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文章中心 > 新增值税法

新增值税法范文精选

新增值税法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机遇与挑战;操作实务

一、推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时代背景

为了满足新经济常态下社会经济发展与税收现代化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实际情况,采取了分布推行“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税收发展策略。在逐步积累经验并完善系统的基础上,率先选择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2](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22号)中的相关规定和要求:2020年9月1日起,在宁波、石家庄和杭州开展专用发票电子化试点;逐步完成在其他类型纳税人中推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策略,从2020年12月21日起,选择天津等11个地区新办纳税人作为专用发票电子化实施的试点,然后根据试点地区取得的实际效果,逐步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行和实施。自从2021年1月21日起,选择了北京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作为专用发票电子化策略的试点区域,为后续全国范围内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政策的全面推行和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1]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一方面对于企业的税务管理带来了全新的机遇与挑战,倒逼企业进行财务、税务管理转型升级;另一方面对于税务系统的税收征管工作也掀开了新的局面。接下来从企业和税收征管两个维度分析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带来的机遇与挑战。

三、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申领

(一)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申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4号规定:(1)纳税人必须到税务机关办理增值税水控系统增值税专业发票的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手续。(2)受理审批期限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

(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领用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颁布实施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中的2020年第22号第四条中的规定:(1)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票种核定、开票限额及领用数量。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的新办纳税人,发票票种核定由税务机关办理同时发票最高限额必须控制在10万元以内,每月实际领用的发票数量不得超过25份。各地方省级税务机关在办理相关业务时,必须严格地按照申请人税收风险的分析数据,在相关规定允许的前提下,确定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票种的核定标准,以确保新办纳税人可以顺利申领到增值税专用发票。(2)自2020年12月21日起,各新办纳税人可以在税务机关窗口免费领取税务UKey以开具发票。

四、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

(一)完成安装Ukey

(1)登录“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主页,详见图1。(3)点击选择”开票软件”税务Ukey版,详见图3。(4)纳税人还可以到本地税务机关拷贝安装包或询问400-6112366下载安装包,然后按照使用说明进行安装。

(二)税务Ukey可开具发票种类

就目前来说我国的税务Ukey可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主要包括了纸质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纸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纸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等几种。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样式变化

国家税务总局最新颁布实施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管理规定,不仅有效减缓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票面样式,而且将以往的增值税专用章改为电子签名方式取消传统的“销售方:(章)”栏次,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无不同联次,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开具变得更加简便,详见图4。增值税纸质发票与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对比,详见图5。:(四)红冲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发生开票有误、销货退回、销售折让、应税服务中止等情形,红冲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流程主要分为下面三个步骤:(1)由货物销售方或购买方纳税人在国家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方式根据购买方是否已将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分为两类:第一类若如果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购买方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进行上传,按照规定无需填写信息表格中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第二类若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则由销售方开具《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并进行上传,按照要求详细填写信息表格中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2)纳税人填写并将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信息上传至税务机关信息系统后,由该系统自动校验相关内容,然后通过税务机关接收纳税人上传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的内容。经过税控系统自动校验后,生成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等相关信息即时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然后纳税人财会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3](3)销售方纳税人按照要求开具红字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销售方上传至税务系统中的数据信息通过校验后,即可按照实际销售的产品为购买方开具红字电子专用发票。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在开具时的相关信息,必须与《信息表》中的内容保持一致。日光购买方已经将电子专用发票用于申报抵扣时,由于后买发所开具的《信息表》与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很可能出现时间差,此时,购买方应该按照《信息表》所列的增值税税额从当前进项税额中转出,并在取得销售方开具的红字电子专用发票后,将其与《信息表》一种作为本单位记账凭证予以保存。

五、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查验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第十四条中明确提出了:准确无误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签章具备同等法律效力。电子专用发票采用将“电子签名”代替原“发票专用章”,各单位、个人需要查阅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验证电子签名有效性的,纳税人只需通过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下载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即可校验手中的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真伪,详见图6。需要说明的是,目前电子发票的文件格式为OFD格式,增值税电子发票购、销双方均需使用增值税电子发票版式文件阅读器(下载地址同开票软件)才能进行阅读、打印。当您使用OFD阅读器打开该发票时,鼠标移至税务机关监制章处,点击鼠标右键,出现验证、属性选项,选择验证,还可以点击签章属性查看属性详情。

