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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投标管理范文精选

招投标管理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1篇

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和切调招标投标工作,市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法对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重点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经济、商务、水利、交通、国土资源、财政等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能分工,分别负责本行业和产业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招标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省、市融资的工程建设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法律、法规、规章对应当进行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低于上述标准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辅助业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

(六)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七条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建设项目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四)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项目;

(五)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等项目;

(七)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八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四)由国有企业担保或者以国有资产抵押或者质押的商业银行贷款的项目。

第九条国家融资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十条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建设项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十一条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应根据项目性质,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提出不招标申请,并说明理由: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的,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经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

(三)其他依法不适宜进行招标的项目。

第三章招标和投标

第十二条应当招标的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方可组织招标:

(一)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二)已依法履行有关审批或核准手续。

第十三条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在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资金申请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或者项目备案报告时,应当附招标方案。

招标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具体招标范围;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活动拟采用的招标组织形式、招标方式。拟自行招标和邀请招标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市重点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一)因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对专有技术和专利权保护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开招标的。

第十五条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省发展和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

招标人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六条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七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的招标文件,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名称和项目名称及概况、招标范围、资金来源;

(二)项目的数量、规模和主要技术、质量要求;

(三)项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货、提供服务的时间;

(四)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五)对投标人的资格和投标文件的编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时间和地点等;

(六)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时间;

(七)投标报价的要求;

(八)评标依据、标准、方法,定标原则和确定废标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条款及协议书内容;

(十)招标文件的格式及附录;

(十一)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第十八条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招标:

(一)有项目法人资格或者法人资格;

(二)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经济、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专业技术力量;

(三)设有专门的招标机构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从事同类工程或者项目招标经验的招标业务人员;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人员。

应当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7日前,报有关行政部门备案。

对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依法通过有形市场公开招标。

第十九条招标人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委托招标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机构招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其指定机构。

第二十条招标机构的资格认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与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的,不得从事招标业务。

第二十一条招标人可以对所有潜在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业、所有制不同歧视潜在投标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其经营范围和资质等级与招标项目相适应;

(三)具有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国家、省重点项目的投标人必须达到国家、省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二十三条招标人有权自主决定是否设置标底。一个招标项目只能有一个标底。标底由招标人按照国家、省和市的有关规定编制和确定。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单位及其人员不得参与编制与该招标项目有关的投标文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应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相互约定抬高或者压低投标报价;不得事先约定中标者,然后以此为报价策略参加投标;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不得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投标报价低于成本价等等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由招标人或招标机构主持。招标人在开标时,应将所有有效的投标文件当众拆封、宣读。

第二十七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进入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在评标专家库内的专家名单中随机抽取。

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二十八条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说明。说明应当依书面方式进行,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内容.评标委员会认定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及时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并排序。

第三十条开标和评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密封,或者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投标文件无投标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签字的;

(三)投标人以联合体方式投标,无共同投标协议的;

(四)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没有作出响应的;

(五)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应当作废标处理的。

第三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因前款规定的原因不能签订合同的,招标人可以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

第三十三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履约保证金金额为合同总价额的5%至10%。签订合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可以以银行保函或支票、汇票等形式提交招标人。在合同条款执行完毕后30内,招标人应当将履约保证金退还中标人;不按时退还的,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中标人拒绝提交履约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中标项目,依法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三十四条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中标人不得向他人转让中标项目。

中标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经招标人同意,可以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须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招标人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对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可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暂停资金拨付;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依法应当招标的项目,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而自行招标的;

(二)市重点建设项目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擅自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三十六条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人有前款所列行为尚来构成犯罪的,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七条中标人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的,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的,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转让、分包无效,处转让、分包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由有关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2篇

随着物业管理市场的不断深化和规范,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从开发商指定、围标、议标逐步走上了正常的轨道。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突出的优点是将公开、公正、公平的市场竞争原则,合理、充分的市场机制引入物业管理领域,使开发商、物业管理企业等市场主体活动更加规范、透明和安全,从而较好地防止物业管理领域的不正当竞争,有力地推进和维护物业管理行业有序、健康发展,最终实现物业的居住和商业价值。但事实上,由于物业管理企业的水平各不相同,对于招投标的认识也各不一样,由于经验不足,对招投标双方无切实可行的办法加以监督和约束,加之开发商对招投标工作的认识存在误区,致使物业招投标工作至今多数只是流于形式。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存在诸多问题

