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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管理论文范文精选

司法管理论文

司法管理论文范文第1篇

物业管理中有着哪些法律关系

要想把物业管理工作搞好,首先应当理顺物业管理中心的法律关系。只有理顺了关系,才能够知道臬直辖市各方面的关系。物业管理工作中几个主要方面有: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连的行业以及政府有关部门。

1、发展商早期在物业管理中的作用

发展商将物业建成,并经政府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合格后,经过房产交易将产权转移给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这里的法律关系的变化是发展商由原来拥有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到转移给了新的产权所有人。对于一处新的住宅区,包括公寓或别墅,发展商在竣工前,一般是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介入新建物业的管理工作。有时发展商也自己充当物业管理的角色。不论发展商是自己来管理物业或是委托其他管理公司来管理新建的物业,都是在为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或使用人提供服务。对于新建物业来说,由于发生了产权交易行为,发展商的角色变了,位置也变了。发展商由原先对物业的拥有,变为部分对物业的拥有或完全不拥有。

发展商先期委托物业管理公司管理新建物业或自己自行管理物业的行为只能是一种临时的安排,因为在新建物业初期,广大新的产权所有人或是没有到位,或是即使到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尚无能力选择物业管理公司。发展商只是临时已有的新的房屋产权所有人委托物业管理公司进行管理。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的费用一般由发展商支付或预先垫付,因为这一时期物业管理公司在这一新的物业管理中尚无收益。由于交易行为和物业管理公司的介入,发展商对新建物业的作用逐渐退居二线。如发展商直接聘请管理公司,发展商应当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临时委托管理合同,合同期限一般订为一年较为合适。因为业主管理委员会成立后,有可能在一年后重新选聘物业管理公司。

2、房屋产权所有人(业主)

由于购买了物业,购房人成了新建物业的产权所有人,合法地拥有所购物业。房屋产权所有人对物业拥有所有权与使用权。由于发展商在销售物业之前,已临时安排物业管理公司对所购物业进行管理,购房人在此时只能暂时放弃自己选择物业管理公司的权利,认同发展商的安排。当新建物业入住率达到50%或50%以上时,发展商应会同物业管理公司召开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或称业主大会)。

3、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业主大会)

房屋产权所有人大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会议,由发展商、物业管理公司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召集此会议。因为产权所有人来自不同蝗地方,互不相识,不可能有效地组织起来召开此大会,所以召集、组织业主大会的责任就落在发展商或物业管理公司户上。发展商在与物业管理公司的委托管理合同中就应明确规定,当入住率达到50%时,物业管理公司有责任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最重的使命之一便是选举出自己的代表机构——物业业管理委员会。物业管理委员会是新建物业或物业群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业主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住宅

区业主大会对议题进行表决时,每一户为一票。业主可将自己的权利让渡给选出的代表,由他们代表自己去行使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主要行使以下职权:

(一)选举、罢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二)监督管委会的日常工作;

(三)听取和审查管委会的工作报告;

(四)对住宅区或物业(写字楼、商厦)内有关业主重大利益的事项做出决策;

(五)修改业主公约;

(六)改变或撤销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有关决定。

(七)批准管委会章程。

4、物业管理委员会的性质及法律地位

物业管理委员会是住宅区、写字楼或商厦等物业管理中的常设最高权力机构,管理委员会的成员景要由房屋产权所有人选出的代表构居,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同时管理委员会也应当吸收当地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的代表参加。既然物业管理委员会是帅业主大会选举出的代表组成,代表广大业主的权益,是物业管理中常设的最高权力机构,那么管理委员会就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稳定的组织,一个松散、虚设的管理委会不可能起到应该起到的作用。所以建议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应该到房屋管理机构备案,并到民政部门社团法人机构办理登记,以确定其性质与法律地位。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管委会章程;

(二)负责今后召集并主持业主大会;

(三)负责考察、选择、招聘物业管理公司;

(四)与新的或原来的物业管理公司重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五)管委会有权审议住宅区物业管理服务费的收费标准;

(六)保管、监督和决定物业维修基金和公用设施专用基金(启动基金)的使用;

(七)审议管理公司上年的财务收支善和来年的财务预算;

(八)审议管理公司制订的年度管理计划、配套工程和重大维修工程项目(锅炉、配电设备、电梯、中央空调、供暖等);

(九)监督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工作;

(十)审议新的物业管理公约及各种管理规章制度等等。

物业管理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之间是聘用关系。物业管理委员会是物业的主人、所有人,物业管理公司是为之提供服务的。物业管理委员会一般应设常务工作人员一至两名,费用一般应从管理启动基金里拨付。

5、物业管理公司

物业管理公司是一种信托机构,属中介组织。它是执行信托职能的服务性企业。物业管理这个行业在房地产领域里有着非常重要的位置。开发和拆迁都是一时性的工作,几个月或几年就可以完成,而物业管理却是延续性的,可延续几十年。搞物业管理应眼光放远,急功近利是不会搞好的。

物业管理公司是依据委托管理合同在新建住宅区或物业中履行管理职责的。一般情况下,委托管理合同首先是由发展商代表广大业主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等召开业主大会,业主物业管理委员会成立后,再由物业管理委员会代表全体业主正式与物业管理公司续签委托管理合同。

有的情况下,发展商并没有选聘物业管理公司,而由自己本身来承担起管理者的重任。如果是发展商自己充当管理者的话,也要经过房地局的批准,并禽《物业管理资质合格证书》。即使是发展商作为管理者,当管理委员会成立后,也需要由管理委员会与其签订委托管理合同。

6、承租人(房屋租用人)

承租人有的是与业主直接联系,并与业主直接签订租赁契约从而使用物业的某一部分,有的情况是显主委托管理公司将其拥有的物业的某一部分出租给承租人的。承租人与业主的关系是租赁关系。承租人在与业主的租赁契约里应当保证遵守管理公约,接受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承租人不但要与出租人签订租赁合同,而且也要与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管理公约。

司法管理论文范文第2篇

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极为丰富,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

(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

要体现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科学与否对大学生的人文素质的培养具有重要的作用,特别是高校教育是广大青年学生价值观形成和发展的重要阶段,对未来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高等学校承担着提高全民族整体素质,为国家建设和发展培养高素质人才的神圣使命,加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不能忽视教师这一主体。那我们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更要有良好的师德师风,这就要逐步建立健全一种可持续规范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的体制。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育管理体制要体现以人为本,以我们的教师为本,充分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让教师在良好的环境和体制机制下认真专研业务努力上好每一堂课。为提高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质量,也需要逐步建立健全一种可持续的科学的教学质量评价体系。

