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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河道采砂管理办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建设厅(建委)、环保局,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年4月1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出《关于推进水价改革促进节约用水保护水资源的通知》(国办发〔*〕36号,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了水价改革的目标、原则和政策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通知》精神,做好水价改革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学习,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我国是水资源短缺的国家,水资源短缺已成为制约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的突出问题。积极推进水价改革,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格杠杆在水资源配置、水需求调节和水污染防治等方面的作用,对于促进节约用水,提高用水效率,建设节水型社会,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具有重大意义。各地一定要清醒地认识当前水价形成机制和管理方面的矛盾和问题,从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水价改革的重要性和紧迫性,采取积极有效的方式,加强学习,全面掌握《通知》内容,深刻领会《通知》精神,准确把握水价改革的目标、原则及政策要求,切实增强做好水价改革工作的使命感和责任感。

二、认真总结水价改革经验,科学制定改革规划

各地要根据国务院《通知》精神,全面总结本地区目前水资源费、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城市供水价格、再生水价格和污水处理费等政策措施的执行情况和具体成效,深入分析目前水价体系、水阶形成机制和管理体制等方面存在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密切结合本地水资源供求状况、产业结构调整进程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实际情况,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科学制定水价改革规划,明确改革的具体目标、主要任务、实施步骤和配套措施,加快推进水价改革。

三、准确把握力度和时机,积极稳妥地推进水价改革

水价改革政策性强,影响面广,各地要根据改革规划,积极稳妥地推进。总的要求,一是要根据国家宏观经济形势和实现调控目标的要求,充分考虑各方面承受能力,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时机,要注意与其他价格改革措施相衔接,防止集中出台调价项目。二是要注重完善水价制度,抓紧研究制定和完善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污水处理收费管理办法、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城市供水价格成本控制参照指标体系等,广泛推行价格听证会、专家论证、集体审议等制度,使水价改革工作沿着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发展,提高水价决策的透明度、民主化和科学性。三是推进水价改革要与深化供水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与整顿水价秩序相结合,与完善水费计收方式相结合,与供水设施建设相结合,要切实做好对低收人家庭的水费减免工作,确保其基本生活用水。四是要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充分利用报纸、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各类新闻媒体,向社会各界特别是广大人民群众宣传《通知》精神和水价改革政策,争取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为推进水价改革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改革合力

各地价格、财政、建设、水利和环境保护等部门,要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通知》精神上来,建立在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各负其责、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共同推进的水价改革工作机制。价格部门要统筹研究和综合协调水价改革工作,准确把握改革的力度和时机,积极推进水价改革。财政部门要与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和完善水资源费管理政策,积极推进城市污水处理产业化,加强对水资源费及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管理和监督,积极支持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城市各类用水定额管理,加快落实城市供水管网改造计划,积极推进城市供水和污水处理企业(单位)管理体制改革、运行机制创新,加强对城市供水、排水行业及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加大节水型生活用水器具推广使用和污水再生利用的工作力度。水利部门要加强和规范水资源费的统一征收,积极推进水利工程供水单位管理体制改革、水利工程更新改造,为完善计价方式、全面实行计量收费创造有利条件。环境保护部门要做好水源地水环境保护工作和污水处理厂处理后排放水质的监测及执法监督工作。各部门要明确工作任务,强化工作责任,协调行动,加强沟通,通力合作,凝成合力,推动水价改革不断深化。

五、建立定期检查通报制度,狠抓贯彻落实

为督促水价改革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根据《通知》要求,决定从*年12月起,建立水价改革工作定期检查通报制度。请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于每年7月底和次年1月底,分两次向国家发展改革委上报本地上半年和全年水价改革的基本情况(详见附表一至五),并就改革的成效、经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打算及政策建议等整理书面材料,一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财政、建设、水利和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定期把各地水价改革进展情况通报全国。

各地要将近年来水价改革工作总结(根据附表一至五的要求填报*年上半年水价情况)及今后一段时期水价改革规划整理成书面材料,于*年8月底以前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建设部和水利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