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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论文范文精选

医疗论文

医疗论文范文第1篇

数据来源于中国学术期刊网络出版总库,时间跨度为年,通过关键词=医疗保险且篇名中含医疗保险,并采用精确匹配进行文献检索,检出有效文献1942篇,为尽可能的提高查准率,通过手工去重,得到1924篇文献。研究方法采用文献计量学方法,从年代分布、关键词词频、核心作者及单位、期刊来源和基金资助情况等方面对我国医疗保险文献进行计量分析。通过运用文献题录信息统计分析工具SATI及Excel进行分析。

二、统计结果与分析

2.1不同年代论文分布情况

年间我国医疗保险相关文献取得明显的发展,总体呈增长趋势,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年,比率呈小幅波动增长,累积百分率达到25.88%;年,比率有较为明显的增长,且增长较为平稳,累积百分率达到55.51%;,比率有明显的增长,其中在2010年达到最高,达到12.58%,累积百分率达到78.22%,之后呈平稳较快增长。需要指出的是自国务院1998年颁布了《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以来,新的保险制度在我国全面铺开,2009年3月1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向社会公布了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2010年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3]。在此可以看出医疗保险文献的增长与我国的医疗保险的政策、法律等有紧密的联系。

2.2论文核心作者分析

本文中发文量最多作者的论文数仅为10篇,高出第二名2篇,则Nmax=10,得出M=2.36,取最大整数为3。所以在该时间段内在3篇以上研究领域的核心作者总共有2895名,3篇及以上的有182名,占作者总数的6.29%。核心作者所著的文献占总文献的28.38%,说明在此领域核心作者群尚未形成。

2.3作者单位分布情况分析

我国医疗保险研究作者群体集中在高校和医疗保险管理和研究机构,其中武汉大学和华中科技大学发文量最多,分别达到37篇、35篇。发文量靠前的几所大学都是综合性大学,这些高校科研氛围浓厚、环境良好、信息资源丰富、各领域的人才密集,适宜进行科学研究,详见表2。医疗保险是一门交叉性的学科,这些学校可以发挥多学科交叉的优势,进行合作、互补,更容易出成果。高校中还有一些是医学类和财经政法类院校,这些院校的专业和研究方向与医疗保险行业有较为紧密的联系,容易找到研究的方向和切入点。医疗保险管理和研究机构可以接触到医疗保险的执行和现实情况,更容易获得医疗保险在实行过程中的第一手数据资料和政策,通过这些可以对当前的医疗保险有较为深刻的认识,这也是他们发文量比较多的原因之一。

2.4关键词词频统计分析

关键词的分布频次与特征能显示该学科的总体内容特征、研究内容之间的内在联系、学术研究的发展脉络与发展方向、学术研究的重点与热点[5]。结果显示,除医疗保险外,本研究中频次≥19次的关键词共有18个(表4),这些关键词可揭示本领域的研究重点与热点领域,主要集中在以下几面。目前我国医疗保险领域侧重于对医疗保险执行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对策的研究,主要是改革和管理过程中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具体表现为医疗服务提供中的道德风险、医疗费用的控制、医保基金的管理、制度的健全和完善、公立医院的改革和管理等,这些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和焦点。另一个方面就是对医保群体的关注,有城镇居民和职工,越来越多的关注一些弱势群体,如大学生、农民工、老龄化人口等,以及对社区卫生服务的关注、对当前医保局势的思考及与一些国家的对比,还有就是技术和方法上的改进和应用。总的来说,研究的内容丰富,涉及多个学科和领域,从不同的角度和方向对当前的医疗保险进行了补充和完善。但是对医疗保险的基础性研究和探索亟待加强,我们不仅要关注医疗保险当前的实践过程,更需要不断去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新思路和方法,切实解决人民“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

