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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管理知识范文精选

农业管理知识

农业管理知识范文第1篇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控制;质量安全管理

农业生产是一个开放的系统,可能在任何一个过程中出现潜在危害。由于农产品质量问题造成重大影响的事件近年来时有发生。食品质量安全问题日益突出,形势严峻,存在安全隐患的农产品在危害消费者健康的同时,也对合格农产品产生了不利影响。本研究的主要目的为分析大型企业农业技术及经营状况,提出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水平的建议和措施。研究和加强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对提高企业产品的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1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中的应用

全面质量管理理论在农产品质量安全领域中的应用中将管理、专业技术和数理统计相结合,建立了从农田到餐桌的系统化质量管理体系,将产前、产中、产后的生产整合为一个整体,使其能够得到最有效的利用。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户作为农产品生产经营的主体,要求全体员工参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坚持全员参与的质量管理理念,扭转质量安全管理只是某些部门的工作这种观念。除了农业生产经营主体之外,要提高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还需要各级政府的管理,通过积极引导,加上各种有效措施来保证农产品生产企业对提高质量安全的积极性。

2大型企业农业技术及经营状况分析

2.1企业农业技术状况

在农产品生产过程中,先进技术设备是农业技术的基础,优良的设备能够保障农产品的质量和安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同样受到技术工艺和设备设施的影响,同时上端环节的原辅材料质量安全,也影响下端环节的正常进行。目前哈尔滨农产品加工单位较多,但大部分单位生产能力不强,无论是自有资金还是融资渠道都难以满足市场竞争需要,这些单位对先进技术和现代化设备的引进难以确保,在生产过程中主要依托经验主义,由于管理体系不完善以及技术工艺落后,导致农产品质量不高、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同时不少传统生产方式不仅不会提高农产品竞争力,反而出现资源浪费、产品污染等现象,例如工艺更新缓慢、技术质量标准得不到落实、农药含量超标等。

2.2农产品经营状况

当前哈尔滨农产品的主要生产者为农户,大多数农村地区仍通过家庭联产的方式,以农户为基础单位,开展农产品生产和经营。家庭联产是生产单位分散的主要原因是整体经营成本较高、农村人力资源匮乏、组织牵头人缺失以及宗族人脉关系复杂等情况存在,这也是导致生产单位分散的其他原因。产品生产经营分散,导致生产资料集中程度不高,农户的质量安全管理意识淡薄,在生产环节、加工环节和运输环节中受到的监管较少。不少农户受文化层次、传统理念影响,在日常生产中主要凭借经验主义开展劳动,同时由于生产过程中交流不多,导致农户之间的质量安全管理理念得不到沟通。大型企业应从战略角度出发,统筹兼顾、统一布局,面对当前农户分散经营的情况,发展公司基地农户一体化发展模式,通过订单式管理,使得企业与农户之间形成利益关系,在合作共赢的情况下开展组织发展,在农户群体中加强宣传质量安全意识,通过统一管理,均衡生产和销售关系,切实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减弱分散经营所造成的影响。

3企业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改进措施

3.1提高企业员工的质量安全认知水平

企业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在健全过程中,需要保障各项规章执行,否则制度将流于形式,这就需要企业所有员工在安全管理工作中,认同制度、服从制度、执行制度,企业员工的综合能力是质量安全管理体系能否有效实施的基础,同时也是企业产品质量安全水准高低的关键。近年来随着市场需求差异化程度越来越高,农产品质量水准也有所提升,这就需要企业高层领导注重人员培养,通过先进技术和现代化设施设备,推动质量安全体系执行,实践表明无论是规章制度还是操作规程,都离不开综合素质较高的员工参与。现阶段国内农产品企业的员工由于文化程度不高、安全质量管理意识单薄,导致对先进安全质量管理模式和现代化设施设备并不适应,同时在安全管理工作开展中积极性也较弱,致使企业在推行标准化过程中受到阻碍和约束,进而导致企业所指定的管理体系流于形式,企业内部控制水准也提升缓慢。农产品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应正视员工文化程度有限、技能水平不高、安全质量意识淡薄的现状,在管理过程中,应以市场为导向,加强对内部员工的培训,使得员工的专业知识、从业经验和安全质量意识得以提升。农产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离不开管理制度的执行,只有拥有综合素质较强的员工团队,才能确保企业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