1.开发商“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想法是正常开展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最大障碍

由于我国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与发达国家经济相比,社会化大生产尚未完全形成,社会分工不细,市场不规范,致使开发商在物业管理方面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意识严重,加之许多城市物业管理的初期市场是“谁开发、谁管理”,大量的开发楼盘为自建自管,许多开发商至今仍认为:

1)物业管理应该是开发商售楼后的延续服务部门,同时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也是为了推进房屋的销售,加快资金的回拢,实现开发收益最大化;

2)成立自己的物业管理企业,便于指挥和掌控。尤其是当房屋质量存在各式各样的问题、导致业主强烈不满时,可以通过自己所掌控的物管公司化解开发商与业主之间的矛盾,并将许多由开发商所造成的矛盾转嫁给物管企业;物管公司以服务开发商为宗旨,成为开发商的一道天然屏障;

3)由于与物管公司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无论是接管验收还是房屋质量问题,物业管理部门都不敢和开发商公然作对;

4)通过物业管理部门维护开发商保留面积的权益;

5)通过物业管理部门提供的服务,延续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2.政府在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的软弱是招投标工作不能有序进行的关键所在

由于部分开发企业在建项目规模较大、实力较强,他们的开发行为对拉动当地经济效应显著;或者开发企业与政府部门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无论何种原因,都会造成某些地方政府在管理这类开发企业时有先天的“软骨病”。当开发商为了达到对所开发的项目实施自建自管,遇到房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时,他们往往以减少投资、缩小投资规模为要挟,牵制政府低头就范,在开发企业与政府的这种搏奕的天平上,明显偏向开发企业一边。

从国家颁布的关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的通知看,国家对招投标的原则、办法都提出了详细的实施法则,但在实际操作过程当中,特别是面对实力强大的开发商,一些地方政府却显得软弱无力,这主要是由于:

1)一些政府官员的法治观念依然非常淡薄,人情大于法理,加之开发商对相关官员的前期铺垫工作做得非常到位,造成政府官员在监管中“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2)在招投标活动中,由于有些政府人员既是法律的维护者也是利益的即得者,招投标过程的有失公允便在所难免。

3)对评委的选择把关不严,有的开发商或者物业管理企业自己到人才库去点评委,致使招投标工作从一开始就进入了自己的控制范围;加之评委的素质参差不齐,所选择的评委对项目的评比缺乏针对性,使招投标活动有失公正性。

4)再有就是评委原本对居住性物业和非居住性物业各有所长,但在选择评委时并未注意评委所长,让熟悉居住性物业的评委去评判非居住性物业,熟悉非居住性物业的评委去评判居住性物业,使招投标活动成了外行在参与评判。

5)少数评委在招投标的评审过程中不是以公平、公正的身份出现,而是看开发商的眼色行事,更有甚者是凭红包的薄厚投票,这些评委可以说是“一粒耗子屎坏了一锅汤”,扰乱了招投标工作的正常进行。

3.重标书和报价,不重业绩和客户的需求

在现行招投标活动中,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对标书的制作可谓精雕细琢,花费了很大的精力;有的物业管理企业在竞标过程中争相压价,为了得到一

个项目,不惜违背市场规律“跳楼”杀价。其实,标书制作精美无可厚非,为了得到管理项目,量入为出地报价也未尝不可,但是重标书、重报价而不重客户的实际服务需求和承担风险能力的情况,在招投标当中也的确是屡见不鲜,致使一些物业管理企业做得好不如写得好,没有经济实力的胜过有经济实力的。有的评委仅凭标书报价确定投标单位的命运,使投标缺乏公正性、有效性,未能真正体现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规则。