2.5期刊来源分析

结果显示,有相当一部分文献刊登在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类期刊上,载文量在19篇以上的期刊共有15种。其中《中国卫生经济》载文量最多,高达111篇,是我国医疗保险研究文献的首选期刊,《中国医疗保险》次之,载文79篇。其次是一些经济类、管理类的期刊。在文献计量学中,通常采用布拉德福定律来探讨期刊文献的分布并确定核心期刊。对某一学科而言,将科学期刊按其刊载该学科论文的数量,以递减顺序排列时,都可以划分出对该学科最有贡献的核心区,以及论文数量与之相等的相继的几个区,这时核心区与相继各区的期刊数量成1:a:a2……的关系。1/3的论文刊载在3%的期刊上,这种少数信息密度大载文量多的期刊是学科最为核心的期刊[6]。表5列出的15种期刊基本上提供了1/3(30%)的信息量,可以认为这些刊物是医疗保险研究领域的核心期刊,是医疗保险相关情报信息的重要来源,也是从事科研、教学研究的重要工具。

2.6基金资助情况分析

科学研究需要经费的支持,国家、行业、地方、私人设立的科学基金是科研经费的主要来源[7]。课题研究内容通常代表着所在学科领域的新动向、新趋势,引领着学科的发展。本研究涉及到基金和项目资助的有227篇文献,占文献总数的11.8%,这个比率相对较高,这也反应了本研究采用的检索策略是能较好地检出高质量的文献。涉及到的基金和项目比较多,有许多的文献是多个项目和基金联合资助,也有一部分是一个基金资助产生的几篇文献。总的来说,医疗保险的相关课题资助范围比较广、基金项目多,可见国家对此的重视。基金资助不平衡的问题比较严重,应努力拓展渠道,加强对基金的管理。

三、结论

近年来,随着我国医疗保险事业的发展,国家出台了一系列的有关医疗保险的政策、法律等,极大地促进了我国医疗保险相关研究的发展,文献量不断增加,并且逐渐呈现健康、稳定的发展态势。

3.1从论文作者来看

还没有形成一定量的核心作者群,我国在该领域的作者存在发文量较少、深入性及连续的研究较少等问题。应该加大鼓励和投入力度,以调动作者的积极性,为我国的医疗保险事业提供强有力的人才支撑。

3.2从作者单位分布情况来看

高校和医疗保险的管理和研究机构发文量最多,高校具备优良的人才优势和学术氛围,特别是一些综合性的、医学性的院校,更容易发挥学科交叉的优势,从不同的方向对医疗保险展开研究。医疗保险的研究和管理机构更容易接触到该领域最新的大量信息以及更为丰富的实践经验,为他们发现问题、提出问题、解决问题提供了有利条件。

3.3从论文研究内容来看

研究内容和范围都比较广泛,主要集中于对现有医疗保险所暴露出来的对策和问题的研究,这对我们解决当前的问题有很大的帮助。但缺乏基础性的、深入的研究和探索,我们需要加强基础性的研究和探索,以加强对未来风险的抵御能力。

3.4从期刊来源来看

载文期刊多为医药卫生方针政策与法律法规研究类期刊,其中《中国卫生经济》和《中国卫生事业管理》是《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2012年版)》收录期刊,论文质量相对较高。

3.5从基金资助情况来看

医疗论文范文第2篇

1医保政策宣传不到位

很多急诊患者不知道有急诊费用报销政策,也有很多急诊患者认为所有急诊费用可以报销。前者患者来咨询时详细解答即可,但是后者类型患者无论工作人员怎样解释仍解决不了问题,甚至导致医保投诉。在生育险方面,最突出的矛盾就是急诊自然流产患者,常常是休完产假来医院要求报销生育津贴,超出了5个工作日的限制医保办不予以解决,同样会引起医保投诉。此过程中,也存在接诊医生没有履行告知患者生育险政策义务的问题。

2业务流程告知不到位

如急诊费用报销,生育险患者就医以及门诊规定病种患者就医都有特殊流程。在细节上处理不好会导致参保者往返于医生办公室和医保办之间数次才能解决问题,延长了患者的就医时间,增加了就医不便。目前对待就诊的特病患者只是口述其医保待遇以及如何持医保卡、特病症到诊室就医以及后续交钱、取药、何时复检等。患者常常是这次记住下次就忘了。同样,生育险患者首次就医不知道要上传生育险信息后才能享受待遇,多是排很长时间队后被告知去医保办进行信息处理。医保工作者经常接待由此产生负面情绪的患者,增加了工作困难,降低了工作效率。

