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草原执法工作通知

草原执法工作通知

一、工作任务

(一)加大宣传力度。县畜牧兽医局、公安局、司法局等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草原法律法规普法工作小组,对各乡镇的乡村干部和草原承包户进行普法宣传,并与草原承包户签订守法经营承诺书。同时,要通过电视台以讲座的形式向全县居民宣传草原相关法律法规。

(二)加大调查力度。从2014年4月15日开始,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根据1986年土地详查图,对本辖区内的草原逐块进行调查,查清2008年末以来改变用途的每块草原情况,包括开垦面积、建筑物面积、临时占用面积及时间,并将调查结果经单位主要领导把关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14年10月20日前报县草原监理站。

(三)加大审批力度。项目用地和临时用地以及建设畜牧规模场用地需占用草原的,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对在2012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前没经过审批并已经改变草原用途的,县草原监理站要对其补办相关审批手续或立案查处。对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应当经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在工程实施前由用地单位依法支付补偿费(每平方米4.5元)和植被恢复费(每平方米3元)。对临时使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畜牧兽医局审核同意,并收取恢复植被保证金,临时使用草原的单位应当按照批准的地点、面积、使用方式使用,并给予草原使用权单位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县畜牧兽医局对恢复植被的,及时退还恢复植被保证金;对未恢复植被的,扣留保证金作为恢复植被费用。对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而占用草原修建的工程设施,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县畜牧兽医局批准;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报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报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相关要求

(一)要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充分认识做好草原执法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要强化组织领导,各乡镇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亲自安排,亲自督查落实,要配齐配强工作人员,明确专人具体负责。

(二)要落实责任,开展定期检查。为了保证我县草原不被破坏,县政府与各乡镇政府签订草原执法工作责任状;乡镇政府要与各村签订责任状。各乡镇长为第一责任人,乡镇主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工作中发现有弄虚作假、谎报、瞒报的,由纪检部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各乡镇要随时对其管辖内的草原进行检查监督;县畜牧兽医局每年在春种和秋整地前要组织检查组对各乡镇管辖的草原进行逐块检查。

(三)要严格执法,严肃追究责任。县畜牧兽医局要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对2012年11月22日“司法解释”实施前非法开垦的草原,2013年必须退耕还草,对不听劝阻继续耕种、继续破坏草原的个别违法农户,县草原监理站将立案查处,涉及刑事犯罪的将移交司法部门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草原资源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对监察、检查不到位或对存在问题不处理的,要追究其主要领导、主管领导或草原监理站负责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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