3.2注重对生产环节的实时监控

对生产环节的环境管理,应当制定鼓励和惩治政策,即奖励和补贴那些拒绝使用和限制使用有害肥料或农药的生产者,并对过度使用的用户施加严厉惩罚。检测部门会定期对生产环境与产品进行检测,并向公众公布。应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顺应供给侧改革,根据市场供需关系变化,加强产品品种质量建设,实现优质化、专业化、特色化进程,培育出市场需求量大的高品质水稻、玉米等产品,打造优良食用菌、有机蔬菜等新作物品种。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整治活动,安全生产检查有利于提升产品质量,对机械库房、设备工具房、种子仓库、粮食中转站、农药样品保留处、加油设施等多个重点场所进行专项整治,排除可能存在的生产隐患。生产企业对危化品使用工艺、易燃易爆品仓储、危险源监控、重要设备清单等进行检查,不定期抽查特种作业安全监管,提升安全风险规避能力。

3.3完善企业农产品标准化建设

农业管理知识范文第2篇

1.各级农业主管部门(包括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农业少

机械、乡镇企业、饲料、农垦、农村经营管理:''''浓村能源和农业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举办,或者利用国有资产按照规定程序设立、从事公益性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农业事业单位,都要实施岗位设置管理。

2.农业事业单位管理人员(职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技能人员,都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范围。

岗位设置管理中涉及农业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有关规定执行。

3.使用事业.编制的各类农业社会团体,参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纳入岗位设置管理。

4.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进行管理的农业事业单位,吝类企业所属的农业事业单位和农业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及已转制为企业的农业单位,不适用本指导意见。

5.农业教育、科研、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事业单位,适用相关行业的指导意见。

二、岗位类别

6.农业事业单位岗位分为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和工勤技能岗位三种类别(以下简称三类岗位)。

7.管理岗位声担负领导职责或管理任务的工作岗位。管理岗位的设置要适应增强农业事业单夜运转效能、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水平的需要。

8.专业技术岗位是指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具有相应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要求的工作岗位。专业技术岗位的设置要符合农业工作和人才成长的规律和特点,适应事业发展与提高专业水平的需要。

9.工勤技能岗位是指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后勤保障、服务等职责的工作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设置要适应提高操作维护技能,提升服务水平的要求,满足农业事业单位业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鼓励农业事业单位后勤服务社会化,已经实现社会化服务的一般性劳务工作,不再设置相应的工勤技能岗位。

10.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社会功能、职责任务、工作性质和人员结构特点等因素,综合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总量的结构比例。

11.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结构比例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确定。控制标准如下:

(l)主要履行法律法规授权或农业行政部门委托职能,承担执法监督、农业和农村事务管理任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管理岗位为主。其管理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ro%。(2)主要以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公益性服务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以专业技术岗位为主。其专业技术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70%,工勤抹能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0%。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30号)的规定,基层公益性农业技术推广机构的农业专业技术岗位占岗位总量的比例不低于80%。

农业事业单位应根据单位主体业务确定主体专业技术岗位。(3)主要提供农业技能型服务,开展试验、示范性生产等活动的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应以工勤技能岗位为主。其工勤技能岗位一般不低于单位岗位总量的50%,管理岗位一般不高于单位岗位总量的15%。

三、岗位等级

(一)管理岗位等级设置

12.管理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有关规定和权限确定。13.农业事业单位现行的厅级正职、厅级副职、处级正职、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科员、办事员依次分别对应管理岗位三至十级职员岗位。

14.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规格、规模和隶属关系,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设置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管理岗位的职员数量。(二)专业技术岗位等级设置

巧·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呆水平等因素,根据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导意见确定。16.专业技术岗位分为13个等级。专业技术高级岗位分7个等级,即一至七级。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的正高级岗位包括一至四级,副高级的岗位包括五至七级;中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八至十级;初级岗位分3个等级,即十一至十三级,其中十三级是员级岗位。

1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以及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之间的结构比例,根据地区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水平,以及农业事业单位的功能、规格、隶属关系和专业技术水平,实行不同的结构比例。

