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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技能范文精选

职业技能

职业技能范文第1篇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加快培养职业技能人才,全面提高我市劳动者整体技能水平,是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一项重要举措。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将职业技能培训作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列入议事日程、纳入工作目标管理,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指标。各地区要切实加强领导,定期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采取有力措施,形成劳动保障部门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社会各方面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全力推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作的开展。

二、健全完善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机制

(一)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资金投入。各级政府要设立高技能人才培养专项资金,用于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评选、师资培训、教材开发、竞赛、考核和奖励等。各级财政要统一规划、统筹安排职业教育专项经费,教育费附加用于职业教育的部分,要有一定比例用于支持技工院校的发展,并列入年初预算。对技工学校示范专业设置要安排专项资金予以支持。

(二)大力加强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每年在我市主导或紧缺工种中选拔1000名40周岁以下的中青年技术工人参加高技能人才集约培训。各级政府要对实施上述培训的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给予支持。

(三)加大引进高技能人才工作力度。市政府定期公布紧缺职业(工种)目录。企业可面向国内多渠道、多形式引进我市紧缺工种的高技能人才。40周岁以下国家承认的高级技师、技师和35周岁以下确有专长的高级技工,已在本市主城区工作,与单位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可以调、迁入主城区,其中已婚人员须夫妻双方均符合条件,其未成年或在校初、高中子女可以随迁。我市大中型国有企业录用的高级技师、高级技工允许办理《居住证》。我市企业录用的高级技师、技工,已办理《居住证》,连续在企业工作5年以上,并缴纳社会保险的,允许迁入落户。对于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含普通中专、职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接受职业学历教育,毕业后在城镇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我市农村学生,落户时可以转为城镇户口。

(四)完善高技能人才评选奖励制度。每两年公开评选50名“大连市有杰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每两年评选100名“大连市技术能手”,并给予适当奖励;对取得市级职业大赛技术标兵、技术能手和优胜者称号的选手,给予适当奖励。各级政府和企业要采取多种形式,表彰奖励做出突出贡献的高技能人才及其培训机构,逐步建立市、区市县、行业企业多层次的高技能人才奖励体系。

(五)完善高技能人才社会保障制度。做好高技能人才跨统筹地区流动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按规定转移。有条件的企业对在聘技师、高级技师建立年金制度和补充医疗保险。对获得政府重奖的高技能人才,享受相应优秀专家健康疗养待遇。企业在聘的技师、高级技师,如企业确属需要,经本人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适当延期退休,但不得超过5年。

三、推动建立现代企业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建立和完善企业职工培训制度。推行企业培训师制度、名师带徒制度和技师研修制度,加强上岗培训和岗位技能培训。企业要建立发展、激励、约束相结合的职工教育培训运行机制,普遍建立定期培训和技能考核鉴定制度,每年技能培训考核鉴定人数不少于技术工人总数的20%。全市各类企业要按照企业职工工资总额1.5%-2.5%的比例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建立健全以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和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相结合的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提取情况监督机制。对未依法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企业,县级以上政府可以收取企业应承担的职业教育经费,用于本地区的职业教育。

(二)推进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改革。企业可结合生产和科研活动实际和国家职业标准要求,通过生产现场能力考核和工作业绩评定等方式重点评价企业职工的职业技能。企业可在重要生产岗位推行“首席员工”制度,对在技能岗位工作并掌握高超技能、作出重大贡献的骨干人才,可直接参加技师、高级技师的认定。企业建立技能等级与业绩贡献相结合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合理的高技能人才薪酬制度,设立高技能人才特聘岗位,实行特聘岗位津贴或实行年薪制。

(三)做好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学生实习工作。全市有条件的企业要向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开放,为院校的学生和教师提供实习、培训场所和设备,并积极为院校提供兼职教师。企业接收学生实习要提供教学和实习的基本条件,提供必要的劳动保护,支付合理的实习报酬。对企业支付实习学生的报酬,允许企业进入成本,在企业所得税前全额列支。企业接收学生实习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四)鼓励企业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对在职工培训工作有突出贡献、高技能人才培养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大中型企业,市政府授予“大连市职工教育培训先进单位”称号。

四、深入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工作

(一)扩大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范围。城镇失业人员培训资金补贴对象: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国有集体离岗职工、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安置的人员、退役士兵和其他失业者。农村转移劳动力培训资金补贴对象:农村初高中毕业未升学人员等农村新成长劳动力、农村退役士兵、在城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求职的农村劳动力、有意愿外出务工、返乡创业的农村富余劳动力。

(二)放宽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凡符合参加普惠制就业培训条件,未实现再就业的人员,可参加政府提供补贴的普惠制就业培训。已享受一次免费培训,一年内没有就业的,或虽已就业但工资收入在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倍以下的,可再享受一次以提高就业收入为目标的免费技能培训。