(二)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主体上要体现

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教学主体上就要体现以学生为本,并注重培养大学生的全面发展。由于现在的大学生都是90后,来自不同的家庭环境,家庭收入差距加大,大学生的消费观念、价值追求各不相同。在讲科学发展观时,特别要强调大学生的全面发展,可以先列举一个励志的大学生典型事例,也可以让学生发言谈谈自己怎么做到人的全面发展。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人的德智体美劳的全面发展。德育是基础,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不仅要给学生讲解书本上的理论知识,还要注重学生的思想政治素质的培养,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人生观、世界观和价值观。智育,大学生所开设的课程都是比较科学合理的,为大学生今后走上工作岗位奠定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体育,现在的大学生,很多都处于亚健康状态,身体是革命的本钱,大学生应该重视加强体育锻炼,同时也锻炼了自己的意志力。还要给学生强调不仅要身体健康,心理也要健康。美育是培养大学生的审美观,培养他们的高尚情操和文明素质的教育。让他们知道什么是真善美什么是假丑恶,自己的行为是否规范,自己的言行举止是否显示出了正能量。劳育是培养学生进行劳动观念和劳动技能的教育。当代大学生大多数是独生子女,特别是来自城市的大学生从小就很少参与家务事等劳动,对劳动观念有些淡漠,应加强这方面的教育和锻炼。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统筹兼顾。对于大学生来说,不仅要统筹专业课与公共课的学习,还要理论课与实践课的学习,统筹课程学习与社会实践活动等方方面面。高校思想政治课教师要强调可持续发展。人的发展是一个逐步渐进的过程,可持续是一个很关键的环节。大学生的全面发展也要注重可持续。

(三)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内容上要体现科学发展观

科学发展观的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教学内容上也需要协调统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国近现代史纲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概论》和《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四门必修课程之间以及同一课程内教学内容有重复,需要协调统筹。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教学内容存在着一定程度的重复。虽说各门课程功能定位,讲授角度不同,但这种角度和定位点在教师的实际授课过程中很难把握。我们学校《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是三年级开设的课程,我们应注意教学内容的优化组合,本课程则重点讲授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探索和理论等内容。对与前面课程重复的内容可以略讲或个别章节安排学生自学,比如第二章“新民主主义理论”和第三章“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在之前开设的《中国近现代史纲要》中已涉及,那我们就对第二章“新民主主义理论”安排学生自学,对第三章“社会主义改造理论”只着重讲2-3个案例。比如第八章第三节“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中的“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在之前开设的《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中已涉及,那我们就从当代大学生中找正反两个典型的案例加以讲解。此外,本课程自身内部的各章节之间也存在一定重复,我们应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在照顾到课程内在的系统性与完整性的基础上,对教材有所取舍,重点讲授。

(四)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授课方式

要体现科学发展观为了增强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的实效性和针对性,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不断地探索和改革我们的授课方式,用科学有效的多种方式教学,提高课堂的控制力,从而达到预期的教学效果。一是专题式教学。《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与实践研究》课程是高校研究生开设的公共政治理论课,我们把它分为八个专题,由八个教师各自讲授一个专题。由于每一个教师只讲授一个专题,他(她)就有时间精心设计这个专题的教案和PPT,保证了教学质量,围绕主题展开的专题式教学深受学生喜欢,大大提高了教学的针对性和课堂的吸引力,也有助于做到重点突出和提高教学的理论深度。二是讨论式教学。为了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也为了加强大学生的自主学习,可以采取讨论式教学,如《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中就可以安排大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围绕人口、资源和环境为主体收集资料,展开调查,先是小组讨论,做一个讨论提纲的PPT,然后再选出代表与大家分享。三是案例式教学。教师事先要选好与课程教学内容相关的案例,可以是经典案例,从教育部编的思想政治理论课的案例教材中选取;可以是新闻案例,选取及时的新闻资料,让学生感到思想政治理论课是与当前社会发展紧密联系的;可以是同龄人案例,对同龄的大学生来说更具有说服力;还可以是反面案例,不过,反面案例要慎重选择,在运用反面案例时,教师要注意正面的引导。案例式教学可以把枯燥的理论讲得形象、生动,让学生在案例中理解理论,而且还能活跃课堂气氛。四是网络资源教学。高校校园网可以开设“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专栏,把教师的优秀课件、相关的文献资料和一些经典视频挂在网上,同学们可以上网查阅。另外我们每个老师还有网络教学平台,提高网络教学平台,每个任课教师可以上传教学日历、教学大纲、课件等,可以布置课后作业,学生网上提交作业,教师网上评阅并及时反馈给学生,还可以与学生进行交流、互动。五是多媒体教学。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把抽象的理论和枯燥的教学内容通过文字、动画、声音、图像、视频等多种信息呈现在课堂上,让课堂有声有色,提高了课堂控制力。同时,采用多媒体教学减少了教师授课的随意性和书写黑板的时间,加大了教学信息量。六是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中每一门课程都有实践教学环节,要注重科学统筹,各门课之间的实践教学内容要协调,不要重复。对于实践教学,高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希望建立有利于教学的稳定的有效的社会实践基地。如参观考察红色革命根据地或纪念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新型工业的发展等,让学生看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伟大成就。

二、结束语

司法管理论文范文第3篇

一、要在提高司法效益上下功夫

坚持司法为民宗旨,就是要通过全面、充分、有效地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法律保障,最大限度地实现审判工作的司法效益。就目前情况看,提高司法效益要注意处理好刑事、民事和行政审判中的三个关系。在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打击与乘飞机关系。审视我们近年的刑事审判工作,程度不同地存在重打击轻防范的倾向,“严打”有力,预防不足。法院应进一步更新司法理念,切实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作用,群防群策,做到两手都要硬,法院还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挽救工作,不仅要在审判中体现这一原则,还要将其延伸到社会,坚持经常性的回访,加强与居委会、村委会及社区的联系与沟通,探索做好矫正工作,以提高行刑效益。在民事审判上要处理好裁判与疏导的关系。一个时期以来,群体性诉讼案件日益增多,矛盾突出,处置不当,就会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影响社会稳定。法院应提高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群体性事件的能力,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应当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宣传、教育的功能,耐心细致地宣传、解释,努力化解矛盾纠纷。在行政审判上要处理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即正确处理好法院与政府及行政执法机关的关系。要把监督寓支持之中,一方面要加大司法审查的力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树立司法权威。

