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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的思考

完善职工医保门诊保障制度的思考

[摘要]我国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特定时期的改革产物,随着医保制度改革深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模式。运用SWOT分析法,对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的优势、劣势、机会和威胁进行对比分析,并借鉴国际经验,预判改革带来的影响,从待遇政策衔接、支付方式改革、服务监管监控、门诊服务供给等关键环节提出对策建议。

[关键词]职工医保;个人账户;门诊保障

个人账户与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简称“职工医保”)制度相伴而生,是在特定历史阶段的选择并发挥了积极作用。一直以来,职工医保制度为住院患者提供了相对较高的待遇保障,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相对而言,门诊保障较弱,除了将数量有限、费用较高的门诊慢特病(慢性病、特殊疾病)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外,普通门诊等其他门诊费用主要通过个人账户解决,存在横向公平性差、医保资金沉淀过多与浪费并存等诸多问题[1~6]。随着医保支付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职工医保门诊保障正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模式。本研究运用SWOT分析,借鉴国际经验,提出推进门诊保障落地的建议。

1门诊保障改革及其影响

1.1个人账户设立的背景与现状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以下简称居民医保)整合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两项制度。新农合于2003年开始推行,在建立住院统筹基金的同时,建立个人(家庭)账户,主要用于支付小额门诊费用。城镇居民医保于2007年开始推行,设立门诊统筹,不设个人账户。随后,新农合家庭账户逐步向门诊统筹过渡。2019年5月,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实行个人(家庭)账户的,应于2020年底前取消,向门诊统筹平稳过渡;已取消个人(家庭)账户的,不得恢复或变相设置”,明确了居民医保个人(家庭)账户的去留问题。1998年,国务院印发《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规定“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账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通常称为“统筹基金管大病,个人账户管小病”。职工医保制度建立之初,个人账户在推动职工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制度向社会医保制度顺利转轨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平缓了改革阻力,提升了改革效率。截至2021年底,我国职工医保基金累计结存29409亿元,其中个人账户累计结存11575亿元,占39.4%,近十年该占比基本维持在40%左右(见图1)。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是特定时期的改革产物,不具有社会保险的共济性,偏离了医保制度普遍遵循的互助共济原则。同时,居民医保的个人(家庭)账户已经取消,同步实现了门诊统筹,职工医保与居民医保在门诊保障上存在较大差异,形成制度间的不平衡,不利于基本医保制度的协调发展。2020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提出“逐步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改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建立健全门诊共济保障机制”,为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指明了方向。2021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指出推动职工医保门诊保障由个人积累模式转向社会互助共济模式。截至2022年5月底,全国31个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均已出台相应的实施意见或办法。1.2门诊保障改革对基层门诊服务的影响门诊统筹定位于小病,能更好地连接健康管理、预防保健,契合“以健康为中心”的医疗服务模式;同时,可通过医保政策倾斜,引导参保患者在基层就诊,有利于提高基层门诊服务利用,形成有序的分级诊疗格局。按2020年我国个人账户累计结存量推算,当期将有2000亿元的医保基金用于门诊保障,其中将有800亿元流向基层,加上个人支付,带给基层的收入增量有望超过1000亿元。因此,门诊保障在大幅降低参保人看病就医负担的同时,可支持基层医疗发展,优化医疗资源配置,激活和提升医保基金使用效率。

2门诊保障的SWOT分析

本研究运用SWOT分析方法对个人账户和门诊统筹的优势(Strengths,S)、劣势(Weaknesses,W)、机会(Opportunities,O)和威胁(Threats,T)进行讨论,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提出门诊保障的改革措施(见图2、图3)。对比分析显示,门诊统筹具有个人账户无可比拟的优势:一是充分发挥了医保基金“互助共济,风险共担”功能;二是盘活了个人账户资金,减少了医保资金沉淀;三是减轻了低收入人群及老年人的就医负担;四是部分门诊服务需求得到有效满足,提高了医疗资源使用效率。当然,也需考虑可能带来的道德风险等相关问题。同时,推行门诊统筹的机会大于挑战:门诊统筹有明确的政策指导与支持,可减轻个人门诊费用负担,有利于应对疾病谱的变化;同时,盘活了个人账户沉淀资金,为基层卫生机构发展建设及优质医疗资源下沉提供了保障。当然,在实施门诊统筹过程中,也会面临一定的阻力,如职工观念转变困难、需要配套政策支持等。

3门诊保障的国际经验

3.1开展门诊保障是国际通行做法

在国际上,医疗服务通常分为初级医疗保健服务和专科医疗服务,专科医疗服务又分为门诊和住院服务,住院保障与门诊保障分别指医保制度覆盖的住院服务与门诊服务,并没有“门诊统筹”与“住院统筹”的概念,但医保制度覆盖的门诊服务相当于我国的门诊统筹。典型发达国家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一般经历了由窄到宽的发展过程,建立初期一般只覆盖住院服务,之后逐步扩展至门诊服务,甚至预防保健等内容。大多数国家和地区的门诊保障没有经历过类似我国的个人账户模式,和住院保障一样是基本医保的组成部分,保障资金和住院保障的资金一样,来源于参保人的缴费、税收等,不单独缴费,在整个社会中实现共济[7]。因此,开展门诊统筹不是重新建立一套独立的医保制度,而是将现行医保制度的覆盖范围延伸至门诊服务。

