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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责任审计审前条例

经济责任审计审前条例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深化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增强审计透明度,广泛听取有关单位和群众对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在履行任期经济责任方面的意见,提高审计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领导干部(人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审前公示(以下简称“审前公示”),是指审计机关在对领导干部(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将进行审计的信息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开。

第三条审计机关根据干部监督管理部门委托,对领导干部(人员)实施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前,应当实行审前公示。

第四条公示内容:审计依据的法律以及有关规定,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的姓名、任期及职务,实施审计时间、审计范围与内容,联系方式(审计组办公地点、联系电话)等。

第五条公示范围: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任职的工作单位;必要时可在属下单位或更大范围内公示。

第六条公示方式:采用在被审计领导干部(人员)任职单位公布信息的方式进行。

第七条公示时间:应在审计组实施审计前进行,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以上。

第八条工作要求:

(一)审计期间,审计机关派出的审计组应指定专人负责单位(部门)和个人的来信、来访、来电,及时登记备案、归纳整理。

(二)审计期间,单位(部门)或个人反映情况,可通过来信、来访、来电等方式向审计组反映。反映情况,要求提供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否则,除反映问题线索较清晰外,一般不予受理。

(三)审计组对单位(部门)和个人反映的经济责任问题,根据实际情况跟踪落实。对超出审计机关职责范围的,依照有关规定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