4.招投标者里外串通,是招投标活动不能正常开展的根本原因

有的开发商和物业管理企业为了在招投标工作中使自己的公司得到预期的结果,不惜在招投标工作开始就下大力气筹划控制招投标的整个工作过程。除了在评委身上下工夫,有的还在业内联系相关公司进行围标或串通抬高价格,进行不正当的竞争。由于国家有关物业管理招投标规定的有些细则还不太完善,尽管有企业违规操作,但是无一例受到制裁,致使不正当的招投标行为愈演愈烈。

促进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的对策

1.将物业管理行为全部推向市场,加强市场化、专业化、规范化的建设,政府要加强指导、监督力度,加大对违章操作招投标活动的处罚,使物业管理企业真正适应市场竞争机制,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市场主体,保证招投标活动正常开展;

2.通过行政手段切断开发商与物业管理企业的资金纽带和血缘关系,严格审查开发商控股或开发商担任物管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的现象发生;

3.政府人员从评委中彻底退出,以监督管理者角色对招投标活动进行管理,确保政府的公正地位;

4.明确对评委的素质要求,对现行的专家、评委建立和制定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杜绝评委终身制和滥竽充数;

5.针对不同

类型物业分门别类地建立居住性物业和非居住性物业等评委组;针对招投标物业类型,有针对性地选择专家和评委参加;

6.取消对按资质确定跨区经营的限制,使物业市场形成真正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给规模小、管理能力强的企业以长足发展的空间;

7.在招投标中重点考核投标企业的服务能力、公司承担风险资金的能力、顾客的评价等,以确保真正独立核算的企业、尤其是民营物管企业获得公平竞争的机会;

8.业委会和业主大会选聘物管企业的方式更加合理、公平、公正、公开。政府有必要总结他们的经验,对招投标的办法加以完善;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3篇

近年来,随着“211工程”、“985工程”等项目的陆续实施,我国在高等教育上的投资也越来越大。有数据显示,为切实解决高校发展所需的基础设施条件问题,财政部门近年来共安排资金22亿元,并且累计安排高等教育国债资金70多亿元,拉动配套投资120多亿元,形成了规模达1000万平方米的高校基础设施建设规模。随着高等教育基础设施建设投入的迅速增加,如何高效、透明地利用好这些资金已成为摆在各高校面前的一个难题。而在高校基建项目中引进招标投标不失为一个好方法。高校基建项目引进招标投标的积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大体有三:一是节省项目投资。因为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考虑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就是价格,所以各个竞标单位都会以效益为中心来研究问题。他们在设计竞标方案时会处处精打细算,节省材料和人工,以降低项目整体造价。二是保证服务质量。项目招标时都会对投标人的基本要素做严格的要求,招标时高校会择优选择那些施工方案、技术力量和管理能力符合建设工程要求、工艺先进、工期及质量有保证、报价合理的施工企业。三是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既然有这么多优点,为何在一些高校中,招标投标流于形式,实际效果并不好呢?笔者认为,其主要原因在于:——高校基建的快速膨胀。一方面,近年高校扩招,现有基础设施难以满足学生规模快速增长的需要;另一方面,公办高校毕竟是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组织,资金有限。这一矛盾导致了目前不少高校在大修、改、建工程管理中缺乏严格的论证和整体规划,造成部分项目匆忙上马或者受资金限制,缺乏必要的研究论证,造成资金浪费。——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控制。高校的人才通常以教师队伍和科研队伍为主,基建部门的编制少,人员配备往往不足,因此缺乏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和熟悉招投标法律的监督管理人才。在工程项目实施过程中往往无法对项目进度、投资成本进行有效监督控制。另外,由于缺乏招标投标管理的监督经验,部分高校委托中介机构开展招投标工作。而中介机构良莠不齐,在招投标全过程中往往存在许多问题,高校却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专家评标中存在人为因素。由于高校本身缺少相应的专业人才和监督管理人才,所以评标委员会往往向社会聘请符合相应资格的专家。而建筑行业高级人才本身就比较缺乏,能达到《招标投标法》所规定的专家标准的人数不多。有的专家评委缺乏相应的职业道德,评标专家整体水平不高。虽然招标办建立了专家库,由于专家面太窄,人数少,这些专家又有自己的本职工作,不能满足评标工作随叫随到的需要。