(三)提高普惠制就业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一是对城镇普惠制就业培训对象实行免费培训、政府提高补贴的办法。培训课时补贴标准为:一般专业工种就业培训,每人每课时补贴3元;第二产业等专业工种的初中级培训,补贴标准为5元;高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补贴标准为10元。在城镇务工的农村劳动力参加城镇普惠制培训机构技能培训的,享受城镇培训对象同等培训待遇。二是对农村专业劳动力普惠制就业培训实行定额培训补贴办法。开展对农村新生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动预备制培训,培训期限6至12个月,培训费用补贴1500至3000元;开展以农村富余劳动力为对象的劳务输出培训,培训期限3至6个月,其中第二产业类专业培训补贴800至1600元,第三产业类专业培训补贴300元,引导性培训补贴50元。对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属于劳动力市场紧缺职业(工种)的农村劳动力技能培训项目,按城镇普惠制就业培训人员同等标准予以补贴。

(四)对就业困难和城镇生活困难人员给予培训补贴。对大龄、身体残疾、城市低保和低收入家庭、零就业家庭等就业困难人员和进城务工劳动者,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五)调整创业培训补贴拨付办法。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组织创业培训的,开班前按培训计划人数预拨50%培训费。培训合格后50%的学员办理营业执照,并经劳动就业服务部门审核合格后,再拨付50%的培训补贴。

(六)对重点专业培训增加培训补贴。对因培训时间长(3个月以上)、实际操作耗材多导致培训成本较高、职业培训补贴不足以弥补培训成本的重点专业和急需专业培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可给予培训机构补贴。补贴标准为: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补贴不超过300元,其他人员不超过200元。具体标准和操作办法,由市财政、劳动保障部门根据不同培训项目、培训成本和培训后的就业率确定。培训后的就业率应不低于75%。

(七)依托企业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在全市选择20家培训设施好、实训设备精良的大中型企业,作为普惠制就业培训公共实训基地,面向社会所有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承担职业技能培训中的实训任务。聘任企业中优秀的技师、工程师为实训教师,按照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实训教师同等标准支付授课补贴,由普惠制就业培训补贴资金支出。对用人单位急需或已签订劳务输出意向协议的普惠制就业培训,鼓励采取“快速通道”办法开展定单培训;对已签订《培训就业协议》的,培训前按培训人数所需培训费的70%拨付培训费,培训后就业率达到80%,拨付剩余的30%培训费;对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培训前先行拨付培训费。

(八)完善普惠制就业培训的管理机制。完善我市职业培训和职业鉴定补贴办法,积极探索职业培训项目化运作模式,将补贴资金与项目运作紧密结合起来,建立健全职业培训补贴与职业培训质量、鉴定持证情况、促进就业效果挂钩机制,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高劳动者参加培训和各类职业教育培训机构提供培训的积极性。建立全市劳动力资源信息库、用工需求信息库和信息平台,广泛开展岗位技能对接活动,为职业技能培训提供信息服务。各地区要加强对各类普惠制就业培训基地监督、检查和指导,从基地认定、招标投标、监督实施、检查验收等方面,加强经常性管理,确保培训质量。每年要对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进行评估,对不符合标准、未开展普惠制就业培训、教学质量低劣、学员评价差和违反相关规定的,取消其普惠制就业培训机构资格。

五、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培训体系

(一)大力扶持职业技能培训院校的发展。教育行政部门要将技工院校招生纳入职业院校统一招生计划,在录取批次上与其他职业院校相同。技工院校毕业生就业分配,与其他职业院校毕业生一样实行派遣证制度,由市人事部门统一办理。技工院校在招生、收费、税收、建房、征地、用水、用电等方面与普通中等职业学校享受同等待遇。技工学校学生享受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同等待遇。政府办技工院校生均经费补贴由市财政拨付,企业办技工院校从教育费附加返款中支出。不断扩展技工院校的技工教育功能,把技工院校建设成为集职业需求预测、职业培训、职业指导、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于一体的多功能的综合基地。

(二)突出培训重点,优化资源配置。进一步完善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对有就业要求和培训愿望的大中专毕业生实行6个月以上、12个月以内的预备制培训,使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或者掌握一定的职业技能。重点发展与我市支柱产业、先导产业和新兴产业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院校,对我市辖区内的所有职业技能培训资源进行统筹规划、资源整合、优化配置、提高效益,集中力量办好1至2所示范性技工院校。围绕重点产业,以技师学院、技工学校和骨干企业为主体,由劳动保障部门统筹,鼓励和引导职业技能培训院校与相关行业企业联合组建职业技能培训集团。

(三)加强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加快筹建以数控、机电技术、机械制造等装备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为主的市级公共实训基地,各地区至少建立1个符合当地产业特点的品牌技工教育和示范实训基地。市财政、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研究制订公共实训基地管理办法,尽快实现公共实训基地的高效运行。城市教育费附加安排用于职业教育的比例不低于30%,专项用于职业院校实训基地建设、专业设备购置和基本建设。

