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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税收法制建设问题研究

【摘要】税收作为政府通过合法方式向国民无偿取得私有财产的一种方式,已经存在几千年,它不仅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还从宏观上对经济进行着调控,与公民的生活息息相关。目前中国经济步入了新的时期,迎来了更大的挑战,税收法制建设对于创造公平、科学的税收环境具有重大意义,更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所以一定要重视税收法制建设的问题。

【关键词】税收;法制建设

一、税收法制的概念及意义

(一)税收法制的概念税收法制是国家税收法律原则、规范意识和制度的总和,包括了立法、执法、司法等几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内容,是对于政府和纳税主体之间的行为权力、义务的一种法律制度上的规范。其中法律狭义上指具有立法权力的国家权力机关即全国人大及常委会依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广义上则包括了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税收法制的学说主要有:税收法律主义、社会政策主义、税收平等原则、是指征税主义和财政自由原则等。其中核心学说税收法律主义阐述了国家根据法律的规定凭借其政治权利进行征税和征管,从立法上明确课税要素,执法上划分权力界限、保障程序合法,司法上有效审判,整个税收工作都在严格明确的法律规定下进行。

(二)税收法制建设的意义

1、税收法制建设是现代公民社会的现实要求。税收深入公民的私人财产权,政府的意志与公民的意志的对接需要税收法制的平衡。征收部门出于合宪合法的行政行为才能规范有序地行使,取得公信力。纳税人在健全法制下,提升纳税意识、公民意识,厘清自己权力义务的深度广度,利于征收部门与纳税人之间行为形成理性有效的关系。

2、税收法制建设是市场经济活动的法律保障。税法与市场经济息息相关,税收也作为政府的一种宏观调控手段来影响着市场经济。完善的税收法制能够降低企业风险和成本,引导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通过税率、税收减免等优惠政策,促进市场公平,保障民生。同时税收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作用,国家凭借税收参与社会分配,使政府有资本进行国家管理,维护国家安定和社会治安。

3、税收法治建设是税收工作改进的有效方法。当前税收环境复杂性加剧,征管难度增加,纳税服务质量要求提高。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处理好税收征管与税收法治的关系,能有效解决目前的税收工作中问题的解决,有效落实税收法律和政策,发挥税收职能作,减小税收矛盾,提高社会税收工作的效率。

二、目前税收法制存在的问题

(一)税收法制观念不足

1、纳税人的纳税自觉性和依法纳税概念仍有不足。纳税人自觉纳税意识不足,个别纳税人有抗拒心理,纳税人的公民权力与义务认识不够,不了解税收的作用。纳税人对于相关税收法律政策的不了解也导致他们纳税成本的提高,造成不必要的浪费,增加了纳税人与征税部门的矛盾。

2、税务部门人员的法制观念需加强。相关人员对税收法律、行政法等了解不够深刻,需要提升法律素养。在实际工作中存在只管目标不管手段、只管结果不管过程的问题,执法过程散漫不严谨,执法方式不科学,存在随意变通法律法规执法的行为,对于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双重兼顾仍不足。

(二)税收法律体系需完善

1、税收规范立法太少。税收法律体系中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太多,人大相关立法太少。税收立法专业水平不高,体系漏洞较多。有的政策朝令夕改,造成纳税人对于税收法定性的质疑和税法整体威信的下降。同时也导致税务工作人员工作效率降低,工作混乱容易出错,提升管理难度。税费种类明目繁多,税权有重叠,规范性缺失,造成纳税人负担过重和不理解,需推进变“费”为“税”,做到依法收税。

2、未建立监督机制。没有对于税务机关人员和纳税人违法行为的监督机制,对于税务行为监控不及时,不能有效地规避风险。相关单位之间的联系不够,深化合作欠缺,造成效率的降低。对于税务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不够,违法犯罪成本较低,震慑性不足,税法威信较小。

3、税收基本法缺失。没有统领整个税收法律的基本法,对于税收法律的学习理解和实践造成不必要的麻烦。税法的威信不高,导致税法在中国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不够高,相关法律的目标和效果不明确,造成执法中的法律疑点、难点存在。