相对于一般企业的招投标管理而言,高校基建工程的特殊性也是造成部分高校基建项目招投标存在问题的深层根源。高校基建工程与一般建设工程项目不同,具有自己独有的特点。其一,建设周期的特殊性。一般高校是以学期学年为单位来安排建设周期的。高校的基建设施如教学楼、宿舍楼都要求在每年开学前完成施工。这就造成了高校基建项目对工程进度、工程项目的高要求。其二,高校本身的社会公益性。绝大部分高校是政府投资的非营利性组织,所以其基建工程项目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同时,高校基建工程的目的是满足教、科、研工作和师生员工生活的需要,而并非寻求经营性收益。因此在其基建项目投资时会受到资金的制约,不能做出长期合理的规划。其三,高校人员构成的独特性。高校是以教学科研为中心,人员构成以教师队伍和科研人员队伍为主,基建职能部门的编制极少,更是缺乏具有建设管理经验的专业人才和熟悉招投标法律法规的行政监督管理人才。这些特点决定了高校在其基建项目招投标工作中面临着一些特有的问题或困难。目前,高校多采用协商招标的方式招标。高校建设工程项目招标一般分两大类种类、三种方式。两类是指设计招标与施工招标,两类的内容虽然不同,但招标的方式是相同的。三种方式分别是: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协商招标。现在高校最常采用的是协商招标。这是因为高校通常与某一建筑工程公司保持长期合作关系。一般情况下,只要有建筑项目就优先接触商洽。高校与承包单位的这种特殊关系造成了招标过程的不透明,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温床。更有甚者,个别人披着“学者”的外衣,行的是受贿之事,拿的是不义之财,掠夺的是国家公共资源。笔者认为,高校招投标并非一“招”就灵,必须从制度建设上完善:首先,实行“阳光作业”。“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和防腐剂。“阳光作业”不仅可以有效预防和避免决策失误,预防腐败,而且是建设和谐校园、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具体地说,高校招投标不能再是少数人的行为,而要在校内外全程公开,明明白白招标,以保护公共资源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建立长效体制。要明确规定学校列入招标投标管理的范围,规定学校招标投标管理的组织机构、参与人员,明确学校各部门的分工协作关系以及各自的职责;制定招标投标程序,主要包括参与和审定编制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审查投标人资格,组织招标投标会和专家评审会,确定招标各环节的操作要求;正确地选择公开招标、邀请招标还是议标的方式。再次,高校基建工程项目招标过程应做到全过程审计监督,保证招投标的合法、合规、公平、公开、公正,避免一些人一手遮天。最后,进行科学的项目人才管理,如组织建立具有丰富建设管理经验的人才队伍及人才信息库;与机构展开合作共同完成招标工作;建立评标专家信息库,相关专家建立稳定的交流和联系,形成优势互补。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4篇