二、要在弘扬司法民主上下功夫

近几年来,法院在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自身建设也取得了长足进步,但是由于正面宣传、开放力度不够,渠道不畅通,许多工作不为社会所知,信息不对称的问题比较突出。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强化开放意识,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把法院建设成为开放型的现代化审判机关。要继续坚持公开审判的原则,凡是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进行,除允许公民旁听公开审理的案件外,重大有影响的案件有条件的可以进行庭审直播、录播,有效发挥法制教育的主阵地;建立法院重要信息披露制度,定期通过多种途径向社会;其次要强化宣传意识。当前要特别注重利用网络来扩大法院的影响。三是强化杨主意识。法院内部要淡化官本位思想,通过设立院长信箱,举办法官论坛等平台,了解干警的所思所想,做好针对性的凝聚人的工作,形成人人心情舒畅、团结和谐的良好氛围。超级秘书网

司法管理论文范文第4篇

关键词:离婚损害赔偿、婚姻、第三者、侵权

随着经济的发展,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第三者插足、包二奶现象等不断涌现,并成为婚姻家庭纠纷中的新热点。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我国2001年修正后的《婚姻法》所确定的一项新的离婚救济制度。这一规定是我国婚姻立法上的一个标志性突破,使婚姻家庭立法进一步完善,也使司法机关在裁判相关案件时有了法律依据。但在实践中仍存在着一些值得商榷和需要完善的地方。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概述

(1)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离婚夫妻,配偶一方由于过错行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权益,并且其过错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的主要原因,离婚时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对由此所受的损害,过错的一方配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和物质损害赔偿;狭义上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一般是指物质损害赔偿。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中,精神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造成无过错方精神上的痛苦和内心的创伤,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精神损害赔偿要求过错方赔偿。物质损害赔偿是指,由于配偶一方的过错,组成无过错方财产上的损害,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就其所受的损害要求过错方赔偿。

(2)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特征

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具有法定性、救济性和惩罚性的特点。

1.法定性。是指离婚损害赔偿主体是法定的。即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无过错方提出损害赔偿,而损害赔偿的义务主体则只能是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以请求的事由也是法定的,只能是《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所列举的四种情况,而对四种情况以外的行为通常是不能请求损害赔偿的。

2.救济性。是指通过损害赔偿,使无过错方的实际财产损失得以填补,精神伤害能够得到经济补偿和精神安慰,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利益得到救济和恢复。

3.惩罚性。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就是希望对造成离婚的配偶一方的违法行为加以追究,进行惩罚,从而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功能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作为一种救济措施,通过以财产赔偿的方式使离婚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损失得到填补,同时精神也得到安慰,其悲愤也可相对地得到一定程度的平息。制裁离婚当事人中过错方违反《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警示、预防那些意欲实施相同行为的已婚者。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性质

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法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是侵权责任。因为离婚损害赔偿是由于过错方的过错导致婚姻破裂而离婚,侵害了无过错方与之共同生活的权利,并因此对无过错方的人身、财产以及精神上造成损害。所以无过错方有权就过错方的侵权行为要求损害赔偿。另一种观点认为是违约责任。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离婚损害赔偿是因离婚前的过错行为而导致离婚时发生的损害赔偿,并不是对离婚本身造成的损害赔偿。对于离婚损害赔偿,虽然直接受损害的是婚姻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但间接侵害的是婚姻关系。无过错方是以自己合法的婚姻关系受损害而要求赔偿,而不是以个人的人身损害要求赔偿。可见,对婚姻损害赔偿法律制度性质的不同认识主要是源于对婚姻性质的不同认识所造成的。

所谓婚姻是指男女双方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依法自愿缔结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两性结合。关于对婚姻的性质主要有契约说、制度说、身份关系说、婚姻伦理说、信托关系说等五种学说。契约说认为,婚姻是由机能各异的当事人相互结合的有机体,是具有独立人格的两个异性的性冲动的结合。基于婚姻是具有独立人格的男女当事人为了结成生活共同体而自由意思的合意。契约说认为婚姻是一个契约,主要包含三方面的内容:首先要有契约的意思:其次要有契约的能力:最后还要依照法律规定的形式来缔结。制度说认为婚姻是一种制度,持这种学说的人认为,婚姻是制度的结合,虽然当事人有合意,但这一合意只是为了一个共同的法律既定的目的即制度而作出的。婚姻当事人结婚以后,制度上的效力立即发生,而与婚姻当事人的意思如何毫无关系,夫妻不得变更婚姻效力,不得依解除的合意而将婚姻予以解除。在一方具有过错时,就侵害了婚姻制度的社会功能应当受到社会谴责和法律的制裁。身份关系说认为婚姻法律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身份关系,婚姻双方在财产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是附随于人身的权利义务。婚姻一旦缔结,男女当事人之间就自然且必然地形成配偶的身份关系,并因此享有这种身份所具有的权利,履行这种身份所应承担的义务。黑格儿是婚姻伦理说的创始人,该学说认为,婚姻是精神的统一、实质是伦理关系。强调婚姻的精神成面。信托关系说则认为婚姻是一种信托关系,是国家与个人之间的信托关系。

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婚姻是配偶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一种契约关系,从而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被视为违约责任;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婚姻关系以配偶权为基础,从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属于侵权责任的范畴。基于上述内容,我个人认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应视为一种侵权责任。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建立旨在补偿在离婚发生时无过错配偶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因过错方的侵害行为而造成权利上的损害。2001年《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从而确立了我国婚姻法上的侵害配偶权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离婚作为双方当事人婚姻关系解除,无过错方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前提条件。

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构成要件与赔偿情形

(1)构成要件

1.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是指实施了2001年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之一。具体包括:重婚;有配偶这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如果实施的是法定违法行为之外的其他行为,例如吸毒、重大、通奸、、等行为而至使婚姻破裂导致离婚的,或者实施了前述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但并未导致离婚的都不属于请求离婚损害赔

2.有损害事实的发生

有损害事实的发生是指配偶过错方因实施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基于此无过错方受到的财产损害和非财产损害。具体包括:财产损害、人身损害和精神损害。财产上的损害是指,由于过错方的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财产上的灭失或毁损。包括直接受到的损失和间接上受到的损失。在间接损失中,可期待性的利益是否应纳入财产损失中,多数学者认为对于过错方的违法行为造成夫妻共同财产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应被纳入。我也认同这种观点,而一些只是过错方的可期待利益不应被纳入,例如某一离婚当事人中的过错方可能接受的遗产,就不应纳入。因为此当事人能否接受遗产并未发生,且不一定就是该当事人接受,接受的数额也不能确定。人身损害是指,过错方的过错行为造成无过错方的身体上的伤害。例如某一因家庭暴力问题引起的离婚案件中,过错方对无错过方实施家庭暴力则是造成对无过错方身体上的伤害。精神损害是指,过错方因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致使无过错方产生悲伤、恐惧、怨恨、羞辱等精神上的痛苦而遭受的损害。