六、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入账归档

(1)如果纳税人采取的是电子会计凭证纸质打印件为报销入账归档依据时,则应该同时保存该纸质电子会计凭证。(2)如果单位采用了仅适用于电子会计急症凭证的方式,开展报销入账业务时,那么所有符合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会计档案与纸质档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参考文献

[1]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2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新办纳税人中实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有关事项的公告[Z].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22号.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2篇

关键词消费型增值税固定资产会计核算

税法与会计密切相关:会计核算是确定税基的重要途径,通过会计核算可以提供企业的营业收入额以及经营过程中的流转额,从而为税法服务,更好地体现税法精神;而同时,税收又是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一项支出,会计要进行全面核算,也必然要将税收纳入其核算范围。当税制变更尤其是税基变动时,会计核算必然要与之相适应,调整便成为必然。

当增值税由生产型转变为消费型后,其抵扣范围的扩大必然影响到会计核算中对于固定资产的计价、企业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以及固定资产使用期内折旧费用的计提、损益的计算等一系列问题;加之我国目前对增值税的核算在更大程度上是遵从税法而不是会计制度的规定,这就使得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更为明显。本文分别从进项税额的确认、计量、记录、报告等几个方面对转型后固定资产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进行探讨。

1进项税额的确认问题

我国目前的增值税法规中对销项税额的确认标准与会计准则中对于当期收入的确认原则基本一致,即遵循的是权责发生制原则,但对于进项税额的确认却有违于该原则。

增值税转型后,确认方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进项税额上,即取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增值税原来是计入资产价值的,而转型后将被允许确认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本文认为进项税额在确认时应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1哪些增值税额可以抵扣

首先需要关注的是:存量固定资产是否可以抵扣?目前有两种不同的建议:可以抵扣和不允许抵扣。考虑到前者的可行性和可操作性较差,笔者赞成后者,即只将新增固定资产纳入可抵扣范围,这样可以大大简化转型的问题,特别是税务会计的处理问题。其次,是不是所有新增固定资产都可以抵扣?回答是否定的,因为税法和会计的永久性差异是必然存在的,增值税会计在确认进项税额时必须严格遵照税法规定。根据专家建议以及其他国家的经验,非生产用固定资产、从小规模纳税人处取得固定资产以及其他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下发生的增值税都是不允许抵扣的;此外,若固定资产在使用中改变用途,属于税法规定不可抵扣范围时,原先已确认的进项税额还应转出。

1.2何时加以确认

是在固定资产取得时?款项支付时?还是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时?这有待新税法的规定。有专家建议,由于我国的固定资产投产率较低,为方便税收征管,新增固定资产在验收交付使用后方可抵扣。若照此执行,则税法与财务会计在进项税额的确认上又会产生时间性差异。

2计量问题

我国目前采用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计税扣税的重要凭证。转型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的计量也同样要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进行全额抵扣。

3记录问题

参考1993年12月30日财政部的《关于增值税会计处理的规定》,依据消费型增值税的要求,本文就增量固定资产的一些涉税业务的会计处理问题提出以下设想。

3.1科目设置

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性差异,建议在保留现有会计科目体系的基础上,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再增设“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记录企业尚未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企业新增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借方;经税务机关批准抵扣后,从贷方转出。

3.2具体账务处理

(1)企业新增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符合税法规定的抵扣范围,在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之前,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金额做如下账务处理: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贷方应根据实际业务进行登记,若为外购、自建,则根据款项的支付情况选择“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科目;若为接受投资,则贷记“实收资本”;若为接受捐赠,则贷记“资本公积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外购的原定用于生产的原材料,在现行规定下是需要进行进项税额转出的,而在消费型增值税下,由于新增固定资产的增值税也可以抵扣,似乎没有转出的必要,但考虑到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差异,笔者认为应将进项税额转入到“待扣进项税额”中,即: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同样,若企业在新增固定资产过程中领用本企业自己生产的产成品或委托加工产品,在现行规定下是作为视同销售行为,按产成品的售价计算销项税额,并按账面成本与销项税金之和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而在增值税转型后,则应将销项税额计入“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有待抵扣。其账务处理应为:

借: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贷:产成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需要注意的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是进行抵扣的必要条件,但并非充分条件。若新增固定资产属于不得抵扣范围,如非生产经营用,则应将价税合并全部计入固定资产价值;若企业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即使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允许抵扣,而应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2)经税务部门批准抵扣后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

(3)当固定资产出现报废、毁损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4)当固定资产盘亏时,原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转出。查明原因前,会计分录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固定资产损溢

贷:固定资产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5)固定资产改变原用途,属于不可抵扣范围时,如将原生产用固定资产转为非生产用、将固定资产对外投资、对外捐赠以及对外出售等情况下,已抵扣的进项税额也应转出,即在贷方登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以上(3)、(4)、(5)情况下均出现进项税额的转出问题,但转出多少?是全额转出还是部分转出?笔者认为既要充分体现税法精神,避免重复征税,又要在制度上减少对纳税人偷漏税的刺激,方便征管。所以,为避免税源流失,规定进项税额转出是必要的,但全额转出又显然会造成对已提折旧部分的重复征税,有违增值税的税法精神,而且又会增加纳税人在上述情况下的缴纳增值税的现金流出量,由此造成的可能后果则是低质资产长期挂账,资产价值虚增;企业缺乏捐赠动机,宁愿资产闲置也不愿对外捐赠,从而导致资源浪费等。因而笔者建议进行部分进项税额的转出,即对于已提折旧部分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必转出,当期应转出的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为:进项税额转出额=原进项税额×(1-已提累计折旧额÷固定资产价值)。

4报告问题

一般纳税人对增值税核算与缴纳所编制的会计报表,主要有“应交增值税明细表”和“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根据上文所述,对于这两张报表也应有所调整。如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表”的项目中,在“应交增值税”中应增列“待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额”项目,以全面反映增值税的相关信息。而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也应单独反映固定资产的当期可抵扣税额。

5结束语

(1)改革增值税专用发票制度,使增值税专用发票为抵扣的必要但非充分条件。笔者认为,应对目前的仅以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计税扣税凭证的做法进行改革。转型后,增值税抵扣范围扩大,若再将专用发票作为唯一的扣税凭证,则必将在更大程度上刺激纳税人的偷漏税动机。所以应将发票法和账簿法相结合,即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只作为账簿法计算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原始凭证。这样,可以淡化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链条运行中的作用,从而有可能减少假发票的产生,降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纳税人经济利益上的刺激性。

(2)本文所述基本是以一般纳税人为例,而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其固定资产应和存货一样,是不允许抵扣的。事实上,增值税转型对小规模纳税人来说是不利的。因为一般纳税人为了能取得专用发票进行抵扣,在取得固定资产时会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买,而小规模纳税人便只能以更优惠的条件来吸引客户。所以,税法应适当降低一般纳税人的条件,以便在更大的范围内体现公平。

(3)增值税转型对会计核算的影响远不止前文所述的方面,它的影响是多方面的。如转型后,由于将增值税额纳入抵扣范围,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也因此发生变化,从而影响该资产日后的折旧额,进而影响到各期的成本、经营成果以及所得税的核算,而且增值税抵扣额的变化还会影响到企业的现金流量、财务状况等。所以,消费型增值税的实施在会计处理上会产生一系列的变化,还需要其他各方面规定的相应调整予以配合。

参考文献

1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沈阳: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sp;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4篇

关键词:增值税;生产型增值税;消费型增值税;煤炭行业

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作为我国重要的资源类行业的煤炭行业主要受两个增值税政策的影响:一是新购入设备所含增值税的抵扣;二是矿产品增值税从13%恢复到17%。

一、增值税的内涵和类型

增值税是对在我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就其货物销售或提供劳务的增值额和货物进口金额为征税对象所课征的一种流转税。

依据实行增值税的各个国家允许抵扣已纳税款的扣除项目范围的大小,增值税可分为三种类型:生产型增值税、收入型增值税和消费型增值税。三种类型增值税的根本区别在于对固定资产所含税金的扣除政策不同。生产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而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不予扣除;收入型增值税对纳税人外购的货物和应税劳务已纳的税金允许抵扣,对固定资产所含的税金允许按当期折旧费分期扣除;消费型增值税对当期购入的包括固定资产在内的全部货物和应税劳务所含税金都予以抵扣。

