价和判断项目贷款风险程度;

(八)形成评估结论,撰写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由名称、封面、扉页、目录、正文、附表、附图、附件和封底组成。正文主要陈述项目背景、项目及项目业主概况、组织管理机构、投资计划、市场分析、效益分析、不确定性分析、结论、建议等内容。特别要对项目实施与否、怎样实施作出有理有据的论证。评估报告应简明扼要、有叙有议、全面翔实、规范标准。

第十六条贷款审查。开户行信贷部门负责人或主管信贷业务的副行长负责初审,报本行行长(经理)审定后,以正式文件向二级分行上报贷款申请报告,并附相关资料。二级分行组织审查并签署意见后上报省级分行。贷款审查人应对调查人所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负责。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借款申请人与贷款调查人提交的有关原始资料和调查材料是否完整;

(二)调查人对贷款的合规性、安全性、流动性、效益性的调查认定意见是否准确;

(三)调查人提出的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贷款方式等意见是否符合有关贷款管理规定;

(四)评估报告、调查报告中所采用数据、资料是否准确,初审提出问题的落实情况等。

第十七条贷款审批。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原则上集中由省级分行审批,贷款审批人一般由行长(经授权的副行长)担任,承担贷款审批决策的责任。审批行接到贷款审查意见后,应首先由信贷部门或贷款评审委员会(小组)负责对贷款调查、评估和审查内容进行查验评估,并提交书面查验评估意见,报贷款审批人。贷款审批人收到查验评估认可意见后应在总行下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计划和授权的范围内决定贷与不贷、贷多贷少、贷款期限、利率、方式及批次等。

对超出省级分行授权范围的贷款项目应上报总行审批。具体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贷款发放和使用。

(一)签订《借款合同》。对已经审批的贷款项目开户行要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应当使用总行统一制定的文本。提供担保的还应同时签订担保合同;需要登记的应依法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用于质押的动产和权利凭证还应及时交付开户行占有或保管。

凡本办法有关规定在《借款合同》文本各条款未提及或不一致的签订《借款合同》时借贷双方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补充约定或更改有关条款。

(二)填写《借款借据》。根据《借款合同》填写《借款借据》。

对同一借款人一次性审批、分批次发放的贷款,应分批次签订《借款合同》和填写《借款借据》。

(三)贷款使用。借款人要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使用仓储设施贷款,开户行及信贷人员要按照本办法第五章的规定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贷款的收回。开户行应在贷款到期30个工作日之前,书面通知借款人筹措资金,准备按时归还贷款。贷款到期时,开户行应及时收回贷款。

第五章信贷监督

第二十条贷款发放后,开户行应对借款人项目的概算、预算、决算,项目建设工程招标、建设内容、实施进度、运营效益、竣工验收,贷款资金使用等各环节实施全程信贷监管。

第二十一条资金支取的监督。粮食仓储设施贷款使用实行报账制。发放的粮食仓储设施贷款应与借款人自有资金一并存入借款人在开户行的存款账户,借款人可先支取一定数额的资金,用作项目建设的启动资金。以后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和实际支出凭证定期向开户行报账,开户行信贷部门在对其实际支出凭证进行严格审查后,核准借款人按核实的支出凭证记载的金额从存款账户中支取资金,并通知财务会计部门。

第二十二条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信贷部门在项目建设过程中要加强对贷款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核实企业实际支出的资金是否符合粮食仓储设施贷款规定的用途。对违规挤占挪用贷款的要按规定处以加息、停止新贷款和提前收回已发放贷款等信贷制裁。

第二十三条项目的跟踪监督。开户行应定期对贷款项目的进展情况进行全面检查与评价,及时发现、解决和总结贷款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情况和问题,并将有关情况报告上级行。贷款项目竣工后,开户行要对贷款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效益进行总体评价,写出书面评价报告报上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档案管理。贷款项目档案是在办理贷款业务和贷款使用过程中形成的,是记录和反映信贷业务的重要凭据,主要包括借款合同文本、借款人及贷款项目的基本资料、农发行综合管理资料等。粮食仓储设施贷款档案管理要做到分类科学、内容齐全、收集及时、保管完整、管理规范。按照一户一档、一项一卷和分级、分类、分区的原则进行管理存放,并按规定及时归档。

第二十五条贷款风险管理。建立贷款风险防范和控制机制,确保贷款项目选择、评估、审查、决策和实施等各环节按规定进行,有效规避贷款风险。

第二十六条农发行及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办法,应视情节轻重予以责任追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油脂储存设施贷款的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同时适用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业务的其它金融机构对粮食仓储设施贷款的管理。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未尽事宜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贷款管理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