根据全国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6-

构比例总体控制目标要求,按照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结构比例现状,根据农业事业发展需要和"十一五"农业人才发展规划,合理确定专业技术人员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对农业专业技术水平较高、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单位,高级岗位比例可适当提高。

农业事业单位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之间的结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二级、三级、四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1:3:6,五级、六级、七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2:4:4,八级、九级、十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3:4:3,十一级、十二级岗位之间的比例为5:5。

县级及以下人员少、较分散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的结构比例可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办法。具体办法由省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主管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巧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基层农业技术推广体系建设的意见》(国发〔*〕30号)的规定研究制定。

18.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要严格控制专业技术岗位的结构比例,严格控制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总量。农业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核准的专业技术岗位结构比例。(三)工勤技能岗位等级设置

19.工勤技能岗位包括技术工岗位和普通工岗位,其中技术工岗位分为5个等级,普通工岗位不分等级。

20.工勤技能岗位的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按照岗位等级规范、技能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

21.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依次分别对应工勤技能一至五级岗位。

22.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结构比例,一级、二级、三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25%左右;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占工勤技能岗位总量的比例,全国总体控制目标为5%左右。

23.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主要应在专业技术辅助岗位承担技能操作和维护职责等对技能水平要求较高的领域设置。''''工勤技能一级、二级岗位的总量要严格控制。(四)特设岗位设置

24.特设岗位是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特点和事业发展规律,为适应聘用急需的高层次人才等特殊需要,经批准设置的工作岗位,是农业事业单位中的非常设岗位。特设岗位的等级按照规定的程序确定。

特设岗位不受农业事业单位岗位总量、.最高等级和结构比例限制,工作任务完成后,应按照管理权限予以核销。

25.农业事业单位特设岗位的设置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按程序报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具体管理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四、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及岗位等级

26.农业事业单位主体专业技术岗位中,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一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二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三级岗位、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四级岗位,分别对应一至四级专业技术岗位;副高级岗位名称为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二级岗位、高级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五至七级专业技术岗位;中级岗位名称为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农艺师二级岗位、农艺师三级岗位,分别对应八至十级专业技术岗位;初级岗位名称为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下同)一级岗位、助理农艺师二级岗位,分别对应十一级、十二级专业技术岗位;员级专业技术岗位名称为技术员岗位,对应十三级专业技水岗位。

27.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名称和对应等级参照相关行业指导意见和标准执行。

28.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一级岗位属国家专设的特级岗位,其人员的确定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29.农业事业单位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岗位的最高等级原则上应低于主体专业技术岗位。

五、岗位条件

(一)各类岗位的基本条件

30.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条件,主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确定。农业事业单位三类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

为:

(l)遵守宪法和法律;

(2)具有良好的品行;

(3)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或技能条件;

(4)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二)管理岗位基本条件

31.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中专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六级及以上职员岗位,一般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四级及以上职

员岗位

32.(l)

一般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农业事业单位各等级职员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

兰级、五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四级、六级职员岗位

上工作两年以上;

(2)四级、六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五级、七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七级、八级职员岗位,须分别在八级、九级职员岗位上工作三年以上。

3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各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上述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职员的具体条件。(三)专业技术岗位基本条件

34.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按照农业行业现行专业技术职务评聘的有关规定执行。

35.农业事业单位实行职业资格准入控制的专业技术岗位的基本条件,应包括准入控制的要求。

3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务院有关部门以及农业事业单位在国家规定的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基本条件基础上,根据本指导意见,结合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专业技术岗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本部门以及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的具体条件。·

37.农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内部不同等级岗位的条件,由主管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根据岗位的职责任务、专业技术水平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四)工勤技能岗位基本条件

农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为:一级、二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并分别通过高级技师、技师技术等级考评;三级、四级工勤技能岗位,须在本工种下一级岗位工

并分别通过高级工、中级工技术等级考核;

学徒(培训生)学习期满和工人见习、试用期满,通

过初级工技术等级考核后,可确定为五级工勤技能岗位。

-j一/\''''39.

