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正文

政务公开审核条例

政务公开审核条例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确保全县政务公开真实、及时、有效、安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应当公开的政务内容,在正式公开前,按照政务公开程序进行预先审核。

第三条审核的原则是“谁主管、谁审批、谁负责”,未经审核的,政务内容不得公开。

第四条审核的重点是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四川省政务公开规定》的相关要求。

第五条审核的内容是公开的准确性、权威性、完整性和时效性。

第六条审核的程序是拟定政务公开内容,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审批签发。需报上级批准的,经批准后予以公开。

第七条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监察机关将依照《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达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和《*人民政府关于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办法》以及有关法规制度追究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