3.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

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应具有因果联系是指过错方实施的重婚;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是导致婚姻关系破裂而引起离婚,并且造成无过错方物质或非物质损害的直接原因。如果这个关系不成立,则过错方就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4.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实施违法行为一方必须在主观上存在过错是指过错方实施特定的违法行为存在主观上的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违法行为必然或可能损害配偶的合法权益,并且导致婚姻破裂,而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过错是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中最重要的构成要件。在侵权法归则原则体系中,过错责任是一般的普遍的原则。所谓过错并非是离婚行为本身,而是导致离婚的过错行为。这些过错行为不仅意味着行为人的行为违反了法律和道德,并造成对他人的损害,而且还体现了法律和道德对行为人的否定性评价。【1】

5.有离婚事实的发生

有离婚事实的发生是指违法行为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造成离婚的后果。如果不具备该要件,即使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四中违法行为的发生,但没有离婚则不存在离婚损害赔偿。只有离婚的发生,无过错方才能行使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离婚是一方法定违法行为的后果,而离婚损害赔偿则是无过错放针对过错方的法定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无过错方财产、人身、精神上的损害提起的赔偿。

(2)赔偿情形

1.重婚行为

重婚分为法律意义上的重婚和事实上的重婚两种。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的行为。事实上的婚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共同生活的目的。狭义上的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新《婚姻法》将其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要求过错方因此而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上的重婚是当事人采取欺骗的手段或方法取得婚姻登记机关的登记,法律予以认可。这种行为严重破坏了一夫一妻制度。《刑法》第258条明确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是否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重婚的区别。然而在这种情形中,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到底是指多长时间一起生活才能算是同居,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有学者认为最高司法机关应在审判时间中积累经验作出相关的司法解释,便于法官进行裁量。但我认为这样不妥,如果法律针对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的时间作出具体的规定那样就可能给实施违法行为的过错方一个漏洞了钻。假如法律规定以一个月为期限,如果已婚配偶一方与婚外异性共同生活一个月则视为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那过错只跟婚外异性同居20天、25天….不到一个月,但这种行为却足以导致婚姻当事人双方感情破裂而离婚,就因为时间不够而达不到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标准,试问这样怎么能够体现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

3.实施家庭暴力

实施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家庭成员身体、精神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不同国家、不同地区都存在。一句话是这样说的: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人认为家庭暴力是家务事,不好管也管不好,特别是在一些经济欠发达、文化水平相对落后的地区。甚至有人认为丈夫打老婆、家长打孩子是天经地义的事。而在家庭暴力妇女通常是主要的受害者,然而事实家庭暴力很多时候发生在家庭内部,比较隐蔽,不易被发觉。在中国,受:家丑不可外扬:观念的影响,家庭暴力通常不能得到很好的及时解决,久而久之,极易导致婚姻关系破裂。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则构成虐待。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是指,以作为或不作为的形式,经常故意地折磨、摧残家庭成员,使其在肉体或精神上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遗弃是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抚养、扶养的另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对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情节严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260条明确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第261条明确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四.我国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相关规定

2001年4月28日公布施行的修正后的《婚姻法》正式确立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1.重婚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3.实施家庭暴力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明确表明了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八条规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解释》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第三十条第一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时同时提出。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第三十条第三款规定: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偿的范畴。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五.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争议问题的探讨

(1).离婚损害赔偿的主体范围

1.权利主体范围的探讨

根据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只有无过错配偶才享有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权。但是无过错具体指什么,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多数学者认为,这里的无过错应指,该方配偶没有实施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但存在争议的问题是,因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而导致离婚的诉讼案件中,家庭成员都可能成为受害方,那是否也应该赋予受害的家庭成员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问题。就我个人而言,我认为,首先新《婚姻法》明确规定只有合法婚姻关系当事人才有权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请求,因为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离婚配偶过错方因违反法定违法行为而给无过错方造成物质和非物质上损害的一种赔偿,只是针对婚姻当事人而言。而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的行为虽然可以是针对家庭成员任何一个进行,但若家庭成员遭受上述侵害时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另行起诉,对于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完全可以按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责任主体范围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规定: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的配偶一方。即只能是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是否将:第三者:纳入责任主体的范围一直是长期讨论和争执的焦点。所谓第三者介入家庭是指,明知对方有配偶而与其发生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从而故意导致他人夫妻感情破裂,并希望与之成为合法配偶的行为。有学者认为,第三者是这一侵权行为的共同加害人,构成共同侵权行为,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2】但我认为,第三者产生的原因是复杂各异、多种多样的,有故意介入破坏别人的婚姻,也有夫妻感情早已破裂,难以缝合,夫妻名义名存实亡,但当事人另一方又不同意离婚的,还有第三者根本不知情的,配偶一方欺骗其已结婚的事实而与之共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第三者也是受害一方。在不同的情形下应区别对待。对于那些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介入别人婚姻的第三者,或者是应当知道但故意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还有在刚开始时不知道,但后来知道后仍旧与之在一起的第三者应纳入责任主体的范畴。但属于不知情的则不应纳入。同时,在生活实践中,到底要不要求将应承担赔偿责任的第三者纳入赔偿范围决定权应归无过错方。因为在离婚损害赔偿中,受侵害的是无过错方。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的同时人们开始注重精神生活,第三者不断涌现,破坏了别人的婚姻,给配偶另一方以及家庭成员带来莫大的伤害。家庭是社会的细胞,我们只有安定了小家庭才能稳定大家庭。因此,社会舆论监督、道德谴责、批评教育显然不足以对第三者进行制裁,国家应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惩罚,让那些轻视、践踏婚姻的一方付出代价让受害方得到一定补偿,并试图通过此种制度增强婚姻的稳固性。