(四)积极推动校企合作开展培训。鼓励支持各类职业院校、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用人单位依法开展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创业培训。要把校企合作开展情况,作为高级技工学校评估、技师学院备案的必要条件。技工院校参与承担企业职工进修、晋级培训任务的,所需培训经费由企业在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同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企业要结合对技能人才的实际需求,与职业技能培训院校联合制定培养计划,积极开展定单培训。实行校企合作的定单培训费用可从企业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中列支。对积极开展校企合作承担实习见习任务、培训成效显著的企业,各级政府给予适当奖励。

职业技能范文第2篇

第一条为规范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促进农业机械化发展,根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从事农机行业特有职业(工种)的劳动者所应具备的专业知识、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进行考核与评价,并对通过者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职业资格证书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在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框架内进行。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全国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农业部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指导站(以下简称部农机指导站)负责业务指导;各省(区、市)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的组织管理,各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站(以下简称鉴定站)负责执行实施。

第四条农机行业推行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在涉及农产品质量安全、农资市场秩序,以及技术性强、服务质量要求高、关系广大消费者利益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的职业(领域),逐步提出职业技能资格要求。

第五条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保证鉴定质量,为农机从业人员和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服务。

第六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经费并逐步形成稳定增长的投入机制,不断加强对鉴定站的基础设施建设,改善鉴定工作条件,推动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健康发展。

第七条本细则适用于全国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八条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农机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

(三)组织、指导农机行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部农机指导站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业务指导。

(一)组织、指导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工作;

(二)负责鉴定站的建设规划与业务管理,提出鉴定站设立的具体条件,并负责资格初审,指导鉴定站开展工作;

(三)承担农机行业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以及鉴定试题库的编制开发工作,负责农机行业鉴定试题库的运行与维护;

(四)负责组织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的培训与考核工作;

(五)负责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结果的初审、职业资格证书的办理和鉴定信息统计工作。

(六)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与咨询工作。

第十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组织管理。

(一)制定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政策、规划和规范;

(二)负责本地区鉴定站、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三)负责本地区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与质量督导员的管理;

(四)组织、指导本地区开展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并对鉴定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鉴定执行机构

第十一条鉴定站是经国家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职业技能鉴定执行机构,负责具体组织和实施规定范围内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执行国家和地方行业主管部门的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政策、规定和办法;

(二)负责职业技能鉴定考务工作,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三)按规定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提交鉴定情况统计数据和工作报告等材料。

第十二条鉴定站的设立应根据农机行业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发展的需要合理布局,原则上每省(区、市)至少应设立一个鉴定站。鉴定站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与所鉴定职业(工种)及其等级相适应的,并符合国家标准要求的考核场地、检测仪器等设备设施;

(二)具有专门的办公场所和办公设备;

(三)具有熟悉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专(兼)职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

(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申请设立鉴定站的单位,应提交书面申请、可行性分析报告,填写《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审批登记表》(见附件1),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报部农机指导站初审,经农业部农业机械化管理司同意,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下简称部鉴定中心)汇总审核后,报农业部人事劳动司审定,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并核发《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授予全国统一的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标牌。

第十四条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站长原则上由承建单位主管领导担任,由部农机指导站聘任,报部鉴定中心备案。站长的聘任由承建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报《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站长审批登记表》(见附件2),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部农机指导站审定,确定聘任关系,并颁发站长聘书。当出现人事调整或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站长时,按上述程序办理鉴定站站长转聘手续。

(一)鉴定站应建立健全考务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以及与农业部有关规定配套的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

(二)鉴定站应使用“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进行鉴定数据上报、信息统计及日常管理。

(三)鉴定站应配备专兼职的财务管理人员,并严格执行所在地区有关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项目和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费用主要用于: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试题试卷、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鉴定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等方面。

(四)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的人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并依据国家职业标准,按照鉴定程序组织实施鉴定工作。

鉴定站有独立实施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影响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五)鉴定站开展鉴定所用试题必须从国家或行业题库中提取,并按有关要求做好试卷的申请、运送、保管和使用。未建立试题库的职业,试题由部农机指导站组织专家编制,经审核确认后使用。

(六)鉴定站应从获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的人员中聘用考评人员,并实行考评人员回避制度。

(七)鉴定站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将当年工作总结和下年度工作计划报送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并抄报部农机指导站。

(八)鉴定站应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逐步推行鉴定机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制度。

第十五条鉴定站应接受部鉴定中心和部农机指导站的业务指导,同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对鉴定站实行定期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部鉴定中心和部农机指导站共同组织实施。评估内容应包括鉴定站的能力建设、考务管理、考评人员管理、质量管理及违规事件处理等多个方面。评估方式采取自评和抽查相结合的形式。评估结果作为换发鉴定许可证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是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鉴定站的分支机构。在归属鉴定站的组织管理下,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一)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设立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兼顾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度、工作基础、工作方便性等因素,合理布局。

(二)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指定归属鉴定站。其设立由承建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属鉴定站审核,省级农机主管部门批准,报部农机指导站备案。其鉴定场地、设施设备及人员能力等应与其所开展培训鉴定职业(工种)和等级相适应,具体设立条件和程序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会同归属鉴定站作出规定。