二、2009年增值税转型的主要内容

我国增值税对销售、进口货物以及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征收,覆盖了货物的生产、批发和零售各环节,涉及众多行业。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我国一直实行生产型增值税。所谓增值税转型,是指从生产型增值税转变为消费型增值税。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这次增值税转型改革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自2009年1月1日起,全国所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新购进设备所含的进项税额可以计算抵扣。

二是购进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摩托车和游艇不得抵扣进项税。

三是取消进口设备增值税免税政策和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政策。

四是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降低为3%。

五是将矿产品增值税税率从13%恢复到17%。

三、增值税转型中煤炭行业出现的主要问题

一是煤炭行业税收负担居高不下。2009年1月1日起增值税转型改革实施后,对煤炭行业最明显的变化有二:一是煤炭增值税率由13%恢复为17%;二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煤炭企业普遍反映税负偏高,煤炭行业年产规模受国家产业政策影响明显,国家要求煤矿在一定时间内必须达标,年产量不达标的煤矿必须进行改扩建。2010年进行改扩建的煤矿数量将比上年增加,产量将难有大的增长。税率的恢复和买方市场下的价格因素,决定了2010年煤炭税负将居高不下。

二是煤矿改扩建适用税法有争议。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包括接受捐赠、实物投资)或者自制(包括改扩建、安装)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明确可以抵扣的前提条件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项目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例第十条和本细则所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提供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前款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财产,包括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由此产生了两种争议,即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为改扩建而购进材料的进项税额是否能抵扣?煤矿在改扩建过程中也会产出一部分工程煤,在工程煤的销售记销项税额的同时,煤矿在改扩建中购进的货物和应税劳务能不能抵扣却困扰着基层税收管理员。

三是固定资产抵扣打“时间差”。增值税转型以前,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价值在2000元以上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可以抵扣,新的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取消了2000元以上的价值规定,第二十一条重新定义了固定资产:“前款所称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12个月的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等”,煤炭行业的固定资产主要有矿车、矿用电缆线、变压器、装载机、台秤、绞车、电机、刮板机、炸药库监控系统、电脑、货车、工字钢等等。因2009年之前固定资产进项税额不能抵扣,部分煤炭企业在购进固定资产时存在不索取发票、不入账等情况。财税[2008]170号文规定,“纳税人允许抵扣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实际发生,并取得2009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部分煤矿钻时间差的空子,将2009年前购买的固定资产补开发票以求抵扣税款。

四是煤炭行业税收管理转型滞后。增值税转型前的煤炭行业税收管理,主要聚焦于煤炭行业购进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区分,严控将固定资产化整为零违规进行抵扣。对于煤炭企业会计核算特别是大额现金流动则监督不强,一部分煤炭企业聘请了兼职会计为其做账,即每月将收入、费用、成本等单据收集交给兼职会计,兼职会计按照有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对其单据进行归集和整理,出凭证、登记账簿、填制报表,并按时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形式上无可挑剔,但实质上一些煤矿的现金日记账一个月做一次,银行存款日记账也只有税款的缴纳,其它生产经营发生的费用或购进大额设备或材料的资金都是现金支付,在银行网络业务发达的今天,几十万、上百万的现金交易是不符合常理的,但税法对大额现金的流入流出没有明确的规定,使得一些煤炭企业资金会计核算流于形式,难以体现其业务的真实性。

四、应对增值税转型,采取措施,强化行业税收管理

一是建议上级明确界定政策如何执行。即煤矿属不属于不动产,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不动产的在建工程,煤矿的改扩建属不属于增值税非应税项目。这样可避免基层管理人员在“是否”之间徘徊,减少执法风险,切实维护纳税人利益。