(二).离婚损害赔偿的赔偿情形

新《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违法行为是提起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但在现实生活中,仅仅这四种行为很难涵盖一方因过错行为严重伤害另一方导致婚姻破裂离婚的情形。如一方经常实施重大、长期与别人通奸、吸毒、、等严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也会严重影响夫妻之间的感情,造成另一方物质和精神上的严重伤害,从而导致离婚。有学者认为,通奸、、等行为通常是秘密进行的,通奸属于不道德的行为,不宜由法律来规范;而、行为主要是危害社会公共秩序,我国刑法和有关行政处罚条例对其已规定相应的处罚措施。【3】而我认为,重大、长期与别人通奸、吸毒、、等这些行为足够破坏夫妻之间的感情,而这些行为已经成为一个带有普遍性的社会问题,成为许多家庭破裂的导火线。况且,离婚的法定事由还包括吸毒恶习屡教不改、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等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试想,如果一对夫妻,丈夫偶然有一天发现自己辛辛苦苦养育的孩子是妻子与别人生的,而自己也已年迈不可能再从新生育,他受到的是何等的伤害。如果这样导致离婚,丈夫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又怎么能体现保护无过错方的利益呢。可见,增加损害赔偿的情形实在是已迫不及待。

(三).关于过错放和无过错方提法的争议

新《婚姻法》规定只有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有学者认为应废弃过错方和无过错方的提法,认为任何一个破裂的婚姻夫妻双方都没有绝对的过错和无过错可言,只有过错的多与少之说。应删除对离婚损害赔偿权利主体的无过错要求,将其改为受害方,因为无过错的要求既会产生歧义,又难以把握,而在离婚中财产受到损害,精神受到伤害却是十分明显且易于把握的。【4】在离婚诉讼中往往双方当事人都会有一定的过错,只不过过错的轻重程度存在差异,夫妻之间没有绝对的无过错方,一方实施的重大过错违法行为也可能就是另一方有意、无意之间引起的,也有可能一方事实了法定的违法行为,而另一方也实施了能够破坏婚姻关系的行为但只是不在特定的违法行为之列,因此不应用过错来衡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十一条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显而易见,次出所指的过错方和无过错方是针对《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明确规定的四种行为中因实施任何一种行为而导致婚姻破裂离婚,不是日常生活中的过错与无过错。因实施了四种特定违法行为之一导致离婚的是过错方,另一方为无过错方。其实明确的过错方和无过错方更便与公众鲜明的价值判断,更切实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4).举证责任问题的探讨

无过错方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能否实现,依赖于无过错方能否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过错方存在特定的违法行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无过错方负有证明对方有错过的举证责任。然而在实践中,离婚损害赔偿的举证往往是较为困难和复杂的。多数情况下,过错方在实施这些过错行为时采用的都是一些比较隐蔽的手段,很难取证。无过错方通常只能以跟踪、偷拍等方式获取线索,但往往又会因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等原因难以被认定和采纳。就拿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来说吧,一般情况下,这种情形当事人只能自己调查证据。过错方与他人同居很少会采取公开的方式,更多的时候是采用秘密手段,无过错方有时候根本就不知道,或者知道也会很难发现,于是只能通过跟踪、偷拍、捉奸等方法查找线索来取得证据,但最后很可能因为取得证据的合法性的原因而不被法庭认定和采纳。多数学者认为,应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或者是由无过错方提供线索,人民法院主动取证。还有学者认为可以考虑规定派出所、居委会、村委会、物业管理部门等应有义务向法定机关出具共同居住事实的证明。【5】我非常赞同这种观点,现实生活中无过错方常处于弱势地位,其自身的能力或经济条件都不如对方,很难取得确凿的证据来指证对方。适当的降低无过错方的举证责任,甚至在一定的条件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这样比较充分地发挥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对无过错方的保护作用,更好地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5).诉讼时效问题的探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三十条明确规定,无过错方只能在离婚诉讼同时或离婚一年内另行起诉。但我认为若离婚时无过错方根本不知道这项权利特别是在一些经济相对落后和文化不发达的地区,特别是在农村地区,随着离婚案件的逐年上涨,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离婚后或作为被告在离婚后一年才知道有这项权利,有或许,这时候才有足够的证据能够提起损害赔偿,但却因为过了时效而不能行使。假如,一队夫妻,一方因遭受另一方的家庭暴力而导致婚姻关系破裂离婚,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在离婚后或者是作为被告在离婚一年后才发现自己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了严重的伤害。如果不允许其提出赔偿请求显然有失公平。因此,过错方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在离婚时或离婚后一年内提出;如果无过错方在离婚时不知道权利被侵害可以在离婚后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时起一年内提出。

另外对于离婚损害赔偿是适用于诉讼离婚还是登记离婚存在争议,《婚姻法》中也没有明确规定。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在离婚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很明显,离婚损害赔偿既可用于诉讼离婚也可用于登记离婚。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中国作为一项新的婚姻法律制度,将为保障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重要作用,与其他婚姻法律制度的有利结合能使我国婚姻家庭法律体系更加完善,带来我我国婚姻法律体系的新进程。我深信,随着司法实践的增多和理论研究的深入,我国的离婚损害制度将会更加完善。

注释:

【1】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68-75页

【2】杨立新.论侵害配偶权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吉林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115页

【3】陈苇.离婚损害赔偿法律适用若干问题探讨.法商研究.2002年第二期

【4】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版,第217页

【5】何志.婚姻法判解研究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版,552页

参考文献:

【1】夏吟兰,蒋月,薛宁兰.《婚姻家庭关系新规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年

【2】深雪红.《婚姻案件》.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

【3】于东辉.《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研究》.人民法院出版社.2006年

【4】王歌雅.《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研究》.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4年

【5】陈爱萍,姬新江.《婚姻家庭法学》.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年

司法管理论文范文第5篇

关键词:战略;发展;资本;市场;管理;水电;电网;中国三峡总公司;长江电力

1长江电力成立概况

1.1公司沿革

2002年8月21日,经国务院批准,原国家经贸委批复:原则同意三峡总公司的改制重组方案,批准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三峡总公司)为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改制设立“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从此,中国三峡总公司由单一工程(开发)目标向多目标转变;以投资、开发、经营水电为主,发展相关多元化产业,向企业集团化方向发展。中国三峡总公司重组发电资产和业务,并作为主发起人,发起设立了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江电力)。长江电力承接原葛洲坝电厂的发电资产和业务,并受托管理三峡发电资产和业务,上市后逐步收购三峡工程投产发电机组。

1.2长江电力的运行业绩

葛洲坝电站已运行20多年,在精心维护下,正常运营,多年平均发电量超过155亿kW?h。三峡左岸电站机组不仅提前投产,而且运行稳定、高效。三峡——葛洲坝梯级电站2003年发电235亿kW?h,2004年将超过500亿kW?h。此外,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件,三峡电能在华东、华中地区各省市以及广东、重庆等十个省市之间分配,三峡电能消纳,按“以水定电”协议和以“产销见面”的方式由购、售、输电三方签订购售电及输电合同。