(三)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应按照归属鉴定站的各项管理要求开展工作,并接受其工作指导和监督检查。鉴定站应在各项管理制度中明确下设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的职责、任务和要求,并对其工作质量负责。

第四章考评人员

第十七条考评人员是指在规定的职业、等级和类别范围内,按照统一标准和规范,对职业技能鉴定对象进行考核、评价的人员。考评人员分为考评员和高级考评员两个等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国家职业资格五级(初级)、四级(中级)、三级(高级)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高级考评员可以承担各等级的考核、评价工作。

第十八条考评人员实行培训、考核和资格认证制度。考评人员资格的获取应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审批登记表》(见附件3),经省级农机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参加部农机指导站组织的统一培训并考试合格,经部鉴定中心资格认证,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发国家统一的考评员资格证(卡)。考评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热爱本职工作,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

(二)掌握必要的职业技能鉴定理论、技术和方法,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

(三)具有二级以上职业资格或者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高级考评员应具有一级职业资格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

第十九条考评人员的职责要求:

(一)考核鉴定前,考评人员应熟悉本次鉴定职业(工种)的项目、内容、要求及评定标准,查验考核场地、设备、仪器及考核所用材料。

(二)考评人员在执行鉴定考评时应佩戴证卡,严格遵守考评人员守则和考场规则,独立完成各自负责的任务,严格按照评分标准及要求逐项测评打分,认真填写考评记录并签名。

考评人员有权拒绝任何单位和个人提出的非正当要求,对鉴定对象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可给予劝告、警告、终止考核或宣布成绩无效等处理,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三)鉴定结束后,考评人员应及时反映鉴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合理化意见和建议。

(四)考评人员应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业务知识、专业理论和操作技能的学习,不断提高鉴定工作水平。

第二十条考评人员的聘用管理:

(一)实行聘任制。由鉴定站与考评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合同文本样式可参阅附件4),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每个聘期不超过三年。考评人员每次实施鉴定考评后,鉴定站可参考当地主管部门制定的补助标准给予津贴补助。

(二)实行“培考分开”。考评人员不得对本人参与培训的人员进行鉴定。

(三)实行回避制度。考评人员在遇到直系亲属被鉴定时,应主动提出回避。

(四)实行年度评估。鉴定站应对所聘用的考评人员建立年度考绩档案,每年的12月20日前对考评人员的工作业绩和称职情况进行年度评议(样式参见附件5),评议结果应作为考评员续聘和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一条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应申请换发考评员资格证(卡)或经过再培训重新取得考评员资格证(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直接换发证(卡):

(一)凡年度评估良好及以上,并每年参加考评工作三次及以上的;

(二)对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有深入研究并公开发表相关文章或论文的;

(三)参与国家(行业)职业标准、培训教材、鉴定试题编写工作的。

符合直接换证(卡)条件的考评人员,需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考评人员资格有效期满换证(卡)审批表》(见附件6),附本人资格有效期内的考评工作总结、技术成果复印件和本人考评员原证(卡)、聘任合同等材料,经受聘鉴定站初审,省级农机主管部门、部农机指导站、部鉴定中心复审,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核准后,换发新的考评员证(卡)。

资格有效期满考评员换证(卡)工作每年6月份进行一次。

第五章鉴定程序

第二十二条鉴定站应于每次鉴定前对鉴定工作进行策划,制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方案。内容包括:本次鉴定的职业名称、等级;预计鉴定的人数;考生来源;鉴定时间、地点;考场的准备;考务人员和考评人员的拟使用计划安排;报名及资格审查等。

第二十三条鉴定站应在每次实施鉴定前30日公告或通知。内容包括:

(一)鉴定职业(工种)的名称、等级;

(二)鉴定对象的申报条件;

(三)报名地点、时限,收费项目和标准;

(四)鉴定方法和参考教材;

(五)鉴定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鉴定站自鉴定公告或通知之日起组织报名。申请人填写《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见附件7),并附上身份证、学业证明、现等级《职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本人证件照片3张(小2寸,用于申报审批表、准考证、证书),到指定地点向鉴定站提出申请。

鉴定站根据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申报条件,对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条件者的基本信息录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并将《上报报名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打印《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和《准考证》(准考证应贴有本人小2寸证件照片并加盖鉴定站印章)。

第二十五条每次实施考核鉴定前,由鉴定站根据所鉴定的职业(工种)和鉴定对象数量组建若干个考评小组。考评小组成员由获得考评员资格的人员担任,在受聘鉴定站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一)考评小组至少由3人组成,设组长1名。组长由鉴定站从具有一定组织管理能力和从事三次以上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经验的考评人员中指定。组长全面负责考评小组的工作,并具有最终裁决有争议技术问题的权力。