二是增值税转型后,应将税务管理的焦点尽快转移到煤炭企业购进固定资产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核上,对煤炭企业固定资产明细账进行严格管理。所谓真实,就是要有购进固定资产的资金流出、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入、固定资产的发票取得。票、货、款是否一致,防止不法分子利用固定资产的增值税抵扣政策虚开发票,或是一些要货不要票的人,将票转让给可以抵扣的另一方,或购货人从销售方的第三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虚增进项税额,偷逃国家税款,还应对2009年以前购进的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做好2009年固定资产的期初结转,防止2009年取得之前购进固定资产的补开发票。首先对于新增固定资产要求煤矿从银行账上划款给购货方,以证实真实的资金流向;新增固定资产的入库手续要完备,相关的保管人员、采购人员签字认可,以证实其固定资产的货物流向;新增的固定资产取得发票的时间、数量、金额要与资金、货物实物对照比对,以证实其票、货、款的一致。其次对煤矿企业从生产中更换的设备、工具、器具要作相应的减少。一方面是废弃物品的变卖要计收入,计提增值税的销项税额;另一方面,要及时核算固定资产的增、减变化,期末还应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促使煤炭企业的固定资产增加、减少、结存有依有据,真实合法。

三是抓住煤炭企业一般纳税人“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促使煤炭企业会计核算从形式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转变。新增值税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四条规定为煤炭企业的会计核算从形式上的健全向实质的健全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这两条和税收征管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向所辖煤矿下达《税务事项告知书》,规范“资金流、物流、票流”三个流向的会计核算,要求煤炭企业的资金流入流出应根据金融机构颁布的《现金管理制度》进行核算,大额资金必须通过银行转账,并按实际发生额及时做好《现金日记账》和《银行存款日记账》的登记;在货物的购进、销售方面要有交易双方的购销合同,相关责任人员认可的出库单、入库单,真实体现货物的流向;在购进或销售方面取得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普通发票,要按规定及时入账,否则按增值税条例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按法定税率征收税款。

四是对内改进完善税源管理互动机制,形成横向、纵向管理合力。在数据分析、纳税评估联动、税收检查统筹、各类核查反馈等方面,横向上发挥征管、计统、税政、票管、稽查、信息中心等各部门协同作用,纵向上县局和分局两级合理分工,各有侧重,细分税源管理各个环节,整合税收分析、纳税评估,税源监控、税务稽查,形成控管合力。对外积极争取地方党政支持和相关部门配合协作,有效获取相关部门的涉税信息,建立长效机制,健全协税护税体系,形成综合治税合力。

五是强化信息采集,开展数据分析,搭建评估模型,遵守评估程序,规范评估过程和评估文书的运用,每月开展电费成本模型、工资成本模型、原料成本模型、矿产资源补偿费模型、以产控销模型、以进控销模型等六个方面的纳税评估,建立健全行业综合评估模型和指标体系。从行业生产经营规律中探寻征管规律,完善煤炭生产企业按“掘进图”计算产量、销量等征管手段,坚持每月对煤炭行业业户开展一次巡查,每月建立健全《煤炭开采产量表》、《煤炭销售情况表》、《电煤销售情况表》三个电子档案,每月开展煤炭销售价格、煤炭企业工资与产量、煤炭企业电耗与产量、煤炭企业炸药与产量四个方面的统计分析,依托综合征管信息系统,搭建行业管理信息平台,税负和进行税负预警,构建“四位一体”的行业管理体系。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10.

[2]雷鸿.我国增值税转型所面临的主要问题及路径选择[J].金融与经济,2008(8).

新增值税法范文第5篇

【关键词】营改增;改扩建项目;通行费

“互联网+”背景下对线下物流运输业依赖度越来越高,“要想富先修路”,乡村振兴道路先行,公路饱和地区的交通建设以公路改扩建项目为主。固定资产投资分为新建和改扩建,新建就是从无到有,改扩建就是在原有高速公路基础上进行外延和内涵的扩大再生产,扩宽改造和事故多发路段消险后,往往会增加原有高速公路的账面价值并延长其使用寿命,对高速公路的盈利能力和盈利方式产生深远的影响。“营改增”后对于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完工后收取的道路通行费收入涉及的税务处理尚需进一步探讨其细化及明确,实现“营改增”企业降税的初衷。经营性高速公路企业收取的车辆通行费收入自2005年起至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试点之前是减按3%营业税率征收营业税。自2016年5月1日全面“营改增”试点之后的高速公路分为老项目和新项目分别规定其增值税税率和计税方法,老项目是指高速公路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是2016年4月30日之前,之后开工建设的为新项目。老项目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适用简易计税法减按3%征收率计算增值税销项税,新项目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计算高速公路通行费收入的增值税税率为9%,可以抵扣进项税。