(三)税收服务与税收法制平衡难点

建设服务型政府后,税务部门强调纳税便民服务服务,取得了很大成就。但税务机关为了方便纳税人,行使其自由裁量权时不能侵入到法律法规的范围。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事项,不能因为纳税人对此要投诉就不处罚,因为纳税人投诉就不管是否符合法律法规马上给予纳税人方便,法律威权和公信会因此而丧失,这同时也变相鼓励其他纳税人,可以通过“闹”的方式,得到“方便”,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纳税人管理工作难度增加。

三、税收法制建设的建议

(一)立法方面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做到有法可依。

1、推动税收立法工作。加快现有的部门规章制度,实施条例,规范文件立法工作展开,形成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如将“教育附加费”、“城建费”依实际情况和税收体系立法为“税”,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也减小纳税人的抗拒心理。明确确立税收征管中的征税主体、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和减免税政策等规定,减少现有各税法之间的冲突,增强法制体系的稳定性。2、设置税收的基本法。税收基本法是总领税收法律的原则和指导方法,明确了税法整体的法律目标,指导着税收制度实施的理念,提升税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重要性、严肃性。基本法要强调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并重,明确划分税权,推进税收工作规范化。

3.提高立法的专业化水平。引进税收专家,成立专业化立法小组,有针对性地对税收工作进行调研,收集各方资料出具报告,咨询财政、司法其他各相关领域专家意见,综合考量,完善制度,提升税收立法专业化水平。

(二)执法方面

1、税务部门提高队伍素质,依法行政,信息公开。集中安排法制培训,鼓励工作人员自行学习,建立激励机制,强调法制学习的重要性,引导工作队伍法制素质的提升。执法时在保证执法内容准确合法的同时,也要注意执法程序的合法,两者一旦丧失其中一种将导致整体的违法。在树立服务意识的同时,要遵循法制的规则,不得对纳税人权力膨胀,也不得一味迎合纳税人。设置科学的工作流程,预先规避法律风险,组建内部有效的法律机制。在面向社会纳税人的问题应当提供合法合据的解答,保证公民的知情权。面对纳税人的质疑和申诉,实施行政行为要公开透明,绝对依法贯彻现有的执法公示制度、税务行政处罚听证制度,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的监督。

2、多渠道向纳税人加强税收法治宣传。税务机关等政府相关部门可以提供电视传媒、报刊、公益广告、宣传册等多种渠道向纳税人进行税收法制宣传如法律法规、政策解读、纳税人法定的权力和义务、纳税的意义等,让纳税人加深税收法制理念,提高纳税意识。政府部门要转变思想,提升服务,鼓励纳税人对税收法制建设提建议、谈想法,了解基层税务法制实施情况,让纳税人有参与感,与纳税人行成良好互动。

(三)司法方面

1、加强税收部门与司法部门相关工作的对接。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和其职权,按照法定程序处理有关税务刑事诉讼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税收司法权的行使是维护税收法制、保证国家税收收入的重要手段。目前,我国税收司法权主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行使。加强税务部门与司法部门的工作对接,减小工作盲点,增进交流与联系。严格司法,增加税法和相关法律的威信和震慑力,不仅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也监督税务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推动税务法制的建设。

2、加强税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制度的建设。税务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是对税收行政行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方式,利于保障税务行政合法,维护当事人的权利。税务行政复议通过规范的行政程序,对税务事项的合法性进行检查,起到监督作用。税务行政诉讼至法院,法院配备相应的税务专业人才,或者直接跨区域抽调税务部门人员组成专家组,对具体涉税事项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多方面相关税收法制进行专家组的审查意见,加强司法专业性。

【参考文献】

[1]田潇.我国税收立法程序法制化问题研究[D].湘潭大学,2011

[2]徐孟洲.中国税收执法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税务出版社,2006

[3]白玉星.论税收法定主义原则[D].中国政法大学,2005

作者:代杏园 单位:重庆市武隆县国家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