3特殊人群就医流程复杂

目前,门诊规定病种的患者病历要求由所在医院保管,患者就医前先到医保办取本,然后就诊开药、检查等,之后仍需回到医保办进行审批后才可交款。省企离休患者也需要经过审批后才能交费。这类患者年龄大、身患多种慢性病、行动多有不便,这样管理方式虽然在资金、质控等方面成效明显,但增加了患者就医困难,与医院整体服务目标相违背。

4存在大处方现象

受门诊统筹患者单次开药量有明确规定,如门诊规定病种的患者70岁以下单次药量不能超过半个月,医生为了让患者一次可以开走全部药品,就加大用药剂量。离休患者但凡目录内的用药和化验检查等全额报销,并且这类患者各种慢性病同时存在,可能出现医患合谋,开具大处方医嘱、同类药合并两种以上使用等情况,严重浪费了医保资金。

二讨论与建议

1设立政策宣传板

做好医患保沟通在急诊大厅明显处公示急诊报销政策以及报销流程;在医生诊室设立普通参保者就医流程告知板;在节育门诊室外以及收费处附近设立生育险患者就医流程以及相关政策要点。将急诊报销所需材料以及如何获取做成简易通知,发给可以报销的患者。面对前来咨询患者做到细心、耐心,做好解释工作,减少医患矛盾,平息纠纷;设立就医人员意见箱,及时了解工作中的不足,做好医院、医生及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沟通,多为患者解决实质问题。

2利用信息化系统

方便参保者就医目前,全院普通患者门诊就医完全采用电子病历系统,只有门诊规定病种和离休患者除打印打电子病历外还需要手写病历,患者还需往返于医生诊室与医保办之间办理相关事宜。建议利用EMR软件,将参保者个人信息以及病种信息录入到相关程序中,并且建立门诊规定病种药品库和化验检查库以及卫材库,维护药品单次开立最大量,使医生无法给挂“门诊规定病种”号的患者开立“三个库”范围外的医嘱。这样既能方便患者就医,又可以控制医患合谋超范围用药、大处方等问题。医保办只需要定期导出患者就诊信息进行监测,发现问题及时与相关医生沟通。同时,参保者挂号后,医生诊室电脑会弹出对话框,提示3个月内需要复检的患者办理复检,逾期未复检的问题得以解决,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

3内部政策宣传及医疗质量控制

对医生进行医保相关政策培训,利用临床早会、院周会、住院医培训会等及时宣讲新政策,解读疑难政策,听取医生反馈信息;在院发周刊上设立医保专栏,让医务工作者首先了解医保相关政策,在面对患者就医时遇到的医保问题可以第一时间提供帮助。如果发现医生与患者联合大处方,乱检查,将其行为上报党办,扣去当月精神文明评分,最终扣除其一定额度绩效;相应地对于配合工作的医生应给予奖励。加强病历质量管理,定期抽查医生病历,对于不按照《病历书写规范》记录病历的进行汇总及时反馈给相关科室,认真履行省、市医保协议中涉及病历书写等相关规定。