长江电力自成立以来,主要财务指标均保持良好水平。公司2002年至2004年三季度的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5.21%、7.25%和11.16%,同时期内的每股收益分别为0.08元、0.183元、0.30元,预计2004年度每股收益将超过年度预算的0.333元。

2003年11月5日,长江电力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行23.46亿股,每股价格4.3元,发行市盈率18.16倍,募集资金100.018亿人民币。11月18日,12.793亿社会公众股在上交所挂牌交易,上市价格6.23元。2004年5月18日,半年锁定期的一般法人股平稳上市流通。经过一年时间,大盘股指回到2003年的点位,而长江电力上涨了50%以上,并且保持稳定。

长江电力成立和上市以来,成功入选“上证50”指数,并先后获得2003年度中央电视台评选的中国10家最具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2003年度(中国证券)中国百强上市企业(名列第八位)、首届中国十佳上市公司等荣誉。

2长江电力的经营环境

2.1长江电力所属电站在电网中的作用充分体现了水电的优越性

①水电利用水能发电,分担电网负荷,减少火电装机或减少其发电量,以节省(煤、油、气等)燃料。三峡电站全部投产后每年可替代5000万t标准煤;

②在可预见期内,保证机组(发电)出力,向电网提供保障出力和可靠的电能;

③水电利用水库库容和水位变幅,保持一定的热备用,可承担电网事故应急支持,保证电网安全稳定运行;

④利用水库特性和水库蓄水,保持一定的冷(静止)备用,可作为电网其它机组检修备用;

⑤水电利用水电机组的调节优势,调节电网峰荷。三峡电站全部投产后按设计调峰的最大容量可达1200万kW,并可参与调频,提高电网电能质量。

2.2长江电力拥有的巨型电站和巨型机组无可比拟的优势

①葛洲坝电站,属径流式电站,安装低水头轴流转浆式机组21台,总容量2715万kW;三峡电站,属季调节电站,将安装高水头混流式机组26+6台,总容量1820+420万kW。它们在电网中起着不可替代的发电、备用、调节绝对主力作用。

②长江电力还有与电站配套外送的高电压、长距离输电的优势。1990年我国第一条±500kV直流输电线路(从葛洲坝至上海1038km)实现双极运行,将华中与华东两大电网直接相连;三峡工程配套的近1万公里500kV的交直流输电线路,连接了华中、华东、南方电网,成为当之无愧的电网中枢。

③长江电力所运营电站地处西电东送三大输电通道的中通道,并是其骨干工程。目前以三峡电站为中心,基本上形成了“西电东送、南北互供”的全国电网格局。

2.3长江电力在电力市场中的运作

水电自身固有的特性与其电能质量,加之水力发电涉及到的水资源利用、河道航运等各方面问题,必然导致水电在电力市场中的特殊位置。电力市场中的交易主体是要将传统的集总式垄断性的电力工业(公司)分解成为可以按市场要素和规则平等竞争并可获利的独立法人实体,并将发电、输电、配电和销售分离为独立实体。其中,发电是一个高度竞争的领域,输电可能仍然是垄断性的、同时却是开放性的、透明的领域,终端销售在赋予选择权利的同时成为最具直接社会经济效益的、也将是开放和竞争的领域。目前,在发电领域作为市场中的售电主体已经或正逐步到位,输、配、终端销售仍为一体。

这里有必要谈一下电力体制中的关键问题——电价。我国“七五”、“八五”计划期间,电价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吸引投资,加快电力工业发展。如:对集资兴建的电厂实行还本付息电价;实行“燃运加价”政策;“二分钱”电力建设基金政策等。“九五”以来,电价改革的重点是规范管理,提高电价管理的科学性和透明度。如:经营期电价政策;取缔电价外加收费用;“两改一同价”(农村电网改造、农村电力体制改革,城乡用电同价)。第三阶段电价改革为适应电力体制改革需要,近期实行销售电价与上网电价联动,逐步实行厂网价格分离和两部制电价,并推行峰谷、丰枯(分时)电价,开展直供电试点。远期——电价划分为上网电价、输电价格、配电价格和终端销售电价,发电、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配电价格由政府制定。

从电力市场的交易方式来看,电力产品的特点决定了其交易的特殊性。电力的基础性、公益型和电能产、供、销、用同时性,以及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重要性,都决定了电力交易中电力电量与电价按计划性(合同)约定与实时竞价相结合,或期限合同约定与即期竞价相结合的方式。而由单一主体统购包销到用户,发电侧和需求侧实质的无选择性,向发(售)电侧管理和终端用户需求侧管理按电力市场规律和规则并有选择性的确定量、价和时空过渡,实现这一过程的转变关键需要建立公平、公正、开放、透明的交易环境。当前长江电力在三峡的购售电上,已经建立了较好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并初步打造了崭新的“三峡电力市场的”的格局。具体内容是通过“以水定电、产销见面”的原则,由国家定向市场、定价配额,即上网电价+输电费=落地电价,同时要求落地电价不高于受电地区当地电厂平均上网电价,由此保证了三峡电有充分的市场竞争力和竞价空间;按合同约定量、价和电费回收、考核电能质量和计划水平(上游水库群影响和预报水平、水量丰枯差对电力计划的影响)等。然而,由于未来跨区交易特点与区域电力市场的局限,长江电力应该通过合理的对策和方式来规避风险。如根据未来电力供需周期性变化“电力过剩”风险适时的签订长期电能消纳合同。另外一种有效的方式是采取“直供电”,这种方式不仅促进电力体制改革,分散市场风险,而且对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等诸方面都具有极大的好处,宜昌(宜宾)应该是最具有条件的地区。

2.4资本市场对于上市公司的作用

证券市场对长江电力的影响是客观的、准确的、灵敏的、双向互动的,长江电力的适应能力亟待全面增强。从市场机制和制度完善等多方面,证券市场的形成早于电力市场,市场发育越来越成熟,市场规则越来越严谨,市场机制越来越理性,市场监督越来越严格,但市场政策面的风险依然不可预测。上市公司的治理机制和治理模式,有利于长江电力转换经营机制、转变经营理念、增强员工的综合素质,全面实现战略规划和发展目标,最终促进实现长江电力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因此从这方面来看母子公司价值与机制需要有机联动。