岗位设置的审核

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实行核准制度,严格按照规定的

程序和管理权限进行审核。

40.农业事业单位设置岗位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l)制定岗位设置方案,填写岗位设置审核表;

(2)按程序报主管部门审核、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3)在核准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限额内,制定岗位设置实施方案;

(4)广泛听取职工对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的意见;

(5)岗位设置实施方案由单位负责人员集体讨论通过;(6)组织实施。

41.农业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农业部审核汇总后,报人事部备案。

4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良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同级人事厅(局)核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区人事厅(局)核准。

43.地(市、州)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报本地(市、州)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地(市、州)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地(市、州)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4.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直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

审核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各部门所属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方案经主管部门、县(县级市、区、旗)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地区或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45.农业事业单位的岗位总量、结构比例和最高等级应保持相对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岗位设置方案可按照第41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的权限申请变更:

(l)农业事业单位出现分立、合并,须对本单位的岗位进行重新设置的;

-l;-i

(2)编制的;

根据上级或同级机构编制部门的正式文件,增减机构

(3)按照业务发展和实际情况岗位设置的。

Jd.

为完成工作任务确需变更

46.经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作为聘用人员、确定岗位等级、调整岗位以及核定工资的依据。

七、岗位聘用

47.农业事业单位按照《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以及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确定具体岗位,明确岗位等级,聘用工作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48.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应在岗位有空缺的情况下按照-13-

公开招聘、竞聘上岗的原则及有关规定择优聘用。

农业事业单位应分别按照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技能岗位的职责任务和任职条件,在核定的结构比例范围内聘用人员,聘用条件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基本条件。

49.县级及以下人员少、机构分散,对岗位结构比例实行集中调控、集中管理的基层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人员集中聘用。

50.根据农业行业人才的特点,对农业事业单位确有真才实学、成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专业技术人员,岗位需要且符合破格条件的,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可予破格聘用。

51.农业事业单位新参加工作人员见习、试用期满后,管理人员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确定相应的岗位等级;专业技术人员按照岗位条件要求确定岗位等级。

52.尚未实行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制度的农业事业单位,应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的精神,抓紧进行岗位设置,实行聘用制度,加强岗位管理。已经实行聘用制度,签订聘用合同的农业事业单位,可根据《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按照核准的岗位设置方案,对本单位现有人员确定相应的岗位,并变更聘用合同的有关内容。

53.各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农业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14-

农业事业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

各地区、各部门和农业事业单位必须严格把握政策,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职务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不得突击聘用职务。要采取措施严格限制专业技术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中高等级岗位的设置。

54.农业事业单位聘用人员原则上不得同时在两类岗位上任职。根据农业事业单位的工作特点,确需兼任的,须按人事管理权限审批。

55.农业事业单位首次进行岗位设置和岗位聘用的,岗位结构比例不得突破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现有人员的结构比例已经超过核准比例的,应通过自拼减员·调出、低聘或解聆等办法,逐步达到规定的结构比例。尚未达到核准的结构比例的,要严格控制岗位聘用数量,根据事业发展要求和人员队伍状况等情况逐年逐步到位。

八、组织实施

56.岗位设置管理是农业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一项开创性、基础性工作,关系到农业事业的长远发展和广大干部职工的切身利益。要坚持以人为本,从农业事业单位的实际出发,根据事业的发展需要,切实保证职工的切身利益,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57.各级农业主管部门要提高认识,发挥职能作用,制定具-15-

体方案,组织好所属农业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的实施工作。各级人事行政部门要加强与农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协调,结合本地区农业事业单位的特点,认真贯彻执行《试行办法》、《实施意见》和本指导意见。

农业管理知识范文第3篇

兽药是保证“菜蓝子工程”健康发展,并关系到人体健康的特殊商品。为了加强兽药管理,国务院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农业部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一系列的配套管理办法。几年来,在各级政府的支持下,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紧密配合,组织力量对制

售假劣兽药的违法犯罪行为进行了严厉打击,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年轰动全国的“河南周口地区第一兽药厂假药案”就充分说明了这一点。但是,目前的兽药管理还存在着不少问题,有的问题还相当严重。突出表现在制售假劣兽药的违法活动屡禁不止,走私进口兽药猖獗,兽药市

场混乱等。这些都干扰了兽药管理的正常秩序,损害了国家利益。为了扭转兽药管理中的混乱局面,打击不法行为,特作如下通知:

一、坚决打击走私兽药的违法行为

近年来,有些外国企业、外商驻中国的办事机构,以及一些国内企事业单位,无视我国有关进口兽药的管理规定,非法进口或走私兽药产品,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这不仅扰乱了兽药管理的正常秩序,危害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也给国家造成了很大的经济损失。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