三讨论

医疗论文范文第3篇

1.1资料从计算机数据库提取“和谐使命-2011”牙买加医疗服务期间所有用药处方、患者例数等数据。

1.2方法按照药理作用,对整体服务和上岸服务用药的金额、品种等进行统计分析。

2结果

2.1整体用药情况牙买加医疗服务期间,用药金额排在前10位的类别、品种见表1。其中,排在前3位的分别为抗感染药、外用药和消化系统用药

2.2上岸服务用药情况上岸医疗是海外医疗服务的重要方式。在牙买加医疗服务期间,上岸医疗用药金额排在前10位的类别、品种。

3、讨论

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增强,我国对外医疗服务不断增加。近年来,我国多次派出“和平方舟”号医院船赴多个国家开展医疗服务。在“和平使用-2011”赴牙买加医疗服务期间,抗感染药物居药品消耗金额的第1位,共使用药品19种。用药金额排前3位的分别为注射用头孢呋辛钠、莫西沙星片和头孢呋辛酯片。其中注射用头孢呋辛钠为手术预防用药,莫西沙星片用于多例妇科盆腔炎治疗。有文献报道,莫西沙星治疗急性盆腔炎的疗效优于左氧氟沙星。药品消耗金额居第2位的为外用药,包括外科和皮肤科用药,用药例次占牙买加就诊患者的第1位,用量较大的品种为红药贴膏、红药气雾剂及复方倍氯米松樟脑乳膏与硝酸咪康唑乳膏,这可能与当地气候炎热潮湿和卫生习惯等有关。有研究表明,空气中真菌孢子数量与温度、湿度、降雨量显著相关,容易引发皮肤疾病。消化系统用药居药品消耗金额的第3位,主要包括治疗消化道溃疡药物(7种)、肝胆用药(3种)和微生态药物(3种),其中用量较大的有奥美拉唑肠溶片、多潘立酮片及多烯磷脂酰胆碱胶囊。另外,牙买加就诊于眼科患者较多,占总就诊例次的14.6%,主要为干眼症、细菌性结膜炎、细菌性角膜炎及过敏性结膜炎,这可能与当地紫外线强烈且照射时间长有关;用量较大的品种有玻璃酸钠、诺氟沙星和氧氟沙星、吡嘧司特钾滴眼液。此外,表2提示,上岸医疗服务用药金额排序与在医院船上医疗服务用药类别排序变化不大,提示上岸医疗服务与医院船上医疗服务的疾病和用药差别不显著。

4、结语

医疗论文范文第4篇

1医疗制药装备集成化与模块化

1.1装备集成化。以中药生产为例

其整个制药过程包括制剂、前处理(药材清洗、干燥、粉碎、灭菌、提取等),这是其与化学制药最为显著的区别之一,由此也决定了中药制药装备的复杂性和特殊性。传统的中药制药装备之间的联系性较差,彼此相互脱节,严重影响了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可对制药设备进行集成化,即将制造过程中联系较为密切的几个单元工序集成到一起,并使其在一台设备上完成,这样一来,不但能够有效克服各道工序之间衔接带来的污染,而且还能减轻操作人员的工作量,更加符合新版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对制药过程的要求。

1.2装备模块化。制造装备的模块化

具体是指为达到对系统整体控制的目标,并使设备满足客户的某些特定要求,利用模块的不同组合方式,将特定功能的管理、设备等装置连接到一起,使之形成一个整体。基于模块化设计出来的制药装备,其人机界面更加人性化,更易于操作和维护。

2医疗制药装备自动化及智能化

随着新版GMP的颁布实施,国家对药品质量的控制越来越严格,在这样的背景下,对制造装备进行改进和创新已成为必然趋势。将自动化与智能化技术应用到制造装备的研发上,不但能够提升装备的整体性能,而且还能简化操作,降低劳动强度,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减轻制药过程带来的污染,有助于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提高。智能控制与远程监控是制药装备未来一段时期的主流发展方向,其中在线监控主要是指设备具有分析、处理系统,可以自行完成预先设定好的步骤或工序,这为设备的联动和控制提供了可能。为此,在对制药设备进行研发设计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考虑随机控制、实时分析、数据显示、程序控制、自动报警等功能。

3医疗制药装备的环保化和高效化

近年来,我国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对自然生态环境造成了一定程度的破坏,在这一背景下,国家对环保和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的问题愈发重视。虽然与工业企业相比,医疗制药行业造成的污染较轻,但在生产中也会排放出一些有毒有害的物质,为此,医疗制药装备的环保化及高效化将会成为未来一段时期装备研发的主流方向。采用快速、高效的制药前处理技术和装备是目前制药行业实现环保化和高效化的重要途径之一,具体可应用如下技术:多级逆流提取技术、超临界提取法、微波瞬时灭菌等。此外,实现生产过程的自动化、连续化,也可以有效降低能耗,提高生产效率。

二推进医疗制药科技化及信息化的两点建议

1加大投入力度

医疗制药装备行业的快速稳定发展需要以明确行业发展方向为前提,同时还需要在技术创新方面提供充足的资源和资金作为有力保障。医疗制药装备行业不仅要加快新产品的研发,而且还要重视对现有产品的不断改造,以此提升医疗制药的科技化水平。尤其在配套加工制造、生产工艺等领域,要持续加大改进投入,使资金投入满足新技术产品的开发需求。除此之外,建立一套严格的研发资金申请程序,有效控制研发资金支出,提高研发资金的使用效益,避免出现资金浪费现象。