1项目基本概况

HX高速公路是某省最早建成的高速公路之一,根据发展改革委及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批复,HX高速至2030年3月31日停止收费。2018年末HX高速固定资产余值17.50亿元。H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是原来双向四车道改扩建为双向八车道,是出省通道中首批扩容升级重点建设项目,也是实现区域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该改扩建项目分为试验段和全线改扩建两个阶段实施,其中试验段已于2015年6月完工,预计全线改扩建项目将于2019年10月建设完成。

2问题提出与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可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增值税税率3%),2016年4月30日后开工的新项目应选择一般计税方法适用增值税税率为9%,针对改扩建经营性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是按“老项目”还是“新项目”确定,通行费适用增值税税率及其计税方法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2.1“营改增”试点前后开工项目如何界定问题探讨

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是否需要区分“营改增”试点前和试点后开工。H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是“营改增”试点前开工建设试验段的高速公路,H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是在原高速的基础上由原来四车道改为八车道,目前尚无相关税法条文对高速公路行业的改扩建行为进行试点前后的界定。参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对相关问题的解释是在原建设项目基础上经过住建部门批准进行新增建设,例如扩大建筑面积等,新增工程合同的开工日期是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该改扩建项目可参照原建设项目工程造价按老项目选择简易计税法适用3%增值税税率计税。该改扩建项目在原高速公路项目基础上扩大通行路面的面积,与上述情形类似。参照此解释HX改扩建项目试验段在“营改增”试点前就开工建设其工程造价增值税按简易计税法3%计税,通车后的通行费适用老项目减按3%计算销项税。H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属于分阶段实施,根据工程档案显示试验段2012年7月获得批准建设,其全长10.43km,项目预估投资额为7.78亿元人民币;2014年4月增值税试点前获得施工许可证,2015年10月份试验段竣工验收;HX改扩建项目全线长度为87.82km,投资估算65.24亿元,2015年10月可行性研究报告通过发展改革委核准审批,全线改扩建项目是2016年11月1日取得施工许可在“营改增”试点稍后,预计2019年10月建设完成通行。该项目第一阶段试验段在试点前开工,第二阶段全线改扩建在试点后开工,项目是按“老项目”还是按“新项目”确定,完工后项目的通行费适用税率及计税方法如何适用。

2.2改扩建高速公路在工程施工招标前后税收政策

不同的问题探讨HX高速公路全线改扩建项目2016年4月15日公开招标公告,2016年4月28日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计价依据调整方案》,该改扩建项目的招标控制价及投标人编制的投标价均按照“营改增”之前的税收政策进行编制,合同价的税金也是按原税收政策规定的营业税及附加综合税率签订。由于招标控制价及合同价已无法更改,无法要求承包人收到的工程价款按照建设工程“营改增”之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出具增值税专票。主体工程承包人是按照“营改增”简易计税方法开具3%增值税专用发票,相比之下减少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2.3项目完工后的通行费拆分问题探讨

H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概预算及工程合同价均是按原营业税金计税,改扩建项目完工后将与原高速公路一并收费。根据该改扩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显示大部分路段尚能满足当前交通需要,在确保延长17年收费期、适时提高收费标准、地方财政落实利润总额差额补偿措施的三大前提下,HX改扩建项目投资回收期是18年;无上述条件保障下H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将难以收回成本。考虑到政府补偿作用有限性和未来政策的不确定性,该项目对HX高速改扩建项目的收入和利润在近18年内车辆通行费难以在原项目和改扩建项目之间进行拆分。改扩建后项目通行费收入将作为一个项目整体适用相应的增值税税率及计税方法。

