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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培训质量评估细则

水利部培训质量评估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水利部教育培训工作,规范培训办班行为,提高培训质量,保证培训效果,根据《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和《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训管理办法》,结合教育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由水利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水利社团和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主办的各类培训班、研讨班、宣贯班和有关取得水利业务工作职(执)业资质、资格证书的培训项目等。

第三条开展培训质量评估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简便易行、注重实效的原则,坚持激励与约束相结合、定量与定性相结合、指导性与操作性相结合,不断总结经验,完善评估指标体系,实现培训质量评估工作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增强培训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二章评估内容和指标体系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培训质量评估包括培训综合评估和培训课程评估两个部分。

第五条培训综合评估是对培训全过程和培训效果的总体评价,包括培训方案、培训实施、培训保障和培训效果四项内容,共二十个指标:

(一)培训方案评估包括培训目标设定、培训课程设置、培训时间与进度、培训师资配备、培训考核安排五个指标;

(二)培训实施评估包括教学内容、教材资料、教学水平、教学方式方法、教学组织管理、发证登记六个指标;

(三)培训保障评估包括教学设施、食宿条件、服务质量、培训收费四个指标;

(四)培训效果评估包括培训目标实现程度、新理论新知识含量、促进理念和工作态度转变、促进业务能力和综合素质提升、促进岗位工作五个指标。

第六条培训课程评估是对每门课程的评价,分课程针对性、教学内容、教师讲解、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五项指标进行评估:

(一)课程针对性主要评价课程内容与培训目的是否一致,教材选用是否得当,是否满足岗位工作实际需要,是否满足个人培训需求四个方面;

(二)教学内容主要评价课程内容是否科学、完整、合理,是否符合国家和水利部门的有关方针政策,是否理论联系实际,是否反映该领域最新成果和发展趋势四个方面;

(三)教师讲解主要评价教师的教学准备情况,理论水平,教学组织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四个方面;

(四)教学方法主要评价教学方法是否切合教学内容,是否有助于调动学员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是否有助于学员理解和掌握学习内容三个方面;

(五)教学效果主要评价培训课程对促进学员转变观念和工作态度,提高理论修养和业务能力,提升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和工作绩效的作用三个方面。

第三章评估组织实施及结果应用

第七条培训综合评估和培训课程评估由培训主办单位负责组织,采取由学员对《培训综合评估表》(附件1)和《培训课程评估表》(附件2)赋分的形式进行量化评估。

培训综合评估和课程评估分为满意、较满意、一般、不满意四个等次,每个等次对应一个分值。

第八条培训主办单位根据学员填写的《培训综合评估表》和《培训课程评估表》,进行分项统计汇总,并将结果分别填入《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附件3)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附件4)。综合评估结论和课程评估结论分别根据《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总分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总分做出,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60-79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第九条为保证评估结果的真实、客观和公正,《培训综合评估表》和《培训课程评估表》回收率不得低于80%;实际回收率低于80%的,差额部分问卷以零分计,并按学员总人数的80%计算评估分数。

第十条建立培训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培训班主办单位要将《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与学员填写的《培训综合评估表》和《培训课程评估表》一同归档保存,保存期不少于两年,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培训办班工作提供依据。

第十一条建立评估结果反馈机制。培训班主办单位在培训评估结束后,要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给培训班承办单位和授课教师。培训班综合评估不合格或课程评估不合格的,主办单位应认真分析存在的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十二条建立培训评估结果备案机制。培训班主办单位申报下年度培训计划时,要将本年度所举办的各期培训班的质量评估情况(包括培训的组织过程、质量评估结论、对出现问题的整改意见、《培训综合评估汇总表》和《培训课程评估汇总表》)报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作为确定其下年度培训计划的依据和参考。

第十三条建立培训激励约束机制。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将对各类培训班的质量评估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进行通报,对培训质量高的单位予以表彰,对问题较多的单位予以批评。问题严重的取消其主办或承办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内培训班的资格。

第十四条对培训质量评估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对主办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视情节轻重,削减该单位下年度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训计划的培训班数量,直至取消办班资格。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水利部机关司局、直属单位、水利社团和水利行业定点培训机构举办其他培训班的质量评估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