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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举报双向承诺条例

信访举报双向承诺条例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纪检监察机关信访举报工作行为和群众信访举报行为,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妥善解决群众信访问题,实现依纪依法有序信访,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信访举报双向承诺,是指纪检监察机关与署实名举报群众及来访群众之间相互作出承诺,并严格执行的一项制度。

第三条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检举、控告、申诉案件,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和业务范围,一周内处理完毕。凡是署实名举报和来访反映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的,属于纪检监察机关受理范围的,都要与信访人作出承诺,说明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信访人向纪检监察机关承诺举报问题真实、不诬告陷害被举报人,承诺在举报受理时间内不重复信访、越级信访、集体信访;承诺在纪检监察机关调查期间,要积极配合调查,提供必要的线索,不干扰调查,不搞非组织活动,如造成严重后果承担相关责任。

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向信访人承诺办结时限;承诺依纪依法调查处理;承诺保护信访人合法权利,严格保密,严防打击报复信访人;承诺将调查处理结果及时向信访人反馈。

第六条本规定由廊坊市纪委、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