一、围绕“保民生、保增长、保稳定”中心工作,扎实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建设 2009年,全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不断推进,交易手段不断创新,交易范围逐步扩大,交易制度、交易秩序和内部管理日趋完善。规范顺利地开展了建设工程、政府采购、国有资产产权和土地(矿产)出让四大类交易活动,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全年预计累计开展交易474宗,安排会议942场次,交易总额80亿元,增资节效达10.3亿元。 1、建设工程领域。预计累计完成工程建设交易项目230个,合同中标造价48亿元,节减资金4.5亿元。其中政府投资项目134个,工程预算金额27.5亿元,中标合同造价26.3亿元,节减资金2.2亿元,资金节减率为8%,节减率比去年递增35%。具体工作及做法有:一是对“电子标书制作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试运行中发现的问题,包括软件自身及与我区在造价编制、评标办法的衔接问题进行了修改完善,进一步发挥信息系统的功能,极大提高了评标效率,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有效遏制串(围)标现象的发生。二是正式启用了“评标专家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系统”,有力保证了评审专家参加评标的保密性,避免人为因素的干扰。三是更新“交易大厅触摸屏查询系统和滚动大屏幕系统”。为保证采购人、供应商及时了解我区招投标信息,中心对交易大厅触摸屏查询系统和滚动大屏幕系统进行更新,更新后的新系统内容更充实、查询更方便,且具备动态信息自动更新功能,内容包括办事指南、政策法规、招标公告、中标公示等信息,为投标企业提供更加便利的服务。同时创新监管方式,全面更新音频视频监控系统,对开标、评标过程现场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2、政府采购领域。预计累计完成政府采购项目200宗,成交资金2亿元,节减资金3600万元,资金节减率15%,与去年同期相比,交易数量增加98%。具体工作及做法有:一是推行采购人评委评标回避制度。采购人代表只负责介绍采购项目的具体技术要求,不参加评委评审,评标专家全部在政府采购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效地防止采购人倾向性意见而左右专家的评审结果,确保了评标过程公正、评审结果公平。二是加强政府采购网上平台建设。为了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节约社会成本,今年4月,中心率先在政府采购领域开通了网上报名、网上发售采购文件与推行投标人资格后审相结合的方法,进一步方便了投标企业参与到我区招投标市场中来。三是做好网下询价采购。在依法、规范的前提下,对一些数量小、规格单一、标准一致且货源充足的设备采取传真询价的方式完成采购任务,既简化了采购流程,又节省了财政性资金的支出。四是加强对招标文件审核力度。在招标文件制作过程中,剔除和修改不合理的供应商准入条件、排它性条款和评分标准,且对重大项目、技术要求复杂的设备和推荐品牌要求采购人提前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减少采购过程中出现不必要的质疑和投诉。 3、其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预计累计完成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40宗,面积188万平方米,成交额30亿元,增值5.5亿元,交易额比去年递增140%;石料采矿权出让2宗,成交额257万元;国有资产产权交易1宗,成交额750万美元;其他公共资源交易进场交易2个,成交额325万元。今年主要工作是做好其他公共资源进场交易调研和推广工作,根据《北仑区(开发区)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暂行办法》(仑政办[2008]156号)文件要求,对各行政事业单位、乡镇(街道)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各类公共资源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发挥乡镇(街道)分中心平台功能,积极推广山林承包、经营权出让、房屋出租及限额标准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进场交易。 4、乡镇(街道)分中心平台建设。为规范我区乡镇(街道)分中心建设,组织有关人员对乡镇(街道)分中心招投标工作现状进行了专题调研,出台了《北仑区乡镇(街道)2009年招投标工作考核办法》(仑资交管办[2009]2号)文件,规定分中心投标保证金收、退参照区级平台的做法,实行集中交纳和退还,各分中心均设立了相对独立的开标室、评标室、信息场所,交易制度和操作流程公布上墙,项目档案管理规范,人员专业素质有新提高。着力规范申请核准、公告、开标评标、中标公示等环节的建设,根据现阶段小型平台运行情况,及时召开乡镇(街道)小型项目招投标工作例会,并在新碶、大碶两个街道进行试点,总结经验后在全区进行推广。指导大碶、柴桥两个街道参加“宁波市示范小型项目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创建活动,成绩在全市推荐的小型平台中名列前茅。 二、以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为契机,着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内部管理 1、扎实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完善了中心党组理论学习制度,出台了《2009年北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意见》。