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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新建小区配建教育设施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县城镇基础教育工作,切实解决中小学布局不合理、班容量过大和进城务工子女就学问题,根据《关于加强教育工作的决定》和《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教育工作决定〉的实施意见》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配套教育设施要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功能齐全、节约用地、方便就学、同步实施。

第三条凡新建、改建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开发建设单位按30元/平方米建筑面积缴纳教育设施建设费。教育主管部门根据中小学布局规划,新建或改扩建临近学校。对于新建、改建经济栩房和廉租房住宅小区的建设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由教育主管部门报建的教育设施配建项目应与住宅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

第五条在住宅小区新建的学校操场在学校放学时间应向社会开发,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教育设施建设费由财政局根据规划主管部门审批的住宅建设项目,在发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按标准统一收取,并建立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七条教育设施建设费全部用于配套教育设施建设,教育建设费的使用由教育局提出使用方案报县政府审批后,由财政部门拨付建设资金。

第八条教育设施建设实行专项资金管理,由财政、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和审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减收、免收、截留和挪用。

第九条对于截留和挪用、擅自减免教育设施建设费用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和领导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