施,制止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各地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接到本通知后,要对本辖区内从事进口兽药业务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对未经登记注册或从事走私活动的单位要坚决予以取缔。进口兽药产品,必须严格执行《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进口兽药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二、加强对兽用生物制品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管理

凡从事兽用生物制品研究、开发、生产等工作,必须严格遵守《兽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农业部《兽用新生物制品管理办法》、《兽用生物制品管理规定》等规定。严禁打着“科研新产品”、“中试产品”等旗号,非法生产、销售疫苗产品。

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是兽药使用和对畜产品中兽药残留控制的重要环节。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农业部界定的饲料药物添加剂允许使用的品种范围,严格管理。生产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的企业,必须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对违反上述规定,非法生产、销售兽用生物制品和饲料药物添加剂的,各级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有关规定坚决予以查处。对于触犯刑律的,要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三、规范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审批制度

各地农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配合《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管理的紧急通知》的贯彻、实施工作,认真做好对现有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清理整顿工作。对无《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从事非法生产、经营的企业和个

体工商户,要依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开办兽药生产、经营企业,必须严格按《兽药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先领取《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后,再领取营业执照。对未取得《兽药生产许可证》或《兽药经营许可证》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发营业执照。

申请从事兽药零售业务的个体工商户,经农牧行政机关审查合格,并领取《兽药经营许可证》后,方可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四、加强对兽药的广告管理工作

根据《广告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广告审查办法》的有关规定,兽药广告,必须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农牧行政部门审查批准,核发兽药广告审查批准号后方能。广告内容不得超出农牧行政部门审查批准的范围。非兽药、非饲料药物添加剂等产品不得宣传有促进动

物生长、预防和治疗疾病的作用。兽药、饲料药物添加剂广告宣传内容,必须符合农业部的有关规定。对于未经审查批准、夸大宣传疗效,以及非兽药、非饲料药物添加剂产品宣传有疗效的,各级农牧行政管理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兽药管理及广告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农业管理知识范文第4篇

一、*县蔬菜管理局是我县食用菌管理部门,负责全县食用菌产业规划、行业管理、技术指导、技术培训、菌种管理、生产协调等工作。

二、本办法所指的菌种是指食用菌菌丝体及其生长基质组成的繁殖材料。主要包括在我县种植规模较大的双孢蘑菇、大球盖菇、金针菇和香菇等菌种。凡在*县境内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菌种生产、经营、使用管理等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菌种分为母种(一级种)、原种(二级种)和栽培种(三级种)三级。国家保护食用菌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国家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从事食用菌品种选育和开发,鼓励科研单位与企业相结合选育新品种,引导企业投资选育新品种。

四、从事菌种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各食用菌生产单位或个人向县蔬菜管理局提出申请,经审核后,统一上报办理。①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蔬菜管理局审核后,报省农业厅核发,报农业部备案。②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县蔬菜管理局核发,报省农业厅备案。仅从事栽培种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不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凡未按规定办理《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均不得从事食用菌菌种生产和经营活动。

五、申请母种和原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生产经营母种的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生产经营原种的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2、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2名以上;

3、有相应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相应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生产母种还应当有做出菇试验所需的设备和场所。

4、生产场地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六、申请栽培种《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注册资本10万元以上;

2、省农业厅考核合格的检验人员1名以上、生产技术人员1名以上;

3、有必要的灭菌、接种、培养、贮存等设备和场所,有必要的质量检验仪器和设施;

4、栽培种生产场地的环境卫生及其他条件符合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要求。

七、申请《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向县蔬菜管理局提交下列材料:

1、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注册资本证明材料;

3、菌种检验人员、生产技术人员资格证明;

4、仪器设备和设施清单及产权证明,主要仪器设备的照片;

5、菌种生产经营场所照片及产权证明;

6、品种特性介绍;

7、菌种生产经营质量保证制度。

申请母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品种为授权品种的,还应当提供品种权人(品种选育人)授权的书面证明。

八、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一年一审。有效期满后需继续生产经营的,被许可人应当在有效期满2个月前,持原证按原申请程序重新办理许可证。在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许可证注明项目变更的,被许可人应当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九、菌种按级别生产,下一级菌种只能用上一级菌种生产,栽培种不得再用于扩繁菌种。获得上级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从事下级菌种的生产经营。