按照区委统一部署,根据中心学习实践活动的安排,圆满完成了学习调研、分析检查和整改落实三个阶段。通过广泛纳谏、精心组织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开展专题调研活动,形成了“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加强小型工程招投标平台建设”调研报告和高质量的领导班子分析检查报告。通过制定了整改落实项目安排表、发放征求意见函、下基层调研,着力解决突出问题,并形成长效机制。采取简便易行的方式开展满意度测评,满意率达到100%。全年安排中心人员政治理论集中学习4次,中心组党组理论集中学习3次。 2、加强机关效能建设和服务型机关建设。根据工作任务和职责范围,及时更新中心网站的政务公开内容,接受群众监督。深入开展“创建服务型机关,促进企业发展”活动,深化作风建设长效机制建设,在工作中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现了阳光操作、规范交易。围绕服务对象,优化服务手段,转变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充分把创建活动与中心工作有机结合,既宣传普及了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规范程序,又体现了工作人员的文明修养和中心的良好形象,通过创建,使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工作上台阶,见成效。 3、加大招投标宣传力度。为增进社会和招投标活动参与者对本单位和招投标工作的了解和理解,今年,中心采取多种措施,加大了对招投标工作和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制订了《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信息、调研工作考核办法》,给予录用稿件投稿者精神奖励同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鼓励工作人员积极向新闻媒体投稿,促进了对外宣传。对各科(部)实施信息考核,并将信息考核列入科(部)年度考核内容,明显改善了信息报送和录用工作。全年中心共撰写信息、调研材料203条(篇)。被市委办录用1篇,区委办录用4条,专报录用1条;区府办录用6条,北仑之窗录用53条;区纪委录用8篇;市公共资源交管办录用7条;中心网站信息102条(其中各街道、乡镇分中心录用29条),数量和质量均比去年有新的突破。目前已提前完成区委、区府下达中心的信息工作任务。 4、加强中心党风廉政建设。年初全区党风廉政建设动员大会召开后,中心及时召开了党组专题会议和全体干部会议,传达学习了会议精神,成立了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中心党组认真贯彻落实《北仑区落实党内监督九项规定》,出台了《北仑区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中心党组书记与各部部长签订了《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书》,坚持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工作制度,完善了内部监督审核机制。改进和规范公务接待,精减会议和压缩文件,严肃财经纪律,加强财务收支管理。 5、做好勤务保障工作。顺利完成了中心党支部和工会的换届选举工作,并积极开展各类活动;对中心会议室及办公室进行了改造,添置了必要的办公家具和音箱投影设备;对中心监控设备和会议系统进行部分更新;邀请区档案局专家对中心档案进行了全面检查,认真做好存在问题的整改落实。 2010年初步工作思路 2010年,我们将按照区委、区政府的统一部署,紧扣全区经济社会发展主旋律,依托制度创新、机制创新和技术创新,根据区委、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公共资源市场化配置工作的调整,也对招投标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做好2010年招投标工作,为政府最大限度地节约投资资金,责任重大。结合中心职能定位,重点为公共资源交易做好服务保障工作,积极配合全区重大项目推进,不断规范招投标市场行为。 一、围绕服务抓提升,在强化软硬件建设上寻求新进展 1、对《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进行改选升级。把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建成覆盖我区各行业、各乡镇(街道)招投标活动,实现内容最齐全、信息最及时、报道最权威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门户网站,使其成为宣传我区公共资源交易工作的主阵地,行业新闻的台,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的下载台,项目核准及中标结果的公示台,政策法规的查阅台,业务知识的咨询台,质询投诉的受理台,违纪违规行为的曝光台,使招标人、潜在投标人通过一张“网”即能获知其参加招投标活动所必须掌握的全部信息。 2、推进“电子标书制作系统”建设。在绿化、市政、房建三类项目继续试运行,不断完善“电子标书制作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软件功能,并添置必要的硬件设施,拓展应用领域。使投标人通过一个密码就可以获取投标项目的全部技术资料,既减少潜在投标人的投标成本,又减轻招标项目负责人工作量。 3、提升监控手段。中心将根据现有的专家评委随机抽取系统、自动语音通知系统、电子评标系统等较完备的监管体系,重点对以下三个环节进行细化:对专家评委专家抽取系统与操作抽取人员进行人员进行分离,使评委抽取工作真正实现自动通知、自动打印、自动密封,提升保密观念;对评标区实施通信信号干扰和安排专人负责通讯工具缴存与专家评委与外界联络专用电话、专人监管的“双保险”。