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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通知

乡镇教育工作督导评估通知

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对县级人民政府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的通知》(政发〔〕14号)文件精神,认真实施科教兴国战略方针,突出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依法履行教育工作职责,努力推进我县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县人民政府决定年继续对乡镇教育工作进行督导评估。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督导评估的范围

各乡镇人民政府。

二、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及指标体系

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职责、教育发展水平、教育投入、办学条件等。

评估指标体系:设4个一级指标、10个二级指标、22个三级指标。权值为100分(详见《督导评估细则表》)。对教育经费投入超过规定基本标准的给予奖励分。

三、督导评估的方法与程序

县人民政府对乡镇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督导评估考核一年一次,其方法与程序如下:

(一)乡镇自评。乡镇人民政府于11月底前按照评估细则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及自评总结报告报县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室。

(二)县级复评。县人民政府授权县政府教育督导室于12月份组织对乡镇人民政府教育工作复评,并将复评结果报县委组织部、县委督查室和县政府督查室。

四、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与运用

(一)督导评估结果分为优秀(90及90分以上)、良好(80—89分)、合格(70—79分)、基本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五个等次。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评奖、评优:

1.学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2.学校保学控流工作严重滑坡的;

3.截留、平调、挪用上级下拨的教育专项经费的。

(三)督导评估结果将作为县委年终综合督查考核乡镇教育工作实绩的重要依据。

(四)乡镇教育工作的督导评估分别评出先进乡镇一等奖1个(各奖励1000元)、二等奖2个(各奖励800元)、三等奖3个(各奖励600元),并评出“教育工作先进个人”20名(各奖励100元)。获奖单位及个人由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奖励经费由县财政解决。

(五)督导评估结果以适当形式予以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