3水电发展趋势与长江电力

3.1我国的电力需求

作为电力公司,长江电力的发展离不开国民经济和国家电力事业发展的大环境。在过去的几年,国内全社会用电量的增长速度要远高于国内生产总值的增长速度。2004年,全国装机已突破4亿kW,其中水电装机已突破1亿kW。我国总发电量和发电装机容量均居世界第二位,但人均用电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2,发达国家的1/5~1/10。全国日发电量最大已达68亿kW?h,用电高峰最大缺口却超过3000万kW,20多个省市不同程度的限电。预计到2010年,全国总装机将突破6亿kW,而到2020年,这一数值接近10亿kW。而与此相悖的是我国石化原料资源在人均上的短缺,因此国家提出了发展电源的基本方针:大力开发水电,优化发展煤电,积极发展核电,适当发展天然气发电,加快新能源发电,重视生态环境保护,提高能源效率。

3.2世界水电发展概况

世界上,许多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都把水电作为优先发展的能源。

美国是世界上最大的能源生产国、消费国和进口国。其全国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均居世界首位,年经济可开发利用水资源为3760亿kW?h。到1998年底美国的水电装机容量达9573.1,年发电量为3229.64亿kW?h。

加拿大有非常丰富的水能资源。1999年加拿大水电装机容量为6720.3万kW,占总装机容量的60.6%,2000年水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比重为62.0%。

法国的核电在能源生产中占主导地位。到1987年,其经济可开发的水能源开发利用程度基本上已接近100%。随着核电比重不断增大,水电比重逐年缩小,1970年水电在总发电量中占40.1%,至1997年降为13.0%(装机约占20%)。目前,法国水电建设的方针是改造现有水电站,发展抽水蓄能电站,不断提高水电的利用率和经济性。

挪威是一个水力、石油和天然气等一次能源非常丰富的国家,也是世界上人均水资源最丰富的国家之一,目前已开发的水电装机占可开发量71.5%,其水力发电量占全国总发电量的99%,是水电比重最高的国家。

日本,1950~1965年是其水电开发的全盛时期,建成了一批大中型水电站。70年代,随着大批核电厂投入运行,开始大力兴建抽水蓄能电站。近年来,开发重点转移到大型抽水蓄能电站,以满足峰荷需求。虽然常规水电成本相对较高,但从尽可能使用本国能源的角度,日本仍继续开发常规水电。

中国可开发的水能资源为6.98亿kW,经济可开发水能资源4.02亿kW,均居世界第一位。水能资源分布是西多东少,大部分集中于西南,其中长江水系最丰富,超过2亿kW。但是目前水电装机容量和年发电量占全国总量仅为25%和16%。中国水资源开发利用水平不仅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的开发利用水平,而且还低于世界平均水平。

3.3水电与长江电力

水力发电是长江电力的主营业务,它是清洁的可再生能源,具有多方面的综合效益,而且我国水能资源可开发空间还相当大。我国不仅煤炭、石油、天然气资源不富裕,而且运输矛盾也异常突出。从国家大力开发水电的角度来看,正在积极推进水电流域梯级综合开发,使水电开发率有较大幅度提高。

当前,在水电的发展上也存在着这样和那样的不利因素。同样是电能产品,水电增值税偏高。由于基本没有进项抵扣税,导致实际税赋相对较高,负担较重。由于水电建设一般是综合利用的,水电站在发电的同时,发挥着巨大的社会效益,不仅承担着防洪(防凌、减淤)、航运、供水和灌溉等义务与支出,甚至会由此承担大量的电量损失,而政策对此的支持力度不够。特别是大型水电项目,由于投资大,工期长,虽然长期效益好,但短期效益差,资金回收慢,自然与社会风险大等,这些都有待政府政策与社会环境的进一步支持。由于电力体制市场化改革滞后,不能客观、公正体现水电的价值和水电企业的利益。因此,在大型水电项目的建设开发上,特别是流域梯级水电项目必须作为国家基础建设的战略项目,遵循科学规律,采取市场机制,统一规划开发,减少成本,提高水能的利用率。

4长江电力的发展战略

4.1中国三峡总公司与长江电力——母子公司发展战略

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成立于1993年9月,是全民所有制的特大型国有企业和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是三峡工程的项目法人,负责三峡工程的建设和建成后的运营管理,国家还授权中国三峡总公司建设金沙江溪洛渡、向家坝等项目,滚动开发长江上游的水力资源。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是我国最大的水力发电企业,最大的水电上市公司,全资拥有葛洲坝水力发电厂和已收购的三峡电站首批投产的4台发电机组,同时受中国三峡总公司委托管理三峡工程已建成投产但暂未出售的发电资产,是中国三峡总公司内唯一从事电力生产业务的控股子公司,将持续收购三峡发电资产和其它发电资产。

中国三峡总公司与长江电力的母子公司联动模式,有利于拓宽三峡工程建设融资渠道,加快西部水力资源开发步伐,促进流域滚动开发机制的建立;有利于经济办法建立起将社会资金有效转化为西部建设资金、充分利用西部丰富水电资源支持东部经济发展的机制;长江电力通过收购中国三峡总公司的优质发电资产及其他合适的发电资产,发展为以水电为主的清洁能源公司和业绩优良的蓝筹大盘上市公司,有利于资本市场的稳定与发展;有于用现代企业制度和市场机制来运营管理电站。

中国三峡总公司突出主营业务,走集团化、专业化、规模化发展道路,是提高其市场核心竞争力的必由之路。集团公司在产权明晰的公司治理结构框架下,加强制度化管理,从战略、资产、人事、财务、审计、信息等方面,对母子公司责权利进行界定,以母子公司互动模式及机制,创造集团公司价值最大化。

中国三峡总公司的发展战略中,主要涵盖下面4个方面的内容:规模发展战略,规模经济性和低成本与规模发展能力优势;协调发展战略,内部子公司共同发展,外部同行战略合作;科技领先战略,科技是生产力体现出高效能、高效率;人才开发战略,快速扩张与持续发展的基础和保证。产业扩张对于母子公司的战略是至关重要的。三峡总公司的水电发展战略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同步,并且未来15~20年是水资源开发利用的战略机遇期。以投资水电为主,其它投资为辅,协同发展相关多元化业务,以开发长江为主,其它能源为辅,并为下一战略机遇期储备做大、做强集团公司。

4.2长江电力的发展战略

长江电力的发展战略是中国三峡总公司战略的子战略,或业务战略,即以总(集团)公司战略发展为依据,确定相应的战略发展方向、战略目标、任务和实现途径等,换句话说,长江电力是三峡总公司战略实施的重要工具,推动中国三峡总公司“建设三峡、开发长江”战略的实现。