(二)同一考评小组从事同一职业(工种)考评工作不得连续超过三次。

(三)考评小组应接受鉴定站及质量督导员的监督和指导。

第二十六条鉴定站应于鉴定实施前一周,通过《试卷需求报告》向部农机指导站申请提取试卷,并按国家有关印刷、复制秘密载体的规定由专人印制或监印。

鉴定站要由专人接收和保管试卷,试卷运行的各个环节应严格按照保密规定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一旦发生失密,须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二十七条鉴定站应依据考生数量和鉴定任务要求,按时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场地和必要的工作条件,主要包括考场设置、考务人员安排、鉴定所需物品和后勤服务等内容。

鉴定站应提前向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申请派遣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工作。

第二十八条考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本人身份证、《准考证》到指定的场所参加职业技能鉴定。

职业技能鉴定分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两项。理论考试采用单人单桌闭卷笔试方式;操作技能考试一般采用现场考核、典型作业项目或模拟操作考试,并辅之以口试答辩等形式。两项成绩均达到60分以上者,即通过鉴定。技师、高级技师还应通过专家组评审。

理论知识考试监考人员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理论知识考试阅卷采用流水作业形式。操作技能考试考评小组依据考评规范组织考评工作,考评人员根据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填写《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第二十九条鉴定站应在每次鉴定结束10个工作日内,将《上报成绩数据》报送部农机指导站,同时将《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见附件8)和本批的《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一式两份报部农机指导站审核。

第三十条部农机指导站在接到鉴定站呈报的鉴定结果和鉴定人员照片等鉴定合格资料后,负责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鉴定结果的初审、报部鉴定中心复核并按照统一要求编号和制作职业资格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在农业部人事劳动司的委托下进行。

鉴定站负责将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给被鉴定者本人。

第三十一条每次鉴定完毕,鉴定站须将以下资料归档:

(一)鉴定公告(通知);

(二)《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申报审批表》;

(三)《职业技能鉴定报名花名册》;

(四)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试样卷以及标准答案、评分标准等;

(五)鉴定考生试卷;

(六)《职业技能鉴定理论考试考场简况表》、《职业技能鉴定实操考试考场简况表》;

(七)《鉴定组织实施情况报告单》;

(八)《职业技能鉴定合格人员名册》。

归档资料中鉴定考生试卷要至少保存2年,其他资料至少保存5年。

第六章职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二条职业资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是劳动者就业、从业、任职和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是用人单位招聘、录用和确定劳动报酬的重要依据。

职业资格分为五个等级。即职业资格五级(初级)、职业资格四级(中级)、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二级(技师)、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

第三十三条农机从业人员和相关专业在校生可通过参加职业技能鉴定、业绩评定、职业技能竞赛等方式申请获得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理论知识考试和操作技能考试均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对有重大发明、技术创新、获取专利以及攻克技术难关等的劳动者,经部鉴定中心组织专家评定,可获得或晋升相应等级的职业资格证书。

参加部级和省级职业技能竞赛分别取得前20名和前10名的人员,以及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的人员,经农业部人事劳动司认定后,且本职业设有高一级职业资格的,可相应晋升一个职业等级。

第三十四条经农业部核准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有效,其他任何鉴定机构不得重复鉴定。专业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考核鉴定的单项合格成绩,两年内有效。

第三十五条职业资格证书只限本人使用。建立职业资格证书追溯制度,逐步完善证书查询系统。严禁伪造、仿制和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对有上述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六条因遗失、残损以及对外劳务合作等原因需要补发、换发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持有者可向原鉴定站提出申请,并填写《补(换)发农业行业职业资格证书申请表》(见附件9),按证书核发程序申请补发、换发证书。申请办理、补换发职业资格证书须按照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交纳证书工本费。

第三十七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应鼓励农机从业人员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不断提高技能水平,晋升职业资格等级。对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优先安排就业、上岗,优先安排生产、经营承包、示范推广及政府补贴项目等。

第三十八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复核监督检查制度。对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的持证人员,应加强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每三年由鉴定站复核一次。鉴定站不得额外收取费用。

第七章质量督导

第三十九条鉴定质量督导是指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委派质量督导员,对鉴定站贯彻执行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法规、政策和国家(行业)职业标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质量督导分为现场督考和不定期检查两种形式。

第四十条质量督导员应当接受有关法律法规、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质量督导等内容的培训。质量督导员由各级农机主管部门推荐,经国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资格审核和培训、考试合格后,取得国家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员资格。质量督导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廉洁奉公、办事公道、作风正派,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

(二)掌握职业技能鉴定有关政策、法规和规章,熟悉职业技能鉴定理论和技术方法;

(三)从事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和技术工作两年以上或从事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工作三年以上且年度考评合格;

(四)服从安排,能按照派出机构要求完成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任务。

质量督导员证(卡)有效期三年。期满后,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核发。

第四十一条质量督导员的工作职责:

(一)对鉴定站贯彻执行职业技能鉴定法规和政策的情况实施督导;

(二)对鉴定站的运行条件、鉴定范围、考务管理、考评人员资格、被鉴定人员资格审查和职业资格证书管理等情况进行督导;

(三)受委托,对群众举报的职业技能鉴定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提出处理意见;