2加快新产品的研发速度

医疗制药装备的研发可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改造和提升现有医疗制药装备。如,组合现有清洗机和灭菌器,实现两者的功能整合,制造出清洗消毒灭菌器;又如,改造消毒灭菌设备,提高消毒灭菌设备的技术水平,使其既能够满足医疗制药行业对灭菌提出的高要求,又能够适应更为复杂的生产工艺。另一方面,加大全新产品的研发力度,开拓市场空间。如,研发西林瓶灌装机、冻干机、粉液多室袋生产系统等产品,不断提高我国医疗制药装备行业的科技水平。

三结语

医疗论文范文第5篇

一.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通常情况下的医疗关系4到底是不是合同关系?至今仍然没有形成定论。反对医疗合同关系的理由,笔者总结了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我国合同法适用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有违约行为,违约方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到医疗活动中,患者与医疗机构的合意是祛病除痛、挽救生命,如果允许在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采用违约之诉;那么,在审理中,法院就无须审查医疗行为是否有过失,医务人员是否尽了法定的义务,只要医疗行为未能达到治疗效果,医疗机构都应承担赔偿责任。然而,医疗行为是一种高风险性的活动,在医疗过程中常会产生与患者预期不一致的结果,允许患者以违约提起诉讼对医疗机构来说是不公平的。

(二)违约的损害赔偿仅限于财产方面的损失,而且只在缔约方能够合理预见到的损失,才由违约方赔偿。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更广,包括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因此,从这一点上,适用侵权更有利于保护病人的利益。

(三)“治愈疾病”是医生的法定义务,而不是约定义务。医疗行为所造成的损害侵害的是病人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这是一种真正意义上的侵权。

(四)医疗关系中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患者只能被动地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使得医患双方并非平等的合同关系。

(五)由于医学伦理的限制,医院在一般情况下不能拒绝病人,这就与契约自由原则相矛盾。

笔者认为,以上几点反对理由虽不无道理,但均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第一点谈到适用违约之诉对医方不公。这里反对者误解了医疗行为中双方约定的具体含义。如果将医疗关系视为合同关系,它是以医治伤病为目的,给予谨慎的注意,实施适当的诊疗行为本身为目的的“手段债务”,而并非“结果债务”。的确,医患双方的共同意愿都是为患者“祛病除痛”,但这并不是“约定”的内容;医疗合同中双方的“约定”实际指的是医生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而不是诊疗达到预期的结果。凡是医生违反其注意义务,就可认定其违约,而追究违约责任。这和侵权构成要件中侵权人的主观过错内容完全相同,并没有加重医方的责任。

第二点论及违约的赔偿范围窄于侵权,因此适用侵权更有利于对病人的保护。这的确是适用“违约说”处理医疗诉讼的不足之处,我将在第七部分提出改进办法,在此不赘。

反对者的第三点理由是医生的治疗行为是一种法定义务,违反此种义务对病人造成损害侵犯的是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从《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来看,医生的确负有治疗病人这一法定义务;但是,当医患双方经过挂号这一缔约程序之后,这一义务就转变为一种约定义务;同时,对于医方来讲,也是一种强制缔约义务。所以医疗事故或差错侵害的是患者的相对权而非绝对权。至于医疗行为也有可能对患者的固有利益造成损害,这完全可以用履约过程中的“加害给付”予以解决。

第四条理由是医患双方信息不对等,因而地位不平等。笔者认为这一因果关系并不能成立。社会分工使得我们每一个人在某种意义上都是无知的,合同所起的作用正是调节社会成员之间的资源和信息。正如在大多数委托合同中,委托人正是缺乏专门知识才会将事务交由受委托人处理。之所以会有双方地位不平等这种观点,是由于我国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形成医院高高在上、病人“求医问药”的畸形局面。伴随市场经济的发展,医患关系也必将从“主动--被动”型转向“双方参与型”5的平等关系。

第五点涉及医疗合同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但并没有动摇一般医疗关系的契约化特质。

“契约之本质在于意思之合致。”在一般医疗关系中,医方和患者都为了达成一个共同的目的——治愈疾病,而实施医疗行为。同时,医患双方处于相互依存、共同参与的平等地位。因此,医疗行为的双方形成合同关系。