3.2门诊费用占比普遍超过住院费用

从主要国家医疗费用结构来看,2018年门诊费用占比普遍在20%~30%,高于住院费用或基本相当(见表1)。2019年我国公立医院门诊收入占医疗收入的34%,住院收入占66%,两者之比1∶2,且近年一直维持此水平,与OECD国家有明显差异。从疾病风险的发展过程来看,“小病”与“大病”、门诊服务与住院服务并非完全割裂,而是存在着非常密切的联系。相比住院服务,门诊服务在常见病、多发病、慢性病治疗方面更具效率和效益。2019年,我国总诊疗人次突破87.2亿人次,年人均就诊次数超过6次,入院人数为2.66亿人,住院率19%,门诊服务利用频次远高于住院。但与OECD国家相比,我国人均门诊服务利用频次较低,如2014年主要国家年人均就诊人次方面,日本12.8次、德国9.9次、俄罗斯10.2次。

4我国推进门诊保障的关键点

实施门诊统筹是完善医保制度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一方面会大幅提高医保受益面,使更多的参保人从门诊报销中获益,有利于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率;另一方面在某种程度上可防止小病发展成大病,发挥门诊服务对住院服务的替代作用,降低住院率,同时通过与基层医疗机构紧密结合,提高参保人就医的便捷性和及时性。目前,我国大量的医疗服务是三级医院提供的,基层医疗机构服务能力较弱,患者向高层次医疗机构流动;实施门诊统筹,对医疗需求释放有一定促进作用,门诊费用会快速增长。可以预见,随着门诊保障水平的提升,参保职工的门诊费用占比将会接近甚至超过住院费用。这些都是改革需面对的风险,要认真研判,积极稳妥推进门诊统筹。

4.1衔接普通门诊、门诊慢特病待遇政策

在健全门诊保障机制的过程中,各地已针对患者需求建立了门诊慢特病保障机制,把一些治疗周期长、费用高、健康损害大的疾病门诊费用,由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实施门诊统筹后,要继续增加门诊慢特病病种,同时将多发病、常见病的门诊费用纳入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支付比例50%起步。从实践来看,门诊保障充分地区(北京、天津、上海等),普遍开展了门诊统筹,门诊慢特病病种数量反而相对较少,个别地区(如厦门)不再设定门诊慢特病病种。结合国外经验,可以将门诊慢特病视为还未建立门诊统筹的特殊情形,实行门诊统筹后,需要衔接两者的待遇政策,在提高门诊保障水平的过程中实现门诊保障政策的统一,逐步由病种保障为主向费用保障为主过渡。

4.2同步推进门诊支付方式改革

针对基层医疗服务,积极探索按人头付费与慢性病管理相结合的医保支付方式。根据家庭医生签约人数,按事先约定的人头费标准,将门诊基金按人头打包给基层医疗机构或家庭医生团队,由其提供门诊服务。建立“年初包干、结余留用、超支原则不补、合理超支分担”责任分担机制,激励家庭医生或基层医疗机构合理诊疗、合理施治、防治融合,做好人群健康管理,提升参保人健康水平,提高医保基金使用效能[8]。同时,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探索符合中医药特点的门诊支付方式,引导基层医疗机构为参保人提供适宜的中医药服务。

4.3强化门诊服务监管及医保基金智能监控

提高门诊保障水平后,门诊服务需求将进一步释放,会带来门诊费用的快速增长,加上门诊服务病种众多、病情复杂等特点,给医保基金监管带来较大压力。因此,需加强对门诊医疗行为和医疗费用的监管,将门诊服务纳入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内容。创新门诊就医服务管理办法,健全医疗服务监控、分析和考核体系,引导定点医疗机构规范提供诊疗服务。将门诊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智能监控范围,完善智能监控系统知识库和规则库,健全门诊费用智能监控手段,充分运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智能监控疑点的早发现、早处理,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提高智能监管水平,确保医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同时,顺应门诊支付方式改革,建立与按人头、按病种付费等支付方式相适应的监管模式。依托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建设,大力推进门诊费用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强化异地就医门诊费用联动监管。

4.4完善门诊服务供给机制

加强医疗服务供给侧政策协同,深入推进分级诊疗、基层首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通过紧密型县域医共体建设,促进区域医疗资源优化配置,带动基层医疗机构实现服务质量和水平的全面提升。完善家庭医生团队建设,充分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为签约居民提供诊疗服务时,统筹考虑患者的健康情况,实现预防、诊断、治疗、随访、健康管理的全周期全过程连续服务,发挥基层医疗机构健康“守门人”作用,提高群众的信赖度和依从性。相关部门协同落实配套措施,完善绩效工作分配机制,开展多种方式的规范培训、专业考核,努力提供优质化、专业化的门诊服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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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王敏,张开金,姜丽,等.门诊统筹模式的建立与思考[J].中国全科医学,2009,12(7):538-542.

[5]朱坤,穆辰,张小娟,等.城镇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改革效果分析———以江苏省A市为例[J].卫生经济研究,2016,33(2):5-8.

[6]郑秉文.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改革的动因、方向与步骤[J].中国医疗保险,2020(8):4-7.

[7]冯毅.我国门诊统筹“按人头付费”实施现状及改革路径[J].卫生经济研究,2016,33(4):45-47.

[8]廖藏宜,蔡文富,李峰,等.门诊按人头打包付费的台州经验及改革成效[J].卫生经济研究,2021,38(12):47-50.

作者:李欣芳 薛清元 张立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