(四)对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进行调查研究,向委托部门报告有关情况,提出建议。

第四十二条鉴定站实施鉴定时,应有上级或当地农机主管部门委派的质量督导员负责现场督考。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过程中,应对考务管理程序、考评人员资格、申请鉴定人员资格等进行审查;对考评人员的违规行为应予以制止并提出处理建议;遇有严重影响鉴定质量的问题,应提请派出机构进行处理,或经派出机构授权直接进行处理,并报告处理结果。质量督导员在现场督考后,应填写《农业职业技能鉴定现场督考报告》(见附件10),报质量督导员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十三条各级农机主管部门应组织质量督导员不定期对鉴定站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听取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并开展实地调查。

第四十四条质量督导员执行督导任务时,应佩戴胸卡,认真履行督导职责,自觉接受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具有考评员资格的质量督导员,在执行督导任务时,不能兼任同场次考评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各鉴定站要支持、配合质量督导员开展工作,向督导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有关资料。在质量督导工作中,被督导单位及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质量督导员可提请派出机构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

(一)拒绝向质量督导员提供有关情况和文件、资料的;

(二)阻挠有关人员向质量督导员反映情况的;

(三)对提出的督导意见,拒不采纳、不予改进的;

(四)弄虚作假、干扰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工作的;

(五)打击、报复质量督导员的;

(六)其他影响质量督导工作的行为。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五条农机行业依据《农业行业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组织开展行业职业技能鉴定评比表彰工作。

第四十六条建立农机行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违规处罚制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鉴定站,由省级农机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限期整改或停止鉴定的处罚。情节严重的,报国家主管部门核准,取消其职业技能鉴定资质。

(一)取得相应鉴定资质后,两年内未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

(二)超越规定范围开展鉴定工作的;

(三)管理混乱,难以保证鉴定质量,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在鉴定过程中有非法牟利、弄虚作假、徇私舞弊、滥收费用、伪造证书等行为的;

(五)在工作中欺上瞒下,不向主管部门提供真实情况的。

第四十七条农机行业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实行就业准入制度职业(工种)工作的,农机主管部门应责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八条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表现优秀的考评人员、质量督导员和管理人员,应给予表彰奖励,并作为推荐全国农业职业技能开发先进个人的依据。对违反职业技能鉴定有关规定、工作守则、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提请主管部门取消有关资格,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附则

职业技能范文第3篇

1.1破解大学生就业困境.培养大学生职业素质近年来,大学生就业难的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普遍关注的一个问题。有很多大学毕业生长期无法解决就业问题,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忽视了职业素质的培养,缺乏基本的职业能力,因而,高等院校应根据企业在选人用人方面的变化,把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建立高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保障体系,促进大学生职业素质的形成与提高,为大学生成功就业奠定良好的基础,破解大学生就业困境。

1.2适应社会需求,完善人才培养体系

当前,我国的高等教育目标定位仍然是基于一种专业与行业对口的思想意识上,把培养窄深型、处方式的专家型人才作为培养目标,带有强烈的专业性和功利性特征,使普通高等教育特别是本科教育缺乏创造性和活力。随着社会的发展,特别是工业化的实现,社会对人才的需求逐渐多元起来,高校不再是专为原来少数的社会优越部门的“精英”岗位服务,而要为社会各行各业培养高级专门人才。这就要求高校要改变培养目标单一化的倾向,树立多样化人才观念,尊重个人选择,鼓励个性发展,不拘一格培养人才,建立起了适应市场需求的多样化高校人才培养体系,通过多种不同的教育模式,以因材施教的理念和方式提供各类“优质”教育,培养各行各业的“专业或岗位精英”。这是高教改革的发展趋势,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对高校的现实需求。而对大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恰恰能够弥补其实践能力弱的不足,使其既能掌握现代经典理论知识,又有一技在身,为其以后施展才华和实现个人职业发展理想奠定基础。

1.3培养高技能人才。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经济发展离不开人才。随着科技的高速发展,企业生产对机械自动化设备和操作技术的要求愈来愈高。而据调查,素质低、技能单一型的劳动力在我国不同地区占劳动力市场的68一82,他们无法掌握先进的设备设施,不能促进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需熟练掌握先进技术工艺的高技能人才。对大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能够使其掌握先进的生产流程知识,接触基本的机器操作,形成比较系统和全面的感性认识,从而为社会培养理论与技能兼备的高素质人才,优化人力资源市场构成,提高人才队伍层次,促进地方经济发展。

2大学生职业技能教育的中存在的问题

2.1大学生职业技能教育体系不健全

目前,许多高校仍停留在传统术科教学,对开展实践技能教育和大学生职业资格认证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职业技能教育停滞不前。首先是高校实践教学体系不完善,教学力量薄弱,实践教学日趋理论化、形式化。其次是缺乏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服务机构,服务体系不健全。许多高校缺乏指导大学生开展职业技能教育服务机构,对大学生参加社会技能培训和获取职业资格认证缺乏引导,缺乏信息咨询、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三是职业资格认证开设的统考专业比较单一,多是经济管理类,如企业人力资源管理、营销师、理财规划师等,工程、技术类专业较少,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多样化的培训需求。