中国长江电力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持续收购三峡工程的发电资产,逐步与控股母公司中国三峡总公司形成了在战略上协同发展、良性互动的模式。这种模式是中国三峡总公司与长江电力关系纽带的充分体现,一方面,长江电力的成长依赖于中国三峡总公司大战略环境,另一方面,长江电力又是三峡总公司

实施发展战略的工具——电力生产主体、资本融资平台、市场风险载体。这双方的有机联系,随着我国电力体制改革步伐的加快,水电事业在未来的20年内的黄金机遇期的到来,更加凸现了长江电力既适应母公司的战略要求,又具有自身特点的广阔前景。

具体来讲,长江电力在下面4个方面是中国三峡总公司战略实施的工具:

①长江电力是中国三峡总公司电力生产的运营主体,是三峡总公司电力生产板块的运营和管理主体,通过统一优化电力生产体系和资源配置,提高效率;

②长江电力是中国三峡总公司的市场竞争主体,是三峡总公司在电力市场和资本市场上的竞争主体,并以上市公司的治理和机制优势参与市场竞争,负责优化竞争战略和营销战略,培育市场竞争优势,赢得市场竞争;

③长江电力是中国三峡总公司的战略投资工具,在三峡总公司战略的指导下进行投资并购成为总公司重要的战略投资工具,借此实现集团的扩张战略以其在资本市场上的平台和窗口优势积极开展战略资本运营;

④长江电力是中国三峡总公司的资本市场融资窗口,在三峡总公司的战略指导下进行资本市场融资运作,获得低成本资金,优化集团资本结构,以其在资本市场上的优势地位和良好形象成为三峡总公司在资本市场上最重要的融资窗口。

长江电力的发展战略应该紧紧依托三峡工程,服从中国三峡总公司发展战略,以并购发展为主,投资开发为辅,追求规模和效益的同步增长,以水力发电为主,其它能源为辅。改善电源结构,提升竞争力发展目标是以电力生产经营为主业的现代化大型企业,努力成为最强、最大的(水电)上市公司和世界一流的(清洁)能源公司。

目前,长江电力的发展正处在我国电力体制改革和电力事业高速前进的机遇期。长江电力应该紧紧依托三峡总公司的开发建设实力和项目资源,形成公司持续发展的资源优势,利用流域梯级统一开发和优化运营,不仅降低造价,并且,电力电量保障度和水能利用率均得到提高;通过同步建设的输电系统,形成电网中枢,连接电力需求旺盛的地区,较可靠保障电力外送和消纳;以水电为主的特色和巨型电站的规模效益,以及专业化、一体化生产经营组织,形成长期低成本运营和较大价格提升空间,具有较强的市场占有能力和盈利能力;用稳定、巨大的现金流入,形成较强的业务规模扩展能力。

5长江电力的管理

母子公司的制度建设、管理模式、控制体系是集团公司成功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不同的公司制度,其治理模式、管理模式也会有不同,母子公司管理的核心内容包括有公司治理结构和管理制度。超级秘书网

5.1公司制度

公司的制度是为实现公司资产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而设立的,包括法人产权制度、公司组织制度、公司管理制度等。通过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机制的作用,保障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是企业治理制度的安排,其中包括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的相互制衡机制、结构和联系的制度体系等。这些给企业提供一种运行基础和责任体系。

长江电力从发起设立到上市,并运行一年来,按照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其治理模式与治理结构逐步到位并规范,治理机制逐步优化,公司制度也是逐步建立和完善。

5.2公司管理

公司管理是长江电力实现经营战略目标的运行体系。其将公司战略目标转化为计划目标,并利用现代管理思想、管理组织、管理方法、管理手段等,整合公司内、外部资源,实现公司目标。公司经营宗旨与战略思想,通过公司管理体系、管理模式、管理机制等,体现和谐进步的公司文化,科学严谨的管理制度,实用高效的管理办法,公正合理的激励政策,以凝聚员工的思想,规范员工的行为,激发员工的热情。

长江电力经营宗旨是按照“新企业、新形象、新机制、新作风”的要求,诚信经营,规范治理,在保障相关社会公共利益的同时,高质量、高效率地从事电力生产经营,为社会提供优质、清洁的能源,为股东创造合理投资回报,为员工提供最大发展空间。

长江电力的管理体系由决策层、执行层、监管层与专业委员会组成,其范围涉及生产管理、经营管理,行政管理、党群管理;安全生产、成本控制,生产经营、资本经营。而具有现代管理模式所要求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的“新三会”与党委会、职工代表大会、工会“老三会”形成互动。按层级设置功能,公司有包含投资中心、利润中心、成本中心,通过分层、分级来控制目标的实现。

长江电力的管理模式是按专业化集中管理,实行纵向一体化,横向专业化组织结构和组织分工,减少组织层次,简化组织机构;按责权利对应,适度集权和充分授权相结合,充分调动和发挥各层级积极性;按项目责任制,实行项目管理,加强横向协作,专业配合,发挥规模专业化和协同作用。

长江电力的管理机制包涵以下几个方面:全面预算管理,成本最优控制,追求公司利润最大化;优化资源配置,统一生产管理、运行(调度)管理、检修管理、资产财务管理、市场营销管理;全员劳动合同制、岗位任期制、绩效考核制,逐渐打破“身份”,打破“终身制”,打破“平均主义”;以人为本的“绩效文化”与“人才机制”,让员工的成就感、安全感、归宿感与公司经营目标和发展战略有机互动,员工与投资者、经营者、管理者和谐发展。

在公司的管理上,企业文化会对公司产生巨大深远影响,它是公司核心竞争力的综合体现。长江电力追求诚信经营、规范治理、信息透明、业绩优良。公司在从“企业人”到“社会人”、从“项目(法人)制”到“公司(法人)制”、从“(工厂)企业制”到“(上市)公司制”的转变过程中,其制度和机制不是“摇身一变”即可,也需要艰苦的转变,逐步适应、过渡,逐步树立“市场意识”、“危机意识”。通过传递市场压力,让公司和员工都身负“危机感”,培养“责任意识”和“服务意识”,以及服务和履责的“主动性、自觉性和全局性、长期性”,从组织架构、职责分工、行为准则等,都体现出服务的理念和终生负责制。此外,培养团队精神和协作精神,让每一位员工都是协同体中的一员,处理好竞争与和谐发展的关系,充分体现出“1+1>2”的聚合效应。让企业文化这一无形资产在市场上表现出有形(资产)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