进一步发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功能,对工程项目造价编制、评标办法进行修改完善,提高保证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减少和遏制串(围)标现象的发生。 4、逐步解决政府采购交易办理中存在的问题。针对政府采购中一直存在的采购效率、价格、质量和售后服务等问题,加强对报名条件、技术参数中的排他性条款和评分标准设置三项内容的规范,配合财政局采购办建立完善我区政府采购专家库,建立有效的专家考核机制,实行动态管理。下步重点是加强与区财政局的沟通,加强部门业务学习交流,形成定期业务沟通制度。对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项目实行专家预审和采购文件网上公示制度,减少因采购项目需要设计不合理,导致潜在投标人投诉现象发生。 二、加强队伍建设,完善中心各项内部管理措施 1、进一步提升干部队伍建设水平。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整改落实阶段的具体办法措施,切实增强以科学发展观指导实际工作的能力,将学习实践活动形成长效机制。进一步强化对招投标从业人员的日常管理,着重抓好工作人员的政治理论、业务知识的学习,举办内部学习交流,邀请专家进行专题讲座,外出考察交流,通过请进来教、派出去学,不断提升中心工作人员的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 2、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充分发挥中心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工会解决实际问题、赢聚大家智慧的作用,开展创建“一个支部一个特色”的专题活动,积极配合中心各项工作开展。继续加强信息和调研工作,完成高质量的调研文章2-3篇,为上级领导当好参谋。严格落实中心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和更新信息,落实专人负责电子公文传输。对中心网站进行适当改版,对照评比要求,参加全区党政系统网站评优工作,争取进入前20名。继续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开展节约型机关建设。 3、进一步加强中心党风廉政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围绕群众反映的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方面热点、难点等问题,深入基层进行调研。完善中心内部廉政制度建设,进一步强化经办人、科室长,分管领导三级业务审核办理力度,重大及复杂交易项目集体讨论后进行决定。加强对重点岗位人员的警示教育,做到常督促,常提醒。 4、进一步规范档案管理。针对目前专业档案管理方式不一,资料存档保管各异的实际情况,由综合部牵头,协调组织中心从业人员进行档案管理培训,明确管理工作职责,规范招投标档案资料管理,对项目招投标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含电子版)集中长期保存;建立企业诚信档案,对企业招投标过程中违纪违规行为记录存档,供招投标活动当事人查阅;加强档案信息的开发、利用,提升档案的利用价值。加强档案管理,推进中心档案管理工作上台阶,争取2010年通过市二级评定。 三、多措并举,重点重抓,着力解决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 2009年,区招投标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存在问题与不足: 一是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现象比较严重。目前出现的全国普遍性的建设工程领域围标、串标、资质挂靠现象,在实际调查过程中由于其行为隐蔽、利益复杂,很难找到证据。针对投标人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和违法转包、分包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督促区建设主管部门建立了建筑市场执法巡查制度。严格规范资格审查程序,依据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行业招投标管理文件规定,加大对中标人伪造经营业绩、资质证书、社会养老保险交纳手册等违法违规行为的审查力度,避免投标人围标串标、资质挂靠和违法转包、分包等到扰乱市场秩序的现象发生。 二是中介机构监督制约机制还不规范。针对中介机构违规操作,帮助招标人从中运作、泄露内幕消息和利用自身熟悉法律、业务、人头的便利,既“吃”招标人,又“吃”投标人的问题,对机构逐一调查摸底,推行招标信用管理制度,加大违规行为曝光力度等,进一步规范约束招标机构的行为。 三是招标人法律意识淡薄。个别招标人对招投标领域法律法规不了解,出现招投标不公开、设置歧视性条款、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违规问题,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配合监管办在受理招投标项目时从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三个方面加强对项目招投标备案事项执行情况的督查,从源头上防范了招标人不规范行为的发生。同时,强化对重点工程招投标全过程的监管,从招标公告、招标文件编制到项目开、评标,实施全程跟踪监督,确保招投标程序合法、结果公正。 四是专家库建设还不够完善,专家水平参次不齐,日常考核培机制不健全,专家库的人员数量有限、专业范围单一,不能满足使用的需求。针对少数专家评委存在专家不“专”和评委成为“常委”的现象,加大对专业人才的引进力度,建议推行专家评委交叉任职,一名专家可同时担任一到多个专业评委,增强专家库的专家人数,扩大专家专业范围,完美专家考评机制。进一步完善评委自动抽取和语音通知信息平台,使评委抽取过程日趋规范。对不公正履行评委职责和不正常参加评标活动的专家评委,建议由专家库给予暂停评委资格或清出评委库的处理,增强了专家评委的公平、公正意识。