2.2大学生参加职业技能教育意识淡漠

许多大学生由于受多年传统教育思想的影响,认为大学毕业后随便就能找个舒服安逸的工作,对以后的职业期望没有计划性、方向性,缺乏为实现个人发展而付出努力的实际行动。对社会现实的认知不够深人,绝大多数学生还意识不到职业技能对就业的重要性,一部分学生虽有意识,但却缺乏行动。

3加强大学生职业技能教育的方法和途径

(1)构建大学生职业技能培训的制度保障体系。高校人才培养工作要密切关注社会用人需求,适应用人市场的变化,促进普通教育与职业教育的相互衔接,以培养“双师型人才”(即技师、工程师)为目标,在大学生中推行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建立高校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保障体系。首先应完善人才培养体系,注重学术性、职业性的有机统一,将学历证书教育与职业资格证书教育相结合,强化理论联系实际,将职业教育贯穿与大学生培养计划中,把职业教育与素质教育紧密结合起来,通过增设职业教育选修课、专题讲座、研讨会和社会实践等形式,多渠道、全方位地加强职业教育,指导大学生了解职业要求,拓展职业知识,培养职业精神,促进大学生形成较高的职业素质和优良的品质。使大学生毕业时,不仅获得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还能根据专业和兴趣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其次是要制定鼓励大学生获取职业资格证书的激励机制和措施,通过修订大学生综合测评办法和奖学金制度,鼓励大学生多渠道获取职业资格证书。三是要完善大学生职业技能教育服务体系,加强对大学生学业、职业生涯发展的规划和指导。在高校中开设职业规划课程,从入学起就开始对大学生学业、职业生涯发展进行规划指导,辅助其找到自己职业兴趣和职业目标。同时积极提供机会,引导学生多参与企业兼职、校外活动,加强实践学习,增强学生对社会与企业的了解和适应能力。可以安排学生用一个暑假到农村基层调研或工作,一个暑假到一个规模较大的企业实习,一个暑假到一个中小企业实习。以此改变高校教学偏重理论知识传授,忽视实践性教学环节的倾向,提高实习、实验、社会实践、毕业论文等实践性环节在大学生学习评价中的比重。

职业技能范文第4篇

一、鉴定站的性质与管理体制

(1)鉴定站是由政府批准成立的考核鉴定机构,在政府授权和监督下对需要鉴定的劳动者进行考核鉴定。

(2)鉴定站是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的"准政府机构",它既是收费性的,又是非盈利性的社会公益型中介组织,其性质为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根据鉴定站工作需要,定编3~5人。

(3)鉴定站必须接受其管理部门(一般为其上级劳动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及劳动部的领导和监督,业务上接受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的指导。

(4)为保证发证部门(水利部委托的劳动部门)对鉴定站鉴定工作的有效监督,鉴定站与发证部门应严格分开,发证部门的同志不能兼任鉴定站站长或在鉴定站作兼职管理人员。

(5)为保证鉴定质量,实行鉴定与培训分开的体制。教育培训部门负责培训,鉴定站负责鉴定,鉴定站与培训部门应分设,其中一个部门的人员也不应在另一个部门兼职。

(6)鉴定站站长的聘任与解聘,须由上级劳动部门提出意见,经水利部同意,劳动部批准。

(7)鉴定站实行站长负责制。

二、鉴定站的权利与义务

(1)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常要求。

(2)鉴定站根据鉴定工作需要聘任考评员,在鉴定工种范围内每个工种至少聘任3名考评员,并组成考评鉴定小组,对不适合考评工作的考评员,鉴定站有权解聘。

(3)鉴定站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并对申报人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严格审查。

(4)鉴定站应督促培训部门使用统一的部颁水利行业工人考核培训教材,鉴定站组织考核时应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中提取试题,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5)鉴定站须每年对鉴定工种范围内的每一种的不同等级组织一次鉴定,且在鉴定前一个月在鉴定地域内通过各种媒介发出公告,公布鉴定工种、等级、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并接受申报者对有关问题的咨询。

(6)鉴定站应建立完整的鉴定技术档案,并将主要内容输入计算机,以满足统计、查询的需要。

(7)鉴定站应不断完善管理制度,重视鉴定场所的建设及仪器设备的添置,努力提高鉴定质量与鉴定能力。

(8)鉴定站每年须向其管理部门、水利部人事劳动教育司、水利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报告年度工作情况和下年度的考核鉴定计划。

三、鉴定站的纪律与奖惩

(1)鉴定站应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2)鉴定站工作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防止试题泄密和评判泄密。

(3)对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做出突出贡献的鉴定站工作人员,水利部将给予奖励。

(4)鉴定站的工作人员在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鉴定站的工作。

(5)鉴定站应该严格按照水利部的有关规定进行职业技能鉴定,如有滥发证、降低鉴定标准等现象,水利部将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直至撤销鉴定站。

