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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业市场管理工作通知

盐业市场管理工作通知

一、国家对食盐实行专营。县海晶盐业专营有限公司为我县唯一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食盐专营批发企业,依法从事食盐、小工业用盐及其他盐产品的批发业务。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从事盐业的批发业务。

二、县海晶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要加强盐业的计划管理,严格按照各类盐种的供应政策,搞好供应。对工业盐、日晒盐等用户在摸清底数的前提下,实行台账式管理。

三、食盐零售实行许可证制度。凡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到盐政管理部门申领食盐零售许可证。未取得许可证,不得从事食盐的零售业务。各食盐零售单位和个人,必须从县海晶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购进全省统一注册、贴有防伪标志的“海晶”牌小包装食盐。不得经营散装食盐和工业盐。

四、机关团体、学校、工矿企业、宾馆饭店、建筑工地等集体餐饮用盐,生产加工食品、副食品添加用盐,畜禽饲养及饲料加工用盐应按规定使用专用加碘盐。所需盐种到县海晶盐业专营有限公司购买,不得在规定的渠道外购买。

五、工业盐运输实行准运证制度。无准运证运输工业盐按冲击食盐市场查处。工业盐、肠衣盐及其他非碘盐用户要加强对所需盐种的管理,严禁非法购进和流失到食盐市场。

六、食盐属国家定价产品,执行国家指令性计划,食盐经营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价格,随意提高和降低。

七、食盐批发单位、食盐零售单位和用盐单位要认真遵守盐业法规和政策,自觉接受盐政、工商、卫生、质监、物价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八、各行政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切实加强盐业市场行政执法工作。对违反规定擅自购进、销售、贩运和使用盐产品的行为,要根据盐业法规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案件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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