二.医疗合同的特性

“合同作为联结市场主体的纽带和市场关系的法律表现,它的作用机制与市场与市场机制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6由此可见,绝大多数合同的目的都在于获取更大的经济利益。而医疗合同则是一种带有人身性质的合同;所谓“悬壶的目的在于济世而非赢利”,获取利润并非医疗合同的首要目的。因此,医疗合同具有不同于一般合同的特殊之处,主要体现在:

(一)缔约过程中,对意思自治的限制

意思自治是指人的意志可以依其自身的法则去创设自己的权利义务,当事人的意志不仅是权利义务的渊源,而且是其发生依据;在合同中,一切债权债务,只有依当事人的意志成立时,才具有合理性,否则,便是法律上的“专横暴虐”。7

但是,意思自治并非绝对的,它必然受到各种限制。在医疗合同中,这一限制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首先,对于医方来说,医生的医疗行为必须受到医疗道德或医学伦理的规范。“治疗病人乃医生之天职”,医生没有是否缔约的选择自由;公法也将缔结医疗合同作为医方的义务。因此,医疗合同是一种强制缔结的合同。

另一方面,对于病人尤其是身患急病重病的病人来说,求生的欲望和医疗知识的匮乏导致了其缔结医疗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虚假性。“一个生命垂危的病人被一个手拿定式合同的医生挡在门口并问他是否愿意接受合同条件时,病人的回答的肯定性是可想而知的。单从表面上看,这种接受也是自愿的。但这是扭曲的自愿。”8饱受病痛折磨的病人难保不会“急病乱投医”。同时,医疗合同的格式化以及医患双方实力的悬殊也决定了病人接受医疗合同的无奈。

(二)履约过程中,医疗行为的风险性

医疗行为的直接对象是生理或心理处于不正常状态的生物体,对象的特殊决定了医疗行为所要承担的风险远大于其它民事行为。

首先,医疗行为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对人体产生不同程度的侵害。不管是手术刀切开身体还是用药后所产生的副作用,严格上说都是一种侵权行为。尽管可以用“可允许的危险”进行抗辩,但医生稍有不慎,“允许”的医疗行为就将变为“不可饶恕”的医疗事故。

其次,世上没有完全相同的两个个体。人与人之间不同程度地存在个体差异。受体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的差别使得对于同样医疗行为的反应因。有的个体差异可以通过事前检测从而予以避免,有的却是难以防范的。

再次,医疗行为的发展永远是跟在疾病演变之后,正如出现了SARS才开始研发治疗非典的药物一样。医疗行业每时每刻都受到各种疑难杂症的挑战。

三.医疗合同的性质

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服务合同,是以医生提供劳务为内容的合同。关于医疗合同的性质,学说不一。有委托合同、准委托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等等。

笔者认为,由于在治疗疾病过程中手段的多样性和过程的复杂性,涉及到疾病的诊断、手术的实施、药品的买卖、化验、检查等;与此同时,前面所介绍的医疗合同的特性也使医疗合同与传统的有名合同存在差别。因此,医疗合同难以套用某种有名合同,应将其作为一种综合性的无名合同更为合适。

四.医疗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订立是指缔约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合意的状态。它描述的是缔约各方自接触、洽商直至达成合意的过程9。按照台湾学者王泽鉴的观点,传统合同订立的模式有三种:1.要约和承诺意思表示一致,2.意思实现,3.交错要约。对于医疗合同的订立采用何种模式,笔者认为不可一概而论。医疗合同可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种类型。

其中,“急救”是指医疗机构对于送到医院的高危病人直接施以救治措施的行为,往往是先救人、后办手续,情况的紧迫性不容许行为前经历缔约过程。因此,即可视为依习惯或事件性质通过意思实现而成立的医疗合同。

“防疫”行为是一种公权行为,双方当事人没有意思自治,更谈不上经过缔约过程。

“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医疗合同与普通合同的订立差异不大,须经过“要约——承诺”最后达成意思表示的一致。这里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此合同中,何者为要约?何者为承诺方?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目前仍有争议,有学者认为患者方的挂号行为是要约行为,医方接受挂号构成一项承诺。10但此时所存在的问题是:一。按照《合同法》第十四条要约必须具体明确。而患者由于专业所限,要约的内容无从确定,只能概括性地请求医生为其诊治,因此“似不应认为已提出要约”。11二。患者在提出要约后,相对方——医疗机构就应有权在接受和拒绝之间进行选择。但在实践中,医方却没有享有此项权利。这种缺乏意思自治的承诺还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承诺吗?又有学者认为在缔约过程中,医方为要约方,患者到医院挂号为承诺,医患关系成立于患者挂号时。12此种观点的牵强之处在于通常合同订立过程中要约表现为主动的一面,而承诺则表现为较为被动,因为承诺只是对要约意思表示的接受13。而对医疗合同来说,首先是患者因疾病到医院就诊,医方才能为患者挂号、诊治;因此,它颠倒了主被动方。

