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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用工及工资管理细则

劳动用工及工资管理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市直燃气系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需要,促进全行业持续快速发展,建立符合现代企业特点的人力资源开发管理制度,根据“合理配置、需求平衡、公开公正”的用工原则,加快内部劳动力资源的动态管理和调控,进一步提高职工的竞争意识,促进人力资源群体优化配置,特制定本制度。

二、劳动用工管理

第二条:职责。

(一)、集团公司办公室是系统内劳动用工管理工作的归口部门,负责对下属各企业人力资源需求、配置、调控及用工管理。

(二)、集团公司下属企业用工需求,应在每年末(十二月底前)根据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就下一年度用工需求提出申请计划报集团公司,半年度可作相应调整。

(三)、集团公司根据各企业申报的用工需求计划,经综合平衡后,于每年初(一月份)下达计划分配数。

第三条:招用人员途径:由集团公司在系统内统一调配;或经集团公司同意,由集团所属用人企业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四条:招用人员类别:专门人才、应届大中专毕业生、普通岗位员工。

第五条:招用人员原则。

(一)、各类人员招用由集团公司党政联席会议根据计划分配数及用工需求企业申请,确定公开招聘或系统调配等方案,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二)、专门人才的引进,根据用工需求适时配置;大中专毕业生的招用根据人才储备需要而录用,实行总量控制;普通岗位员工(含三个月及以上临时工)原则上从严控制;突击性使用季节性临时工(用工期三个月以内的)坚持节约为主原则,严格控制。

第六条:招用人员基本条件:

(一)、有一定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精神面貌。

(二)、热爱燃气事业,有较强的应变及处事能力。

(三)、具备招用岗位所需的技能、学历和年龄等要求,专门人才必须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职称。

(四)、身体及身心健康,能胜任岗位工作。

签订合同

系统内调配

第七条:招用人员一般程序:

用人企业申请

集团公司审批

公开招聘

面试

年度招用人员计划上报

笔试测验

签订合同

上报批准

体检

组织考察

(季节性临时工由集团下属企业自主确定,报集团公司备案)。

三、劳动合同、工资管理

第八条:管理。

(一)、劳动合同管理:各用人企业新招用员工,应根据《劳动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普通岗位员工试用期六个月,期满经考核合格后,签订一年期短期合同。

专门引进的人才、大中专毕业生及由市组织、人事、劳动等部门指令性分配人员,试用期一般为三个月,根据用工需要和考察情况,依据《劳动法》的规定,在试用期满后签订三至五年期的劳动合同。

凡在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工作未满10年的原则上不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经集团公司审批。

(二)、劳动工资管理:下属企业应有劳动工资归口的职能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劳动工资管理,并接受集团公司业务管理和政策指导。新招员工在试用期内一律发放生活费,并交纳相应的社保规费,签订合同后,按规定定级。

(三)、集团公司将根据各单位人员编制情况实行工资总额管理,当年工资总额采取增人不增资,减人不减资的办法;对下一年度工资总额按照经营业绩考核,其增长总额实行平衡配置、总量控制的办法,调整次年度工资增量。

四、辞退、终止合同、辞职、调动人员的管理

第九条:辞退。对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工作纪律、党纪国法和严重违反操作规定,给企业造成严重影响或重大损失的员工(包括临时工),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辞退处理,并严格按照相关程序办理辞退手续,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条:终止合同。下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因合同到期,自愿提出要求终止劳动关系,企业应本着用工双方自愿的原则给予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并按有关政策、法规办理劳动关系转移()等事宜,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十一条:辞职或调动。下属企业劳动合同制员工在合同期内提出辞职或劳动关系转移申请的,属普通岗位的,由各企业自行办理,报集团公司备案;属大中专毕业、人才引进及关键岗位(指生产、技术、经营骨干),报集团公司审批后,方可办理劳动关系转移手续。系统内部人员调动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协调。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期内,未申请辞职、调动(或虽经申请未批准的)而擅离岗位,作旷工处理。连续旷工15天或累计旷工30天以上,作辞退处理,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五、日常管理

第十三条:

(一)、集团公司办公室全面负责对系统内人力资源的协调、配置、分配、平衡工作。对各企业用工情况、工资使用、劳动管理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对不符合规定的,及时向有关企业提出整改意见。

(二)、集团公司办公室根据用工单位人员需求计划,及时为各企业创造条件,提供人才求职信息,做好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从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