十、禁止无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菌种;禁止伪造、涂改、买卖、租借《食用菌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

1、菌种生产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农业部《食用菌菌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并建立菌种生产档案,载明生产地点、时间、数量、培养基配方、培养条件、菌种来源、操作人、技术负责人、检验记录、菌种流向等内容。生产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售出后2年。

2、菌种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建立菌种经营档案,载明菌种来源、贮存时间和条件、销售去向、运输、经办人等内容。经营档案应当保存至菌种销售后2年。

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菌种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提供菌种的品种种性说明、栽培要点及相关咨询服务,并对菌种质量负责。

本办法中所称菌种种性是指食用菌品种特性的简称,包括对温度、湿度、酸碱度、光线、氧气等环境条件的要求,抗逆性、丰产性、出菇迟早、出菇潮数、栽培周期、商品质量及栽培习性等农艺性状。

十一、*县蔬菜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菌种质量的监督,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监督抽查计划。并负责查处生产、经营假、劣菌种的行为。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假菌种:

1、以非菌种冒充菌种;

2、菌种种类、品种、级别与标签内容不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菌种: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菌种过期、变质的。

农业管理知识范文第5篇

第一条组建*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贯彻落实《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和*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科技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进一步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促进农业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带动区域农业总体技术水平的提高,加速农业产业化进程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对创新中心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其在推动农业科技进步方面的作用,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创新中心是指依托于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引进、研发、创新和推广,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新型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

第三条创新中心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

(二)实施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和推广普及。

(三)培养、聚集农业科技中高级人才;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

(四)提供面向农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的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服务。

(五)加强产、学、研联合,推动科技与经济的紧密结合。

第四条由市科技局牵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负责指导和管理创新中心的组建工作。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五条申请组建创新中心的农业企业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省、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省、市级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和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企业,其他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业。

(二)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有资金支持研究开发工作,年研究开发经费投入占企业销售收入的2%以上。

(三)已建有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具备研究开发所需的场地、仪器设备和信息服务手段,拥有10名以上研究开发人员,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人员占50%以上。

(四)企业的主导产业明确,且属我市优先发展的产业。企业运行机制良好,制度健全。

(五)已与国内、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了科研协作关系。

第六条创新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

(一)申请单位填写《*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申请书》和《*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可行性报告》(文本可通过*市科技局网站下载),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和农业局。

(二)市科技局负责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进行初审。对初审同意的项目,组织相关专家对其进行论证,提出论证意见。

(三)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联合审定并发文批复,予以立项,并与获准组建创新中心的企业签订《*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各方按《计划任务书》履行职责。

第三章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建设经费实行以政府适当引导,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项目立项后,市财政给予一次性科技专项经费资助,地方也应按一定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

第八条资助创新中心的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日常运行和基建等经费。

第九条创新中心建成后,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组织专家,按《*市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规定的要求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创新中心,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联合发文,予以认定并挂牌。

第十条创新中心的研究开发项目优先列入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的有关计划。

第十一条创新中心的组织机构依照科学、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而设置。在管理体制上,一般采用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创新中心管理委员会由依托企业的行政和技术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定期听取并审定创新中心的工作报告,决定创新中心的建设与发展方向,审理财务预算和决算,协调创新中心对外技术合作等问题。

创新中心主任由管委会按依托企业执行的人事干部制度任免或聘任。创新中心主任的职责是根据管委会的决定,主持日常组织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创新中心要参照现代企业制度的管理办法,建立有关人事、劳动、分配、财务、奖惩及科研项目管理等制度。

第十三条依托企业是创新中心的技术和经济后盾,要为创新中心提供主要建设经费和相关保障条件,并负责创新中心组建计划的实施。

第十四条创新中心在每年12月下旬向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并按规定完成有关的统计报表。

第十五条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市科技局每年会同市发展计划局、农业局及有关部门,对已建成的创新中心的运行情况和绩效进行一次考核评议。对成绩突出的给予表彰,并推荐申报省级农业科技创新中心。连续两次考评不合格的,由市科技局、发展计划局、农业局联合发文撤销其创新中心称号。