笔者认为,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传统合同法观点已发生了改变,“合同绝不是毫无例外地通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订立的。当然,在要约被承诺时,双方当事人需表示必要的同意。但是,如果双方当事人的任何其他行为充分说明其愿受合同的约束,则这种行为就足够了。长期以来,实际上根本没有必要必须将同意写进要约和承诺中,因为双方当事人是面对面地订立合同。”14由此可以看出,要约方和承诺方在医疗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的确定并不重要,只有合同的成立来源于双方的合意并进而愿意接受合同的约束才是合同的本质所在。正如台湾学者陈自强所言“一定要以契约是因要约承诺意思表示一致的框架来理解,难逃削足适履之讥。”15

五.医疗合同的内容

医疗合同的内容,从合同关系的角度讲,是指医患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它们既可由双方约定,也可来源于法律直接规定。由于合同双方一方的权利与另一方的义务基本是对等的,所以,笔者仅阐述医患双方的义务来说明医疗合同的内容。

(一)医方的义务:

1.诊疗义务:

医方运用医学知识和技术,为患者诊断病情并进而施以相应的救治。这是医方的主给付义务。具体而言,包括处方权、诊断权、处置权等。

1.说明义务

从广义上讲,医疗行为都具有侵袭性。为使其行为具有合法性,必须取得病人的“知情同意”。这就要求医方应对医疗行为的侵袭范围、程度以及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对患者进行说明。同时,作为平等的合同双方,医方还有义务向病人及其家属介绍病情。但是,由于病人在了解病情后可能会对治疗产生负面影响,因此《执业医师法》第26条专门规定了医方应注意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影响。

2.转诊义务

由于设备、技术等限制不能为病人提供合适的治疗,医院应建议病人转诊。

3.保密义务

我国《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保密等义务。”病人的病情涉及隐私,医方未经允许不得向他人透露。但此处的争议焦点在于:医院的实习教学和医疗合同的履行发生冲突如何解决?16笔者以为,还是应该将病人的隐私权放在首要位置,如果有实习生参与医疗行为,医方应该同患者协商以取得患者的同意。

4.保护义务

医方对于病人在医院接受治疗的过程中,应对病人及其家属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保护。

5.保管义务

不管是对于医疗纠纷的解决还是患者的继续治疗,病历的重要性都毋庸置疑。因此我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53条规定:医疗机构的门诊病历保存期不得少于15年;住院病历的保存期不得少于30年。

6.不作为义务

出于法律规定或职业道德约束,医务人员还负有不收“红包”、不夸大病情等不作为义务。

(二)患者的义务:

1.支付医疗费用的义务

基于医疗合同的等价有偿性,患者在接受了医方所提供的医疗服务后,也应承担相应的支付对价的义务。

2.配合治疗的义务

医疗行为是一种依靠医患双方互动以达到治疗效果的行为。患者和医生处于“协力关系”,患者应配合医生的诊疗行为,如据实告知症状、按时服药等。严格来讲,这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即权利人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17

除上述基本义务之外,在具体医疗合同中,医患双方还可进行约定。如患者在病情未愈的情况下执意出院,双方签定“自动出院,后果自负”的免责条款,这就改变了双方的义务分配,减轻了医方的责任。