招投标管理范文第5篇

一、构建招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

,市招标办建设启用了以“集约办事流程,明确岗位职责,规范监管标准,提升服务形象”为主要目的的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构建起了“集中服务、阳光操作、有效制约、规范有序”的高效扁平化招标投标监管和服务模式,使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备案监管和服务工作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的使用,统一了办事程序、规则、时限和工作标准,实现了前台13项即时办理事项与后台7项集中办理事项的有效分离,使管理事项高度集约,服务高效快捷;实现了招标备案管理从“一人负责到底”到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四个办理环节既有机衔接又有效制衡的转变,隔开了具有审查权和决定权的工作人员与前来办事人员的直接接触,统一了审查标准,有效限制了自由裁量权的滥用,从制度上保证了监管工作的公正廉洁,保证了招标投标管理事项办理全过程的公开透明;“一站式”网络办公平台接入了市纪委监察局的监督系统,市监察局可以通过网络直接监督前台工作情况,对服务质量可及时进行评价和考核;贯彻了服务至上的办公理念,大厅内集中融合了18项办理事项,设置了服务工作平台、服务区、咨询台、查询台、自动叫号、手机信息通知、大屏信息显示、网上填报、电脑填写、服务标准、便民手册、服务热线等服务设施;实现了前后台管理网络无缝衔接,“一站式”办公、信用监管、专家抽取、指纹识别、计算机辅助评标、合同履约管理等系统有机衔接,形成闭合监管体系。在此基础上,他们还逐步推进网上受理、网上审查、网上决定、网上告知,为建立“四大一全”即“大交易、大平台、大监管、大服务”和“信息齐全”的招标投标监管和合同履约监管模式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推行计算机辅助评标

为提高评标质量和效率,减少评标专家的工作量,推进评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市招标办与市发包承包交易中心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联合开发了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嵌入“一站式”监管平台,上游接信用信息系统,下游连合同履约监管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的模块同屏比较和清单对比功能,实现了评标专家在有限的评标时间内从重总价评审向清单单价评审的深化,切实提高了评标的内在质量,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合同对施工现场变更洽商管理、减少合同纠纷起到了积极的预控和指导作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可以实现专家的独立评审,系统对不同投标文件模块随机分配到不同的评标室,评标专家在不同评标室即可完成同一项目的评标工作,杜绝了专家在评审工作中的相互影响,通过专家独立评标结果的上传,及时掌握每位专家的评标情况,促进评标专家的客观公正;计算机对招标文件约定的评标办法的锁定功能,规范了评标专家的评标程序和行为,减少了评标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计算机系统的汇总功能,避免了专家故意或过失出现评分错误,确保了评审程序的科学性和计算统计的准确性;招标投标文件的电子化,降低了招标投标成本,形成的招标投标电子化成果为招标投标档案的电子化管理打下了基础;签订的电子合同实现了监管人员在施工现场的“零门槛”查阅,提升了监管水平。

三、实施合同履约全过程监管

建筑市场多年来的发展实践表明,招标投标过程是合同谈判与合同订立的过程,合同履约既是招标投标的目的又是对招标投标成果的巩固与检验,两者之间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为建立招标投标、合同订立、合同备案、合同履约为一体的招标投标市场与施工现场全方位、全过程的闭合监管体系,市招标办按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总体工作部署,从维护整个建筑市场秩序的高度出发,突破狭义上仅局限在招标投标活动本身的监管,将监管范围广义地延伸到中标后续合同执行履约阶段。调整职能,增设了施工合同管理部门,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机构人员保证;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管理办法》的框架下,制定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施工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市施工合同动态管理办法》,为合同履约监管提供制度保障;在全国率先开发建设了施工合同管理信息系统,对施工许可范围内的工程建设项目合同履约信息及时进行采集、整理、统计、分析,对合同履约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管理,实现了“招标投标一站式办公平台、计算机辅助评标平台、合同履约监管平台”的无缝衔接;建立与施工现场监管机构、工程造价、资质和资格等管理机构的联动机制,对签订阴阳合同、转包、违法分包、任意更换项目经理等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目前,市施工合同管理工作,坚持“把住源头,管住过程,形成合力,标本兼治”的原则,正在逐步推动以项目管理为“根”,以总承包合同为“干”,专业合同、分包合同为“枝”的合同树体系建设,以实现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系统化、立体化,提高整个建筑市场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