四、鉴定站的收费与使用

(1)职业技能鉴定可收取鉴定费用,包括:组织职业技能鉴定场地、命题、考务、阅卷、考评、检测及原材料、能源、设备消耗的费用。

(2)鉴定站鉴定收费标准按当地劳动、财政、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开支渠道按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文件规定执行。

职业技能范文第5篇

一、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重要性

发展现代农业,必须用现代物质条件装备农业,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农业,用培养新型农民发展农业。农业机械化是建设现代农业的物质基础,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推进现代农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需要一大批掌握现代农业科技知识、使用现代农业机械、运用现代管理理念的实用技能人才。以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为主要内容的农机职业技能开发,是培养农村实用技能人才的重要渠道,是提高农机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和技能水平的有效手段。做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加强农机人才队伍建设,对保障农机安全生产,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当前,我国农业机械化的发展正处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对农机从业人员素质和技能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大力开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是推进农业机械化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的现实之需,迫切之举。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人才兴机”战略,以建设现代农机技能人才队伍为目标,整合利用各种资源,创新机制,拓展范围,规范管理,提升质量,进一步加大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力度,提升农机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能力,壮大农机技能人才队伍,为发展农业机械化提供技术支撑和智力保障。

(二)工作目标

建立培养网络完善、评价和使用机制科学、激励和保障措施健全的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体系,加快培养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农机技能人才,逐步形成农机职业技能开发与农业机械化协调发展的格局。到2010年,农机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体系基本建立。全国各省(区、市)至少建立一个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80%的省份在地(市)、县设立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和培训鉴定基地,全国农机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和质量督导员人数达到4000人。新开发制定5个国家或行业职业标准,完善农机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和题库。新增取得职业资格证书人员60万人次,其中高技能人才数量达到5万人。

三、主要任务

(一)落实就业准入制度

按照《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全面实行农机维修人员持证上岗,进一步推进农机“三包”维修服务人员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开展职业调查和新增就业准入职业(工种)论证,增加就业准入职业项目。

(二)拓展职业技能开发范围

在继续做好农机修理工、拖拉机驾驶员、联合收割机驾驶员和农机营销员等农机行业主体职业(工种)技能开发工作的同时,积极推进插秧机、玉米收获机、机动植保机械和农产品加工机械操作工,以及农机技术指导(推广)员、农机检验员和农机服务经纪人等新职业(工种)的培训鉴定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大专院校和农机职业学校在校生“双证制”和教师“双师制”工作。

(三)提升高技能人才比重

贯彻实施农业高技能人才培养“金蓝领计划”,加强对基层农机管理服务人员的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农机技术指导(推广)员、农机修理工和检验员等职业(工种)的高技能人才培养比例。积极推进农机院校及培训机构教师的技师培养工作。

(四)规范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管理

围绕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建设,完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的设立标准,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资格审查和考评制度。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质量督导员的资格认证和诚信档案管理。完善农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站、培训鉴定基地建设标准和审批程序。

四、主要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加强对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分管领导、主管处室和责任人,理顺工作关系,落实工作任务和目标。要把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纳入农业机械化发展和建设规划,列入重要工作日程和考核目标,定期研究解决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指导协调和组织推动。要把农机职业技能开发作为农机化管理工作的重要抓手,整合农机管理部门、技术服务机构、培训学校和相关企业等各方面资源,发挥各方面的优势,促进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与维修管理、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技术推广及购置补贴政策等工作的有机结合。

(二)加大投入力度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大政策和项目的支持力度,不断增加对职业技能开发的投入,改善设施条件,保障工作经费,提升开发能力。要进一步加强基层培训鉴定机构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县和培训学校设立工作站或培训鉴定基地,扩充农机职业技能开发工作网络。要积极争取将农机职业技能开发纳入“阳光工程”和新型农民培训计划,多渠道增加投入。

(三)培植树立典型

各省(区、市)农机管理部门要不断总结经验,树立典型,引导带动广大农机从业人员学习新知识、新技术,钻研岗位技能。要通过作业能手评比、职业技能竞赛等有效形式,激励农机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技术革新和技术攻关,不断提高技能水平和综合素质。要积极探索农机高技能人才扶持措施,鼓励多出高技能人才。

(四)创新考评模式

改进培训、鉴定和考评的方式方法,加强农机实用技术培训教材和音像制品开发。探索职业技能鉴定考核新模式,推广仿真模拟操作、智能化考试等先进考评技术,促进工作业绩评价、工作现场评价和工作过程评价等方法相结合。创新技师培训考评方法,重点研究农机工程技术人员和院校教师向技师、高级技师转化的考评方式。探索由主管部门、受益人和用户参与的业绩评价方法。

(五)强化监督管理

各级农机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和培训鉴定基地的监督管理,切实做好能力认定、质量督导和检查评比等工作,确保农机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作的质量。农机职业技能鉴定站要严格执行工作规范和考评标准,加强对考务管理人员和考评人员的监督和考核,提升鉴定质量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