六.医疗合同的立法目的

将医患关系归结为合同关系并通过法律将其固化的目的在于扭转我国长期以来医患不平等问题,使法律充分行使其社会调节器作用,并进而针对今年越来越多的医患纠纷寻求一种社会成本较低而功效较高的渠道。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通过契约自由使损害赔偿趋于合理。今年来医疗纠纷乃至诉讼的急剧增加导致了一个怪异的现象——双方都成了弱者。一方面患者抱怨医院居高临下、双方地位悬殊,另一方面医方又对患者的巨额赔偿苦不堪言。笔者以为,造成这一畸形局面出现的根本原因在于医患关系未能真正实现契约化。双方完全可以在医疗合同中就一些具体事项进行约定。比如,对医疗损害赔偿即违约金预先进行设定,使其限定在医院的承受范围之内。同时,由于前述所言医疗行为的高风险性,在医疗活动中经常会出现意外,而且大多数是由于科学技术发展的局限性所致,由医方来承担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而合同法规定了因违约造成的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通过契约化即可使这一问题迎刃而解。

(二)通过医疗合同将医患双方的权利义务法定化。现今我国医生的权利义务的规定大都仅限于一些内部规章、行政性法规其法律效力有局限性,且相互之间也存在不一致的现象。基于此,我们就有必要将医疗合同作为一种有名合同模式,把医患双方在医疗行为中的权利义务明确化。这样将有助于医疗纠纷的解决尤其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

3.发生损害时的责任承担。医疗合同关系发生在医方和患者之间,若因第三人原因造成医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法律要求医方首先应向患者负责,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这就有助于患者的损害及时得以弥补。

七.医疗合同的不足及应对策略

从各国的法律学说及学说来看,基本上都倾向于采侵权责任而不是违约责任向医方寻求赔偿。最主要的原因在于侵权责任包括精神损害赔偿,更有利于保护患者的利益。对于这一问题,笔者以为可以尝试在合同法中选择性地对当事人的精神痛苦给予赔偿。英国合同法就设定了三种情形由违约方承担精神损害赔偿:一是合同的目的就是提供安宁和快乐的享受;二合同的目的就是要解除痛苦或麻烦;三违反合同带来的生活上的不便直接造成的精神痛苦。医疗合同的违反兼具以上三种情形的特点。由于违约患者所遭受的痛苦既有精神上的也有身体上的,因此笔者以为在医疗合同中引入精神损害赔偿更能体现违约责任的补偿性功能。

其次,医疗合同的设立可能会引起“滥诉”的出现。这就需要明确医疗合同是一种手段债务而非结果债务,治疗目的是否达到并不能衡量合同债务是否履行,其标准应该是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是否尽到了专家的合理注意义务。

最后,医疗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保障双方尤其是患者的利益。如果医方因为担心承担违约责任而不敢大胆采用风险性较大的治疗方法,显然与立法原意背道而驰。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在于通过保险机制把医方所承担的高风险分散到全社会,使得患者在受到损害后能够合理得到补偿,同时医方也不会因此而畏手畏脚。

结语:

医疗关系作为一种合同关系,之所以大都采取侵权理论予以解决,主要是为了更大限度地保障患者的利益。随着合同理论的发展,违约和侵权的差异日趋缩小;我认为完全可以通过对合同制度的改进,用合同法上的办法处理医疗诉讼,以期达到既能“防患于未然”又能“亡羊而补牢”的最佳效果。

1蒲川道太郎,《德国的专家责任》,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30—331页

2.医疗关系是指医师受患者的委托或其它原因,对患者实施诊断、治疗等行为所形成的法律关系。由于医疗行为的复杂性,医疗关系也表现为多种形式,可将其细分为“急救、防疫、求治、保健、矫正”五类。其中,急救和防疫是基于职业伦理或社会利益而由国家公权干预的强制行为。而由求治、保健、矫正三种主流医疗行为所建立的医疗关系是基于双方合意的一种合同关系。

3.下森定,《论专家的民事责任的法律构成与证明》,载梁彗星编《民法判例与学说研究二》,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321页

4.通常情况是指出去“求治”、“保健”、“矫正”这三种主要的医疗关系

5.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6.《科宾论合同》,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58页

7.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45页

8.江平,《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600页

9.崔建远,《合同法》,34页

10.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1.(台)吴建梁,《医师与病患“医疗关系”之法律分析》,东吴大学1994硕士论文,10页

12.《医患关系和医疗合同立法探析》

13.柳经纬,李茂年,《医患关系法论》

14.海因克茨,《欧洲合同法》,法律出版社2001版,22—23页

15.陈自强,《契约之成立与生效》,法律出版社,7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