2.4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税负增加明显及销项税负增加问题探讨

根据发改部门及交通运输部门相关批复,HX高速公路将于2030年3月31日停止收费。若不进行改扩建,HX高速通行费在未来将继续适用简易计税办法(税率3%),税负与原营业税基本一致且略有下降。改扩建通车后,若HX高速通行费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由3%攀升至9%,销项税额明显增加。大部分成本无法取得专票,致可抵扣进项税额少。HX高速自建成通车以来,先后进行了南端连接线、全线技术改造、改扩建试验段等工程,取得票据大多为营业税票据或少部分早已不在认证期的增值税票据,进项税额主要来自本期改扩建投资和后期运营支出,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金额度小。本期改扩建项目总投资65.24亿,其中主体工程合同价40亿元,进项税率3%(施工方采用简易计税),其他投资以项目概算为基础对应税率分别测算,该项目目前已取得进项税额0.50亿元,后续预计还将取得0.90亿元进项税,占总通行费进项税金额比例小。改扩建项目原有的存量资产无法进入增值税抵扣链条,占支出比重极大的财务费用暂不能抵扣、人工成本无法抵扣,仅有养护工程、水电、办公费等比重极低的支出项目能够进行抵扣。一般经营性高速公路企业成本主要由养护费用、运营管理费用(其中含人工、其他运营管理费等)、税金、财务费用、折旧摊销费等。高速公路企业成本具体的构成及占比如图1所示。根据图1分析,财务费用占37%,折旧摊销费用占35%,二者合计占成本费用总和的72%,按会计准则规定其进项税不能抵扣销项税。占成本费用总额9%的税费和其他支出也是不能抵扣的。养护支出占8%、人工成本占8%及其他运营管理支出占3%,即使全部都能够取得进项税发票进行销项税额抵扣,存量高速公路经营企业也仅有19%左右的成本费用进项税可以抵扣销项税。经测算,在不考虑收费期限延长的前提下,根据HX高速改扩建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测算,HX改扩建项目通车后剩余收费年限内估计总通行费收入为136.98亿元人民币,按增值税3%简易征收率计算应交增值税为人民币3.99亿元,与原来营业税税率为3%税负4.11亿元减少了0.12亿元;按9%一般计税法计算应交增值税9.09亿元,较简易征收增加税负4.98亿元。假设HX高速改扩建项目收费期限自完工起将延长至30年,测算总通行费收入为645.68亿元,按增值税税率为3%简易征收率计算应交纳增值税金为18.81亿元,与原营业税3%税负19.37亿元比较减少了0.56亿元;按9%一般计税法计算应交增值税47.56亿元,较简易征收增加税负28.19亿元(见表1)。

2.5HX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完工后成本费用增长显著问题探讨

高速公路投资额大,负债率高,财务费用与折旧负担沉重。该改扩建高速公路项目2018年通行费收入7.79亿元,成本3.31亿元(不含财务费用与管理费用等)。改扩建工程项目建成通车后,贷款利息与折旧将开始计入当年损益,预计年新增贷款利息2.32亿元(以5年期以上银行贷款基准利率4.9%估算),年新增折旧超过0.5亿元(以延长收费年限至30年估算)。因某可替代通行的发展大道通车后该改扩建项目交通量受到较大的分流影响,HX改扩建项目高速公路建成通车后,按照一般计税法计税,每年增加税负近0.5亿元,在通行费收入无增长甚至可能下降的情况下该高速公路项目经营将面临困境风险或申请延长经营性公路收费年限政策。

3研究结论与建议

鉴于上述分析,改扩建项目高速公路在现行税法条文中尚未明确是“营改增”试点前、后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在原高速公路与改扩建项目之间难以合理拆分,由于可抵扣进项极少,若采用一般计税法计税,将增加企业税负,难以体现“营改增”减轻企业税负和不增加企业税负的初衷,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或会争取延期收费政策。综上所述,建议“营改增”试点前完成设计规划及试验路段以及按营业税编制概预算,开工许可稍后跨时点改扩建经营性高速公路项目建成通车后其通行费参照“营改增”试点前开工建设的高速公路通行费适用增值税简易计税法(增值税税率3%);对于“营改增”试点后的改扩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通行费适用一般计税方法,通过科学测算争取适当延期收费政策。以便更好地落实减轻企业税负政策,便于改扩建高速公路经营企业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和运营期财务管理。

参考文献

[1]胡晶.浅析“营改增”对改扩建高速公路的税负影响:以CJ高速公路改扩建项目为例[J].商业会计,2017(22):67-68.

[2]周莉莉.浅析“营改增”对高速公路经营企业的税负影响:以TY高速公路为例[J].交通财会,2019(1):61-65.

[3]曹曦.交通运输业营改增税务筹划研究[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9(23):214-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